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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涉嫌走私犯罪及企业合规
发布: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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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涉嫌走私犯罪及企业合规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根据交易主体与交易方向的不同,跨境电商可以划分为跨境进口B2C电商、跨境进口B2B电商、跨境出口B2C电商及跨境出口B2B电商等不同类型。


目前,跨境电商发展面临着诸多问题,例如关税征收不明确、支付体系不成熟、物流配套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等。刑事风险亦如影随形,本团队对当前司法实践中跨境电商涉刑的情况进行梳理,以期正在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商公司能够正视此风险,从而能够促进合规经营,有效防范犯罪。


一、背景


跨境电商是从传统外贸发展到外贸电商,再进一步发展成为跨境电商的,跨境电商发展至今,也不过二三十年的时间,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提升,跨境电商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据《人民日报》,2020年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1.69万亿元,强势增长31.1%,其中出口1.12万亿元,增长40.1%,各项指标均创新高。跨境电商产业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引擎。


跨境电商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国家扶持政策的不断加码。


首先是综试区的不断扩容,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五个城市成为第一批试点城市,正式拉开国家对跨境电商探索试验的序幕。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商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迈入“新纪元”。2020年,外贸行业受疫情打击严重,国家推出多种政策予以扶持。2020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设立59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基础上,再新设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其次是在海关监管方面,2020年6月,海关总署推出了跨境电商B2B出口新政。海关增列“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监管代码9710)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监管代码9810),自此,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到了简化申报和便利通关的优惠,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迎来了换档升级的全新时代。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表示,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二、跨境电商涉罪情况简析


随着行业的爆炸式发展,跨境电商涉刑的信息也屡见报端。本团队使用北大法宝作为检索工具,选择案由为刑事案件,并以跨境电商作为关键词搜索,共获得158篇刑事判决书。筛除其中与跨境电商业务无关的犯罪,例如被告人为跨境电商职工、人身犯罪地在跨境电商公司等情况。共得到判决书104例。其中位列前三的犯罪分别为:走私罪(43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1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8例)。


由检索结果可以发现,除了普通电商企业通常可能涉及的罪名(如本团队深耕的另一大罪名电商传销犯罪)外,跨境这一特点带给跨境电商企业的显著影响是走私犯罪的高发,本团队尝试对目前检索到的跨境电商涉走私犯罪判例进行解读:


(一)跨境电商走私犯罪中最常见的走私方式是伪报型走私。


伪报是指行为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或物品时,对货物、物品的品名、价格、数量、原产地国别、贸易性质等作虚假申报,企图偷逃税款,逃避国家进出口监管的行为。 例如具体在跨境电商走私犯罪中,伪报货物贸易性质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将并未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发生实际交易行为、本应以个人行邮快递方式申报进口的邮寄物品,伪报成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购买、并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方式申报进口的物品,从而获得税费优惠。另一类常见的伪报型走私方式则为伪报价格,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隐瞒真实支付途径和方式,利用伪造的商业单据低报成交价格,以达到逃税的目的。示例如(2020)粤07刑初65号、(2020)粤刑终892号等。


(二)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常常呈现集团作案。


由于跨境电商经营业务可能涉及了电商平台企业、国内外物流企业、代理报关企业、货主等多个主体,其案情往往较为复杂,以(2020)粤刑终892号为例,刘某负责参与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参与组织人员伪造跨境电商订单、支付单、物流运单等事务;林某以包税形式在香港承揽奶粉交由新*力公司走私入境,并在国内收货;江某在没有实际派送货物的情况下,为新*力公司走私活动提供某快递公司的空白快递单号,并向海关虚假报备新*力公司提供的进出保税仓库的车辆等,最终以上主体均被判处走私普通货物罪。集团作案通常意味着案件周期的延长和刑事辩护难度的增大。


(三)跨境电商走私犯罪常常同时构成单位犯罪。


在处罚跨境电商走私犯罪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处罚单位本身。在(2020)粤07刑初65号、(2020)浙01刑初66号中,行为人除了以自然人身份走私普通货物,还以公司名义实施了走私行为,相应走私利润也归属给了其所在公司。这些公司最终被认定为构成单位犯罪。实践中,有一些企业家误以为公司的“有限责任”同样适用于规避刑事责任,误以为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活动,所得利润并未直接归入自己口袋,便可避免相应的责任。这样的做法其实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最好能够做好合规工作,防范风险)。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其次,即便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依然无法实现其希望隔离刑事风险的愿望。


最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如企业被认为涉嫌单位犯罪,其账面财产以及各类资产亦会被冻结。如果企业最终被法院判决构成单位犯罪,还将要面临巨额的罚金刑。


三、跨境电商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综上,走私犯罪是跨境电商面临最为严峻的刑事风险。对此,作为跨境电商企业,应当积极建立自身的合规体系,主动应对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具体而言,就是要:


(一)健全规章制度,并以严格标准开展自查工作,防范走私犯罪。


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身关务作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根据跨境电商货物、支付凭证、相关单证的流转流程进行审查,确保物流、资金流、业务流的一致。2018年12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2018〕194 号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内容,包括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从刑事法律的角度讲,在跨境电商企业或员工对二次销售的情况存在“明知”时,亦有构成走私犯罪帮助犯的可能。


(二)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合规管理体系。


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与预警机制,可以使用风险矩阵(riskmatrix)或风险热图(riskheat map或riskmapping)等工具,有利于全面系统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对于典型性、普遍性和可能产生较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发布预警。常见的合规风险评估工作的第一步是识别企业的固有风险,如超出许可范围、进口模式适用错误等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预警与回应机制。对此,笔者所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所刑事专业团队就专门设立了“电商企业经营合规项目组”,是专门针对电商企业近年来因涉案程度大、风险系数高设立为电商企业经营刑事合规及风险防范的项目组,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为好几家大型电商企业、跨国平台帮助建立了合规体系。其中,有“学某某商”“足某健”等发展很迅猛,企业还可能上市。


(三)重视数据合规工作,防患于未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于跨境电商企业数据合规是电商企业所面临的重要议题,而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如何参与数据合规治理也是近年来刑事合规理论研究的热点,虽然本次检索仅发现一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例(案号:(2020)粤0306刑初1219号),但是,本团队认为,多半跨境电商走私犯罪案件行为细节均有提及“购买他人信息批量下单”等表述,由于刑法理论有关牵连犯的处断规则,未以此罪名起诉,但这不代表企业可以高枕无忧,当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走私犯罪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成为最大的风险来源。


结语:综上,每一位创业者在创业途中都曾有着基业长青的美好愿景,可他们往往在商战的刀光剑影中披荆斩棘,却会在刑事风险的暗流中折戟沉沙。跨境电商由于其自身交易结构的独特更面临着超过一般电商的刑事隐患。为此,跨境电商在日常经营中尤其应当更注重合规经营,未雨绸缪,方可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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