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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案刑辩律师在涉毒数量巨大案件中辩护工作开展的实例经验点滴分享(第16期)
发布: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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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7日晚八点,中南刑辩论坛同步转播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一群的讲座。
  讲座主题:毒案刑辩律师在涉毒数量巨大案件中辩护工作开展的实例经验点滴分享

  主讲嘉宾:惠君琦律师, 云南(昆明)亚龙律师事务所主任,1986年起执业,原学金融专业,由银行工作转行做律师,擅长职务犯罪案,毒品犯罪案,民商案件(经济类)的实战辩护及代理,刚过去的2015年惠君琦律师已办理成功了六件无罪毒品案件,最大的两案各涉毒25公斤。


  点评嘉宾:

  钱列阳律师,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曾承办过刘晓庆涉税案、厦门远华公司走私案、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等多起国内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

  计时俊律师,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律协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黄浦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上海市优秀律师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导,上海政法学院比较法研究员。


  主持人: 

  黄允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牛律师机构总部执行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河南校友会负责人,全国政府法律顾问服务联盟(GLA)发起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秘书长,中国民主同盟河南省委生态委员会副主任 映像网特约评论员,河南经济广播特约评论员。首届河南省十佳杰出青年律师。


  时间:2016年3月7日20:00-22:00


  下面为讲座内容:



  黄允:流光容易把人抛,红了樱桃,绿了芭蕉,风轻云淡,又一年。而我们一直在这里-----刑事辩护。我们从来都在坚持,今天的主讲嘉宾惠君琦律师,尊敬的点评嘉宾钱列阳老师,点评嘉宾计时俊老师,尊敬的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一群群主杨俭先生、孙洁健女士,一定能使我们所有参加今天晚上讲座的各位脑洞大开,受益匪浅。那么接下来就让我们屏住呼吸等待着这美好时刻的到来吧!


  那么接下来在正式授课之前,为表示对主讲人和点评嘉宾的尊重,我想在这里再隆重地介绍一下我们今天晚上的主讲嘉宾和点评嘉宾:


  首先向大家介绍主讲人惠君琦律师,惠君琦律师----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有关毒品犯罪的辩护和代理,惠君琦律师,早年从事金融工作,后转行进的律师行业,在律师行业取得相当重要的成绩和光荣的业绩。


  我想介绍到这里的时候,我们大家有理由期待今天晚上的这样一次精彩的讲座。精彩的时间让我们拿出十二万分的热情来进入讲座时间。关于点评嘉宾的介绍,我们将在主讲人讲述完毕之后,再进行相应的隆重推荐。好,接下来的时间交给我们的主讲嘉宾惠君琦律师,有请。




  惠君琦:大家晚上好,我是今天的主讲嘉宾惠君琦律师。那么首先感谢本群群主杨俭律师的邀请,同时感谢本群的群管孙洁健律师、王宗林律师。那么在这里呢,我要特别感谢我们今天的嘉宾钱列阳大律师,还有我们的计时俊大律师。同时呢,也要感谢我们的金牌主持黄律师,因为我们都是多次合作了。我们都比较熟悉。那今天的讲课呢,肯定效果非同一般了。现在我们进入今天晚上的讲课。


  那么接下来呢,可能大家都已经看到了,我们这个群啊---中华毒品犯罪辩护联盟群,这个杨俭律师组建的这个群。杨俭律师也是我们云南的从事毒品案件研究的一位老律师,那么也有非常大的成绩,什么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的案子办了很多,那么包括我们的孙律师。今天的这个讲座,她付出了很多辛勤的汗水。她在律师当中,虽然是有点年轻的律师,但是成绩也是比较大的,她的文章呢,也介绍过她自己。那么以后大家有兴趣可以搜一搜她的文章看一看。


  那现在,跟大家播报一下,一线毒品案子的一些动态。年轻的律师和刚刚接手这一个毒品犯罪案件代理的一些律师呢,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从去年下半年到现在,我们大家都可能了解到, 那么多毒品犯罪是出现了井喷式的状态,这个情况引起了我国高层的注意。所以在司法实践当中,这一类案子,现在在量刑的过程当中基本上是从从严、从重的方向在发展。


  最近,我自己办的案子也好,然后还有好几个律师把他们办案子的结果、判决书发给我看了,总的感觉呢?目前毒品犯罪案件,在量刑过程当中,是从严从重的那么样一个态势。那么这就给我们的律师带来了一个难题,在这类案子的代理过程当中,特别是和当事人、当事人家属交换意见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掌握这一个新的动向。否则的话,那么自己就会很被动,这个案子结果出来以后就会很被动。


