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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之有效辩护解读(第31期)
发布: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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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李靖梅:大家晚上好。中南刑辩论坛第三十一期公益讲座,由中华公司辩护联盟主办。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之——有效辩护解读分享,马上开始,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靖梅在西安向你问好!中南刑辩论坛已然走过了三个年头,今晚的讲座仍然面向三十多个兄弟群直播,欢迎各位新老朋友百忙中能够继续相聚在今晚08:10至09:10,本论坛的黄金时段。刑辩路上有你,有我也有他,我们一直在路上,今晚的主讲嘉宾龙元富律师是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我们期待他今晚的精彩分享。今晚的点评嘉宾分别是来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的黄坚明律师、来自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的罗秋林律师、来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张雪峰律师和来自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的张元龙律师。龙元富律师今晚分享的主题是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之有效辩护解读,好的,那么下面我们用掌声欢迎我们的龙大律师为我们开讲!

 



  主讲人龙元富律师好的谢谢,今晚上这个案件的开讲,意义比较特别,因为他涉及到太多的问题,第一个是当初这个案件,一审的时候出现了重大的问题,我们怎么看待?第二个这个案件大家务必注意,这是一个再审案件,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大家容易疏忽,或者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错误。


  一审当中的重大失误是什么呢?就这个案件我们从案情和可以查明的案件事实来讲,他确实是不构成一个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更不用说是一个刑事案件最后判决的标准。


  麻烦主持人把我今天下午发在那个我们主讲人那个群里面那个那段话发上来。就我认为这个案件其实是从立案调查到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一审,整个过程当中是完全可以避免这种错误出现的,也就是避免这个案件有出现再审的情况。为什么这么讲?从再审判决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而且大家还应该注意到,再审判决所确认的案情跟一审查明的事实完全一致,所以我才敢讲这个前面这段话。


  主持人李靖梅发:【用”司法智慧“来形容明显”名不副实“】

  据媒体报道,王力军萌生收购玉米的想法,是因为家里上有老人要养,下有子女读书,仅仅靠家里种地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王力军借钱买了玉米脱粒机和大卡车,在冬天收购了4个月玉米,转卖到当地的粮站,每个月只挣得1500元钱。而卖玉米给王力军的,很多是当地种地的老人,他们没有能力将玉米脱粒后运到粮站。
  当地工商部门对王力调查后,很快得出王力军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结论,将案件移送了公安机关,之后到了法院。法院当时的判决跟工商部门的认定一样,都是认为王力军违反了国家关于粮食收购的规定,属于无证收购,触犯了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性条款“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此案的立案调查可以理解,刑事立案侦查就存在明显问题,侦查阶段的结论应该是撤销案件而不应该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经过审查,其结论应该是”不起诉“,而不应该胡乱起诉,起诉到一审法院之后,如果有一个能够提供有效辩护的辩护律师为王力军无证之收购玉米的行为提供强有力的辩护,而且法院能够正确解读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的基本认知是准确而精微的法律解释——,那么,该案就有望在源头上作出正确认识和处理。


  什么意思呢?我在很多场合很多讲座都反复强调,我们很多的刑事法官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是刑法是一个二次法、后手法,就是说,任何一个法律现象,或者说任何一个人他出现了你认为他不太正常这个现象的时候,我们首先适用民商法、行政法等一次法去衡量,如果足以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我们就不应该把它列为一个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这就是我们必须充分记住的。

大家来看王力军收购玉米这个案件,他这个收购玉米的行为,就当时的行政管理法规来讲,确实具备一定程度的行政违法性,但是他这种行政违法性,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当中和刑事司法的评价框架当中,我们应该理所当然的,把他排除在刑事司法的大门之外,这里大家一定要注意,我刚才讲了,我们现在看到的这份正确的判决也就这么无罪判决,他是一个再审后的判决,而不是最初的。


  我想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案件其实在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一审的当中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而且我为什么说这个案件,他在立案侦查阶段是可以避免的呢?这又是我们必须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了,就是非法经营罪这个案件,他侵犯的法益属于社会经济秩序,社会经济秩序是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大家一定要注意,经济犯罪的侦查,跟普通的刑事案件、其他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是不同的,他的立案程序,要求是相当严格的,而且他必须有一个立案前的调查程序,这也是我们这一次在江西萍乡办理那个组织领导传销案所涉及的,由于今天晚上参与的人很多,我就不展开了,这是我想讲的第一段话。


  经济犯罪和经济上的一些不太正常的现象,也就是我们法律人经常讲的,经济犯罪和经济违约、商事欺诈等等民商法的违约行为违法行为之间,很多时候,会存在一个很模糊的地带。那么这个模糊的问题怎么解决怎么处理?如何正确的处理呢?公安部才会出台一个经济侦查程序规范。


