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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12-27
浏览: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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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丽青刑初字第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3-12-26
法  官:  杨忠俊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林xx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2年12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3)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22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林xx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多次从蒋xx(另案处理)处购得中华牌、利群牌等多个品牌的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1443元人民币,并在青田县人民医院门口自己开设的小店内将卷烟零售给他人。2012年11月30日,被告人林xx所开设的小店被青田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从其店内扣押中华牌、利群牌、云烟牌等卷烟共计11.8条。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中共计2.3条系真品卷烟,剩余的9.5条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林xx的身份证明、进货记账单二张、记账本一本、青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青田县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被告人林xx的供述和辩解,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第ijf2012120012号、ijf2012120013号、ijf2012120014号、ijf2012120015号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青田县烟草专卖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林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林xx扣押在案的11.8条卷烟予以没收(其中9.5条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忠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刘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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