  现在呢,很多律师就会说了,哎,惠律师,那么现在大连会议纪要精神,武汉会议纪要精神,特别是武汉会议纪要精神,会议纪要的这个内容,其实是限制毒品案件的智力型的范围,比如说,纯运输的一般不定死立刑。


  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当中,执行死立刑的,判死刑的范围主要是犯罪起意的一方,另一方一般不适用死立刑的。买卖双方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毒品的运输的人一般也不适用死立刑。这里跟数量无关,最新会议的纪要内容,其实大家一定看到了,跟数量无关,只要他是为生活所迫,那么一般是不执行死立刑的,但是现在我看到了好几份判决书,不但有我们省内的,也有省外的,甚至有一个运输毒品的案子。他自己从我们的边境运到我们昆明,那么运费只是六千块钱,涉及到毒品的数量是二十四公斤。像这样的案子,一样的判死立刑,而且主观上因为他带这个毒品是别人带货一起带上的,从这个我们边境带到昆明的。其实他是开黑车的,在路途上受约拉了一个人,那个人带着毒品到了昆明。像这样的毒品案子,其实当事人的辩解已经说清楚他是苦一点运费,并不知道这个人带的就是毒品。但这样的案子,按照大连会议纪要,还有武汉会议纪要的内容来说,这个是属于定罪都有问题的案子,但是这个案子定了,而且是死刑。第一被告,带货的这个人死立刑,他自己,那么死缓。那么像这样的案子,是非常典型的,也就是说从南宁会议纪要到武汉会议纪要三个会议纪要的内容来说,现在已经出现颠覆性的改变。那么也就是说,这三个会议纪要的内容,从重的一些规定,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在大量的使用。从轻、减轻情节的一些规定内容,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那么在逐渐逐渐的淡化,不用。特别是在主观推定这方面,那么现在司法实践当中,是大量的进行高纯度的推定。那么这样就使得我们的律师,我们的年轻律师在办理类似案子过程当中出现了难度比较大的状况。


  所以呢,今天这个课题就是我在司法实践当中看到的一些启示,那么我觉得有必要和大家,和我们群上的群友,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感受和经验。那么你现在不要说毒品数量小的案子,出现了那么多司法实践当中,从严、从重、量刑的问题,要是数量再大一点的,情况更特殊一点的情况。如果出现的涉案数量,毒品数量极大的案子,那么这一方面的情况就更为特殊,更为突出了。


  今天我的课题,就是对涉及极大数量的毒品案子的一种辩护思路,辩护心态。那么给大家做一些我的实践经验的分享。那么接下来,我跟大家来讲一下今天我要讲的这个案例的事实情况。


  这个案子现在嫌疑人抓到的是我的一个当事人,这个案子在整个法律程序上,只有我的一个当事人在案,那么另外涉及到的三个当事人,三个犯罪嫌疑人,他们是缅甸人,犯罪行为地也在缅甸,那么不受我们国家的司法管辖。我的当事人呢,主要是搞一些配方,把******合成甲苯的片剂,那涉及到的数量是八百七十公斤。我的当事人到了缅甸以后,在缅甸老板购到原材料以后,他帮助他们合成甲苯的这个片剂,那么一个星期就做了八百七十公斤。现在整个制作新兴******的工艺是越来越简单了。原来制作程序在四十个程序以上,现在做到病******的程序,也就是七个程序,那么再加一个物理混合的程序,也就变成了甲苯片剂,也就是市面上的小马。这个案子的案发是这样的:我们国家的公安部门,我们云南省一个地州的侦查队,得到我当事人到缅甸去制作毒品行为的线索,然后把这个线索通报给了缅甸的一个地方武装组织的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根据我方提供的线索,在那边把当地的三个老板抓获了,并且把抓获的情况也通报给我方。我方的侦查人员同时也到了缅方,对他们关押的这三个老板进行了讯问,并且做了讯问笔录作为本案主要的指控证据。缅方把所有的毒品颗粒物移交给了我方,我方就凭着这一批毒品颗粒物和缅方三个老板的笔录,作为这一个主要的指控证据,准备起诉我的当事人。这个案子接到以后,在我们律师来说,有很多的老律师,可能看到八百七十公斤那么大案子,头都是晕的,从什么地方着手,你看有物证,有人证,证据从表面上来说是没问题的,指控我当事人犯罪也是没问题的。那怎么找突破口?怎么找辩点?这就需要律师你大胆,你既然接了案子,那么数量的大小不重要,我就看这个案子,你的指控证据充分不充分,你的指控证据合法不合法,你的整个证据链是否是完备的。


