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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中当事人为零口供状态下的律师辩护实例技巧及经验分享 ——以宁夏银川为13公斤毒品案辩护为例(第19期)
发布: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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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李靖梅:各位群友晚上好!欢迎各位法律人守候在微信群里共同享受中南群为大家准备的刑辩专业课堂。下面我将隆重介绍今晚我们的主讲人和点评嘉宾。今晚的主讲人是被誉为律界男毒王的,来自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的主任惠君琦律师,惠律师从1986年从银行金融业转型执业律师,擅长毒品犯罪职务犯罪民商事经济类案件,三十年的执业过程中,成功办理了很多无罪取保和保命案件,他办理过的减轻从轻量刑案件更是不计其数。今晚的微课堂,有三位点评嘉宾分别来自法学界、律师界、检察系统的三大法界资深精英及同仁。今晚,惠律师为我们带来的讲座主题是他前不久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庭审结束的十三公斤毒品辩护案为例的系列主题讲座之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为零口供状态下的律师辩护实力技巧及经验分享。


  第一位点评嘉宾向前律师是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副主任,登润疑难案件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科技学院诉讼法副教授;第二位点评嘉宾黄坚明律师也是我们的老朋友,他来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是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毒品犯罪辩护中心主任,金牙大状网核心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发表多篇刑事法学论文;第三位点评嘉宾是来自于河南某基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万兵检察长,他199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硕士,有四年的公安工作经历和十六年的检察工作,先后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长期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挂职任职基层,挂职任职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分管过公诉反贪等多项业务。


  今晚我要特别感谢的是我们的惠君琦律师,他为了更多的朋友能够听到今晚的讲座,自己为近三十个群的转播买单,我们感谢惠律师的慷慨解囊,更感谢他无私的奉献精神。


 


  主讲人惠君琦:大家好,此次讲课要感谢本群群主,感谢主持人,才形成了今天讲座正常的进行,同时感谢今天的嘉宾,他们在百忙当中抽时间来点评,他们是向前主任,黄坚明律师,万兵检察长,为今天所有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跟你们说一声辛苦了。


  今天为大家讲座的是一个新的课题,是我在计划当中一个毒辩翻面这个系列的实务讲座,以前讲过相应的毒案刑辩的课题,以往的讲课时,从毒品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一审二审还有这个服刑的程序都讲过了,那么这些都形成了文字稿,在我的博客里,大家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搜一下我的名字就可以了,那么这个基本上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整个过程,我在每一个环节都已经讲过相应的实务,这些实务的经验在同仁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应该是很有帮助的,,我的心愿是将这些年的资历,实务经验尽量的传播给大家,使我们所有的同仁在毒案犯罪刑辩中都有个较高水平,体现我们整体的毒案刑辩能力。


  接下来我们步入正题,这个案件涉也是实例,就是我4月11日到银川参加一个涉及运输毒品,贩卖毒品两罪提起起诉的一个毒品犯罪的案子,那么这个案件十一号下午开了半天的庭,没开完,暂时休庭,十二号早上继续开庭,那么这个案子开到了十二点钟,这个庭才结束。出完庭后立刻赶到飞机场,顺利的回到昆明参加了第二天的一个案件。


  那么下面和大家介绍一下本案的事实背景,案件涉及到的毒品在起诉书书单中,认定了运输贩卖毒品13.848公斤,这批毒品可疑物是从我们云南的瑞丽,一直运到了宁夏的银川宁夏银川的公安再8月16日六点对这个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抓捕,当时抓捕五个犯罪嫌疑人后来放了两个,在案的有三个,其中我是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那么第一被告人是从云南瑞丽一直开车把毒品可疑物送到宁夏,那么当时在准备交接的过程中就被抓了,我的当事人,是在和第一被告人准备交接的过程中,但这个交接的环节还没完成,就被抓了,第三被告人,是和第二被告人两个是一起到宁夏的交接毒品可疑物的现场被抓的,这个案件第一被告人运输,他自己承认的,最终起诉书中也认定了他是运输,而且是本案的第一被告人,而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全部是零口供,抓到他们的时候这个交接货物的事实还没有发生,正在准备,而且就是双方还刚见面,还没有进行服务的交接就被抓了,为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一直作无罪辩护,那没有承认自己参加了贩卖活动。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按照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中反映的罪名是涉嫌贩卖毒品罪,那这个案件第一被告人是运输毒品起诉,第二第三被告人是贩卖毒品起诉的,在宁夏一个十三公斤的案子,在他们当地已经是特大案子,这个案子我在当地了解,还有当地的一些资料上查到的,确实他在当地做一个重大案子的,毒品可以无的来源我们云南起,云南大家都知道这个毒品的大通道。