  大家能从我上面看到主持人帮我发出来的这段话大致可以看出来。王力军他这种收购玉米的行为,并不是出于任何其他的不正的目的,而只是,为了改善自己的最基本的家庭生活,也帮助一些被收购玉米的家庭,尤其是那些老人解决一些重要的问题,在这样的一个动机和目的之下,他跟当地很多其他农民一样实施了这么一个收购玉米的行为,这样一种行为,我们在法律上他应该评价为正当化事由,这个我们在刑法上有一个很重要的说法,他存在一个正当化事由的问题,而不是一种有违法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的这种行为。


  从犯罪与构成要件要素和发展评价模型这个角度来看,非法经营罪犯罪行为,应该有明确的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地这种刑事犯罪行为,所以我们无论从主观要件还是他客观行为本身,都不应该把王力军的行为评价了一种刑事犯罪行为。


  第二段话我讲什么呢?就说这个案件,它的再审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我们国家对这种行政的恣意妄为,会逐渐接受司法的审查,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的实质性意义,也就是行政接受司法的审查和节制,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


  为什么这么讲啊?大家应该明白,再审案件能够立案审查,就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了,立案审查以后,能够正式进入再审阶段,又尤其是这个案件是由最高院直接指定再审,指定二审法院再审,这样一系列的具有开拓性的做法,是有重大的意义,这就意味着我们的刑事法治又有了新的信心,让我们刑辩律师看到了新的曙光。 


  通常再审案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第二种是法律适用确有错误,就这个案件显然不属于第一种,也就是说他认定事实是没有问题的,他自己也承认干这个事,那么问题在于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存在明显的措施。


  一审法院的法律适用错误错在的哪里啦?错在没能按照是罪刑法定原则和这个法律本身应有的理性来解读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那个兜底条款,用其他方法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这个问题呢,我们这个专家还有包括我们今天晚上参加点评的辩护律师,都提到这个社会危害性,其实我认为我们谈刑法的时候应该从传统刑法所讲的社会性过渡到法益侵害性,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明确,他所指控的这种行为所侵犯的是属于哪一种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这个案件而言他指控的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属于经济秩序犯罪,那么经济秩序犯罪前面我们讲了,他应该有一个立案前的审查程序 就这个案件显然没有做到,所以我们的辩护律师,我觉得这个案件的程序辩护,基本上没有提到,这是一个重大的遗憾。


  我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呢?因为就中国当下的刑事司法的现状来看,属于这一类无罪案件,我们的辩护应该尽可能的往前推,也是我一贯以来反复强调的审前辩护加强,审前辩护要加大力度,所以我在若干年前就开始到处讲这个课,我讲审前辩护的两个焦点三个目标,三个目标就是不捕不诉不羁,如果这个案件能够不批捕后来不起诉,实际上在前期就能解决,所以这个案件到了再审你看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已经达成共识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结果,他的审判本身的意义就不太大了,因为结果早已经在所有参与者当中心知肚明了,这样的审判实际上就是一种秀,它的实质上的审判的意义,基本上荡然无存了,而且这个案件他还贴合了我们国家整个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进程,这个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历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从政治的角度来讲,我们中国早已经进入了训政时期。训政就是整个社会对我们的政府,开始有了训斥的空间,训斥的可能和训斥的社会基础。


  第二是我们的经济体制它的性质,从过去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现在正式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基础地位,市场经济已经写入了宪法嘛,那么这样一个进程当中,经济活动,他应该遵循的是民商法的最基本的原理叫做法无禁止皆可为,就是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东西,人们是可以去自由发挥的。


  这里我也不能不拓展开来,其实我从这个案件也想到很多很多其它类似的案件,比如说现在经常性案发而且大规模案发,而且是那种很大的案件的案发,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这个罪将来如何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整个权利意识和整个经济结构,人们的交往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的改变,这个罪何去何从,我也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本质上就是保护银行的利益,为什么怎么这么讲?因为人与人之间的这些交往是固然需要秩序,但是这个秩序是不是一定要通过这样一种方式,通过刑事司法的方式来保护呢?这个肯定也是一个很重大的一个带有哲学性质的刑法课题,这个案件实际上我认为他在刑事法治的意义上包括相关的罪名,我们都可以发很多有益的思考。


  那要符合还有一个很多的问题,就是有没有正当化事由的问题,也就是,在入罪之后还有一个出罪的问题。


  最后,其实我们今天说来说去还没有说到今天真正要说重点啊,就像这类案件我们应该怎么辩?如何辨护,他的辩护的基本的要求是什么?下面重点谈这个问题,我觉得我们要关注的焦点是,王力军这种行为确实在当时来讲是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行政违法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犯罪行为之间如何区分?这是我们整个辩护的焦点问题,这个问题,他实际上是一个刑法哲学的问题,也就是哲学上所讲的从量变到质变这个度如何把握的问题。


  这个度如何把握,去实施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说一个行为我们怎么样判定他事实构成了刑法犯罪的标准,我们如何做出这样一种判断,这个问题,在目前的中国来讲,存在很多的模糊地带,而且这是最考验一个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良知和他的司法理性的问题。