  原来我办过一个九十公斤的案子,也是小马。在我之前,有一个年轻的律师,接了案件以后,会见了当事人,就被这个数量吓到,就跟当事人讲“叔叔,你这个案子数量太大,那么我没有勇气做这个案子。”后来当事人家属又通过很多朋友的介绍,最终找到了我,我接受委托以后,很好的把这个案子办完了,当事人、当事人家属都非常满意。


  那也就是说,接到数量极大的毒品涉嫌犯罪的案子,律师怎么办?不要惧怕,那么就拿我刚才的这个案例来说,首先,看程序违不违法。有很多的律师跟我说了,“哎呀,惠律师啊,这个案子是缅甸人在缅甸制作毒品,那么我们国家是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啊!”这个案子,我们国家有没有司法管辖权,其实我告诉大家是有的?你们大家一起细看一下,我们国家《刑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这一类犯罪涉及到我国公民,特别是毒品案子,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有管辖权的,管辖权没有问题。那么侦查管辖、侦查启动的程序有没有问题呢?接着,我研究的结果就是有很大问题在这个案子当中。那么作为侦查,这个侦查机关、办案部门启动的侦查这一个程序有没有问题,这是本案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一百二十七号,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的,2013年1月1号起实施。那么具体就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这个是在刑诉法修改了以后,他们配套做的一个规定。这一个规定第三百六十四条至三百七十三条规定了我们国家对这一类涉外因素的案子,启动侦查程序这个合法的程序、手续等等都有具体的规定,大家具体的我不说了,大家具体去查一下,我就联系本案,做一些具体的事例。


  刚才说了,我方得到了线索以后,我方的一个州侦查队,因为跟这个边境缅方联络比较方便吧!自己就进行了联络。他们认为这个案子就侦破了。其实,一个涉外因素案件侦查程序的启动,是有很严格的程序要求:第一,要在省公安厅备案;第二,到立案的程序,必须是我们国家的公安部。因为涉外案子,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按照我们国家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这个协议,还有国际惯例,它是这样规定的,两国的司法协助联络,必须是两国的中央机关对接。那我们国家的中央机关是谁呢,就是我们的公安部。缅方的这个对接的中央机关是哪个部门呢?是缅甸的司法部。那么做为一个地方组织的禁毒委有没有这个权限?我们国家一个州的侦察队有没有这个权限?没有。本案启动的侦查程序既不符合我们国家的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不符合双方国家签订的协议。这是关于启动正常程序的问题。因为侦查程序到现在为止,卷宗我全部阅过了,里面公安部的立案决定书没有,这就说明这个案子的正常启动程序他没有按照国内的这个规定来办,由于正常程序启动是违法的,我们就可以认为整个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所取得的指控证据,要按照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如果排除了,这个案子还有什么指控证据呢?没有了,对吧!


  这是第一点问题,第二点问题呢,这个案子,对方移交的这些物证,那么表面上来看,是没问题的,但实际上我的当事人,是通过一个星期做完这些货以后,回来国内了,在国内被抓了,那这些货,是在缅甸、缅甸老板控制下,那么这些货有没有问题?和我当事人参加制作的这批货是不是同一批货?就有问题了。


  这里呢,我再加深给大家介绍一下,移送过来的八百七十公斤的小马,其中有两个型号的,因为现在在缅甸,有一种是名牌,叫881,有一种是wy的,两种型号的。那么wy呢,这个价格比较低,是一般的货,那么881的这个型号,就是名牌。那么我当事人参加制作的,是881的,因为他懂881的制作配方,这个wy制作配方,是老板他们自己知道配方的,他们自己做了一批,做多批了,还不是一批了。然后,缅关呢把wy和881 从这一个缅甸老板的手里扣的这些东西全部都移交给了我方。我方呢,也不管881,也不管wy了,统一进行称量,统一进行毒品检材,得到的这个含量鉴定依据是7.9%到17.6%的这么样一个含量,因为他分的十多个检材, 去的十多个检材这个进行鉴定的。那么就是说,第一,从这一个就有突破口了,我当事人涉及到的只是881的。那么,wy的同时也混在里面,那么称量,一起称量,鉴定,一起鉴定,这个数量有问题。那么鉴定出来的可能881,我当事人可能制作的过程当中,881出了一点问题,他里面就根本没有含量,是吧?也就是说,毒品颗粒物的统一性就存在问题了,那这一个又是一方面的问题。