  当地的公检法其实对这个案子都是非常重视的,从卷宗材料表面现象来看,确实这个案件在侦查阶段,他们做的工作看起来是比较细的,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呢,也是通过一次退侦,在等关键的补侦材料,也就是鉴定报告定型含量的鉴定报告,因为这个侦查机关了在正常的侦查过程中,他们的期限用完了,三个月。但是鉴定报告没有拿到,其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的退侦对本案的事实方面的一些旁证都没有进一步的搜集,就是等鉴定报告,这个文件我有一个特殊的感觉,而且为法庭上那么做很好的辩护打下了基础。这个案件我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的辩护阶段都是为第二被告人做辩护,这个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一时间,通过当地的配合我的律师取得了这个材料,当时但是他们那边也是电子卷宗,当地律师对电子卷宗考了以后,马上就特快专递给我寄过来,我马上研究,在浏览过程中我感觉是这个案子在他们那里是特大案件,公安机关做的时候便面上还是很漂亮的,譬如说电子技侦证据、电子证据,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是他们自己提起,由犯罪嫌疑人做一个确认,就证据提交到法庭上来,他们是找重庆的第三方有电子数据鉴定资格的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听说花了八千块送到重庆去做鉴定的,那么他鉴定了所有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一看就很漂亮,他们按照法律规定,是通过第三方来固定。


  第二个方面是他们的定型鉴定送到了公安部去鉴定,一个是送的时间耽误了一下,另一个公安部鉴定也比较慢。所以在审查起诉期间退侦一次就是等定型含量的鉴定,严格来说,毒品颗粒物的定型和含量的鉴定依据还没出来就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犯罪证据没有定型已经到了侦查期限,应该变更强制措施的,但是没有变更强制措施的,当然我在审查起诉部门已经提起异议,他们最终没有采纳,当然我们作为律师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就行。


  接下来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些口供全部都在五份以上的口供,像毒品犯罪案子五份以上口供的笔录,其实表面上做的还是很好的了,因为类似的案子我做的比较多,有的案子三份口供笔录四份口供笔录就完了,那么这个案子他们还是做的次数还是比较多的,还有通过这个提审的笔录来说,特别是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的笔录,其实他们在办案提审的过程中还是比较文明的。


  在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的过程中,这个侦查部门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进行刑讯逼供,一直到形成的侦查起诉这个证据来看,上面那么都没有看到违法进行讯问的情况,而且本案,像受案登记表、立案登记表、抓捕说明,犯罪嫌疑人互相的指认图片,这些基本毒品案子所需的证据,表明上来看是好完备的,包括当时交接货的一个公司的场地,有关人员的笔录都有,案子当中对于这个在案发之前三个月的各部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这些统统都已经提起来了,那么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指控证据便面上看还是比较完备的,那么接下来我们 这个开庭审理阶段我们辩护人对自己当事人有力的辩点。


  这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我跟具体的公司出的经办人,进行了个电话上的交流,也请当地律师去进行了这个案件方面的交流,得到的反馈情况是,他们等的就是毒品颗粒物定型和含量的鉴定,其他的证据薄弱的地方他们并没有采取补充的情况。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不宜把更多的,因为当时已经从通过交流我们已经知道这个案子一定走法律程序,一定要提起公诉了,所以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些辩护的观点,那么我就决定留到审理阶段,再来进行详细的陈述。


  四月十一号按照通知的开庭时间,正常的开庭审理了,在这个庭审的过程中,我通过一开始的发问,把我的主要辩护观点进行了基础固定,接下来公诉人员方出示证据,三方质证交叉,自动发言,在这个过程中第一份证据给了我很好的辩护方案的发挥。这点我要详细说一下,希望大家有时间记清楚,当庭的第一份证据,类似的案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做无罪辩解的,公安是通过技侦证据侦破案子的,公安一定要对技侦过程做一个情况说明,这个情况说明有几个事实是说的很清楚的。情况说明说2015年2月12日号缉毒队在工作当中就发现了第三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嫌疑,通过初查,在2015年5月14日立案,这是情况说明的情况,当事人被抓是什么时候,2015年8月16日被抓,我连贯所有的证据材料找到了矛盾点,本案侦查线索的来源,侦查性质是什么,通过这几份文件就表现出来了,线索得到他反映的2015年的2月12日,受案登记表反映的又是2015年8月16日就是抓捕的时间,这就有矛盾了,情况说明说的立案的时间是5月14日,但我们在本案立案决定书是2015年8月16日,就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当天。


