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辩网欢迎您,专注公司犯罪边界辩护与刑事合规平台![广州]我是公司我是律师
请登录免费注册充值VIP
罪名分类 
  • 罪名分类
  • 线上讲座
  • 沙龙论坛
  • 公司辩护
  • 实战案例
  • 行业资讯
罪名分类
首页> 线上讲座> 中南论坛讲座> 浅谈法官“内心确信力”及辩护人之应对(第26期)
浅谈法官“内心确信力”及辩护人之应对(第26期)
发布:2018-04-26
浏览:3186
分享:



  主持人李靖梅今天是中秋假期的最后一天,中南刑辩论坛第二十六期公益讲座,继续为大家语音直播,由中南刑辩论坛群主播、中南经济犯罪辩护论坛、金牙大状联盟全国群等多个群联合直播。我是主持人李靖梅律师,中秋是月满人圆的节日,是收获的季节,首先祝各位朋友假期愉快,今晚上由张元龙律师为大家讲授“浅谈法官内心确信力及辩护人之应对”,由朱国平检察官、王思鲁律师、龙元富律师和余安平律师作点评,下面我们用掌声欢迎各位老师。



  主讲人张元龙律师各位群友,各位同仁大家晚上好,感谢大家牺牲休息的时间来听我的讲座,今晚讲座的主题是“浅谈法官“内心确信力”及辩护人之应对”,第一部分主要是谈,影响法官思维之因素,第二部分谈我们辩护人如何进行专业应对。


  我们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工作,目的就是希望做到有效之辩护,切实维护好当事人之正当权益,让无罪的人免遭冤狱,让有罪的人得到公正裁决。但是如何才能达到理想之有效辩护呢?我们辩护人是代表私权利的一方,最终的案件裁决不是由我们做出,而是由公权力来行使,诉讼的框架和规则设计,就需要我们能认真的说服或影响到裁决者,让他们内心认可我们的观点。司法实务当中,公权力行使人,他们之内心确信力一旦形成“固定思维”并且确信,成竹在胸时,就很难得到改变,甚至影响着我们辩护人后面的辩护工作。


  法官的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在诉讼中,通过听取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审阅卷宗、查找法律规范依据等活动,并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按照一定的诉讼规则,对争议标的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等问题,在内心上形成某种确定且坚信的结论性意见,产生成竹在胸的感觉。法官的“内心确信”一旦形成,就很难被改变,之后的工作法官会找与这内心确信相吻合的证据或依据,而与这内心确信相反的观点和意见,他们往往会排斥。在这里,笔者主要是与大家分析的是一宗案件移送法院进入审判阶段后,庭审之前,法官之内心确信受到之影响,而我们辩护人在司法实务当中应如何应对的问题。


 一、影响法官思维之因素。

 

  法官首先是人,是一名有思想的人,由一名普通的学生逐渐成长,从法学院校毕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到法院系统,从一名书记员、助理审判员逐渐走上了审判长工作岗位。那么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到法官之主观思维判断呢?笔者只能以点带面,略作陈述。

    

  1、外围环境影响。每个人都会接收外界环境之信息,通过眼睛所看、耳朵所听获取的,周围的环境与人息息相关的,从而对人产生影响。主审案件之法官也不例外,在他审理该案之前,他脑海中对于该类案件之看法相当重要。特别是,此类型案件就在他身边发生过,那么,这时,他早已形成了对此类案件之固化思维,决定了他会先入为主。他是以被害人一方,还是会站在被告人一方考虑,需要看之前事件对其影响之利害关系类型,有使得其利益受损之看法;有使得其利益得益之看法,如果事不关已,往往人不太关注;还有一种其家属利益牵连其中之得益或损益也会让人受到影响。


  比如,在一宗入室盗窃案件,审理该案的审判员,前几天就在其家中发生了类似的案件,或他的亲属家里刚被入室盗窃过。那么,此时,审判员因亲身经历过此被害之痛苦,肯定会内心上对入室盗窃之犯罪嫌疑人形成一定的偏见的。这种偏见,甚至会盖过他清醒的大脑认识,还有可能,在没有看案卷前,内心上已确定此被告人有罪,甚至想着如何重判被告人的情况。


