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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斑美拉”现象,化妆品领域产品销售之痛
发布: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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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43亿多元的“斑美拉”涉嫌传销犯罪特大案件,于2019年10月28日始,在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被告人余某容、闭某成等19位被告人出庭受审。庭审第一天,玉林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访记者、涉案当事人家属和社会人士共100多人参加了旁听。由于案件重大、疑难和复杂,法院排期预计开庭时间会在10天以上。


斑美拉”公司是一家专业化妆品销售型企业。公司总部注册在香港,在广州和广西南宁均成立有“斑美拉”字样的公司。公司委托广州两家老牌化妆品生产厂家“大某美”“甲某”生产“斑美拉”化妆产品,用于销售。公司董事长余某容更有“亚洲第一素颜女神”称谓,还曾进入中央电视台对话-中国品牌节目。作为一家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风靡全国、红极一时、产品销售波及29个省市自治区的化妆品行业销售龙头型企业,为何在如此短暂时间内成了夭折、会被公安机关以传销进行查处呢?正当“斑美拉”公司经营事业走向高峰,公司营业额和公司会员达到较高顶值时,却被认为涉嫌传销活动给予查处,企业关停,负责人被抓,几百名员工失业和几万名公司下属代理经销商停业与受到影响。    


这种销售经营活动及“斑美拉”现象,才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正值国家网络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出现、智能手机走进千家万户,可谓步入“人手一机、随时互联”时代,而此时又是国家4G网络的广泛铺开与使用,一些新型线上运用网络作为工具的“创新”营销方式“井喷”式出现。


而在化妆品行业,又是最容易适用创新营销模式的领地。这是因为:

一方面,化妆品是女性的天然用品,“爱好之心人人皆有”,更何况是女性群体。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不断提高和变得丰富,人们对于精神生活和外在的美追求也在提高。一些女性往往把钱花在自己身上,愿意花高费购买高档化妆品,愿意到美容院一次性消费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套餐(当然,消费提供方有跟踪配套服务),并且消费的频率和次数也在增高。美容美发养生行业是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也为化妆品的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为此,广州市还举办一年一度的美博会,让美容美发养生业的供需双方参加盛会、提供平台。

二方面,化妆品领域产品价值很难估值和统一,市场定价各有千秋。根据产品种类、品质和包装、品牌程度等,打开百度搜索按套盒装有几百元、几千元、也有上万元的。市场定价,难于统一,最终参照消费者使用和体验程度、消费能力,各有千秋。所谓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如果产品不好用、起不能到好的效果,肯定难于被消费者认同与长期使用,自然也就没有了市场,如果产品好用,能起到功效,又有具备付费能力的消费群体,一套产品5888元、8888元、甚至上万元也是有的。因此,化妆品领域产品的市场价格和其应有的价值匹配程度难以衡量,也就是化妆品价格虚高,还是等同于价值,难于判断和统一。

三方面,市场上出现了促进产品销售的各种创新方式。正是因为这几年网络上出现了一些创新销售方式,让大量企业效仿。一些运用网络作为工具、以网络为运营空间的销售方式出现,例如“三级分销”“微商销售”“消费返利”等销售方式,让很多的企业负责人和市场运营主体纷纷学习和借鉴。这些销售方式,促进了产品的销售,可以说也促使了商品的流通,但是销售方式中也搭建了人和人之间利益上的连接,计酬或返利依据有的建立在产品销售业绩之上,有的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有的两者兼具、互为混同。其中,在这期间腾讯公司曾经于2016年8月份在微信平台上就整顿和叫停过“三级分销”销售产品之做法,要求运营方进行整改。

“斑美拉”公司也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和历史特征下,借鉴和采用了“三级分销”、微商的做法,以三级计酬或返利态势,形成上、下级人员利益的连接关系。当然,根据一些媒体公开报导内容认为“斑美拉”公司下设特级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和消费者,共形成五级,并且,同级别发展人员购买货物还给到“感恩提成”报酬等内容。


但是,有一点,“斑美拉”公司始终围绕着一款化妆品进行销售、及计算酬劳或返利,这是无可质疑的。公司围绕着“斑美拉”化妆产品的销售进行着管理、运营、服务和结算等内容。而且,“斑美拉”公司的产品还是由正规生产产家生产,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与有商标注册,消费者使用效果明显,很有功效,有益于使用者受多人称赞的产品。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斑美拉”公司销售化妆品陷入深渊、连根端起、被指涉嫌传销犯罪呢?是什么销售关系导致涉嫌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犯罪要件呢?

