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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捍卫和尊重何种企业家?
发布: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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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逐利的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往往会采取不同行为方式,有的促进财富创造和经济增长,有的则破坏财富创造和经济增长;相应地,基于不同维度就可以将企业家区分为生产性企业家和非生产性企业家,或者创新型企业家和破坏型企业家,或者工程师型企业家和商人型企业家,等等。同时,生产性企业家的创新活动不仅是指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而且也包括新技术和新产品的传播,因为两者都有利于生产力的提升。因此,为了防止技术创新和传播之间潜含的搭便车问题,就需要建立一整套的社会制度安排以促成各类生产性企业家之间的分工合作。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和深入,创新在市场竞争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就日益凸显,乃至企业家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得到重视和强调,乃至时下中国社会也出现了“应像尊重科学家一样尊重企业家”的呼声。但是,纵观经济学说史,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米塞斯等奥地利学派学者高度推崇企业家精神以及企业家在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根本性作用[1],另一方面凡勃伦等美国制度学派学者则更倾向于将企业家阶级看成是现代经济增长的破坏者[2]。为何会存在如此差异呢?关键就在于,这两大经济学派赋予企业家的内涵是不同的。同时,在现实世界中,我们确实也可以看到,一方面存在像爱迪生、比尔盖茨、乔布斯、稻盛和夫以及王永庆这些令人尊敬的实业家,他们的发明创造极大地造福了社会;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像德里帕斯卡(俄罗斯前首富)、艾伦.斯坦福(美国金融家、庞氏骗局设计者)、别列佐夫斯基(俄罗斯金融寡头)、卡洛斯.斯利姆(墨西哥地产商和电信大亨)以及中国20世纪上半叶的“四大家族”这些臭名昭著的掠夺者,他们往往也以企业家的身份出现在世人面前。所以,鲍莫尔就问道:“如果说有道德败坏的企业家,也有品质高尚的企业家——他们无一不是经济增长故事中的主角——为什么在经济理论中很少提及后者,而对于前者事实上完全避而不谈?”[3]

  显然,所有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如何定义企业家?鲍莫尔人为,对企业家下一个严格的定义非常困难,因为选择任何特性来定义企业家都“难免会排除这个天生微妙而难以捉摸的角色的一些特征、行为和成就”;相应地,他更愿意用“企业家”术语“来描述经济中的这样一些人:他们采取的行动或多或少有点标新立异,而且需要运用想象力、勇敢、机灵、领导力、毅力和决心来追求财富、权力和地位——尽管顺序上并不重要。”[4]在这里,追求财富、权力和地位的企业家为实现其目的在市场经济中所采取行为方式往往会存在明显不同,进而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作用也存在很大差异。显然,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关键在于将企业家行为引向何处?或者说将企业家资源配置到何处?鲍莫尔说:“企业家的善行和恶行,或者说不带一点感情色彩,在生产性行为和非生产性行为之间的配置结果,对于经济增长绩效是极为重要的,它绝不是对于经济无足轻重的偶然事件。报酬结构也会影响到企业家在占用其时间的不同生产性行为之间的配置,即在创新行为和扩散新技术行为之间的配置。”[5]

  有鉴于此,本文集中对企业家精神的内涵作一系统梳理,进而深入辨析企业家不同性质的创新活动;由此,也就可以更清晰地尊重和捍卫那些工程师型企业家和生产性创新活动,进而采取积极措施来有效地引导企业家精神的合理配置。

  二、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内涵

  一般地,基于在社会经济中所承担的积极角色,企业家往往被归纳成四种类型。(1)不确定性的承担者,这最早源于重农学派先驱坎铁隆,并为后来的奈特等人所发展。坎铁隆认为,不同于拿固定工资的其他人,企业家拿的是不确定的工资,企业家活动的本质是冒险,而其所承担的风险可以从获得的利润中得到补偿;同时,市场竞争就是为争夺同样一些顾客的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过程,因而企业家的活动是竞争的本质。(2)协调者,这可追溯到古典主义的萨伊,并为巴纳德和德鲁克等人所承袭和发扬。萨伊认为,企业家在“不同生产者阶层之间”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充当了“沟通的纽带”,进而将企业家精神与劳动、土地和资本并列而作为第四种生产要素,这种四分法也为其他经济学家所沿用。进而,现代经济学人对企业家精神的推崇和对企业家功能的重视主要是基于奥地利学派的学说,它又有两大基本路向。(3)创新者,这一思想源于熊彼特并形成了新熊彼特学派。熊彼特认为,是企业家创造了新产品、新工艺、新市场、新原料和新的组织形式。(4)套利者,这主要为米塞斯、柯兹纳以及现代奥利学派的学者所阐发。按照现代奥地利学派的主流理解,纯粹企业家是在企业家警觉的引领下从事发现和利用市场中的赢利机会并通过低价进和高价出而获取利润的人,相应地,一个利润机会的发现意味着对于不存在的某种可得物的发现,这就是企业家利润的实质。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理解企业家精神以及企业家职能呢?