  新的矛盾点,说明我们公安采取的侦破手段是不合法的还是合法的,是可用作指控证据的,还是应该排除的,我个人观点是这样的,情况说明当中已经说了2月12日,其实对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进行了侦控,那么在这个侦控过程中,有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技侦侦控合法的审批手续,这个非常重要,这个毒品案件当中很少有能够严格的进行审批的,退一步说,情况说明当中反映的5月14日立案,那么在立案之前没有技侦侦控证据在的审批手续文件,在立案之后在卷宗材料里面也没有看到合法审批的文件,那就说明这些技侦侦控证据都是在不合法的状态下形成的。这些证件形成之后如果严格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凡是定罪量刑的指控证据必须拿到法庭上来质证,但是很多办过毒品案件的律师都知道,技侦转换的证据往往都不拿到法庭上来质证,在密卷里,这个密卷,律师到了案件判决了的时候,都始终不能看到,但是公安都必须根据技侦的形成情况。


  做一份情况说明,是毒品案子的特点,有技侦侦控证据不拿出质证的,这种情况的案子必须有一份公安的情况说明,那么律师怎样把这个情况说明打掉,迫使对方把技侦证据提交到法庭来质证,就有一个技巧,就是你拿刚我说的卷宗材料的反应的,事实情况特别是时间他说的情况说明有没有矛盾,就说明总有一种是不客观的。同一个事实有两种说法,而且在同一卷宗材料中反映出来的,就是这么大的矛盾,就可以通过这个迫使把技侦证据转换的过程,转换的接口,致使对方提出来在法庭上进行质证。


  这里说一个程序是的问题,那么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么在法庭上提交的指控证据,律师阅卷时间,要给足十天,这个情况说明当天,因为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一直在问有没有新的材料,公诉经办人都是跟我说没有,只有那个鉴定是等着的,其他没有,但是当天开庭的时候他就提出了这个情况说明,这个是重要的证据啊,我们在法庭上提出了异议了,首先这个程序是违法的,不合法的,像公诉人员在法庭上提交新的证据,两种做法,一种是自己,如果你有需要时间去核实的话,那么你就提请法庭休庭,给我们十天的时间,我们要进行研究,另一种办法,你只要看清了,不必要时间进行研究就可以发现他的矛盾点的情况下,你可以说明他程序是违法的,从程序上的内容都有为客观事实有违反法律程序规定的,那么是不能在本案过程中,作为指控证据采信的。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十三公斤多的在宁夏,如果能够定罪的话,面临判死立刑的,这个案件就是最少一个判死立刑的,最多两个要判死立刑的,搞不定就三个都判死立刑,这种案件从程序来说,从证据来说,那么按照死刑案件的一个必须是充分确实的,而且事实要清楚,并且所有的指控证据,要拿到法庭上来质证。


  这个技侦证据首先转换过程就要合法,我教大家一个技巧,转换过程,同样是不能够由自己单方面做转换的,如果转换过来,你发现的毛病,在庭前的,一定是一纸申请,提交给法庭,请技侦人员到庭作证,你在技侦人员到庭作证的过程中,把他们的矛盾以发问的形式一一打掉。


  这些技侦证据的其实在我们办理毒品案子的过程中,很多我也见过技侦证据的转换,但是他根本就不能独立的反映一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是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他不会明说发一批毒品******多少给我,多少钱,我怎么付款,都不会这样说,他们都秘密进行的,而且说的都是以一些暗语来的,这些暗语说出来以后,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就有很大的空间了,你不能独立的证实这个犯罪行为。


