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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代表:建议及时修改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五类司法解释
发布: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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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次修改,补充修改47个条文,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金融秩序、营商环境、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环保等方面,对社会关注的冒名顶替上学就业、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高空抛物、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年龄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直接回应。但由此也带来过去的司法解释和最新刑法规定的不一致或者以往的司法解释被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规定所取代的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和施行后,不应当再适用明显与立法不相一致的司法解释,而应及时对司法解释进行废、改、立,以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应当尽早对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全面、认真地对近年来的若干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修改、废除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抵触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据周光权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不少刑事司法解释,对某些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有的司法解释所做出的犯罪化规定固然有实质根据,但缺乏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支撑,缺乏上位法的依据。

“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将刑法分则中明确性相对较低的罪名或者‘口袋罪’,特别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进行扩大化甚至类推解释。”在周光权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正式实施,因此,比较紧迫的任务就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改。

及时修改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133条之二第1款与第2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周光权分析指出,司法解释规定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将相对轻微的危害行为按较重的犯罪处罚,导致罪刑不均衡,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也必须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这一司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相抵触,亟待修改、完善。

及时修改涉及高空抛物的犯罪适用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291条之二第1款与第2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由于高空抛物不可能像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那样危害公共安全,《意见》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下级司法机关放弃对‘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危险性要件进行审查。”周光权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非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增设高空抛物罪,等于事实上否认了高空抛物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对此,在清理现行司法解释、未来制定新的司法解释时必须予以关注。

及时修改关于干扰环保采样的定罪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也指出:“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被告人的类似行为,原本没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只是伪造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上述解释及指导性案例的规定有类推解释的嫌疑,应当及时废除。”周光权指出。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其行为主体明确包括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并且在加重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这一规定。

“适用这一规定,能够准确全面地处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危害行为,不需要对被告人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周光权说。

及时修改催收非法债务的法律适用标准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特指“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新规定等于否定了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可能性,为此,有必要及时修改司法解释。”周光权说。

及时修改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的法定刑,增加了第3款规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新罪,有关司法解释自然也就有必要及时修改。”周光权说。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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