我们知道,上世纪八十年代,传销活动由国外逐渐步入到了中国沿海开放发达城市。但是,这个时期,国家打击传销活动,对于轻微的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在刑法上是按非法经营罪来定罪与刑罚的。

我国将传销活动作为罪名真正写入刑法,是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将原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传销活动,改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并增入到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作为之一条款,单独作为一个罪名存在。从此后,对于传销活动入罪,就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定罪和刑事处罚。2013年11月14日,针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务中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意见里面对于传销活动的性质,作了一定的区分,同时对于打击真正的组织领导者、层级和人数、骗取财物、以及“团队计酬”问题作了细化的规定。



在这部《意见》里面,其实对于传销活动的性质作了区分,这种区分也是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传销活动的种类相对应的。

一方面,肯定了关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即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单纯拉人头式传销,以拉入人的数量直接缴纳费用作为计酬依据。
二方面,将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也写入了传销活动之列。这是为防止变相传销。就是虽然有销售商品、服务提供,但是却将它们作为一种方式、一种“道具”获得加入资格,结合其它条款应用,也应属于传销活动。
但是,为了防止将所有的购买商品、服务提供都列为了传销活动,误伤了真正的销售商品为实,打击范围太广、幅度太大问题,《意见》在第五条单独以一条文对于“团队计酬”处理问题作了具体解释。就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将“团队计酬”活动剔除出了犯罪之列。然而,该句话后面紧接着规定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仍按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以犯罪处罚”。

因此,《意见》里面对于“团队计酬”剔除了犯罪之列,但是又不彻底,开了口子,又作保留。如此,也就导致了司法实务当中传销案件惩治犯罪惯性使然,让“团队计酬”活动未得到真正重视和认真审查。甚至在实务个案中,对于有产品销售经营型传销活动在案件定性上对“团队计酬”半字不提,使得“团队计酬”之法律上定义未得到实务应有的审查辨明高度,而是将单纯“拉人头”计酬式和“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两者混同。

然而,市场上又有一些企业负责人或社会人士又或多或少的参照国家法律来融入和执行创新模式,尤其是网络上的创新活动,方便灵活,简单便捷,加上网络化的快速发展,线上实现人和人利益的连接,变得容易,而经济的发展、企业的逐利性是永恒的主题与动力,导致很多企业和社会人士为扩大销售额、促进营销采取层级和人数计酬关系密切不断涌现,前赴后继。 

但是,法律上又给到了一定依据,只是这依据尚存在一定空间和幅度。而法律立法上,又不可能像我们经济生活中如此快捷,他需要考虑社会普遍适用性和广泛公正性。经济的发展总是向前的,立法却是弱带滞后的,法律不能在经济发展商业创新之前“扼杀”创新活动,本末倒置。因此,就导致了法律上的一定空间或模糊地带,让执法者也有了权力,让商业运营者也有了让商业模式遵守和变通的余地。这正是我们追求商业技术、专业精准不断深入的理念和初衷。为此,笔者对于营销领域新型商业模式创新活动,提出几点建议元素,供立法部门、执法实务、及市场运营主体定调与决策参考。

一方面,既然立法上对于传销活动是单纯“拉人头”计酬式传销还是“团队”计酬式传销给到了依据,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应该对于销售模式属于哪一种计酬传销形式,应当予以审查并区分,追求客观真实,还原模式面貌,达到刑法目的。

二方面,对于有产品销售“团队计酬”活动的入罪与出罪,应区分两种类型,一种销售的产品对社会有价值、能帮助到消费者,经营活动容易纠偏,纠偏后能够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用。例如:化妆品产品、保健食品;另一种销售产品对经济发展没有太多价值,纠偏对经济发展也起不到太多促进意义商品。例如:古董、玉器、技术不够成熟的量子产品等。

三方面,市场运营主体在决策时,重考虑企业多付出、长远规划、长期运营,不要过多和过高追求一时利益、短期营利“井喷”,当资金如“潮水”帮涌现自己的时候,未必是好事。企业应及时回头看,反思运营模式,在产品研发上多投入资金,最好是引入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进行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建立企业的长远合规制度,以防止跌入到犯罪之列。

当然,我们的执法者也需要给到企业更多的耐心。对于企业有一定纠偏空间和对市场经济发展、商品流通有促进意义的,给到及时纠偏的机会,可以通过行政查处、先行调查和处罚,责令企业合规,引导企业步入到健康合法规范的运营轨道上来。 

【笔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法学博士研究生,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理事,华夏国际传销犯罪辩护与直销(营销)合规研究中心主任。张元龙领衔团队办理了“亮碧思”“云数贸”“五行币”“阿里币”“云讯通”“人民通惠”“云联惠”等涉嫌传销领域大、要案辩护工作,在行业内首个提出了企业在营销领域“比例管控、熔断连接”刑事风险防控体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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