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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的“利”对于人员数量剧增、“井喷”决定作用,较传统传销犯罪已经有着差别
发布: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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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返利”模式,
  靠返的“利”,来实现人与人之间利益连接,
  但是,这种“利”对于人与人之间连接、推介功能、人数“井喷”,起作用大小,尚需观察之中。
  对于消费“返利”模式,完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人认为,存在一定争议,亦尚待司法最终判决认定。

  昨天,看到文章登载,内容述,
  “云联惠”平台属于建国以来,涉及面最广、参与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笔者认为,“云联惠”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假,但是,关于消费返利模式就已经一锤定音、最终落地有罪,尚有待二审判决。
 
  消费返的 “利”,
  来源于卖方的“让利”,
  这是买方最大的“获利”,也是买方参与主要诱因。
  虽然,在“返利”上,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有一些连接关系,但是,这种连接,权重比例很低。当被推荐人消费时,计到推荐者身上的“利”,占比重很少,甚至是微乎其微。
  是什么让买方,如此倾情、痴迷模式呢?
  主要和核心原因还是,由卖方让到买方的16%的“利”,加上网络的运用计算“利”的方便,“积分”计量工具的便捷,是“云联惠”模式巨大吸引力所在。
  在别处消费,没有16%的返回,而在此处消费有。
  人们获利的思维、逐利的惯性,使得多人最终选择“云联惠”平台上购物与消费,大都是冲着有“返利”来的。
 
  当然,模式中也存在一些弊端。
  例如:
  获利的积分,可以兑换现金(每日凌晨,由白积分万分之五的转换成红积分,红积分可以提现,也可以再购物),使得投机的人,用钱购买积分,从而为兑换现金,引发和滋生了其他的类型“非法吸存”“集资诈骗”违法与犯罪问题。但是,公司对此一向是否定和坚决予以打击的;
  在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相符、货真价实和物美价廉上,缺乏更大的一些监管措施和力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引导模式和平台运营,更优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产品的创新和实体发展;
  但是,这些弊端和不足,可以通过外部引导、行政干预或企业内部合规,引流和“纠偏”至正常运营轨道上来。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最核心的构罪要件有三个,其中,又是计酬或返利依据为核心之核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款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里面内容,传销犯罪构成,由七项内容组成,七个要件,
  但是,笔者认为,最核心和最不能或缺的要件是三个,他们是:入门费,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层级和人数问题。
  其中,计酬或返利依据建立在人员数量增加之上,是最为核心,它是本质,结果是形成人与人之间层级和人数“裙带”关系。计酬或返利依据依赖人数增加,和层级与人数,两者之间互推,彼此促进,实现人员数量剧增和“井喷”,达到最高利益。
 
  “云联惠”模式,涉嫌传销犯罪的问题,和传统的传销犯罪构罪要件上,元素和细节,多处存在差异和区别。
  例如:
  它属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不属于买、卖交易双方,它跳出了交易双方,和传统的传销犯罪由卖方掌握和操控平台,卖方是计酬或返利依据利益获得者,有着区别;
  它平台上有销售商品。不属于没有商品销售、纯属炒作概念型,这是有别于“云数贸”炒作概念、无产品类型模式,有着区别的;
  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不仅是来源于买方的消费,也来至卖方。买方消费是原因,而源头来源于卖方的让“利”,因此,从计酬依据上看,买、卖双方都有参与,买方、卖方都有被计酬,同时,买、卖双方皆欢喜,相当于,没有受害者。
  而买方,也不完全说被骗,
  因为,他毕竟获得到了价格相当的商品。
  而卖方,促进了销售,也不能说被骗,它通过销售数量,提升了销售业绩。
  里面计酬或返利依据来源于买方、卖方的交易,也有赖于一定的人气,没有交易,将没有返利,而人都需要交易,也即,人都需要消费、购买商品。
 
  因此说,这里面返利的“利”,在消费者之间形成“连接”关系,和传统传销“金字塔”形状裙带关系,对于模式人员数量的剧增、“井喷”,取得决定性因素的大小,已经存在一定差别。
  而对于消费返利“积分”的问题,能刺激消费经济的增长,促进商品的流通,
  本人观察到,国家商务部已经对于这一块,设立了研究院,邀请理论界专家和实务工作者,逐渐在研究和探索之中,使之“积分”合法化,应用到某些领域,相信不远的将来,能够实现。
  在网络经济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国家应该加强网络层面相配套的立法,使得企业一定程度上允许“试错”,但是,也否定和坚决打击以“试错”为旗号的无法扭转、对社会无任何益处、初始即违法和犯罪的活动。

  笔者:张元龙,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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