  这个方面我一生最欣赏的一句话叫做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像王力军这样一种购买玉米的行为,它究竟危害了谁,危害了社会什么危害国家什么?我认为,他从刑法的标准来看也就说出罪刑法定原则来讲,他是不符合刑法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犯罪的标准,所以这个问题他归结到底他就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这个标准在哪里呢?所以这个标准它是刑法上所规定的三个的东西。 


  所以我们说了刑事司法评价他的思维框架,或者说性质模型,他实际上有三个东西合在一块,第一个是犯罪的概念,什么叫做犯罪;第二个是犯罪构成或者叫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第三个才是具体的刑法规范,究竟触犯了哪一条。这三个东西融合在一块去形成了我们对某一个行为进行刑事司法评价的有完整的标准体系。


  就好比一把完整的刑事司法的尺子,你拿这个尺子去量去比对,比较,如果说我们评价的这个行为符合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结构和具体的法律规范,融合而成的这样一个评价模型的话,我们就认为它是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这些模型,它就不是犯罪行为。


  这个案件来讲,我们再审的律师,他辩护在实务方面的思路,基本上方向是对的,但是整个辩护来讲,还有待于更进精细化和更加的体系化以及理性化。今天晚上因为有点特殊情况,我就先讲到这里,交给后面的点评人,让大家来多说一些,谢谢大家。我就把话筒交回给主持人。

  

  主持人李靖梅:好的,谢谢龙律师的分享,龙律师主要从三个方面给我们进行了一个分享,第一个就是从立案审查阶段,我们的侦查人员就不应该把这个案件的纳入一个刑事案件的范畴,第二是从这个刑事法律适用方面,提醒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要机械性和任意性的理解适用法律条款,第三点,指出了这类案件辩护的焦点,就是说把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要分清,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的这个角度,来阐释了这个刑事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区别。下面我们有请我们今天的点评嘉宾黄坚明律师来为我们的讲座进行点评,欢迎黄律师。

 



  点评人黄坚明:大家晚上好,非常荣幸受到群主邀请就参与今晚这个授课内容的点评,我还是老话,点评说不上,还是谈我自己对这案子一些看法吧!相信大家也知道,上周五我就专门写一篇文章,这文章已经在这个很多微信群分享了,就是觉得这案子背后的荒唐事太多了就是炮轰一下,吐槽一下吧!那么客观的讲我因为这个案子就像龙律师所说的,还有背后一些特别是一审阶段涉案公检法机关以及具体的经办员,他们确实存在问题比较多。说的不客气点,确实是存在一个缺乏起码司法良知的问题,不仅仅是他们说主观上是没有意识到他们这个办的案件是一个错案。这是我今晚要分享的第一点,这个案子总的观点就是背后问题确实存在很多,文章里面已经介绍的内容我就不再重复。我也详细看了看,大多相关的判例,应该说我还没完全看完,但是我看的基本上了,最后被认定犯非法经营罪的,跟玉米有关的案子,主要是跟玉米种子有关,而不是跟收购玉米有关,所作出有罪依据,主要是根据这个种子法来做裁决,并非就是我们这个案子所说的涉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且在这些案例里面涉及非常多就是收购这个鲜玉米这种行为,这里边涉及的是数据往往有很多是几百吨的。


  第二个问题我需要讲的就是王力军非法经营这个案子被再审法院宣告无罪之后,我就看到有些律师同行,在微信群里面,把裁判文书,跟收购玉米有关的一些案例就分享出来,他的潜台词就是这些案子都是错案,都应该再审,他大概意思应该表达这个意思。我当时我一直纳闷,有那么多么?有四十二起,那我因为今晚涉及讲课,我也专门查询一下这个裁判文书网里面跟这个收购玉米或者跟玉米有关的并且罪名是非法经营罪的案例或者案例文书的确有四十多起,包括一审和二审的文书。某个案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们都要进行多一些思考,那么我们反过来看这个案子,这是当时这么多的包括他的工商也好粮食局也好,包括一审的法官、涉案侦查人员、公诉人员,作为一个专业人士他们要办一个,要定人家罪的行为,特别是这种没有先例情况下,他们为什么不懂得去查查中国裁判文书往呢,上面肯定是有很多案例,他们只要查了那么他们应该有个常识。如果他们收购的玉米适用于做种子的,那么他们定当事人有罪,应该说是有道理的。没有认真去考虑我们的社会的真实现状,简单来说就是明显违反了起码的常识常情常理的问题。就这个微信有点问题这句话没有讲完,重复下,从我查中国裁判文书网里面案例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并非王力军被宣告无罪了,其他和玉米有关的涉及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案例就是错案,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我觉得有些同行可能对法律理解太简单了,就像我们这个案件原来的辩护律师,我觉得人家移送来起诉了,就觉得当事人有罪一样,我们律师做事还是要严谨,还要多查阅案例多思考下,这个就是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刚才已经讲到我为什么要去查中国裁判文书网里面的相关文书,我在很多讲座里面我都提出我现在工作有个习惯,就是遇到案子我都习惯查一下这个检查信息公开网的相关案例,特别是一些就是不诉的案例,遇到复杂点,到法院阶段,你肯定要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还有其它相关的可以找到相关裁判文书的网站。这个案子,我在写文章之前我也专门查询过,就是刚才提到我这周五写的内蒙古玉米案的点评,在写文章过程中我的习惯就是首先查查最高检的检察信息公开网,在这个网站里面我是没有发现跟收购玉米有关的起诉案例,内蒙古这个案例,应该是没有上传最高检的信息公开网,最高检这个信息公开网目前的公开程度是不够的。前面那一点也提到了,如果他们有关人员,也像我们律师或者像我们一些就专业律师多查阅裁判文书网,以及一些相关学术论文网站的习惯,那么他们对案件的处理,肯定会谨慎一些,只要谨慎了,那有可能就会避免这个像这种错案的发生,这是我需要讲的第三点。