 2、某人打招呼。法官审判之案件,往往都是涉及到社会的利害关系,或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公权力解读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和法律的权威;从私权利考量为了维护被害人之利益,同时也防止打击犯罪不力导致被害人不断上访;从被告人角度看,为了人身自由权利甚至自己的生命权;从司法机关以及具体到办案人员看,涉及到单位案件办结率、年终成绩考核、优秀评比与个人之升迁命运。因此,每一宗案件的背后都是多种利益在交织,审判员除了自己对案件判决外,由他人打招呼再所难免。招呼类型有多种多样,轻重不同,来源不同,对审判员产生的影响也不同,从对被告人是否有利来看,分为不利之招呼,有利之招呼,居中公正之招呼。但无论如何,都会让审判员在主观上对案件先入为主产生看法,至于看法是深是浅,之后是否发生改变,是另当别论了。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国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法官在案件审判当中需终身负责,以自己的主见判断案件,受他人之干扰会越来越少,这正是法治进步之处。另外,我们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自己的专业辩护意见,不能找人打招呼,一来违法犯罪,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道德,二来一旦案件后面有什么变故,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终身吊销律师执照。辩护人同有关办案单位和办案个人有效沟通,可以沟通渠道方便交流工,但不赞成“找关系”。


  3、认知力影响。法官的认知力是由其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决定的。专业知识通常大学本科学的是法律专业,正规科班出身,也有的原学其他专业,后改学法律走向了审判员的岗位。实务经验包括处理案件之能力,在别人身上学习到之长处,也包括在社会上处理问题的能力。这些都会决定一个人的思维结构,这思维结构具体到案件中,就会对案件某些争议点产生认知力问题。认知力会导致审判员对该问题的看法,达不到国内或国际理论界在该问题上研究较高水平的那一步,而我们的法律是普通立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总是领先一步的,往往争议点就总在进步与立法规制之间的空白处。这里,认识力就会决定审判员对争议之问题的看法,而这看法就决定了他的内心确信。


  例如:在辩护人申请对“变相肉刑”之非法证据排除时,由于变相肉刑很难取到如“肉刑”一样的证据,最高院司法解释是要求“变相肉刑”导致了被告人无法承受的地步,并说出了违背自己意愿的供述。怎么样才能算是“无法承受”、“违背自己意愿”,除了辩护人提交相关证据或线索外,需要审判员之认知判断,此时,往往有的法官判决“排非”申请成立,有的认为不成立,这就是审判员认识力的影响了。还有,面对一些特殊问题时,这些问题可能是专业在某个领域之点上,然而辩护人又没有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这个时候,也是不同的审判员,可能出现不同之判断的,这些都是我们辩护人需要足够引起重视的。


  4、性格影响。一个人的出生和成长环境、成长经历决定了一个人的性格。人的性格对人的影响是一生的,他会让人产生看待这个世界、某个事物或问题的视角,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任何一件事物或问题,都会有不同视角,而出现不同的结论,这是符合自然规律、事物本质和法则的。往往就是由于视角不同,而导致案件的结果就出现不一样,在大的公正司法没被破坏情况之下,这是正当的,但是我们司法实务当中,就是争取的自己视角能被得到支持和认可,并伸张,从而得到有效辩护。法官的性格,通常情况下,有好强型、粗犷型、斯文型等。在大的原则背景下,具体到细节,往往会决定他们审查问题的视角不一样。


  当对被告人是有利还是不利之争议焦点问题上,就会持不同的看法,而有不同的结论,。这些都需要我们辩护人足够考虑到的。当然,随着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完善,案件保障到了程序公正,确保之下的实体也相应会公正很多,法官因性格导致的视角影响,只要我们辩护人提前布局,足够判断,还是能使我们辩益损失到最小的。


