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辩网欢迎您,专注公司犯罪边界辩护与刑事合规平台![广州]我是公司我是律师
请登录免费注册充值VIP
罪名分类 
  • 罪名分类
  • 线上讲座
  • 沙龙论坛
  • 公司辩护
  • 实战案例
  • 行业资讯
罪名分类
首页> 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刑辩 | 政法委:律师发现案件错误可向政法机关提处理建议
刑辩 | 政法委:律师发现案件错误可向政法机关提处理建议
发布:2017-12-04
浏览:2586
分享:

作者简介:潘克本,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发展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法律硕士。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十余年,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曾获“全国刑事申诉案件办案能手”、“全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全市模范公务员”等称号。来源于作者原创稿件。

总结6招合理辩护方案

“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将此前相关法律规定的“无罪辩护意见与量刑辩护意见均在当庭发表”,修改为“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这在法理上是有依据的,辩护律师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对“辩护范式”进行合理选择和精准定位。

第1招:对犯罪主观方面有争议

实践中,犯罪主观方面往往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也是双方攻守转换的重点。

虽然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基本上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被告人在主观上系“故意”还是“过失”,或者说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不同理解。如以机动车致人死亡的事件为例,有可能系故意杀人(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其他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有可能系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意外事件、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等。再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律师(被告人)则认为系“过失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此种情形,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以作“无罪辩护”的同时,就有关“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另外,辩护律师如果仅对犯罪主观方面有异议的,而且被告人的行为仍然构成其他较轻的犯罪的,还可以径直作“轻罪辩护”(此罪与彼罪),如检察机关指控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律师则可以在法庭上提出过失致人死亡的“定罪”意见,并就该轻罪发表相应的“量刑”意见。

第2招:对此罪与彼罪有争议(上述第1种情形除外)

实践中,还存在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重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另外一种轻罪,但是检察机关又没有指控的情形,如“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等等。

推荐阅读
手机版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