  (一)企业家行为的不同性质辨识

  从经济学说史上看,坎铁隆、萨伊等人的见解都构成了奥地利学派企业家才能观的思想渊源,不过,对之影响最大的还是源自中世纪的经院学派。可以说,经院学派塑造了奥地利学派经济学的基本特征:人总是以稀缺性手段追求最大化的目标。罗斯巴德甚至把经院学者称为“原初的奥地利学者”,认为他们“在发展一种‘原初的奥地利式的’动态企业家理论方面,已经远远超出了当前追求形式主义的微观经济学”[6]。事实上,奥地利学派的核心词汇“企业家才能”(entrepreneurship)就源于西班牙语中的empresa,而empresa和英语和法语中的entrepreneur都是源自拉丁语动词in prehendo-endi-ensum,其意思是“去发现、去看、去感知、去认识和去俘获”,拉丁词in prehensa包含了“行动”和“去拿、去抓”之意;因此,empresa就与“行动”同义。相应地,奥地利学派使用“entrepreneurship”一词的含义“本质上是由发现或觉察机会来实现某个目的、去获得收益或利润,以及采取行动来利用环境中产生的这些机会所组成”,它体现了“一种能使一个人发现和把握其周遭发生事情的持续警惕性”。进而,现代奥地利学派就将敏锐和警觉视为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并将任何能够发现和把握机会“以调整当前行为而实现未来目标的人”视为“企业家”[7]。相应地,企业家活动就体现在从事发现和利用市场的利润机会,并在低价进和高价出之间获得利润,因而企业家利润就来自套利而非创造。

  不过,从警觉特性及其逐利行为来定义的企业家仅仅体现了现代奥地利学派的主流认知,它源于米塞斯并为柯兹纳发扬壮大;与此不同,源于维塞尔并为熊彼特发展的路向则将创新视为企业家精神的核心,强调企业家的创造性活动及其在创造利润的过程中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事实上,熊彼特就将企业家定义为创新者,并将创新视为企业家利润的来源。关于奥地利学派在对企业家精神理解上的两大路向区别,柯兹纳写道:“熊彼特认为这些短期过程由追随者的模仿活动组成……企业家精神是属于那些聪明的、富有想象力的、勇敢和足智多谋的创新者。而我们则认为,只要市场参与者意识到做某事哪怕一点点不同于现存的做法,就可能更加准确地预期实际的可得利润,那么,这就是运用企业家精髓”[8];“熊彼特用价格竞争来说明非企业家的普遍竞争,而用新产品和新技术来说明充满活力的企业家竞争。对我们来说,价格竞争过程,如由新产品、新技术和新组织形式表现出来一样是企业家的、动态的”[9]。也就是说,按照熊彼特路线的理解,企业家精神根本上体现为创新而非对市场利润机会的警觉和敏锐性。那么,创新动力又来自何处呢?要深刻揭示这一点,根本上需要回到凡勃伦对人类本能的刻画。

  按照凡勃伦的分析,人类行为根本上由两类本能所驱动:(1)与“好奇天性”和“父母天性”相联系的工作本能,它将人类导向财富生产和技术创造等活动;(2)与自我表现和私利追求相联系的虚荣本能,它将人类导向财富掠夺和恶性竞争等活动。显然,由虚荣本能驱动的逐利活动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作用往往是破坏性的而非建设性的,根本上也不是熊彼特意义上致力于创利的企业家。当然,如果按照米塞斯-柯兹纳进路,所有基于警觉心而从市场波动中进行逐利(套利)的人都被称为企业家,那么,由虚荣本能驱动的人也可以归属于“企业家”;但是,这类“企业家”往往并非生产者而是投机者,并非技术革新者而是利润攫取者。例如,墨西哥地产商和电信大亨卡洛斯.斯利姆主要就是利用个人的市场敏锐性以及政商关系而积累起巨额财富,这些财富往往被公认为不是他发挥生产性作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创新主要源自人类的工作本能和好奇心而非虚荣本能和逐利心。其中,工作本能促使人们致力于财富的制造,好奇心则驱使人们努力突破技术现状;相反,虚荣本能往往促使人们以占有财富为目的的行动,逐利心所激发的机会主义更驱使人们通过破坏或转移(如寻租)来获得个人财富。

  因此,市场上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逐利行为:一部分是生产性的,另一部分则是非生产性的。这里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1)这里的生产性活动,包含了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对财富创造或经济产出做出贡献的活动,而不是仅仅局限在斯密或马克思所讲直接创造物质产品的生产性劳动;(2)非生产性的逐利行为又可以分成单纯的财富转移行为以及财富破坏行为,前者表现为单纯的寻租,后者则更体现为抢瓷器活动。当然,更多的市场活动兼有两种属性,如绝大多数创新都会衍生出负外部性,包括攫取资源、污染环境以及损害他人福利等。相应地,沿着米塞斯-柯兹纳路向仅仅从市场逐利的角度讲,我们就可以区分开两类企业家:一类是生产性企业家,一类是非生产性企业家。进而,如果将这些逐利行为都视为广义的创新活动,那么,沿着熊彼特路向并根据创新活动对社会财富的影响,我们又可以将企业家分成这样两类:一类是建设型企业家,一类是破坏型企业家。确实,无论是从财富创造还是从财富转移甚或是从财富破坏中获取个人收益,某种程度上都体现了当事者的某种创新,甚至黑手党教父的行为往往也被视为具有高度的企业家精神。在这里,鲍莫尔将寻租定义为,“通过采取一些不违反公认的社会法律的手段,为追求经济租而付出的资源成本。”[10]相应地,鲍莫尔就认为:“熊彼特对企业家行为所列举的内容可以被扩展到包括那些在寻租方式上的创新行为,譬如,发现一种以前没有被用过的法律策略,而第一次使用这种策略的人能够有效地把租金转移到自己的腰包”;进而,鲍莫尔强调,“如果可以把企业家简单地定义为那些机灵而创造性地寻找途径来增进自己的财富、权力和声望的人,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家都会极度关心那些实现了自己目标的行为是否也同样或多或少地增加了社会产出,或者,就此而论,是否实际上成为生产的障碍”[11]。