 二、辩护人之专业应对


 1、以客观证据来推翻审判员之先入为主“内心确信”。


  前面有述,如果案件审判员形成先入为主之内心确信,至于这先入为主何种原因,一般辩护人可能揣摩得到,也可能无法得知,但是,这种内心确信一旦形成固定形态,直接影响到后面我们辩护人之辩护工作,要么庭审流于形式,审判员会让庭审稳固其内心确信找理由,对于其相反的观点却会抵制。那么,我们如何来有效纠正这种内心确信呢?需要客观证据来有效摧毁。根据刑事诉讼法,主观证据带有很大的人主观性,此时提出,难让审判员采信,但是与案件有关联的客观证据,是不能回避的,否则审判员不是判断错误问题,是赎职问题了。例如,在一起聚众斗殴之犯罪中,辩护人提交出了当时的现场视频,或物证找到等客观证据,那么这个时候足够对案件事实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可推翻原有一些主观证据之采信问题的。


  司法实务当中,还有鉴定意见、专家证人出庭等以第三方形式出现,都对审判员先入为主思维产生重大影响。辩护人在专业应对时,应提前布局,有效应对。


  2、法官模棱两可时,需要有人能叫醒;


  日常生活当中,我们也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左右为难,左不是右也不是,不知如何是好,审判案件当中的法官也会出现这种情况的。当控、辩两种力量相当,两者理据也相当时,审判员不知如何是好,好像从控方认为也在理,从辩方认为也在理。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当无法作出对被告人不利之判决时,应将这有利归于被告人,但司法实务当中,有这么容易吗?审判员需考虑来自多方面的问题。在这个时候,就需要有辩护人能将他叫醒,往往当人在左右徘徊时或沉寂于某种固定思维而不能自拔时,需要一个专业人士,把他唤醒过来,让他坚定信念,走到自己认可之内心确信上来。在叫醒的方法上,有通过见面交谈形式,有文书来往打开其心结,有通过第三方影响把“声音”放大,足够影响到他等。


  3、走在影响到他先入为主之前面。


  走在影响到他的前面是我们辩护人最常惯手法,这个手法需要律师对案件高度负责,一宗案件到了审判阶段以后,辩护人为了做到有效辩护,可以先提法律意见书给法官,让法官对案件有了解的,先入为主地确信我们是有理的。里面是很微妙的,案件一到法院,我们律师先交一份法律意见书给法官,让法官先看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再看案件,这个法律意见书怎么写,内容的格式是怎么样的,是很讲究的,同时要注意及时和法官保持沟通,包括电话沟通和约见法官,提交文书以后,建议第二天就打电话给法官和他确认。


  在当面约谈法官的时候,最好是两个律师一起,注意交流的细节,其中一个律师为主讲,另外一个律师补充,主讲的律师最好是温和一点,补充的律师最好是粗狂一点,法官有迷惑的时候,能及时听进我们的观点,还有可以从侧面来敲击,从第三方来影响到法官。


  例如一宗案件在侦查阶段就有错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隐瞒错误,仍然起诉至法院,我们可以通过控告侦查人员或者公诉人,认为其不认真履职,制造错案,并将控告同时抄送给法官,让法官通过第三方的影响不要先入为主的相信检方。这具体到个案上,每个案件的操作手法不一样,不同案情方法不同。


  4、给他台阶下,申请回避。


  往往法官先入为主,内心确信了,是听不进辩护人任何观点的,对于这样的法官,我们如何应对?首先,在案件进入审判之前,辩护人应该熟悉案情,针对焦点证据,让法官没有办法绕开,观点必须确认。让法官绕不开,如果绕的开,就得不到支持。甚至要经过研讨,作出很大的努力得出有力的辩点,找到命门,命门找到了,法官是绕不开的。我们常针对案件召开案件讨论会,综合多位专业律师和专家的观点和意见,并在会后多次酝酿,最后制定出辩护策略和方法。在这点上下功夫,就是是否是有效辩护的区别所在。


  举个我们正在办理的案件为例,这是一起深圳法院审理的抢劫案,一审法官判了被告五年有期徒刑,但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认为其是入室抢劫,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尚未开庭的时候,我们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了要求其不支持抗诉的申请,并约谈了检查员,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也对原有证据进行分析,同时将此法律意见书抄送给二审法院。但在我们与二审法官交谈的时候,法官与我们沟通很不耐烦,并直言已确信上诉人有罪。这对辩护人而言是很不利的,此时我们就要申请该法官回避,否则庭审会对辩方十分不利。