  第四点就是跟我以往办案有关或者也跟我们目前这个司法生态系统有关,这个内蒙古玉米案判决出来以后,当地的中院,高院是没有任何自己的声音或者没有任何对这个案子就是启动复查或再审程序的,而最后是最高院该出手,对这案子进行指令重审。就是这一点可以看出当地对这种案子没有一个有效的,可以说是我们这个司法体制是问题,没有一个本能的或是有效的纠错程序,相反的是,我为什么讲到这一点,因为这个案子,我第一次在微信圈里面看到相关文章的时候我本能反应这个案子肯定是问题,因为我是来自农村的,这种收购玉米和收购我们南方水稻种子,在我在文章里面点到,这个太常见了!怎么可能有罪呢?你有罪的话能定的了这么多罪吗?这种行为太多了具有普遍性,我觉得就是回归点,这个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还是我们相关的办案人员还是停留在办公室审案! 还是说的有点悲观,就是对我们目前的司法生态系统不说其他,积重难返吧!但这个权利的惰性,是毫无疑问相当明显的,这也是我们刑辩律师做的比较艰难的原因,很多案件,公权力方面是没有认真听取或者没有认真思考,哪些方面是可以得出对当事人就有利的结论,无罪的结论,不诉的结论,不捕的结论。


  第五点,刚才讲到这案子怎么叫有效辩护,还是回归一个问题,我当时一看这个案子,我自己就想到我们以往也经常讲到一个叫以攻为守的问题,这个案子肯定毫无疑问,我们在这个辩护当中,辩方的观点应相当的鲜明,当事人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无罪的,相反有罪的是涉案的侦查人、检察人员甚至是审判人员。我在去年在办理案件当中,我就跟检察官交涉过,有些案件我就当天讲这个案子,我们肯定是认为被无罪的,我们肯定要控告这个案件涉案的侦查人员,检察官他听我的意见,觉得还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不仅仅是口头这么说,还会提交非常详细的辩护意见,认为相关案件应该是不诉的。因为微信问题,有一句话还没有发出,简单一点吧,就是在这个司法生态系统不太健康,权力惰性比较大的情况下,我们对一些毫无疑问是无罪案子或者无罪理由非常充分的案子,作为辩方应该毫无疑问,就提出无罪辩护,并且采取以攻为守的,常见的辩护策略,主攻他们存在哪些违法甚至涉嫌诬告陷害的行为,这个毫无疑问,除了律师,甚至可以让当事人对办案民警提出控告,起码表明做到这个态度,作为刑事律师,应当对一个案子有一个准确的判断,是以守为主还是以攻为主,对那些当然无罪的案件肯定是以攻为主。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数额问题,这种属于经济犯罪肯定会涉及数额,涉及数额有几种,比如说立案够不够数额,够不够定罪数额,如果够这个数额,那按照什么标准给他定罪,非法经营罪也是有具体的定罪数额,不同案件肯定,比如说香烟的,那根据什么标准什么数额就可以,比如说五万就到定罪标准,对定罪标准弹性也是比较大的,据我了解有些法院,比如某些地方的省法院,他也会针对本地情况提出一个非法经营罪的具体定罪数额,比如到什么数额那可以就定五年以上。

  我们回到这个内蒙古的玉米案,21万的经营额,还有这个非法获利是六千,这个数额我够不够立案标准?到了立案标准改判他什么刑期又是怎样的定罪标准呢?该定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有没有权威的依据,这个依据是地方标准的还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呢?简单讲从数额犯角度入手,也可以得出这个案子不应该判当事人的行为有罪,因为这个本来就没有相应的数额,大家可以看到我刚分享了一个就黑龙江案子,黑龙江这个案子当地法院也是判这个当事人袁某某构成犯罪了,但是他最后的结果是免于处罚,他的经营数额也是比较大的,并且这个案子是经过就审委会来讨论的,尽管说他最后结果是免于处罚,我认为他本质上了仍然是个错案,说句不客气的话就是没有考虑到这种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黑龙江这个案子当时为什么没有引起争议,我觉得起码是那个案子的法官聪明很多,他自己拿不准就由审委会来决定,对这个数额拿不准,那么他就按最轻的判,我觉得这个案子尽管有错,但起码的说还是起码有点司法良知。反过来我这里就最后提一点,最高院既然已经指定要再审,那他要不要考虑有没有同类似的情况,如果有同类似情况你既然指令再审一个案子,另外一个案子你没有指令再审,这是不是也是一种的一种错啊?