  所以我们国家毒品案件当中,就出现了一个怪现象,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和技侦人员是可以申请他们出庭作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申请来作证的是有这样的现象,还是多的,在我的案子当中就有几个,就技侦人员的出庭作证,就有这个不成文的规定,我也和大家说一下,很早以前有单案子有技侦侦控的人员,被律师申请证人出庭到了法庭,这些技侦人员都是搞技术的,对于法律程序合法不合法,怎样进行侦控的合法程序等方面,其实这些技侦人员是不太清楚的,所以律师在法庭上的从这个程序方面进行把握,其实这些技侦人员不太懂,所以搞得法庭上很尴尬,最终他们因为不懂又做了这些事情,所以整个证据体系就被打掉了,这个事情受到公安部技侦司这个注意,结果技侦司下了一个文件,以后技侦证据要转换,一定要谨慎,技侦人员一律不能出庭作证,所以现在就形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个空白,这个空白就我们可以充分的发挥,我就可以说你技侦人员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把这些证据进行一个角度一个方面的打掉。


  刚才说了公诉方在法庭上出示的第一份证据,就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反应了一个案件线索来源,反映了一个侦破案件性质什么性质,方法是什么,这份文件可以把毒品案件中整个过程一些很多问题表现出来,律师就是要有经验,通过情况说明的发现,情况说明里面内容的一些程序、实体不合法的问题,能达到对自己的当事人必须有好的辩护效果这样一个状态,这个问题我就说到这里。


  接下来说的在毒品案件也很关键,就是数量,我在法庭上做了这个动作比较大,我在阅卷的过程中,就发现审查起诉书上说的涉及数量是放这个运输贩卖数量是13.848公斤,在起诉书上也是这个数字,我们办过毒品案件律师都知道这是表现的是净重,那么我在阅卷过程中发现,称量记录全部表现的是毛重,因为38块,每一块称出来的都是毛重,本案中没有净重的表现,那么好了,你前面体现的是毛重,后面指控的也是毛重吧,至少我认为是。


  那么包装物是多少,有多重?称毛重的时候看的见的结果就是包装物,他是看不见里面的内容的,我可以夸张的说所有的包装在里面的就没有毒品颗粒物,所有这个就是办案当中,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员的是疏忽了,这个公诉人员在他们那里是检察院公诉处的副处长,而且得过全国十佳检察官的称号,这个案件我就觉得他在审查起诉方面没有太认真,所有出现了这样一个重大漏洞,这个毒品颗粒物数量来源的固定。


  鉴定报告便面上来看,是拿去公安部鉴定的,但仔细进行研究,一个是提起的程序合乎标准么,二是包装状态是否符合,还有就是鉴定部门,鉴定人合法的资质证明有没有,这个案件公安部的鉴定中心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的资质是没有的,签名还是授权签名,更为重要的是,这份鉴定报告盖的公章是部门章。根据委托的单位,被委托的单位记载是公安部无证鉴定,但是这份鉴定这个公章,而是一份公安部无证鉴定专用章这个部门章,这个是内部章,不能对外的,所以这个又是个问题,这个问题让公诉人在法庭上很被动。


  这个在有效性方面是经不住推敲的,这个案子我在两个环节两次请求法庭休庭核实证据,第一个是发生了那么多矛盾的时候,我提出来了,但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未采纳,称重的问题我再提出来了休庭,但是也没有被采纳。


  再说一下法庭礼仪,这个案子很典型,第一天开庭下午,公诉人员一般发现问题,会打断,这是他们的技巧,第二天辩论过程中我发表到毛重的时候,公诉人员很毛躁,打断了我的发言,我情绪正高涨的时候被打断我也也有情绪,请求公诉人员监督法庭秩序,监督一下自己的行为,第一天被打断的时候我很温和地回应了,但是第二天法庭辩论的时候比较激烈问题更大了,公诉人员更坐不住了,不断的打断我,所以就和他们说了。好了今天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点评人向前律师今晚我开始是抱着学习的个态度去听惠律师代理这个宁夏银川为第二个被告人辩护的案件,刚听到他这个这个案件以后有很多的想法,主要有以下想和大家交流的:


  根据惠律师的介绍,这一起宁夏银川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的案件在当地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这个目前所认定的数量13.848公斤,因为在我们国家这个毒品犯罪特别是运输贩卖毒品是以这个数量来定罪量刑的。同时我也注意到第一被告人他涉嫌运输毒品做出了承认,就是他基本上就是这个事实没有很大的异议,关键是第二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在还没有交接的时候,正准备交接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那么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指控他是涉嫌贩卖毒品。我还注意到,第二被告人和第三被告人他是不承认贩卖毒品这个情况的,就是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认,那么在这个时候他不承认我们公安机关只能够搜集到其他证据来证明还有这个贩卖毒品的情况存在,这就是我们诉讼法讲的事实的推定。在这种没有口供的情况下,进行各种事实推定就要求其他证据必须环环相扣,再加上这三个人可能要判处死立刑,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或者影响比较大,这样的话,这种可能判处死立刑的案件就对这个证据的要求特别高,所以我听完后就觉得惠律师在这个毒品案件中,辩护经验非常的丰富,他首先发现立案登记表中和立案初查技侦之间存在一些矛盾,质疑这份证据的这种真实性和程序方面的合法性。他是牢牢抓住了检察机关非常头痛的一个很重要的疏忽的数量到底是毛重还是净重,因为你如果再去称重的话,可能就是他证据的不可逆转性,挥发了啊,第三他就抓住了一个鉴定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我就感觉到我们做刑辩律师首先这个阅卷要做到非常细致,通过阅卷找到漏洞所在,当然我觉得这个案件因为我只是听到了这个惠律师说了他在今年4月11日开庭的时候的情况,我还不知道这个第二、第三被告人这个贩卖毒品,比方说公安机关是不是找到他在住处找到了,还有相关的毒品,因为他重量在达到了13.848公斤,加上颗粒物的报告还没有出来,毒品到底是哪种,很是明显超出了吸食人员合理吸食毒品的范围,同时毒品交接选择的时间,场所,路线,及他们被抓到时的反应是怎样的,这就是我对这个案件其他比较感兴趣的地方,但是由于时间限制我相信惠律师有很多种东西还没有为我们讲,其实我也很期待下一次能听到惠律师为我们就这个案件进一步的深入的讲解,同时我还看到作为一名优秀律师他在法庭上应有的这种风度,有理有据有节的同检察官进行一种对抗,所以我觉得我要向大家学习,谢谢大家,我讲的不是很好,请大家包涵!

 


  点评人黄坚明律师我们一般形容一部电影很精彩的时候,媒体有一个习惯要用上一句叫全程无尿点。今晚的讲座,就是惠律师讲座这种情况,我估计很多人就是,中间想离开都不愿意。回归正题,我认为首先对一个案子来说,惠律师整个辩护工作,我用一句话的总结就是完全动摇了整个控方的证据体系。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说我们能做到动摇了整个控方的证据体系,那么这个案子就是很成功的,比如这个案子当中技侦手段是没有经过批准的没有合法手续,那是不依法的,他提交这个情况说明说的时间又是违法 的,这个称重行为又是违法的,这个鉴定意见又是问题多多,这当中存在这么多问题,也像惠律师所讲的表面上,在当地是比较重大的案子,所有的办案人员,公安和检察官,他们都想用最强力量 想把这个案件做到尽量完美,但是在这个惠律师这个资深律师面前,在这么认真办了的情况下,就发现他们的问题太多了,就完全做到了动摇了整个控方的证据体系,这点可以说,这个辩护效果肯定是一个不错的,保命有望。即便是这个案子一审或者二审出现不利的后果,但是这个案子数量实在太大了,他也本人说可能两个或者三个可能判死刑,但是我认为这个案子有这么多重大证据问题的情况下,应该是保命有望。


  第三点就是我认为其他问题可以说,但是数量错点没发现是不可理解的,另一个就是鉴定问题,他拿到这个鉴定材料,也应该认真去核实这个鉴定有没有问题,最明显的公章,如果他发生有公章有问题的话,那他完全可以把它这个手续完善的时候再提交到法院,没有的发现的低级错误,他为什么没有发现现这个情形,那确实是工作不认真,轻信公安部的鉴定是规范的,但是最后就出现了这个无法挽回的错误,


  第四点就是讲到惠律师与公诉人员在庭审上起冲突,这样不是第一次,公诉人有意打乱辩护人的节奏,这种情况我也遇到过,包括刚才讲到的这个技侦手段,提到时间点就是发现这个问题了,但是他们不做,我以往遇到过类似的案件,他们已经立案了,但是不处理或者不以刑事案件处理。他们这个侦查行为违法,我们作为辩护方应当提出,只要法官没有打断我们,我们照样该说就说。对公安技侦行为,还有公诉人员的违法行为,我们只要有理,就不怕该说的就要说。