  但是在申请回避的时候,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如果申请回避不成立,有可能这个法官会报复我们,所以我们申请回避的理由充不充分,要去考虑的太大,回避的申请刑诉法有规定,其中有利害关系的,或者与本案有关联的,或者是收受贿赂,这三种情形,其中第四种情形是回避的兜底条款,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证审理的,这个就是我们辩护人必须要掌握的,你申请回避有没有充分的理由,你就是排除上述三点之外,你的理由充不充分。


  万一申请不成立,未做回避,法官对这个案子会有什么回应,对这个案子的审理会有什么影响,我们辩护人应该如何应对,这些我们都要充分考虑。


  最后,辩护人做所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在证据方面,在法律适用方面等都要熟悉,同时我们在与公权力部门有效沟通的时候,每一个细节都要认真把握。从而来做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的讲座已经结束了,谢谢大家收听   


  主持人李靖梅律师:好的,感谢张律师为大家倾情奉献,今晚张律师讲的非常细致,从实务方面、各个角度还有法官心理角度来讲述,我个人也感同身受,其实,审前辩护切实非常重要,我认为这个环节非常重要,所以,我自己做案件的时候也是抓紧这个机会,何法官尽量去沟通,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当面的语言沟通,谢谢张律师,太感谢了。下面我们将话筒交给王思鲁律师,由王思鲁律师对张律师今晚的主题讲座进行点评。





 点评人王思鲁好的,我来说几句吧,听完张元龙律师的讲座,其实张元龙律师所讲的是在审判阶段律师如何有效辩护的问题,而更进一步来讲,是有效辩护的方法论的问题。讲有效辩护方法论的问题,我觉得有几个前提是要了解的,第一个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以及我们国家司法现状决定着法官审案的时候是有罪推定的思维,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有几个原因,第一个是从刑事审判当中,大部分人都是有罪的,很容易影响到刑事法官想当然的认为,被告人是有罪的,第二个原因是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法院如果判无罪,要面对很大的压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还负责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这样的职能,在目前的始发现状中,检察院,既然把被告人推向审判台,肯定希望这边成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要作出无罪判决会面对很大的压力,所以有罪推定是法官的一个常规思维,这个要了解的。


  因为今天讲的是有效辩护方法论的问题,明确这个方法论之前有一个很重的律师说服工作,无论律师是口头表达还是书面表达,有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对案件要了解,对法律要把握,对案件对辩护方面的认知,把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通过表达能让听众听明白的,这种语言把它表达出来,达到这样一个效果,这个是第二个前提。


  案件分几种情况要弄清楚,一种情况就是根据案件的情况,倾向于无罪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轻罪或者是罪轻的,包括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大体分一种是无罪的一种是有罪的,这两种类型的案件方法认知有所不同,如果进入审判阶段以后,律师认为是无罪的案件,常规的处理应该是在法院开庭之前,应该呈请法律意见书,反映给主审法官甚至是法院的领导。我们对案件有所了解,了解辩方的意见,以便后面公正的审判,而同时,也可以反映给检察院,让他们了解辩方的意见,看这个案件,有没有机会作出申请撤诉,这样的处理方式。


  无罪的案件在法庭上肯定要依法进行抗争,抗争不要停留在法庭上,开完庭后是应该呈请法律意见书,而向法院的审委会成员包括上级法院以及更多的部门反映,这样是一种方法。而有罪的案件,一般不主张在开庭前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种案件有一个特点,只要是罪名成立的,对法官来讲压力不是很大,你把有利的理由在法庭上讲清楚,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法官的判断,也都可以,把相应的这边反映给法院里面相关的领导,但是有一种比较特殊案件,比如职务犯罪案件,案件有可能要请示上级,甚至请示纪委,这种类型的案件同时要反映给最后对这个案件决定权的相关部门,好的,今晚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感谢王律师的指导,谢谢。今晚的第二位点评嘉宾是朱国平检察官,由于朱检察官还在外面,身边环境比较嘈杂,他写了一份文字版的点评内容,下面请大家看看。




  点评人朱国平检察官本人不擅微信语音点评,请各位大神见谅。为引玉,慈抛砖如下——点评要点:


  1.法律共同体之核心要义,在于对同一案件,控辩审三方最终面对的,应当只有一个法律事实、一个法律依据、一个论证理由、一个判决结果。其重中之重者,在于控辩审三方虽然立场不同,甚至是同一方的不同成员观察事物和分析问题的方法迥异,对同一考察对象都有可能自己的不同理解,但无论是公诉人的指控,还是辩护人的辩护,抑或是法官的审理,都旨在还原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促成控辩审以及被告人、被害人乃至社会公众有关本案的普遍共识,藉此维护并且强化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捍卫并且拓展人民的权利与自由。


  2.对于绝大多数案件而言,没有任何一位公检法人员会因为利益驱动或者外来干预影响偏离自己的认知,作出违心的处理。因此,绝大多数案件处理不公-、甚至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实是办案人员的认知错误。律师的作用与职责之主体部分,在于帮助办案人员获得有关案件事实与裁判规则的正确认知。一言以喻之,律师未言明案件的症结及其正确处理方法,办案人员处理不当,主要是能力水平问题,难于苛责,但律师已然言明,办案人员仍我行我素,则系渎职与滥权。


  3.对于极少数案件而言,或有少数办案人员会因为利益驱动或者外来干预影响偏离自己的认知,作出违心的处理。但其作此处理的前提预设是该案件看似模棱两可,当事人、律师、其他办案人员不知其限度。没有人敢“霸王硬上弓”。对于此一情形,律师的职责与作用在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言明案件本身及其处理的刚性,慑止其徇私心理,堵塞其枉法路径。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朱检察官通过文字,用三点为大家点评,我个人认为点评的非常到位也很确切,很贴近法官和律师的现状,和办案中间这个实际情况,接下来我们有请余安平律师为我们作点评。





  点评人余安平律师:各位群友: 大家晚上好,我是大家的老朋友一梭烟雨-余安平律师。刚听了张元龙律师的主讲与王思鲁律师、朱国平检察官的点评,对他们重视说服法官高度认同。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谈谈对法官“内心确信力”及辩护人之应对方法。

    

  审判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需要“说服”办案法官,避免其“偏听偏信”。正如张元龙律师所言,办案法官很容易“先入为主”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甚至重罪,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先期介入改变办案法官的“偏见”。辩护律师与办案法官最好的沟通方式时阅卷时当面沟通,然后向法官提交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列明基本案情、法律事实、本案焦点、本案疑点、法律分析、律师意见。辩护律师甘当办案法官的“法律顾问”甚至“文案助手”,帮助他们发现疑点、分析疑点、解决疑点。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辩护观点与类似的法院判例,对说服办案法官内心确信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极为重要。

    

  说服办案人员容易,说服办案机关太难。辩护律师应该在办案人员没有形成自己明确意见时及时说服他,并通过他去说服办案机关。我曾办理过一单传销案件,张某被骗人传销组织后,又把自己的同学蔡某骗人传销组织,蔡某趁看守人员不备跳楼高坠死亡。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介入提出无罪辩护,理由是张某不是直接行为人也不是指使人。检察院改变罪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至法院。我们在庭审前向主审法官、公诉检察官发出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责任,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而且不能预见到蔡某会坠楼死亡,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还向受害者家属发出了法律意见书,更多是强调张某不是蔡某死亡的真凶,张某也是受害人,并愿意向蔡某作出赔偿尽一份心意。与办案法官交流时,法官也认可我们的意见,但认为判无罪太难,领导关心的是“一条人命”。庭审法庭辩论基本是按照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焦点”与“疑点”展开,法院最终做出了“关多久判多久”的一年有期徒刑判决。

    

  办案法官也是法律人,内心都有一份“清官情结”。他们都希望自己判决的案件对得起良心,这就是辩护律师说服办案法官的基础。张元龙律师对说服“时机把握”极为精准,例如阅卷后立即约见法官、提交法律意见书后次日电话联系办案法官,甚至在处理检察院抗诉案件时把重点放在说 服上级检察院不支持抗诉,这就使得辩护律师的意见更容易被办案人员“收到”并“收下”。辩护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是合作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其目的都在于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辩护律师说服办案人员的过程,既是帮助办案机关减少冤假错案的,也是帮助被告人免受冤屈。庭前多一些沟通,庭上少一些偏见,有效辩护不再遥远。