  (二)企业家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界分

  一般来说,创新是企业家行为的根本特性,不过,熊彼特所谓的创新并不是指科学发现和发明,而主要是指企业家利用新思想创造出的新的生产资源的组织以增进利润的过程。在熊彼特看来,科技发明只要还没有付诸应用,它在经济上就不起作用;相反,企业家则把发明付诸实施,把一个无形的创意转变成可操作的、经济上可行的经营活动。显然,从此视角出发,就不仅要将企业家与资本家区分开来,而且需要将企业家和发明家区分开来。当然,企业家也可能是发明家,但企业家作为发明家仅仅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同时,作为发明家的品质和作用与企业家根本不同:发明家更多地是源于工作本能或好奇心的冲动。同样,企业家也可能是资本家,但企业家作为资本家也仅仅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同时,作为资本家的品质和作用与企业家根本不同:资本家更主要是承担投资冒险的风险。鲍莫尔认为,风险承担是资本家的职能,对风险承担的补偿则是资本家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12]。从这个角度上说,那些风险投资者本质上是资本家而不是企业家。此外,企业家也可能是管理者,但企业家与管理者合一的情形体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还没有分开,这主要适用于规模不大的企业,适用于企业组织的等级制(链)不长、从而组织管理相对简单的情形。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市场经济中承担重要角色的三类主体作一界分。

  首先,需要将企业家与发明家作一区分。一般地,科技发明家和创新型企业家的共性在于,他们都拥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并且都是在工作本能和好奇心促动下进行创造性活动的人。不过,两者的差异在于:发明家的发明和创新活动往往纯粹由好奇心所驱动而不怎么计较利益得失,创新型企业家则致力于将发明与商业结合起来并从财富创造而非财富转移中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家的创新“并未首创任何独特的生产手段,而只是与众不同地,更适当地,更有利地运用了现存的生产手段。他们‘实现了新的组合’”[13],“作为商业组合方面诸般情况的一个例子,可以列举为了某一种生产手段,也许是某一种原料,选取某一种新的和更廉价的供应来源”[14]。同时,科技发明家和创新型企业家的创造活动往往都会为社会带来新的财富,而且,创新性越强,所带来的社会财富也越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大。相应地,科技发明家和创新型企业家的差异在于,两者从其所创造社会财富中获取个人收益的份额是不同的:科技发明家属性越强的人,他对个人收益的份额大小也就越不在意。譬如,图灵(A.Turing)、汤斯(C.Townes)、巴丁(J.Bardeen)、伯纳斯-李(Berners-Lee) 以及高锟等人的科技发明都为人类福祉做出重大贡献,但他们本人却没有由此获取高额收益;与此不同,比尔.盖茨、乔布斯、扎克伯格、孙正义、杨致远、拉里.佩奇、贝索斯以及中国的马云、马化腾、李彦宏、丁磊等商业天才,他们都是将前人或他人的发明成果运用到商业中并由此获取巨额个人收益。显然,前一类人就是极具创新精神的科技发明家,而后一类人则是具有高度商业头脑的创新型企业家。熊彼特写道:剩余“落入把织机引入到循环流转的那些人手里;而不是落入单纯的发明家,也不是落入单纯的(织机)制造者或使用者手里,那些按订单承造织机的人将会只获得成本价格,那些根据产品说明书来使用织机的人,初时买织机所付代价甚昂,以致几乎得不到什么利润。利润将归属于那些成功把织机引入到产业的人们,不管他们是制造并使用织机,还是只制造或只使用织机,都无关紧要”[15]。

  其次,需要将企业家与资本家作一区分,这需要进一步审视奥地利学派对企业家的主流定义。奥地利学派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将企业家与资本家合二为一,基本逻辑是:纯粹企业家通过发现和利用市场机会来获取利润,但一些利润机会往往包含着种种时间耗费过程,如低资源成本和高商品收益之间的差异就使得这种资源可以产生某种当前利润的机会;进而,由于生产需要时间,因而此时的利润机会就需要资本投资,而投资则是资本家的角色。柯兹纳就将利润的获取分为两种情形:(1)纯粹的企业家通过“租借”资本家的货币资本而获得这种利润,而资本家因“出借”货币资本而获得的就是利息,这是资本所有者收入的实质;(2)如果一个企业家恰好自己拥有资产,因而企业家和资本家这两者角色就会合二为一,他所寻求最大化的也就不再是企业家利润,而是凭借资源所有权获取的准租金 [16]。事实上,按照奥地利学派定义企业家才能的基本逻辑,资本所有者在将资本“出借”给这个企业家而不是那个企业家时也是基于对不同企业家才能及其赢利机会的警觉,资本家雇用这个企业家而非那个企业家来组织生产和管理企业也展现了更高层次的警觉,因而也应该属于企业家[17]。但是,从创新角度而言,企业家的创新可以带来新的财富,而资本家的冒险往往只是产生财富的转移。为此,熊彼特强调,“企业家从来不是风险承担者……如果新事业失败,贷款给这个企业的债权人就会倒霉。……如果这个企业家是靠过去的利润来经营,或者利用原属于他的‘静态’企业的生产手段来经营,那他也知识以资本家或商品拥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企业家的身份,来承担风险。在任何情况下,承担风险并不构成企业家职能的一个要素。哪怕在名声方面他可能要冒风险,但他从来不承担失败的直接经济责任。”[18]

