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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光明时评:丽江反杀案:应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光明时评:丽江反杀案:应坚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发布:2019-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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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江又现反杀案,反杀者无辜被扰,持刀防卫时意外致对方死亡,现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到法院。该案成为昆山反杀案、保定涞源反杀案后,再次引爆舆论的反杀案。



  丽江永胜县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了下列事实:今年大年初四23点,丽江永胜县三川镇中洲村的26岁女子唐雪,参加完朋友生日后被朋友用车送回家,酒醉后的同村村民李某某在村口拦车,唐雪走路回家,李某某对其辱骂,唐雪未理睬。后唐雪与父亲一道找李某某理论时,李先踹唐父一脚导致三人扭打,被李的朋友拉开;后李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雪家道歉,并讨要被唐父打伤的说法,李被陪同人员拉回。


  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再次到唐家,使用菜刀砍砸唐家大门,菜刀被前来劝阻的朋友抢走丢掉,李的另外5名朋友也对其劝阻。唐雪听到砸门声后拿着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把水果刀出门查看,李某某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雪踢了一脚,两人扭打在一起。唐雪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某打斗,因一直被李某某打,唐雪换持黑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挥舞,两人被其他劝阻人员拉开,李某某朝巷道外跑的过程中倒地,唐雪回到家中,劝阻人员发现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鉴定为李某某系锐器伤及右胸部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虽认定唐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进而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问题是,从起诉书描述的案发经过来看,一般人面对这种情形都可能如此为之,很难判断唐雪的行为存在过错,进而难以判断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们来看看唐雪的行为有无过错。媒体根据起诉书总结了唐雪与李某某之间曾发生五次“交锋”。五次“交锋”中有肢体冲突的部分,都是李某某先发起进攻,可见李某某有主动攻击性人格。最后一次,面对李某某用菜刀砍砸大门,这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以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之犯罪行为的开始,只是被他人及时制止。


  砍砸大门行为停止后,唐雪当然有必要开门查看;面对对方带刀来犯,并不知道对方菜刀已被其朋友夺下,一个女子当然有必要带刀防身;一把小小的削皮刀,面对菜刀可能不足以防身,再带一把水果刀也有必要;出门查看中遭对方再次踢打,因回击而扭打在一起时用小小削皮刀防卫,也没有过错;“因一直被李某某打”,说明唐雪同对方对打时,一直处于下风,几无还手之力,“换持黑色把水果刀朝李某某挥舞”,以威慑对方,让其不敢近身,同样没有过错。


  也就是说,李某某的死亡,并不是唐雪主动攻击所致,而是李某某“明知刀在前,偏向刀上闯”,结果自己的主动脉不幸被刀刺破身亡,而主动脉破裂之伤,哪怕发生在大医院里也难以抢救过来。因此,对于唐雪而言,她根本不能预见在水果刀不断挥舞的状态下,李某某也会上前“玩命”,唐雪在整个案发过程中,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刑法第16条即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在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因此,唐雪的行为因缺乏故意杀人的主观要件而不能成立该罪。否则,不看主观要件,只看客观后果,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客观归罪”,是一种公认的错误入罪观念。


  本案中,公诉机关将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完全正确的,唐雪面对李某某的不法侵害,一路走来的行为均处于防卫地位,几乎无可挑剔。而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所鼓励的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手段,法律不苛求防卫人。有网友称唐雪不应当出门查看而应当在家报警的说法,是苛求防卫人;用水果刀挥舞进行防卫,也不存在“超过必要的限度”,同造成死亡之间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同被害人的自闯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说,公诉机关认定本案事实正确,但以防卫过当进而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适用法律上值得商榷。


  正当防卫案件是近几年来公众最为关切的事件之一,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激活了沉睡多年的正当防卫制度,最高法院将其确定为指导性案例;去年最高检发布4个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件,其中包括昆山反杀案,而且在该指导性案例中要求建立“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本案的情形在社会上非常普遍,期待本案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也体现这一理念,并从另一个角度为公众树立该如何正当防卫的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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