  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谢谢余律师的建议和参考,谢谢余律师的精彩点评。下面有请龙元富律师为我们进行点评。




  点评人龙元富律师各位老朋友新朋友大家晚上好,今晚上张律师讲的主题,话题非常大,就是法官的内心确信,与我们辩护律师辩护工作的辩证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大,张律师讲的是通过我们两个一起正在办理的案件来讲的,首先我就这个案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就我所知,这个案件的家属也有在听我们讲座。


  在我们之前,据我所知,至少有六位律师介入,一审律师也做了很大的履历,但是最终还是失败了,失败的原因我认为是辩护的专业性不是很到位,我仔细看了一下那个庭审笔录,尤其对被害人在法庭上的发问是非常糟糕的,完全是顺着原来的笔录来询问,这是最大的忌讳,因为律师在法庭上面对被害人发问的时候,你绝对不能对的笔录来发问,一定是从对案件本身调查研究来。


  这个案件确实有一个很大的难点,在于他确实是在他家里发生的事情,然后确实在她家里发生了,双方都有伤有刀这个情节,最糟糕的是,把别人的手机夺了过来,而且还把手机拿走了,而且手机到后来一直找不到了等等,有很多特殊的情节,所以这是这个案件的特殊性。一直以来我刑事案件大概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较难办板件,一类是普通案件,这个案件也可以叫做难办案件,很稀奇古怪,很多巧合的东西,刚好就凑在一起了。


  在我们介入之前,当事人表示这个案件不再请律师了,但是后来为什么又请了呢,因为在我会见了两次之后,他发现我还是有很大可能能帮助他们的,他最后才决定请我们的, 而那段时间一直在外面事情特别多,所以后来就我和张律师一起介入进去了,这段时间的一些细节性工作主要是由张律师来做的,而且做得卓有成效。


  成效之一,也是最大的成效,就是我们将抗诉打掉了,检察院的抗诉一直打不掉的话,那么就是这个案件的一个最大的阻力,为什么是最大的阻力,刚才王律师说的,我们中国这个检察院具有公诉职能,从事在是个法定的宪法地位的一个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命的是他还有强制侦查权,对于职务犯罪等这些所谓犯罪嫌疑有强制检察权,所以如果这个抗诉打不掉的话,确实是这个案件最大的阻力,我们现在很成功的把这个抗诉打掉了,上级检察机关不支持原来的公诉机关的抗诉申请,或者说他的抗诉书,我不知道大家对这个抗诉的流程清楚不清楚,就是原来的公诉机关对原来的判决不满意的话,他就提出一个抗诉意见,这个抗诉意见要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审查之后,他决定支持抗诉,那这个抗诉就正式介入了这个程序,如果上级机经过审查认为这个抗诉不成立或者是没有必要的,那么就不支持抗诉,所以支持抗诉意见比抗诉意见更重要,那么我们现在就是让上级机关明文表示不支持抗诉也就是把支持抗诉打掉了。


  实际上,我们今天真正的话题,张律师讲的是我们发现这个法官,在面对检察官的时候他内心那种巨大的摇摆,不确定性,开始拿到这个案件看到我们的意见后,他就说,这两天我们肯定放手审,甚至可能庭都不用开了,我们看了,确实判的的一塌糊涂,后来他仔细阅卷发现有抗诉意见的里面,他来个一百八十度转弯,说一审判决确实有道理,张律师看到这种情况表示彷徨,就问我怎么办,我说我们肯定坚定不移,按照我们的步骤一步步往前走。


  我坚信我们的第一步就是一定要拿掉抗诉,否则的话不用后面整个案件的办理,会带来重重阻碍,结果我们按照我们既定方针,按照专业的基本要求一步步往前就把那个抗诉打掉了,打掉以后就发现问题了,因为那法官反反复复,那我们怎么办,所以张律师决定申请这个法官回避。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说几句内心的肺腑之言,我觉得这个决定其实很多人会误以为我个人的决定,其实真不是我的决定,他当时做的决定这个事情告诉我了,但是作出决定之前,确实没有告诉我,本来不给打出来公开说的,这里既然是专业讲座,也作为一个专业沟通的一个值得商讨的问题,我觉得合作律师之间一定要每个一个细节都要充分沟通,他做回避申请之前,双方没有充分沟通,当时虽然我没有反对他,但是我觉得当时做出这个决定之前应该征得我的同意,这是对合作来讲应该充分注意的问题,为什么这么讲呢,我充分注意到中国的这种回避制度,基本上是一个虚设的制度,除非律师你有特别充分特别明显的证据能够证明他需要回避。