  最后,我们还需要将企业家和管理者区分开,这一点鲍莫尔做了详细的论述。一般地,管理者主要关注可行的生产过程是否能够和技术进行合理组合,既满足于当前的产出水平,又适合预期产出水平;相应地,管理者负责检查连续生产过程的当前效率,包括节约成本、制定满足合同要求的计划、日常的代价和广告开支决策等,也即主管那些包含在企业习惯模式中的行为和决策。与此不同,企业家则致力于寻找新的思想并将它们付诸实施,从而需要承担领导、有时甚至是动员的工作;相应地,企业家主要负责最优地实现企业目标的决策,而不是从事常规性活动,也不能允许事情变得墨守成规[19]。用经济学的术语讲;管理者是要让生产从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内点尽可能地接近边界,而企业家则是致力于拓展生产可能性边界。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企业家的行为是创新性的,并且是与个人的警觉特征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企业家才能往往就具有先天性,很难通过后天的学习和教育得到很大提高,这与管理者能力存在显著差异。甚至米塞斯也认为:“为了在商业上取得成功,一个人不必非要从工商管理学校得到一个学位不可。这些学校训练的只是会照章办事的低级职员而已,而决不可能训练出企业家来。企业家是无法训练的。一个人之所以能够成为企业家,在于他能够把握机会和填补市场空白。这需要敏锐的判断力、远见卓识和充沛的精力,显然这是任何特殊的教育都无法提供的。那些最成功的企业家,如果以学术教育水准来衡量,通常只不过是一介白丁而已。”[20]同样,鲍莫尔也写道:各个商学院“希望能够训练一些学生成为企业家,但是结果往往只是做到传授一些管理者的技能”[21]。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企业家行为从事的是非常规的冒险活动,而不是简单地在给定的选择集合中进行成本-收益的最优化计算,从而就不能还原为机械而被动的计算器;相应地,企业家角色也就很难被纳入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主的正规企业模型中,一些企业行为分析模型中冠以“企业家”的实质上是“管理者”行为。

  三、企业家在经济发展中的双重作用

  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奥地利学派将企业家界定为创新者或套利者,两者在财富创造和资源配置方面处于核心作用。进而,奥地利学派的信徒们往往就混用这两类企业家角色的创新性和警觉心来为一切市场活动进行辩护:一方面,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推动了技术发明和财富创造,从而是值得赞赏的;另一方面,在市场中进行套利的几乎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具有某种警觉心,从而也就都具有企业家精神。这样,奥地利学派及其信徒就得出结论说:几乎所有市场主体都是企业家,几乎一切市场行为都是企业家行为,而几乎所有企业家行为都是生产性的,因而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也就值得赞颂。果真如此吗?我们继续对企业家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作一梳理和辨析。

  (一)企业家对经济发展的双重性

  奥地利学派将企业家置于经济发展的中心地位,并高度推崇那种能够发现和把握机会并以调整当前行为而实现目标的“企业家”:正是这些“企业家”发现和利用各种潜在的机会并展开激烈的相互竞争,结果,不仅促使了分散的市场信息得以传递开来,而且创造出以前不曾存在的信息以获取利润,进而通过辨别套利机会而将市场推向均衡。但不同于奥地利学派将企业家活动都视为生产性的,鲍莫尔认为,“企业家常常根本没有任何生产性贡献,而且,有时还由于从事了凡勃伦所描绘的对生产的‘系统性破坏’,从而扮演着破坏性角色。这种情形并不是偶然发生的——只要经济中的报酬结构如下:寻租类(以及更糟糕的)非生产性行为的收益高过生产性行为——它就会发生。”[22]尤其是,这种逐利行为所滋生的破坏性作用随着市场堕落效应的偏盛而日益普遍和严重。究其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社会攀比和过度竞争,这使得人们更加注重物质利益,愈加热衷于炫耀性消费,虚荣心得到不断膨胀,进而使得工作本能日渐式微而虚荣本能则获得无约束的释放;相应地,逐利的企业家就更热衷于通过寻租而不是创利的方式来获取收益,进而商人型企业家的逐利行为就日益压倒工程师型企业家的创利活动,并对社会财富创造和社会经济发展就起到越来越显著的破坏性作用而不是生产性的作用。正是由于逐利企业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角色和作用发生了明显锐变,凡勃伦就将逐利的企业家(阶级)和生产的工程师或生产者(阶级)区分开来,认为他们分别代表了商业和工业、赚钱和生产、机器利用和企业经营的两极。

