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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视角下的律师有效辩护
发布: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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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视角下的律师有效辩护

  何为有效辩护:动摇检方指控,影响法官确信。 

  有效辩护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是合格的辩护律师,二是全面的庭前准备,三是称职的法庭辩护。

  在这三大要素中,合格的辩护律师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属于辩护质量的控制手段之一,涉及律师准入制度的建立,此不加详述全面的庭前准备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包括了大量的指标性工作,称职的法庭辩护包括对控方证据和观点的反驳以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主张及证据,是有效辩护的核心。

  对案件的全面准备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律师辩护决不是即兴演讲,辩护工作离不开大量的案情调查和对控方证据及意见的深入了解等工作。

  不管多么有经验的律师,如果缺乏充分的准备,他也无法提出充分的辩护理由,并为被告人赢取较轻的刑罚。

  全面的庭前准备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及时充分的会见;(2)全面仔细的阅卷;(3)及时有效的调查;(4)充分协商的辩护策略;(5)庭前会议的积极参与(常见问题:有依靠实习律师会见的,有基本不阅卷的,有只谈观点的,有证据突袭的,也有庭前会议退席的)。

  称职的法庭辩护是关键。在现代社会,被告人受无罪推定的保护,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庭审中,辩护律师的首要任务是对控方证据和主张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承担着两个相互不同但又经常交织的角色。一个角色是控方案件的监督者,这一角色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判决建立在充分的、可采的证据之上。作为控方案件的监督者,辩护律师要运用排除证据动议、交叉询问等手段,减少控方提交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者降低不利证据的证明力。律师的另一角色是被告人的辩护者,这一角色的主要任务,是对控方主张提出合理怀疑或者提出一个与控方相竞争的事实主张。

  这两个角色不能偏废,不能以监督代替辩护,程序辩护如不和证据辩护结合,可能会使庭审成为秀场,不会为当事人带来实质利益;证据辩护如不能和事实辩护很好结合,也可能会影响整体辩护效果。

》》影响有效辩护的几个因素

  1.对审判规则和法庭指挥的共同遵守是交流和争论的前提

  律师可能觉得法庭偏袒公诉人,但如果这样先入为主质疑法官的庭审指挥权,庭审规则不被尊重,庭审这种仪式感很强的核心司法活动就会丧失审查证据、查明事实的功能,最终损害的还是当事人的利益。如足球比赛可以事后投诉裁判黑哨,但不能当场质疑裁判判罚,更不能不顾裁判哨声和对方纠缠,否则就不是踢球而是互殴。

  2.对程序性辩护的片面追求可能影响整体辩护效果

  有效辩护应当坚持辩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能片面追求庭审效果和当事人家属的情感认同,应当理性、独立地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为当事人选择最优辩护策略。那种当事人罪轻辩解,辩护人无罪辩护的传统策略,个人认为效果不大。

  3.客观看待无罪或撤诉案件

  辩护是个人与国家机器的对抗,辩护人应当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援,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少数无罪或撤诉案件固然有律师有效辩护的功绩,但更离不开党和政府对冤假错案的重视,离不开各级政法机关实事求是,勇于纠正的决心和勇气。

  个人认为有效辩护应更重视量刑辩护。律师提到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的量刑优惠幅度标准,其实法院对量刑规范化也有明确的指导意见,辩护人也可结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理由充分,合理适度的量刑建议。

  作者:孙 勇  江苏省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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