  我觉得,归根到底还是这个问题,司法是谨慎的,我们律师做辩护,也应该是谨慎的,起码说尽可能做了谨慎还是有必要的。那么这个案子,我觉得就是,从其他律师质疑四十多起错案,还有最高院指令再审只指令一起没有指定另外一起,还有原来的办案警官、检察官、法官对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查阅相关案例,就是拍脑袋就做一个有罪的判决,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我们的司法生态系统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反过来说,我们律师辩护机会只要用心还是比较多的,今晚我的点评就到这里结束,把时间交给主持人。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谢谢黄律师的精彩点评,感谢黄律师以自己的办案经历提醒我们青年律师要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在办案中更严谨更努力,勤尽法律条文参考同类案例,办精细化的案件,少犯错误,也希望我们的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办精细化的案件,谢谢!现在我们将话筒交给我们的罗秋林律师,罗律师,欢迎您的点评。
 



  点评人罗秋林:大家好,今晚的主题,点评谈不上,谈一点意见就是关于内蒙古玉米无罪案的几点意见。我在这个判决出来之后写的一篇小文来表达对这个意见。王力军和奚晓明的案件,对照这个宣判的时间发现,王是2月17号,2月16号是奚晓明被宣判无期徒刑。 对于这两个案件,我们又发现一个重要的问题: 王力军案件是4月15号判的,7月5号被报道的,奚晓明的案件是2016年10月18提起公诉。王力军案在2016年12月6号作出再审决定。但是我们注意到,奚晓明的案件宣判1.14亿,这样的判决是2017年2月16号,而17号就是王力军的案件的宣判,对于时间相隔一天。


  一个相同类似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而没有一并改判的情况下,我就一直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危机公关的结果,为什么这样讲呢?奚晓明案件是1.14亿法官收受贿赂,这是一司法耻辱。那么他们对于这样一种耻辱灾难性的案件,就需要一个好的案件来削弱带来的不利影响,他们才匆匆的,当然也是先预谋的把这个判决作出宣判。


  关于我们的同行张雪峰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的关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和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这个原则,能够在判决书中能得到体现。我们看到的那个四十二件刑事案件中其中有两件是民事案件,捡出两件民事案件,还剩下40件,然后在四十件中我们找到了两个判决。这两个判决一个是这个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鲁1423刑初字第96号这个判决,还有刚才黄坚明律师说讲的一个黑龙江省2015年79号判决书。这两个的判决都做了有罪的判决,第一个是63.6314吨。获利31817,这就是黄坚明律师刚才说的把那个判决文书发上来的这个。然后我对于这个案件进行了一些统计,根据这个时间轴我们发现并不是如我们所讲的那么乐观。 所以我的看法是不目前来看,对于王力军的案件虽然作出这样判决,但我认为,对于这个,我们整个的刑事辩护生态并不是一件什么好事,我的现在越来越看的越来越悲观,这是我这一整体的看法,谢谢!这就是我今天的点评。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罗律师,敢于直言发表自己的这个观点。有请张元龙律师先做一下点评。

 



  点评人张元龙:好的,各位群友,律界的同仁,还有中华公司辩护联盟的家庭成员,晚上好,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今天晚上,也是今年第一期的讲座及时举办了。而且还是针对热点案件广泛关注,切合实际,同时还找到了这个案件王力军非法经营罪改判无罪的辩护人,张雪峰律师亲自参加了,因此表明我们在公司犯罪辩护这个类罪,个罪,专业领域的研究,会持续深入的开展下去,精益求精,死死抓牢,期望能够结出硕果,做出我们的成效,打响我们的品牌。

  对于今晚上讲座的这个主题,前期龙律师讲座的内容来看,讲得比较好,他主要是指出了这个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应该拦截下来,或者是在不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就应该发挥到应有作用,把案件能够拦截。但是本案没有,在一审还做了有罪判决,然后也未上诉是由最高院指令再审从而改判的。

  一、无罪判决为日后“兜底条款”的辩护提供了依据

  第一点先从改判判决书上所讲明的内容上来看。一方面他谈到了就是改判王力军“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个程度,同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这两个字眼的情节点这里挑明了,为我们就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辩护提供的依据。 从改判无罪,挑明的与原来判决有罪的区别点上来看。首先是说这个案件尚未严重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但是这里面还有一定的人为主观认知程度,也就是主观认知的空间还比较大,什么才是尚未达到严重?这个也是由他们来说了算,但是他后面落地了一个条款,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它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条款,可以对照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所明令规定的,那些条款项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这个兜底条款,其他这个类型的兜底条款与既定的非法经营罪构罪的,是否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怎么样相当呢?我想这个辩护人也是有存在难度,存在这个论证的难度。