  在凡勃伦看来,由虚荣本能驱动的财富追逐和由工作本能驱使的财富创造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从一般意义上说,前者主要体现为商人行为,后者则是真正的企业家行为。但是,奥地利学派却将在市场逐利者都视为“企业家”,而将生产创造者视为“技术员”。譬如,米塞斯就写道:“企业家雇佣的技术人员,是指那些有能力和技术从事特殊种类工作的人。他们包括伟大的发明家、应用科学领域的优秀人才、建筑师、设计员以及一般工匠。在实现其企业技术计划时,企业家本人也加入他们的行列。技术人员的工作虽然辛苦和艰难,但只有企业家以及雇佣者的身份才能将他们的劳动导向确定的目标”[23],“技术人员从他纯技术的观点,对于解决这些细节问题的可替代方法,或者难以识别其区别,或者容易因某一方法能够得到最大的物质产量而加以选择。但企业家却是由利润动机所驱使的。这一点使得他更趋向于最为经济的解决方法,即他会注意尽量避免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否则就可能损害消费者最迫切的欲望的满足”[24]。当然,出于为企业家的逐利行为辩护,奥地利学派赋予这些逐利“企业家”承担市场不确定性和决定资源配置的功能,进而将企业家的利润视为是承担不确定性的报酬;同时,奥地利学派还赋予市场主体以某种自主承担风险的警觉性,从而就将市场中的所有逐利行为都合理化了。但与此不同,凡勃伦看到了现实世界中由虚荣本能和逐利心驱动的“企业家”活动对生产和技术的破坏,因而将企业家阶级作为与生产阶级或工程师阶级相对立的一极而加以批判。

  确实,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非生产性或破坏型企业家,他们不是通过财富创造而是通过财富转移甚至在财富破坏的过程中获取个人的巨额利益。一个典型案例就是2016年“五一”期间曝光的莆田系事件。在商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信息泛滥导致能挤到用户眼前的资讯更加“金贵”,这种激烈的信息竞争催生了“竞价排名”的广告模式,而支撑百度“竞价排名”则是资产雄厚的民营医疗资本。事实上,据公开报道,在百度2013年260亿元的广告总量中,莆田的民营医院所做的广告占120亿元,而且这些广告费的60%都投给在搜索引擎,有医院在搜索引擎上的推广费用占到营业额的70%-80%。同时,莆田系的壮大则与市场化的医疗改革密切相关:20世纪90年代,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被复制到医院经营中,一些走街串巷的莆田游医以极低的价格承包了原先极度依赖国家输血的一二级医院及消防、武警医院的科室;2000年前后,卫生部对混乱的院中院进行整顿,已经积累了大量资金的莆田系由承包一个科室转向承包整个医院,同时自建大量的医院。自此,莆田医疗开始了产业化道路:或者花高价钱从公立医院挖人,或者刻意包装某某名医,并利用广播电台、互联网等进行宣传。正是听信了百度搜索中关于“滑膜肉瘤”的广告信息,一个叫魏则西的病患在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接受了一种号称与斯坦福大学合作的肿瘤生物免疫疗法,在花费了20多万医疗费后才得知这个疗法在美国早已宣布无效被停止临床,而此时魏则西的肿瘤已经扩散至肺部而终告不治,从而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愤怒[25]。显然,按照奥地利学派的主流观点,莆田游医完全可以称得上是“企业家”,他们敏锐地捕捉到医疗改革带来的商机,并成功地壮大了产业规模。问题是,他们的逐利行为最终不是有助于提升全面人民的医疗卫生水平,反而对很多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又何以成为为社会赞誉的企业家?

  更进一步地,几乎所有的创新活动都会带来或多或少的外部性,从而都会对他人或社会带来影响。譬如,A因发明某物而取得专利权,结果,B仅仅晚了一段时间发明出来或者说晚了几个小时申请,他就再也无法使用该发明物,而之前他却为之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显然,B遭受到A创新活动的负外部性。当然,在这个创新活动中,发明物对社会发展整体是有利的,只是像B这样的少数人蒙受了损失。因此,为了缓解这种负外部性所造成的影响,我们往往对专利权设定一个期限,这个期限需要综合考虑对创新发明的激励以及专利权带来的负外部性。这种现象也非常普遍。例如,苹果等智能手机的出现导致了诺基亚、摩托罗拉、爱立信等传统通讯巨头的破产,电灯的发明淘汰了原有的油灯,等等,这就是外部性。尤其是,那些盗版、山寨和造假伪劣品等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创新,但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盗版和山寨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而造假伪劣则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在当前社会中,共享单车的创新和发展就带来显著的外部车:单车到处乱停乱放,阻塞交通,破坏绿地,炮制垃圾[26]。当然,外部性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如技术进步就带来显著的正外部性。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界分这些创新呢?根本上,我们不能简单地忽视创新活动的外部性,而且要具体考察不同创新活动所带来的外部性净值,进而要剖析具有的收益享有和成本的承担。譬如,随着市场堕落效应的日益严重,由逐利心驱使的市场主体往往只关心个人利益,乃至不惜采取损害他人利益的方式,这就是破坏性创新,它会带来严重的负外部性;相应地,针对这种市场行为或创新活动,国家就需要以规章或法律的形式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正是由于外部性的广泛存在,这就为政府介入提供了基础。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弗尔德瓦里有关公共品的分析中获得启发。弗尔德瓦里认为,市场根本上应以道德为基础,从而并不意味着“允许一切”,如盗窃就不能算是市场。事实上,完全市场包括了在生产、交换以及自愿消费,而包括欺骗在内的任何强制都违背市场道德和违反财产所有权;进而,在完全市场经济下,所有的资源都有其所有者,这些所有权都受到保护。显然,如果一个人的创新活动带来了环境污染等外部性,这就是的受害者的所有权受到了侵犯,而施加者实际上就是对别人所有权的盗窃;相应地,一个实行完全自由市场的政府就应该要求施加者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不主动赔偿,政府就应该对其征收庇古税。正是基于这一逻辑,弗尔德瓦里认为,政府的征税并不是干扰市场,而是执行市场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通过阻止负面的外延来促进经济更加自由。当然,弗尔德瓦里虽然承认外部性的广泛存在,由此也主张引入政府的积极作用;但是,他却不承认这种外部性是市场失灵造成的,而是认为政府的作用恰恰是维护了应有的完全市场[27]。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市场失灵?一般地,如果将市场失灵界定为放任个人行为造成的现实市场结果,那么,负的外部性就是市场失灵的一个内容。但是,弗尔德瓦里却设定了一种理想的完全市场,由此将现实市场中出现的问题归咎为政府的过失,进而要求政府采取行动也维护市场的正常运作。显然,弗尔德瓦里口中的完全市场只是一种逻辑化的市场,它根本不可能在现实中存在[28]。

