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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罪名> 传销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发布: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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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
发布:2009-02-28 实施:2009-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四、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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