  那么现在接着跟大家讲一个本案当中最重要的问题,定性的问题,本案当中,我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所谓的制作毒品,必须是通过各种化学与药品,或者是生态的一些植物,然后把它制造成一种国家法律规定是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也就是说,你把普通的这个化工原料制作成有毒品性质的、有成瘾性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那就是制造毒品。那本案当中,它的制作过程是什么制作过程,可能刚才我讲的过程当中,细心的群友,可能注意到了,我说的是物理混合的过程,也就是说,老板买******来,这个******的含量我们大家都知道,都在85%以上的含量。那么我的当事人只是买了一些不属于国家禁止的一些事物添加剂,比如说香精,食用胶。还有一些辅助的植物,包括海草等等这些它们混在一起。然后把******打碎了,然后把这一些辅助的物品打碎混和在一起,最后稀释,然后成型,烘干,就变成小马。那个小马的含量一般是多少呢?一般就是5%以上到20%以下,就是小马。实际本案涉及到的它只是把******打碎稀释以后,然后通过各种添加剂,这些添加剂,我仔细地查过,没有哪一项是国家的违禁品,都是普通的一些食品用的添加剂,本案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有一个混合的物理过程。这个混合的物理过程是不是犯罪呢?我们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呢?那么我们来看看规定是什么,那么规定是,你制造的是毒品性质的产品,另外一个是成瘾性提高了。那么我们当事人做的这个东西,一个******和小马,俗称的化学名,就是甲苯。那么,******的含量是都在85%以上,它纯度比较高。那么小马的就是在10%左右,那么本案涉及到的也是两批货,881和wyd 混在一起。那鉴定出来的呢,就是百分之七点多到百分之十七点多,含量降低了,从理论上来说呢,含量降低,,那成瘾性也就跟着降低了,那么社会危害性也降低了。那么从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说呢,这一类行为,现在要找到它是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没有的。那么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那是不为罪的,那就是我们国家的新刑法的第三条规定,是很清楚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是吧。那么本案就出现了这一个,找不到法律依据。比如说,我们以前办的案子当中有很多案子是这样的。海洛因案子,比如说,这个贩卖的毒贩把海洛因拿来,海洛因本身是70%的含量,我就拿来用一些辅助的一些材料,把它打碎混合起来,提高重量,达到谋求暴利,谋求更多利益的一个行为。那法院判案子,是不是判他制作毒品呢,在司法实践当中从来没有过。那么有就是他掺假,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掺假,这个行为最终还是按贩卖来处理,没有说按制造毒品来处理的。 所以这个案子定性是有问题的,那我找不到法律依据啊!是吧,我律师找不到,公安机关也找不到,公诉人你来找。最终法院要定刑的时候,你还要找法律依据,找不到,那我的当事人按照刑法第三条的规定,他必然是无罪的状态。那么这是定刑的方面。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合法性的角度方面来说,这个问题就更大了,按照涉外案件的证据的合法组成的程序要求是这样的。如果说涉外证据的交换,必须是:第一,要有翻译,要有合法资格的翻译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了以后,要经过双方大使馆的认定,他们的见证认定了以后,然后交给双方国家,获得双方国家的最高的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来进行移交。


  那么我们这个案子遇到的情况是什么?第一,翻译人员有问题,对方是一个武装组织,是克钦邦,是属于景颇族,景颇语言,那么他们就在我们国内的边境找了一个懂景颇族语言的人进行了翻译,那么我们这边出去的文件也是这个人翻译。缅方拿过来的文件也找这个人翻译,翻译出来以后,那么直接就作为指控证据用了。这个显然不符合翻译证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不符合我们国内法的规定。这一类翻译文件,怎么样使用,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大家有兴趣自己去细翻一下,我讲课的特点呢,大家听过我讲课的人也比较多了,你们都知道我讲理论方面讲得比较少,讲实际的东西比较多一点。 这一个是关于证据方面的,这一个来往的一些文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在双方的地方司法机构备案,像我们国家就是要在司法厅备案。司法厅要报到公安部去,公安部同意了、确定了,才有法律效力。证据方面的问题说这么多。接下来呢,跟大家说这个取证的合法性问题。