  总之,上面一系列的现实和分析都表明,市场上的逐利企业家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双重:工程师型企业家是创新性和生产性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往往具有建设性作用;商人型企业家则是纯粹逐利性和非生产性的,对社会经济发展往往具有破坏性作用。有鉴于此,当前社会各界也都对工程师型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赞誉有加,但由此奥地利学派却将“企业家”一词泛化了,进而对所有的市场逐利活动都持赞同态度,从而也就严重遮蔽和误导了社会大众对不同市场行为乃至创新活动的认识。

  (二)技术创新和传播的平衡机制

  我们称赞技术创新的同时,往往还会忽视另一类对经济发展起重要作用的市场行为,这就是技术传播。鲍莫尔指出,“‘创新’一词并没有对生产性企业家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方面的贡献予以充分的估计。技术进步至少有两类,其中一类往往为经济学文献所忽略。它不但取决于潜在新创新涌现的速度,而且也取决于这些创新通过现实世界的生产性行为而被扩散和采用的速度……(事实上,)如果众多的生产者中只有一家运用了有价值的创新,很明显,这给生产力带来的好处要远远少于该创新被广泛采用多带来的好处。因此,新技术传播的速度越快,它对生产力的贡献越大,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29]在现实世界中,一些人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进行产品生产,他们不仅从中获取了大量的个人收益,而且也促进了新技术的传播,从而大大发挥和提升了创新所潜在的生产力。显然,这些人也是企业家,他们不仅敏锐地把握市场机会而获利,而且也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发展,进而也就是生产性企业家。

  在鲍莫尔看来,“只要创新总体而言还未成为一种常规化的过程,那么技术扩散的主要手段就是一个企业家阶层,它具有一种可称为‘创新性模仿’的能力”;当然,“随着创新过程常规化的增加,也会产生其他的技术转移机制。其中包括跨国公司、生产设备制造商,它们可以视为‘技术共享公会’”[30]。从历史上看,英国和荷兰发明了精密钟表的关键技术,但到了19世纪中叶之前却转移到了瑞士和美国;进而,在20世纪初瑞士人发表了石英表,到后来也逐渐转移到了日本[31]。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技术创新具有高度的扩散性,因而欠发达国家就可以充分利用发达国家已有的技术实现生产力的快速提升和产业结构的有效升级。因此,新结构经济学就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承担类似创新传播者的角色,通过充分利用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不仅可以缩短发达国家垄断创新利润的时间,而且还可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升级[32]。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利用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呢?这也正是新结构经济学所关注的重要议题。

  正是由于技术传播可以充分发挥技术使用的规模经济,鲍莫尔就将新技术的传播也视为企业家的创新活动而给予非常高的评价。不过,这里也衍生出一个问题:既然技术创新和进步潜含的正效应能够被他人利用而惠及他人,那么,以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哪个又愿意独自承担成本去创新呢?更不要说,企业家的应用创新还依赖技术研发,而重大的技术发明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例如,第一台瓦特-博尔顿蒸汽机的面世花了瓦特十余年的时间,而产生有价值的应用又依赖后续1/4世纪的改进和扩散工作。既然如此,又如何有效促进技术发明和产业创新呢?大体而言,这涉及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通过专利保护等形式在技术创新和传播之间取得平衡。一般来说,技术创新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并容易引发搭便车行为,因而现代社会对技术发明和创新往往通过专利等形式给予保护。但同时,这个保护期也不能过长,其主要原因有二:(1)任何技术发明和创新都是建立在以前知识的基础之上;(2)过长的保护期会严重影响技术的扩散和生产力的提升。同时,我们还可以获得两点进一步的认知。一方面,就创新型企业家而言,只要技术创新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收回成本并有足够的利润,即使他的创新成果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他也愿意从事创新;更不要说,创新本身是一个不断积累的内生发展过程,企业家通过创新获得的技术领先地位往往会使得它在新的产品创新中保持继续的领先。很大程度上,这也就是奥尔森在论述集体行动逻辑时所揭示的。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认为,在成员众多且同质化明显的大集团中,由于个体的积极行为对于整个集体来说其作用和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从而就会产生严重的搭便车行为,进而导致集体行动变得不可能;但是,在成员的“规模”不等或对集体物品带来的收益份额不等的集体中,成员对集体物品的兴趣越大,从集体物品所带来收益中获取的份额也越大,从而愿意承担的成本比例将更高,从而导致集体行动成为现实[33]。另一方面,就模仿型企业家而言,他往往也不是完全复制创新者的产品,相反,往往是创新产品的后续改进的主要承担者。鲍莫尔提出了两点理由:(1)专利限制或者创新者成功的保密会阻止精确的模仿;(2)模仿者经常被锁定在与初始创新者的竞争性斗争中,并且如同迟到者一般,他获得胜利的唯一机会就是提供一种改进或者更便宜的产品[34]。很大程度上,正是创新型企业家和模仿型企业家之间的互动,就导致新技术的演进呈现出一个连续过程。