 二、把控好条、款、项规定的边界处

  其中,从这个辩护的技法上来讲,细节上来讲,黄坚明律师律师讲明了这个必须把里面的边界处,这个条款项的边界点,是收购玉米粮食行为还是收购玉米种子行为,如果是种子使用的是种子法。收购玉米行为,他损害的的是国家粮食流通领域的法益,是有区分的。然后罗秋林刚刚列得的非常的系还通过表格的形式,也就讲明了这个边界处构罪与非罪要充分把握。

  那么没有违反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所既定的这些罪名,这些所列明的,包括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这个解释,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之外的那么就是属于兜底性条款,属于其它类型,其他那些也就包括了部委的规章,也就是本案所适用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因此就本案而言,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从事粮食收购的这个活动,他违反的不是法律法规,不是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国务院的规定,他是违法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但他违反规定只能算是行政处罚,就应当按行政处罚来对待,我不能扩大到定罪量刑。

  其中改判里面就写明了,尚未达到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呢,也就是通过与前者的比较构罪比较来进行判断和衡量的,那么这里面就要讲到我们辩护的一些技巧了。
我谈谈第二点,因为谈的主题是有效辩护,我第二点的看法,从再审判决书里面表述的内容,可以看出王力军的行为本身来看,一方面他是购销行为发生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到了粮农到粮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并没有阻碍破坏粮食流通的正常渠道,未对粮食安全造成危害;第二方面王力军并没有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也就是说没有达到严重的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因此也就可以判断王力军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所规定的既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性,之前形成比较,但是比较以后怎么样让我们的有力辩护变,能够彰显,能够与有效的让他们足够重视,那么这里面就要谈到辩护的一些技巧,黄坚明律师也谈了。

  三、类似案件辩护要有火力和激情

  我也谈谈,我的个人看法的第三点,对于这类型兜底条款——其他,这种兜底条款,基层法院法官由于权力在手,而没有制约的权力,是会膨胀的,加上你辩护人没提出意见,那么他在这种情况之下,它的内心认可上,他不愿放过你,有放过你的话他怕哪一天放错了他自己要担责任的,所以,因此水平和责任担任度不够高的法官会判你有罪,那么对于这类型案件如何辩护呢?

  第一、要有有效辩护这个火力。也就是你的火力和激情足不足?如果活力不足是很难拦截下来的,这类型的案件,为什么呢?因为裁量权在他们手上。他的采信是由他们来决定的,由他们来衡量把握,那么我们辩护人怎么样来在这类型的案件能够打赢呢?我认为从这几个小点来着手,寻求突破,一方面要找到案件的这个命门找到突破口,如何能够打赢的关键点、关键要害,在哪个地方,也就是边界处,要找明,同时是很清晰的,往往公诉部门都是模模糊模棱两可,但是我们辩护人不能模糊。 我们一旦善于模糊的话就上了他们的当了,这是一点。

  第二、要准备好素材。要有材料有自己的有利点,也就是说有自己充足的子弹,那么这个需要取证,包括黄坚明律师也提了常情常识常理,这个需要辩护人有大量的时间和功夫出去取证、调查访问,然后建立自己的材料,所以说这类型案件辩护需要团队辩护,这就是属于另外一个话题,单个律师辩护,往往是没有这个能耐的,很难做的到,而且收费又低的话,那么就导致你不能有效付出,我们这类案件收费应该要高一些,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收费高,付出多,花的精力也多,花的功夫高相应的我们成功率也会高,你也只有具备足够的这个理据有材料有素材,才能够保证你的这个激情和活力。

  第三、做辩护人内心要有激情,有梦想,有这个案子必赢的信念,要建立这种信念,那么这一点,像我们律师所龙元富律师是从内心上去确认一个案件的胜诉是正直的! 那么就相应的收费高,付出也多,花的的功夫也多,花的精力搞那么成功的也相应的回报。同时要求辩护人要有激情,有梦想,有这个案子必赢的信念,这个必赢的信念,是来自你对这个案子充分论证相当熟练的情况之下所建立的,这一点上,我们所龙元富律师做的比较好,他内心确信一个案件赢了,往往是很有激情的。

  第四、找到案件的症结点,找到按键的这个障碍处关键点。 障碍处、症结点有的是在案情上,案情上有些辩护人花的功夫不够,如果在案情上没有的话,那么是否在这个采信的部门上,是在侦查部门,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还是在法院部门,还是在他们部门的个人上,比如主办法官,主审法官,侦查人员或者是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这个要每打一步的时候要进行分析,也就是要我们辩护人要花很多精力和功夫,把心思放在案中才能够打好一场官司。