  那我们这个办案机构,派了人员到缅甸去,对所谓的三个老板进行的取证,而且笔录都是“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直接是审讯的那样一个形式做了笔录,在去之前,他们就是这个经办部门,就打了一个函给缅方,地方警察得知一个缉毒委员会说我们要派人过来取证,那么对方附了一个函------同意。那么我们国家的这个侦查人员,就去了这个缅方,在缅甸的国家里面。那么在缅甸,就是通过缅甸的这一个地方警察的配合,对这一个所谓的三个制造毒品的老板的进行了深入的审讯,审讯了以后,拿回来的笔录作为主要的指控证据。我们看一下,从形式要件上来说,这些证据有没有法律效力?那显然是没有的,对不对。三个缅甸人的身份真实性怎么确定?你去取证的人是不是这三个人?是不是就是当时客观存在的三个老板?这些问题通通都确定不了,因为是在缅甸,没有任何见证的手续。那么这些讯问的证据,没有任何合法的手续。比如说,双方的最高中央机关是否互相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这个工作的安排,是否进行了这个证据的翻译,这个证据的确认,双方大使馆、领事馆是否进行了确认,都没有。那就是我们国家的执法人员到国外去执法,那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那么取出来的证据显然是没有合法依据的。那么在法庭上,这些证据的性质是什么?那显然是非法证据,显然应该排除,对不对?


  那现在我们再来看一看本案当中的整个证据的结构是什么结构。我的当事人,刚才,还没介绍到这里,现在跟大家介绍一下,我的当事人呢,在整个被控制、被刑拘了以后,他的口供呢基本是稳定的,他承认了自己受缅甸老板的这个要约,然后给他一定的报酬,那么他到了缅甸,跟缅甸的老板,利用了缅甸老板买来的这些******、其他需要的一些物质进行了物理混合的过程。通过这些物理合成过程,制造的881的这一个小马,881品牌的小马。这些过程,他都承认。那么和我方警方到缅甸去取的证基本上是吻合的,那只是表面现象,如果说把这780公斤物证打掉!如果说把我方警方到缅甸去取的证打掉,那么其实本案就只存在了我当事人的口供、笔录。那这个口供、笔录在法庭上是什么性质呢?那么这一些笔录,从我们刑辩律师的眼光来看,它就是孤证状态,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当犯罪被告人的承认的口供,没有其他旁证能够证实,是不能够定罪量刑的。所谓的旁证,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旁证,而不是非法无效的旁证。本案从表面上来看,侦查部门也好,侦查部门所取得的这一个证据体系,从物证到口供,均是具备的。那表面上来看,这些证据似乎是环环相扣的,有物证,有参加人的、其他人的口供、笔录,有我当事人的笔录,而且是完全对事实承认的笔录。但从表面上来看,这一个证据链是完备的,其实通过刚才我说的这些情况,大家就应该看到了,我当事人的笔录,那是孤证。如果说没有其他的旁证,合法有效的旁证证实,那么要定我当事人的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法律恰恰就不能定罪量刑。所以这个案子呢,涉及到的数量是特别巨大,八百七十公斤。那么在我的办案史当中,也是最大的一个案子。可能以后也很难办到比这个数量再大的案子。那么作为经办部门来说,他们成立以来,也是办的最大的一个案子。那么这个案子呢,到目前为止,我的以上的整个辩护思路已经形成,在办案子的过程当中是没有压力的,因为有那么多问题。涉外的案子研究了以后,需要的这个合法有效的一些程序上的问题。那么这些问题给了我辩护思路重大、强大的支持。一个案子有那么多辩点,从事实辩,定性辩,证据辩,空间都非常大,数量也是特别巨大。那么像这样的案子,要从细处辩,研究、掌握控方的不足,特别是违法的问题,证据无效的问题。那么这一个案子呢,总的来说我的思路,打什么?那么大的数量,那么现在似乎表面上是人赃俱获,如果说能够定罪量刑的话,我的当事人脑袋是搬家了。那么现在打什么?打无罪,起码来说,最少来说要打到立罪从轻吧,因为现在整个禁毒的情况,对这一类事情,特别是制作毒品,其实比运输毒品、贩卖毒品、走私毒品的案子要少的多,因为这些都在境外在做,肯定的,我们国家的司法管辖有很多不便。


