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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之共享属性和刑法关联及合规” 刑事研讨活动在德恒(广州)举办
发布: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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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经济之共享属性和刑法关联及合规”刑事研讨活动,在广州市珠江新城高德置地(秋)广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办,有来自广州市的二十多名刑事辩护界律师、著名大咖共同参与研讨活动。


  2019年3月1日(周五)下午,在广州珠江新城高德置地(秋)广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所,举行了德恒广州刑事第6期|公司辩护联盟线下第42期刑事沙龙活动。活动的主题为:共享经济之共享属性和刑法关联及合规。活动由德恒广州律师所律师、法学博士李平龙主持,由德恒广州律师所业务合伙人、德恒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生张元龙主讲,德恒广州律师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吴国权,刑事辩护界著名律师、金桥百信律师所廖莘,德恒东莞律师所刑事领域负责人江永乔,广信君达律师所刑事一部秘书长谭伟雄共同参与点评和研讨活动,广东红棉王小强律师、德恒广州宋善毅、陈钢龙、傅盛安律师、叶青、黎智鹏等同仁,广州龙海涛律师及企业界代表,共20多人参与了研讨活动。



  张元龙律师主讲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讲述共享经济的由来、发展、概念和特征、属性及案例,第二部分是共享经济的“共享”属性,第三部分是“共享”属性和刑法关联,第四部分“共享”属性之刑事合规。


  张元龙律师在讲座内容中谈到:共享经济,是近几年国家经济发展领域的热词,尤其在2014、15年期间,有关共享经济和分享经济的创新和发展问题,在相关国家经济会议和官方主流媒体上频频出现。这几年来,共享经济得到较大程度的发展,以网络为依托、运用网络工具,软件技术开发越趋成熟,智能化搭建的线上平台不断出现,甚至到了“井喷”状态,不乏有的平台或模式出现了较大程度发展,取得了让人惊叹和瞩目的成绩。共享经济平台,对于整合线下闲散物品、资金、劳动力,让人们公平享有社会资源上,对于扩大社会就业,以及实体经济融合、带动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征、属性,社会经济和法律理论界,也不断在探索和研究之中,国家立法上,也是不断观察和跟进之中。对此,张元龙律师根据自己搜索的素材结合办理案件、自己的研究,对于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但是,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在部分领域,诸如共享对象或链接方面出现的刑事法律问题。例如:A、有的是共享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领域的问题,例如: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单车、汽车被盗窃问题等;B、有的是共享对象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链接出现的问题,例如:消费资源共享问题,每个人都有消费的需求和权利,将每个人的消费权利整合起来,成为一种社会资源,让广大消费者都参与进来,转化为共享,投放利益之间链接出现的问题;又如:钱的共享,将钱作为共享对象,搭建P2P平台,定性为中介性质,让社会上的闲散资金调度到有资金需求的创业方上来等,共享链接时出现非法集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方面的问题;C、共享经济模式运行中出现的阶段和环节上问题,例如:有的模式或企业创立初期即以违法或犯罪为目的,应该予以否定;但是,有的模式或企业创立初期合法、正当经营,中途异化,滑入到违法或犯罪之中的;还有的模式或企业合法、正当经营和违法、犯罪两者兼具等如何引导至合法经营上来等方面问题。


 张元龙律师认为,这些问题,都需要理性去看待、辩证分析,认真思考和厘清它们的各自问题原因与解决路径,在发展中去解决他们因发展存在问题,肯定和认同积极的一面,否定和引导不利于社会的一面,这里面最主要就是企业内部合规。当然,外部环境上政府监管、有效监督,提前介入、提出预警,引导有一定规模、有前景企业至健康发展之路上来。