  我的点评就是这样的,我的结论就很简单,这个讲座确实是很深,很好,有些东西确实我的理解就是比惠律师的理解就低很多,在这点上我们都要多向惠律师学习。


  

  点评人万兵谢谢群主谢谢主持人,感谢惠律师的无私分享,感谢向前教授和黄坚明主任的精彩点评。下面我结合惠律师的讲座,受向教授和黄主任点评的启发,谈三点体会:


  疑罪辩护是针对存疑无罪的案件,像刚才说了李怀亮案件,和今天惠律师讲的宁夏毒品案件,无罪案件是针对绝对无敌案件,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这两个案件呢,都是所谓的死者没有死,若干年以后又回家,犯罪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存疑无罪和绝对无罪成功辩护后的结果不同,在国家赔偿之后,存疑无罪可能不排除补充侦查之后的再次起诉,这和美国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件不同,这类案件存疑无罪之后,检察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起诉,所以判决之后,辛普森很嘚瑟,让人给他写一本书,书名就叫《假如我做了》。书里陈述了他杀妻及妻子情人的详细经过,基于社会公序良俗,这本书没有出版,那假如在中国我感觉辛普森,他不会这么嘚瑟了,对于疑罪辩护和无罪辩护,是我一个不成熟的看法,仅供参考。


  第二个体会是刑事辩护要抓住重点,不能是四面出击,我感觉刑事辩护,可以分为事实之辩,适用法律之辩,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情节之辩,当然还可以细分,如主体资格之辩,刑事责任能力之辩等,如果这些细分的话,也可以包含在事实之辩中,我对刑事辩护的研究比较少,这样的区分不一定科学,但我感觉比较好理解。


  站在检察官的角度我认为对于具体的个案,应该各有有侧重,抓住重点,就向毛主席说的那样,不要四面出击,因为一个案件经过审查逮捕部门,公诉部门的多次监督、把关,引导侦查,不可能全面有问题,公安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也不可能差到如此田地。纵观惠律师多次成功辩护,我发现他都没有四面出击,而是各有侧重,有所为有所不为,像今天谈的这个案子,他就是抓住了瑕疵证据这个重点,抓住了牛鼻子,用黄坚明主任的话说,就算他抓住重点动摇了控方整个证据体系。


  惠律师说他这个案子中,有两个瑕疵证据,一个是称重方面的,一直出现的是毛重,这是一个致命的瑕疵,是而且极有可能无法弥补的,还有一个瑕疵证据就是鉴定意见,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无鉴定资格,签名是授权签名,盖章不是单位的章,而是内设机构部门的章,这两个证据,在审查逮捕起诉的时候,没有被发现,面对这种情况惠律师笑了,公诉人快要哭了,作为检察人员我感觉这个教训是很沉痛的,当然也要感谢辩护律师这种发现的问题,避免了错案,维护了司法公正。


  第三个体会就是法庭辩论要有礼有节,这里的礼是礼貌的礼,我们通常说的有理有力有节这是道理的理,这两种说法并不矛盾,法庭辩论双方既要要讲道理又要讲礼节,相互尊重,互留颜面,有礼有节,不失风范,这点惠律师做了很好的表率,在当庭提出案件致命问题,公诉人情急之中不断打断发言的情况下,惠律师既大胆提出了异议又不失风范,控制情绪,避免了得理不饶人的情况。


  站在检察官的角度,我非常理解并赞成这做法,检察人员也应当强化这一观念,辩护律师如同啄木鸟,代表被告人查找案件瑕疵,避免带病案件走得更远,避免办案人员因问题案件受到更大的责任追究,对辩护律师的合理辩护,检察人员应当心存感激,虚心接纳,当然,如果要在庭审之前就更好了,庭审中的证据偷袭可能会伤感情,不利于检律关系,检律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今天的讲座时间也比较长了,我就简单谈到这里,期待龙大律师的精彩点评,期待惠律师更多更精彩的讲座,再次感谢主此人,感谢所有组织参与讲座的朋友们,谢谢大家!


  主持人李靖梅:是的,今天晚上惠律师的讲座实在是干货太多,让我们大家都觉得意犹未尽,点评嘉宾的点评也都是非常精彩幽默的,非常到位,也是中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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