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辩网欢迎您,专注公司犯罪边界辩护与刑事合规平台![广州]我是公司我是律师
请登录免费注册充值VIP
罪名分类 
  • 罪名分类
  • 线上讲座
  • 沙龙论坛
  • 公司辩护
  • 实战案例
  • 行业资讯
罪名分类
首页>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收取打印费50元就算从事“经营活动”?天津一律所被处停业整顿两个月
收取打印费50元就算从事“经营活动”?天津一律所被处停业整顿两个月
发布:2020-05-13
浏览:1563
分享: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9年7 月11日,投诉人徐某到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打印材料,支付人民币50元,未收到相应的收费票据,打印材料的行为和收费行为均发生在律所。

据此,南开区司法局认为,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于2019年11月26日依据《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做出作出停业整顿两个月(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看看以上《处罚决定书》所适用的处罚依据。

《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对这件事,您怎么看?

来源 :综合自长沙律师杂志 、律媒智库


推荐阅读
手机版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