  今天我的讲座,和大家分享就到这里结束,现在我把话筒呢交回到我们的金牌主持黄律师手上,请黄律师出场。


  黄允:而事实上他立罪从轻的辩护观点的由来,正是我们老祖宗留下的“求其上,得其下;求其下,得其下下”,这样一个文化瑰宝的深刻体现。


  合意制造的案子并不对,制造毒品的案子并不多,那么像这个案子又是这一个州,建绩以来,公安建绩以来破获的最大的一件案子。而且,我们的经办部门冒着生命危险,冒着违法的一个情况,到了缅甸去取证,因为这个案子案发的时候,刚好缅甸那边是最乱的,缅甸政府军还和克钦邦的地方武装在打仗,那么缅政府军要收复这个克勤邦。他们是冒着生命危险,把克勤邦的这个敌友锐气,来进行的取证,也冒着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可能他们其实也意识到了取的这一些证,可能以后在有效性方面是有问题的。但是,他们已经花了很大的决心,下了很大的决心,花了很大功夫去取得了这些证据。而且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那么由于案情重大,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了。像这样的案子,直接要给当事人达到一个无罪释放,无罪的一个结果,那是相当相当不容易的。如果能够定罪量刑,那么我当事人是脑袋必然是搬家的状态,所以我们律师,一定要考虑在这个案子当中,一定是以立罪从轻的方式来帮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才能达到一定好的效果。直接的辩护也不行,直接无罪辩护,那么这个效果肯定也是很差的,所以能够达到立罪从轻,这个案子实际上效果就非常好了。如果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最终法官能够通过本案的审理,通过我的辩护,能够接受我的无罪辩护的观点、事实问题、征集问题、适用法律问题、定刑的问题,如果都能够接受,那这个案子无罪结果出现,那这是最好的结果。但是我们现在不能够光盯着最好的结果去工作,一定是要多方位的去进行工作,分析给当事人,有一个较满意的,或者有效的辩护结果出现。


  那这个案子呢,跟大家说到这里,一句话,就是律师在接到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案子的过程当中,不要去被数量所吓到,一定从事实方面去研究,从证据方面去研究,从适用法律方面去研究,最终还可以从量刑的可罚性程度来进行研究,律师其实辩护空间是比较大的。那么,其实要细讲呢,这个案子还有很多问题,比如说,这个毒品颗粒物的交接过程,交接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问题,这个毒品颗粒物的称量、鉴定、保管等等这些方面的问题,还有量刑的合法性的问题,等等问题。都有存在的,这个辩点是比较多的,那么这里呢,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跟大家细细来分析了,主要以上的几个方面,那跟大家分享一下。接下来,还要留下时间给我们的重量级的点评嘉宾,给大家带来在在办案过程当中更有利的,更有效的一些经验。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能带来好的方面的效果。


  一个优秀的辩护人必须不能是一个优质的建筑队,而只能是一个优质的、优秀的、高效的拆迁队。过去的一个小时的时间过程当中呢,惠君琦律师以八百七十公斤毒品案件为切入点,从事实、定性、证据三个方面娓娓道来,给我们大家提供了办理数量较大,甚至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些思路。我们不得不说,在他的辩护思路的运用上,充分地体现了我们老祖宗留下来的文化瑰宝,即立罪从轻。而事实上,他立罪从轻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的由来。


  我们不得不说,在这样的案件的辩护上,惠君琦律师的辩护策略是一种勇气,更是一种智慧。由于今天晚上的点评嘉宾是我们大家都已经仰慕已久的钱列阳老师和计时俊大律师,因此我就不过多的占用大家的时间,接下来呢,让我荣幸地介绍一下我们今天晚上的两位点评嘉宾。点评嘉宾钱列阳律师-------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荣誉教授。对于钱列阳老师的认知,大家可能从众多的信息渠道已经获得了非常丰富的信息,甚至我们微信群里,有很多朋友呢是钱老师的,学生,钱列阳老师的朋友,那么,在这里呢我不再过多的介绍钱老师,希望钱列阳老师的点评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收获。接下来介绍另外一位点评嘉宾。另外有一点嘉宾,是来自于上海的计时俊律师,上海的计律师,任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律师协会社会公益与法律援助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黄浦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优秀律师,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导师,上海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员。介绍完两位点评嘉宾之后,让我们首先有请出钱老师为我们做精彩点评,有请钱老师。


  

  钱列阳: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很荣幸有机会到这来做点评。但是,说句实话,我毒品案件前些年办,这些年我一直没有办,所以,对毒品案件,我真的没有资格站在一线的惠律师和在座各位律师来做点评,所以我刚才,实际上是在努力的学习这个毒品案件的办理。我也是确确实实对于这方面长了很大的见识。所以我,把我学习的一些体会和我的一些个疑惑,我想说出来,所以绝对不敢点评,只是谈谈学习体会。