  其次,可以创造出一种企业合作的制度和文化。一般地,如果技术和产品创新由某些企业或企业家单方面供给,而其他企业或企业家则搭便车并从创新扩散中获利,那么,单个企业或企业家就会失去创新的动力;但是,如果技术和产品创新是多边的,每个企业或企业家都进行不同的技术和产品创新活动,并且又可以从其他企业或企业家的创新扩散中获利,那么,单个企业或企业家也就会具有创新的动力,而且还会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很大程度上,当前蒸蒸日上的产业集群就呈现这种特征,而硅谷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萨克森宁就剖析道,“硅谷有一个以地区网络为基础的工业体系,能促进各个专业制造商集体地学习和灵活地调整一系列相关的技术。该地区密集的社会网络和开放的劳工市场弘扬了不断实验探索和开拓进取的创业精神。各公司之间开展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又通过非正式交流和合作,相互学习技术和变化中的市场营销方法;松散联系的班组结构鼓励了公司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公司外的供应商之间进行横向的交流。在网络系统中,公司和部门职能界限相互融合,各公司之间的界限和公司与贸易协会和大学等当地机构之间的界限也已打破。”[35]当然,要真正促进共同创新和相互借鉴,关键在于要形成一种联系紧密的社会网络,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出“强互惠”的集体文化和治理结构[36]。有鉴于此,鲍莫尔还提出一个“技术共享公会”假说:市场力量常常激励企业加入一种信息交流安排,这一安排涉及从隐含契约到详细说明的法律约定,而对那些试图独立于这种技术公会之外、不共享技术信息的任何企业施加严厉的惩罚,这样,就将技术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可以促进对创新的投资[37]。

  最后,可以以政府的研发投入等形式来弥补私人创新的不足。事实上,按照熊彼特的理解,企业家不同于发明家,企业家主要将发明家的成果付诸实践;在此之前,发明家的科技创新活动就没有相应的报酬,这使得发明的冲动往往会遭到抑制和窒息,这在商业社会尤其如此。有鉴于此,科技创新和发明就需要公共资源或政府的资助,如国家创新孵化基地等的建设,在此基础上,企业家可以作进一步的创新型应用。同时,科技创新和发明具有很强的公共品特性,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从而也就需要并应该由政府资金提供支持。很大程度上,这也就是企业精神和有为政府之间的共进互补[38]。从历史实践中也可以看到,新中国成立后之所以能够迅速建立起初具规模的工业体系,很大程度上就是当时各个国有或集体产权的企业之间像兄弟一样“互帮互学”的结果:一旦一个企业研发出了某种技术或产品,它们往往就会派出一组技术人员帮助其他单位或地区建立起相应的工厂和产品生产线,如当时各地的中小型氮肥厂就是这么建立起来的。显然,从技术的传播角度上说,具有某种公共性的产权结构反而可能会比完全私有的产权结构更有效率,也更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和提高和整体社会福利的增进。究其原因,垄断的私有企业为了维持自身的垄断利润更有可能储藏“发明”,或者利用法律支持千方百计地阻止和延缓技术传播而保住自己的优势,至少是不愿无偿向社会尤其是竞争对手提供;相反,国有企业的垄断利益并不为特定个人所独占,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更是关注所辖企业的全面进步,从而更有可能展开技术交流和推广。