 张元龙律师在第三部分讲到了,以融资平台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搭建消费返利领域、销售环节创新领域为角度,谈到这些共享模式和刑法上关联问题,通常是在共享模式网络链接上出现问题,将模式开发设计成了吸收资金或传销类型,没有将“合规”植入到企业运营管理重要环节之中,对于合法和违法边界上资金投放比例出现“异化”“偏离”,导致走向违法犯罪。张元龙并举出案例予以说明。在第四部分,谈到了这些领域企业合规和有效防控犯罪方面的方法问题。这些需要结合平台具体性质和特征,运营领域、问题环节结合刑法罪名行为与结果及因果关系判决等,来分别制定不同的合规和防控对策,例如对P2P平台防止非法集资“滑向”,在平台搭建销售产品上从计酬关系、层级和人数上防止“滑入”传销犯罪领域等问题。



  法学博士李平龙律师,结合自己的认识,对于主题提出了几个问题,也谈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其中,提出共享的对象和范围上,目前常见的是共享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之类的,那么对于物品之外的,例如资源或某种概念、能否成为共享对象,并抛砖引玉,引导大家作出研讨。


  进入点评环节,参与点评人员,分别结合自己专业特长和对主题观察与研究情况,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分析和交流,提供了真知灼见意见,为主题研究丰富了宝贵的素材。




  德恒广州所吴国权主任,结合自己多年来在金融领域办理案件和操作诸多大盘法律运营,谈到自己的观点,认为一些模式和平台创立时提出的设想和目标,在中途变味了,出现“异化”情况。有的平台将“共享”变成了创立人“独享”, 其它参与人员不仅没有享受成果和受益,反而成了“贡献”金钱,中途“共享”变味了,这是值得思考的,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提前刑事合规,自觉遵纪守法,政府适度介入、监管很重要。




  金桥百信廖莘律师,谈了自己对主题的分析和看法,廖律师谈到部分领域平台或企业创立初期,都是为了经营一门正规生意,为了做出自己的一番事业,但是,往往中途看到资金大量的涌向自己平台,在自己完全控制之下时,便开始经不起金钱的诱惑,甚至有的运营方想着如何将资金占为已有,出国潜逃,没心做事业。那么,这些问题暴露出来,值得分析,一是平台成立初期,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于人们是不是有意义的,值不值得提倡创立和运营;二是平台成立初期是有意义的,中途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如何合规问题,并且谈到自己的一些建设性意见。廖律师同时举例了自己办理的深圳某网络虚拟货币涉嫌犯罪一案件,该虚拟货币确实存在到正规交易所交易问题,但是,在模式运营和持币会员与会员之间利益连接上,就出现问题了。对于案件事实,公安侦查部门和律师之间存在不同看法,是趋向于网络诈骗还是传销犯罪上,认识不同、及后续如何解决的等内容。




  德恒东莞刑事领域负责人江永乔认为,具体在模式存在问题和刑法关联上,还是要看模式存在问题的环节,来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当立法上存在解释不清楚时,应该作有利于当事人、有利于企业创业者的解释,最大程度的保护民营企业家等内容。




  谭伟雄律师在研讨中,谈到了共享经济原本是以网络为力量,为了提高信息匹配程度和行业运营效率出现的,但是,经济实务中,出现了利益追逐问题。一些人为了追逐利益,将原本很好的东西、对社会有益的创新活动,用来作为违法甚至犯罪活动了,或者是运营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这和传统违法与犯罪不同,就可以作为,这些都是需要个人和企业作刑事合规。





  之后,进入到下半场研讨环节。由广东红棉王小强律师,德恒广州宋善毅律师、陈钢龙、傅盛安律师、叶青、黎智鹏等同仁,广州龙海涛律师及企业界代表,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真知灼见的观点和意见。有的参与人员也向主讲人张元龙律师提了问题,并由主讲人或点评人作了回答。


  整个下午的研讨沙龙活动,各位与会人员紧扣主题畅所欲言,内容丰富而详实,并且将共享经济领域中涉及刑事法内容问题结合司法实务经验,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探讨,将一些问题升华为合规领域的律师智慧。下午的研讨活动,为主题研究提供了宝贵而丰富的素材。至此,共享经济之共享属性和刑法关联及合规刑事研讨沙龙,取得圆满的成功,达到预期成效,收获了成果。



“共享经济之共享属性和刑法关联及合规” 刑事研讨活动在德恒(广州)举办  http://blog.sina.com.cn/s/blog_ead92e930102ybv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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