  首先,惠律师,花了很大的工夫研究了这个毒品案件,我真的很佩服他对于毒品的制作过程,对于******的制作的过程以及在这个缅甸方面和中国接壤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这些问题都有了很深的研究,我觉得这是非常宝贵的经验。他的辩护思路和辩护心态非常值得我们学习。他在这里头着重提到了一个武汉会议纪要,也就是说纯纯粹粹搞运输的就不判处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其他地方,纯纯粹粹判处死刑的还是不会被判处死刑。很惭愧没有在认真学习过这个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但是我相信,惠律师刚才所谈到的这个对于八百七十公斤毒品的运输来讲,是不是会把它看成死刑,我觉得是本案很重要的一条。 惠律师,在他的这个讲课的过程中,谈到的几个问题,一个,是中国和国外的这个业务上、侦查业务上的合作需要中央一级,也就是我们的公安部和缅甸的司法部。那么也就是说我们省里的下属,州一级的警察机关是不能够跟当地的合作的,需要经过上面的授权,不然的话直接启动正常程序,没有公安部的批准,应该是不合法的。我觉得他的这个观点很准确的指出了我们基层缉毒机关侦查中在法律上的疏漏点。


  其次,他就讲到了我们的警察直接到境外去进行讯问,取笔录,没有经过我国驻缅甸使领馆的认证,这样的笔录拿回来到法庭上用,这本身也违反了规定。那么我觉得惠律师,把这第二条也就是具体的笔录作为证据使用,境外证据直接拿来使用的这个法律上的违法性点出来了。


  这两个问题啊!我觉得惠律师讲的都非常准。惠律师认为被视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果排除了以后就只剩被告的口供了,但是我想向惠律师请教,也向各位专家们请教一个问题是什么呢?是这样的两个侦查启动程序上和在这个直接在境外取证,这样的问题,它属于瑕疵证据还是属于非法证据。在我国现行刑诉法法律中,其实对于非法证据,我的理解,它是比较窄小一个面,主要限于刑讯逼供,柔性,而对于瑕疵证据,面却非常的宽,所有证据中存在瑕疵的都可以统称为瑕疵证据。对于非法证据,毫无疑问,只要确定为非法,一律排除。但对于瑕疵证据,法律上的规定是可以补证、补强。那么当惠律师如果你在法庭上把这两个证据的瑕疵的问题提出来以后,有没有可能检察机关会通过公安部出一个证明,出一个情况说明,因为这毕竟是八百七十公斤的毒品。出一个说明,然后州警察机关,出去取得笔录,我国的使领馆再补充一个什么样的说明,有了对这些瑕疵证据的补正、补强,法院有可能会继续采取。所以你刚才看到的这两个很准确的问题,它到底是瑕疵证据还是非法证据,我觉得这是我作为外行,我纯纯粹粹提出问题来,请各位专家来思考,来评判。


  这是我想讲的两个程序问题,再讲一个实体问题。惠律师,在那个讲到了******,然后小马呀,海洛因啊,有不同的含量,然后881是高级的,wy是一般的,这些个含量从7.9到17.6百分比都不同,这里说毒品相关人员在这里进行了稀释,把一些合法的东西拿来和这些毒品进行的稀释。那么这样的一个稀释的过程,到底是一个制造、再制造的过程,还是一个单纯运输的过程,这就值得探讨。换句话说,运输没有死刑,制造有死刑。对于这些个毒品,高浓度的毒品的二次稀释性的操作会不会是一个再制造的认定,反而把被告人送上了断头台。如果单单纯纯的一个运输,浓度无论多高,无非是判量刑上的轻重而已,所以对于这个稀释的过程,到底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认定,这个我也不懂,提出来供各位专家,请教各位专家探讨。


  最后一点,本案的法律适用,那就说武汉会议纪要如果坚持认定只要是单纯的运输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假如说是这样的话,那么惠律师,你在这个案子里头能不能用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论八百七十公斤还多少公斤,它都是一个纯粹的运输,没有制造,没有再生产,没有再加工,然后这个实体上能不能锁住他完全符合武汉会议纪要精神,从而救被告一命。所以我觉得在这个案子辩护的重心点、突破点上,我也有些不成熟的、完全是班门弄斧的想法,供您探讨。