  今晚上张律师讲的主题还是讲内心确信的问题,内心确信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涉及专业和非专业心理学和非心理的因素,智力和非智力因素,各种力量的博弈,非常的复杂,也是司法里面最复杂的问题。面对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律师应该怎么做呢,我个人的意见是作为专业人士,你只能按专业套路,殚精竭虑,竭尽所能,做你能做的事情。


  对于这个案件而言他更加复杂,我们就这个案件跟很多人讨论过,讨论的时候大家都对其中一个细节表示疑问,就是他把人家手机抢过来,装在自己口袋里走了,后来又扔掉了,这个怎么解释,我个人的理解是法律,尤其是刑法不能用日常生活的眼光、用平常人的眼光看,而必须用专业的眼光,大家都应该知道,事实这个概念在刑法学是非常复杂的。


  很多人也没有完全搞清楚什么叫做定罪量刑当中的案件事实,和犯罪事实的问题,我个人大概给大家梳理一下,就是说他从原生态的、案发当时的客观事实,通过证据,我们从这种里面提取信息形成证据事实,然后再通过我们一个思维模型将他整理出来,成为一个案件事实,然后再通过法律规范对事实进行剪裁和重新组合,形成所谓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规范事实,也就是法律规定,应该具备的法律要件要素事实,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认定他是否够构成犯罪。事实上很多人忽略了他这个复杂的过程或者叫逻辑链条,一审判决本身我们可以看出他有问题,法官的内心,是没有确信的,就是这些情节,你把它手机抢走了,然后用了什么, 找不到了,他没解释,但是事实上我们从他整个案件的拖延到一年多,然后是入室抢劫但是又只判五年,从这两点来看,一审法官已经注意到了很多问题,就内心是要办的,二审的辩护,就是紧紧扣住,法官内心这种不确信。


  一审法官真正内心不确信,那些方面不自信,这状况是怎么样,然后要深入去挖掘,这是我们二审辩护真正的焦点和重点所在,罗秋林律师也准备发话了,那我就到此为止吧,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好的,感谢龙律师激情澎湃的点评,下面我们欢迎湖南长沙的罗秋林律师为我们进行点评。




  点评人罗秋林律师:大家晚上好,第一次参与这种高手如云的群里面点评的一个关于法官内心确信的话题,让我诚惶诚恐。


  在这之前,如何影响承办人的内心确信,确实是我们每天都在做的事情,那我们如何去做这个事情,也是我们每一位刑辩律师都要面临的一个课题。相对来说,第一,这如何认识,说服承办人或者法官,如何改变他们的想法,作为我来说,我是从我自己办理案件中取得了一些经验,今年办理了办理了一个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一审不是我做的,二审也已经审判完毕了,后来我提出重审,我做的是无罪辩护,在会见当事人之后,我注意了几个细节能证明我当事人与被害人缔结合同的可能性根本不存在,这个影响了法官的裁判,最后这个案件没有开庭,请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来检察院也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谈不上经验,只是分享一下我们说服法官的可能,应该要做得更细,让法官查清楚,以帮助当事人获得更有利的判决。


  如果还有时间,想分享一下另外一个职务侵占罪的案件,这是无罪判决的,我的一个当事人和另外一个人 均为两个公司的负责人,二人因为工程合同结算款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职务侵占一百多万,湖南省高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而且判决已经生效,我提出职务请战必须侵占公共财物归个人所有,但是该案是连个公司之间的结算,是合同纠纷中的扣除和多支出的问题,所有不是职务侵占,二审上诉,然后发回重审,最后作出了无罪判决。


  因为时间关系,今天暂时就分享到这里,有不妥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主持人李靖梅好的,感谢罗秋林律师,今晚的讲座就到这里结束了,谢谢主讲人,谢谢各位点评嘉宾,谢谢各位群友。


手机版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