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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高景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案件适用范围及不起诉相关问题
发布: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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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案件适用范围及不起诉相关问题

高景峰,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范围既包括案件范围、地域范围,也包括适用企业范围。案件范围上,既包括重罪案件,也包括轻罪案件。地域范围上,2021年3月最高检开展的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浙江等十个省份,涉及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对于没有被确定为试点的地区,因为第二批试点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也可以进行。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涉案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制度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条件的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企业范围上,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既包括大中型企业,也包括小型企业;既包括上市企业,也包括非上市企业;既包括涉案企业,也包括与涉案企业密切关联的企业,比如说涉案企业的被害企业。


对于企业而言,不起诉制度是重要的刑事激励措施之一,不起诉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及合规建设的确带来重要积极影响。理论界对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下一步深化企业合规研究,推进涉案企业改革。各地在实践过程中,则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推动改革。同时应当注意总结经验,尤其在重大、复杂案件中,注意总结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相关案例,为提出立法建议提供案例和经验积累。另外一个问题,关于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能否分离问题。对此要区别不同情况,特别是要注意不仅要研究理论问题,也要研究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如果企业责任可以和直接责任分离,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没有问题。但是民营企业则不同。对于有些民营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家,例如董事长和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员实际上和企业是一体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就等于追究企业责任。二者责任在实践中区分与否,对于民营企业来说,几乎不存在差别。这是我们研究企业责任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时不得不注意的一个问题。另外,对于相对不起诉是否需要第三方监管评估程序,也不可一概认为不需要第三方监管评估程序。实践中存在着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行政处罚非常严厉,有时这种行政处罚对于企业的影响甚至超过了刑事处罚,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因此,在有些相对不起诉案件中,为了在对有关主管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更具有针对性,合理性,仍然需要通过第三方评估,检察机关可以参考合规考察评估结果,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2021年9月3日,第三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最高检等九部门成立了国家层面的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近期,最高检将要出台涉案企业合规方面的第三方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第三方监管人员库的选任和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依据。第一批试点以来,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关于第三方监管人员库和第三方组织的组成人员,有的以单位为主,有的以个人为主。但在今后的试点中,第三方监管人员库的组成要由个人担任,例如律师、会计师等,保证第三方评估机制长期健康发展。对于第三方组织监管费用,各地也进行了各种探索,有的由企业支付监管费用,有的地方把监管费用纳入地方财政。各种方式各有利弊。有人认为,由地方财政负担监管费用的弊端体现在企业违法犯罪的代价转嫁由全体纳税人员来承担,这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未来发展中可以尝试设立第三方合规监管基金,具体的支付方式体现为由涉案企业将监管费用交给工商联的合规管理办公室,再由合规管理办公室交给第三方组织。在涉案企业与第三方监管评估组织之间,构建一道防火墙,防止涉案企业直接支付监管费用,影响第三方组织考察评估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来源: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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