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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等两问两答
发布: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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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问题

  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人: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王庆伟

  咨询内容:审查起诉期间,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同律师同时提出取保候审建议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当如何处理?是需要由执检部门进行审查,还是由公诉部门审查?

  解答专家周慧: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申请取保候审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公诉部门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是由公诉部门决定。犯罪嫌疑人向公诉部门申请取保候审,由公诉部门决定。二者并不冲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公诉部门各自按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控告申诉部门是否承担刑事申诉案件业务



  咨询类别:控告申诉检察


  咨询人:青海 申莹

  咨询内容:机构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否还承担刑事申诉案件业务?

  解答专家汪军义:根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厅《关于明确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刑事申诉职能的回复》,机构改革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除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外,还应负责对本院管辖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刑事申诉材料或必要的调查核实,认为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正确的,出具审查结论直接答复申诉人,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经审查认为原案存在错误可能,需要调取原案全部案卷进一步审查的,移送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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