  第五、需要形成组合拳来进行攻击。这个也就是外面很多大侠很爱嚣着的,就是这一点,什么招法,一刀封喉,一招锁喉万箭齐发,那么就是属于这样的一个类型了,要出组合拳来进行攻击。最后的话就要主动攻击了,刚刚黄坚明律师也讲到了,辩护人办理一个案件你是主动的,你是走在他们的前面,走在侦控是他们都是为前面,有效布控,有效的提出辩点,有效的突破,这个案件就可以有效的拦截下来。 

  这个案件已经判了,我认为对于非法经营罪以后我们的辩护,树立了标杆,形成了榜样,以后我们可以拿这个判决书,还有最高院那些司法判例的案例,好的案例,做我们的挡箭牌,在以后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当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尤其对于非法经营罪,这类型的辩护,里面所谈的兜底条款,适用的时候注意它里面讲的两点来,一个是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另外的话就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这也就是为我们提供了对这类型的案件的论证提供了依据,

  今天晚上的点评我就结束了,就是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交给主持人,谢谢大家,谢谢各位群友!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我们的群主张元龙律师,给我们这的一个深刻点评,鼓励我们刑辩律师在办过程中一定要有激情,要有十足的火力,一把握住这个命门突破口,观点要清晰,准备好的素材要有充分的材料,这个问题就是恰恰因为这些案件的推翻给我们辩护的道路上,将来又有了很多可以参照的正面的案例,也是一笔辩护路上的财富。好,下面我们把话筒交给我们的张雪峰律师。他是本案终审案件的辩护律师。我们看看他有什么样的点评观点,欢迎张雪峰律师。


 



  点评人张雪峰大家好,我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峰。微信名叫雪峰,很荣幸得到龙元富律师的邀请,参加今天的直播交流。我也很荣幸了参与了王力军非法经验,在上的辩护工作。下面我谈一下我所知道的案件的情况,一审判决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已经发到群里供大家参考,辩护词也发上来了,欢迎大家批评指正——王力军非法经营案。王力军非法经营案是最高法院发现错误,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指定内蒙古巴彦诺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的一个典型案件,下面我讲一下王力军非法经验案件发生的一个背景。


  王力军案件发生是在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了王力军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非法所得六千元,人民币由侦查机关上缴国库。判决后王力军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生效后临河区人民法院写了一份新闻通稿,新华网发布,发布以后引起了媒体和法律工作者律师群体的关注,同时,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梁博看了该报道非常生气,从四川成都飞到巴彦诺尔王力军家,写下了“农民贩卖玉米被判刑,至今没想通,怎么就犯罪了?”的第一篇报道,写下这报道的时间是在2016年7月8日。报道是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该案的第一篇批判性的报道,再审的启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决定,2016年12月29日上午,通知王力军。王力军下午到巴彦诺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工商管理部门经过调查以后对该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后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工商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构成犯罪移送到公安机关,工商管理部门的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明显缺乏,这个可以理解,但是到公安机关以后有我们的法制科、法制处、法制部门没有对该案进行很好的一个法律梳理,作错了一个受理并立案的决定,然后经过调查,对王力军进行了依法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五天,这是在公安机关侦查是存在的问题。就像龙律师是说的这个案件就不应该进入到下一个程序,即检察院的程序。那么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以后,检察机关对该案件进行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两次补充侦查的过程中,检察院的补充提纲,所需要补充的证据,公安机关并未全部补交上来,此时的检察院理应严格审查,正确使用法律,作出一个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检察院在现行有罪推定的思维情况下,还是对王力军案予以起诉,没有将王力军非法经验,在检察机关这一环节,予以作出一个正确的认定。


  到了法院,法院还有检察院应该是对法律认识最全面的一个群体,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工商、公检法,但是法官对我们的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进行一个全面的梳理,就王力军收购玉米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做出一个客观正确的评价。事实上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四项,其中第四项“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该项的规定我们的人民法院法官认识出了问题,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制定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做出法律适用的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显而易见农民卖玉米的行为,王力军收购贩卖玉米的行为并没有最高法院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 冲着其实王力军非法经营案,这一条至关重要,王力军行政违法,这个我们已经都讲过了,不再去重复,但是就王力军收购玉米数量大的行为,在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即使严重也不能拿到刑法中来评价。如果确实认为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想给王力军定非法经营罪,那也必须的依照2011年制定的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逐级最高人民法院呈报,批准以后才可以给王力军定罪。


  以上我跟大家说的是一个案件发生的背景过程,还有公检法工商部门没有将王力军案子阻止的一个过程,下面我重点说一下王力军案件对现实中对我们办案重大意义有这么以下几点:


  第一点就是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第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九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实际上了在当下经济类犯罪被再审纠正改判无罪的案例不是很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被舆论关注的众多案件中发现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很是难能可贵。该案再审应当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发现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胡乱裁判,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同时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已经过时的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不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