  四、结语

  迄今为止,学术界对“企业家”概念的使用还非常混乱,因而就有必要对“企业家”内涵重新作一界定,以便可以更清楚和深入地剖析现实世界中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差异。例如,鲍莫尔就区分为:(1)创新型企业家,主要从事创新活动,包括属于工程领域的新生产技术以及新产品、新资源、新营销渠道和新商业组织形式等;(2)模仿型企业家,将技术或其他创新思想或生产过程从一个企业或地区扩散到另一企业或地区,这不仅为常规技术和工艺开辟了新的运用场所,而且还破坏创新型企业家的垄断性而迫使他展开新的创新;(3)非生产性企业家,从事那种对真实经济产出没有任何贡献的创新;(4)寻租型企业家,寻求一个经济体中当前的或潜在的部分垄断利润的活动[39]。进而,为了使得我们的认识更有条理、更为清晰,这里从两个层次对企业家及其角色承担作一梳理。第一个层次在行为驱动力,主要应该甄别两类驱动力:一是由好奇心和工作本能驱动的是发明家和工程师,它主要致力于财富创造活动;二是由逐利心和虚荣本能驱动的是企业家和商人,它主要实施财富获取活动。第二个层次在企业家的获利方式上,主要应该甄别两类获利方式:一是从为社会创造财富过程中获利,这主要是从事创利活动;二是从社会财富转移过程中获利,这主要是从事寻租活动。其中,由于寻租过程实质上也就是收益再分配过程,因而就可能出现掠夺性竞争并进而演变为抢瓷器过程,从而就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和损害;相应地,基于逐利对社会财富影响的角度,企业家精神又可以被分为破坏型企业家精神和建设型企业家精神。由此,我们就可以深刻审视奥地利学派的主流“企业家才能”理论:它没有能够区分破坏型企业家精神和建设型企业家精神,也没有区分逐利的商人型企业家和创利的工程师型企业家;相反,它将企业家精神视为对市场盈利机会的警惕和敏锐性,进而就将企业家等同于市场上的逐利者,从而就导致“企业家”一词的使用被泛化了。

  同时,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不仅有赖于技术和产品的创新,而且也有赖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扩散和传播,两者都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提升。事实上,技术创新的使用不仅具有正外部性和规模经济特性,而且各类技术之间也具有强烈的互补性:两类技术的单独应用所产生的收益要小于联合应用产生的收益。汪丁丁就指出,知识之间具有互补性和互替性两类关系,但互补性在知识稀缺情况下总是占主导地位[40]。在现代互联网经济中,技术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互补性更为显著,这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加以说明:(1)技术创新呈现出非线性扩展和协同效应,单个企业很难靠自身的力量而跟上技术变化的步伐,进而需要依赖合作来获得竞争所需要的资源;(2)技术创新的价值就在于被使用,通过合作和开放的方式将会极大地提高技术的利用效率;(3)合作也有利于技术创造的风险分担,从而有利于资源的投入。很大程度上,互联网将远空间距离的企业和人员都聚集在一起,从而形成了巨大的蔟群,而蔟群的最大特点就是技术信息和成员利益的互补性:每个人的探索都为他人的发现提供了基础,每个人的发现都为他人的应用提供了条件,从而就形成了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良性自反馈效应。不过,技术创新的过度竞争往往潜含了某种破坏性,在技术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又潜含的搭便车问题,两者都会抑制技术的创新和使用。更为甚者,逐利心驱动的企业家不仅会致力于技术创新和传播,而且只要有能力还会努力限制技术的扩散和传播,从而致力于消除自身技术创新的正外部性;相应地,不仅技术所带来生产力潜力被严重抑制,而且反过来还进一步窒息了技术创新。在现实世界中,很多技术都被垄断了很长时间,以致还没有广为人知并得到广泛使用就已经被淘汰了。显然,要促进技术的有效创新和传播,就有赖于一整套的社会制度安排,需要实现市场机制、法律机制和政府机制之间的互补协调,这有助于增进各经济主体在知识的创造和应用间的分工合作,进而尽可能地将企业家精神引向财富创造和生产力提升的领域和方向[41]。


【作者简介】

  朱富强  经济学博士,河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和复旦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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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朱富强:《认识“企业家”在现代经济中的破坏性:凡勃伦的二分法分析对奥地利学派信条的审视》,《财经问题研究》2018年第1期。
[3][4][5][10][11][12][19][21][22][29][30][31][34][37][39]鲍莫尔:《企业家精神》,孙智君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自序、第8页、自序、第58、32、7、3-4、17、1、1-2、192、177-178、195、208、10-11页。
[6]罗斯巴德:《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思想:奥地利学派视角下的经济思想史(第一卷)》,张凤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导言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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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15][18]熊彼特:《经济发展理论》,何畏和易家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151、153、151、157页。
[20][23][24]米塞斯:《人的行动:关于经济学的论文》,余晖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年,第338、328、329页。
[25]《莆田系曾投120亿在百度做广告占其近半总量》,http://news.sina.com.cn/c/nd/2016-05-02/doc-ifxrtzte9870759.shtml,2018年09月25日。
[26]朱富强:《共享经济的现代发展及其潜在问题:以共享单车为例的分析》,《南方经济》2017年第7期。
[27]弗尔德瓦里:《公共物品与私人社区:社会服务的市场供给》,郑秉文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作者中文版前言第8页。
[28]朱富强:《市场的逻辑还是逻辑化的市场:流行市场观的逻辑缺陷》,《财经研究》2014年第5期。
[32]朱富强:《产业政策的两大思潮及其架桥》,《南方经济》2018年第1期。
[33]参见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陈郁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35]萨克森宁:《地区优势:硅谷和128公路地区的文化与竞争》,曹蓬等译,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年,第4页。
[36]朱富强:《社会共同治理观的逻辑基础》,《中山大学学报》2010第5期。
[38]朱富强:《如何保障政府的积极“有为”:兼评林毅夫有为政府的社会基础》,《财经研究》2017年第3期。
[40]汪丁丁:《自由人的自由联合:汪丁丁论网络经济》,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第143页。
[41]朱富强:《如何引导“企业家精神”的合理配置:兼论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结合》,《教学与研究》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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