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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海洪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12-28
浏览: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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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海洪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浙江法院公开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2)台路刑初字第96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3-05-07
合 议 庭 :  尹永顺程制荣瞿晨超
审理程序: 一审
被  告: 韦海洪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韦海洪,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长顺县人,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长顺县睦化乡简南村上院组。现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服刑。

审理经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台路刑初字第9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海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于2013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韦海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海洪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87.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韦海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韦海洪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永顺
审判员瞿晨超
审判员程制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庞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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