  第二点,最高院主动再审王力军案,这是我多次提到在不同的场合提到这个问题,就是该案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起了示范带头作用,那就是,作为省级高院要有担当,不能将所有的纠错功能都寄望于最高人民法院。我们在群里边嗯基本上做刑事案件的比较多,试想一下,我们申请再审,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的案件,有哪一件不是比登天还难,我们想象,王力军案的再审,绝对是彩票里的特等奖。最近几年来所平反的冤假错案,申诉者几乎都会走向最高院和最高检,我们的申诉难,难在哪里?难就是难在我们的判决生效法院就是我们申诉书递交并审查的法院,这样自己就将自己一级一级申诉,只有申诉者申诉,律师才能体会到其中的艰辛。


  王力军案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有我们基层人民法院这四级的民法院,都应当重视起申诉律师、申诉人,特别是多年申诉这样的一个群体的诉求,我们律师,我们当事人多少年来,媒体的关注,有很多很多的案件都不能得到一个很好的回复,很好的审查,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这次破天荒的主动将一个非法经营罪经济类犯罪的一个案件,主动指定再审,意义特别重大,因此,我们要抓住这一个好的时机对我们所代理的申诉案件。


  意义之三就是王力军案的再审,告诉我们律师,我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我们律师对刑事案件代理一定要有一个敬畏的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选择律师也要审慎,因为在现阶段,我们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比较缺乏的,我们好多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不敢做无罪辩护,对司法解释掌握的不全面,不准确!加上我们公检法发多年以来惯性的思维也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维。 两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现在有罪推定的思维,流水线上的犯罪嫌疑人,这种思维习惯。我们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没有坚定的信念,没有胆识,没有正确对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还有案件的定性,做一个无罪推定是可想有多难的。本人在代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这样的问题,去年代理个诈骗案,也是跟法官进行了很难得沟通,也是进行了非常非常的较真,很不容易,二审现在已经发回重审,这需要我们刑辩律师的一个工作。


  第四个意义就是什么呢?就是我一直在讲的一句话,流水线上的犯罪嫌疑人。什么是流水线上的犯罪嫌疑人?就是我们公检法包括律师在内,有罪推定的这个思维很难改变,就不管有罪的人或者无罪的人,只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到判决有罪,在这么一个过程中,基本上没有有效的辩护、强有力的辩护,对违法办案人员的控告,是阻止不了流水线上的犯罪嫌疑人成为被告人直至,宣告成罪犯,这么一个结果。我们现在刑辩律师,向刑辩团队转化,单兵作战向团队作战转变,我们进行案件的交流,案件的定性,司法法解释法律法规的检索,这些都是我们办好每一件刑事案件必须具备的要素。


  第五个问题,刚才龙元富律师在讲课的时候,说了一个问题就是他的第一个问题一审出现的问题如何看待?也就是一审重大的失误,我认为,在现行体制现行环境,就是我们刑事辩护工作中一审渎职的行为也是很难阻止的,因为在全国各地来讲,就类似的案件应该是还有,尤其是现在刑辩律师缺乏的情况下,在一些地方,有可能找一些民事案件,没有做过刑事案件的律师,有可能我们连最基本的法律司法解释,都检索不全的情况下,也没有经验, 还有就是对无罪辩护的缺乏,我们大多数案件到了之后,寄希望于公检法能减轻从轻处罚,都是很简短的辩护,所以说王力军案看似当初判了缓刑,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以后纠正,但是当初要阻止这个案件不被判处非法经营罪,有期徒刑,是有必然原因之一的。


  最后一点,也就是我们刑事律师需要做的一些工作,我们刑事律师,特别是没有接过刑事案件的律师,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案件有一个准确的定性,将法律司法解释,在浩瀚的这些法律规定中好好的检索,这是我们做的基础工作之一,我们在做无罪辩护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有信心,决心,我们不要寄希望于跟公检法去交换去协调。


  以上就是我对该案办理过程中的一些体会感想,希望大家,多多指正如果有什么疑问,对该案件背景也好,就整个办案过程也好,案卷也好,这些方面有什么疑问,可以随时给我提出来,我愿意给大家做解释或者微信上我们联系,谢谢大家,谢谢!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张律师,您亲自经历了这个案件对这个案件了解的非常详细细致,从五个方面做了一个点评,最后又要求我们的刑辩律师,在做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自己有信心,给我们的刑辩律师起了几个要求,感谢张雪峰律师您辛苦了,谢谢您。本案的逆转辅助确实很大,从正面呢给我忙的法制工作带来了一个比较好的,事情就是反映出我们司法机关在主动纠错,如果这种纠错机制,能成为一种常态化的存在,那么我们的法制春天那已经萌动,同时也提醒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刑事法律适用中,尽量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要将刑法条文中的兜底条款,当成一个万能的框,什么类似的情形都往里面装,本案的推翻也要求我们律师更严格的要求自己办精细化按键,坚守自己的辩护观点,敢于做无罪辩护。


  好,今天的讲座就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留守。主持人在这里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本群的支持。希望大家以后在线上写下多多交流,相互提升,为心中的梦想,完善自己。本次讲座到此结束,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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