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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张元龙律师在湘大东莞校友会主讲“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务
发布: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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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只有猛龙过江,逐渐做大,当业务膨胀或铤而走险接近可能触犯国家的刑法权益底线时,才可能谈防控;有或接近“切肤之痛”时,才能有真体会。



       2016年11月12日上午,应湘潭大学东莞校友会秘书处邀请,我所主任张元龙律师在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百安居湘大东莞校友会活动中心,就主题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务”举办了一场讲座活动。湘潭大学东莞校友会会长张伟星、副会长斯乐克电子“U盘大王”徐作为,秘书长鸿鹄实业投资副总王志阳,玖富实业刘总,李景春等企业家、优秀校友到场与校友们一道全程听课,并与参与了互动。
讲座开始先由到会的湘大东莞校友们自我介绍,加深认识,彼此之间增进了解。之后由张元龙律师主讲“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务”内容。张律师针对主题,主要阐述了四个方面观点。



       一方面谈注意区分刑、民之间区别,不能搞错。民事调整的平等主体(个人、法人和组织)之间财产(物权)关系、人身关系之法律规范,“对物不对人”,刑事“对人又对物”涉及到与人相关是蹲监狱的,由刑法、刑事诉讼法调整,以及民事上升刑事之转换,与行政案件之区别等。

       二方面是摒弃“重民轻刑”之传统观念。在风险上,谈到只有与风险有关、挨边的,业务膨胀或铤而走险接近悬崖峭壁时,方谈防范。改革开放取得的成就,企业家为了放大赚钱利润,不惜铤而走险,出问题后,仍以“潜规则”意识开道,拿钱消灾,四处找人。须不知,经济发展到今天,社会与行业之规范,原来之方式行不通等等。



       三方面谈防什么?就具体的防控上,要根据企业自己经营范围和类型而定,在经营业务上,可能涉及罪名,其中刑法分则第三章就几十个罪名,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罪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犯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特种物品罪(有十多种);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企业行贿罪,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等;对外关系上常见可能涉及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与员工关系型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企业家个人注意上,人身侵害之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等。并就亲身经办之东莞企业家、人大代表股东内斗之涉犯罪案例,作了讲解。

       四方面谈怎样防?防范刑事法律风险,身边有顾问,当然最优,对事件提前布局,合理安排,预警防控;聘请专业律师,做到三个合一;建立企业完善之制度与企业家自己应是半个专家,从而做到胸有成竹、心中有数、触而不乱。
演讲结束,由本律师所向前副教授,对此次主演进行了精彩点评,向前副教授点评同时,更多从法理角度解读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并谈了自己实务看法。之后,参与讲座人员积极与主讲人、点评人对该次话题进行讨论和交流,并提出了下期针对“某个具体罪名”之防控上进行讲解。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讲座圆满顺利结束。最后校友们还共进了午餐,进行了更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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