  最后一条,如果你要让法官能够疑罪从轻的判,你一定要给法官一个理由和台阶下。如果法官没有疑罪的问题,他不把这些证据排除,这个案子根本不是疑罪,这个案子它运输毒品就变得很清楚,只剩一个,不是事实问题而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对武汉会议纪要的把握是不是比本案的证据更加重要。所以,对于这个案子的事实辩护,还是法律适用的辩护;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是疑罪从无的判,还是严格依照立法精神的判,我觉得这是我想请教各位的问题。


  好了,我班门弄斧,真的是毒品案件的外行,所以我把这些问题向惠律师请教,也向各位专家们请教,提出这些问题来,我就说到这里,不再耽误大家时间了,谢谢大家。


  黄允:思想上的交流和碰撞终归是有益的,那么我想钱列阳老师的点评也给我们大家提供了一些思考的机会,这些思考的机会,终究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益处。接下来让我们有请来自上海的计时俊律师进行精彩点评。计时俊律师,曾经在法国留学十多年,他是一个身上洋溢着法国人的浪漫和律师身上应有的正气的这样一个优秀的律师。那么接下来,让我们来提前体验一下计律师身上的诗情浪漫,有请计律师点评。




  计时俊:刚才听了惠律师这个讲座,然后又听了钱列阳大律师的一个点评。钱列阳老师说,他都不敢去点评,那凭着我计时俊,那确实来点评的话,也是够胆大的,所以我也不敢说我是点评。


  惠君琦律师:我这里我再补充说一下,本案不涉及运输毒品的行为,只涉及到制造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这个在缅甸制造出来以后呢,是由缅甸的老板负责贩卖。那么运输,贩卖运输,我当事人其实都不参与的,那么运输方面的运输毒品这一个方面,就不存在。


  计时俊:我平时也做很多的毒品案子,但更多的是一些法律援助的毒品案子,从来没有听说过有个八百七十公斤的运输毒品案或者是贩毒超过2公斤以上的案子。在上海,只要贩毒超过1.2公斤,理论上来说就可以判处死刑。所以各地对于刑法的适用,对于这个刑法里面标准的适用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但无论怎么样差异,我们通常辩护的手法,对毒品犯罪总是说,有引诱,总是说有数量上的不同,或者说有纯度的有不同,或者简单说是初犯、偶犯,因为生活所迫等等这样的一些角度去辩护毒品犯罪。但在惠律师辩护当中,我们却可以清晰的看到,惠律师他不仅了解毒品是什么,而且他还知道毒品是如何制作的,有几个流程,而且知道这每个流程过程当中毒品的名称以及所相对应的,这些法定的法则等等。我同样对钱列阳大律师刚才所提出的关于将毒品进行稀释的过程是不是个制作的过程,我也想向惠律师请教的。我也认为一个将禁毒的毒品进行稀释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再制造的过程,或者说是一个做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那么无论怎么样,他都是个制作的行为,不敢说他是制造,但他至少是个制作行为,那么这样一个制作的行为,如果我们对这一点继续多加评判的话,是不是会引导法庭在运输毒品不能成立的时候,或者说在其他地方都不能成立的时候,给他定个制造毒品罪,那会影响、引导法庭对这个犯罪嫌疑人做出一个很不利的判决罪。这点来说,可能是不是还要真的考虑下?


  另外,惠律师办案子呢,我以前听过他别的讲座,他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有丰富的毒品犯罪的知识,像大连会议、武汉会议这些内容,他都信手拈来,随口就可以讲好几条,那么这些东西是我们要学习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毒品犯罪还是什么犯罪,一定要具备专业精神,这个专业包括我们本身对这类犯罪的知识、知识点,也包括我们相应的技巧。你看惠律师讲到了其中的程序方面的问题,讲到了司法部跟两个国家之间国际联合的问题,讲到了中国警察到国外去采用讯问笔录,还询问笔录,还是不是受过委派才能出去这些细节上问题,这些技巧,这些程序上的把握,一系列证据上的把握,这是我们一般律师所不能比拟的,也是我们认真学习。


  总而言之,如果要成为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一定要吃透案情,而且一定要抓住重点,而且要用准法条,这几条是我们真正应该理解和适用,而且能够像惠律师进行学习并且与大家进行共勉的。至于疑罪从无,我认为在证据链相对来说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还是不需要做坚强的无罪的辩护,还是要从疑罪从无的角度,或者是从证据的瑕疵角度上讲,在肯定是犯罪的情况下,可以做一些从轻的一些辩护。


  这就是我今晚上一些浅薄的观点,需要与大家一起商榷,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样一个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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