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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12-27
浏览: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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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台路刑初字第106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3-10-29
法  官:  陈鹏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戴某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某。2013年3月2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刑诉(2013)1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一民、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26日,被告人戴某在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的情况下,在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254号一香烟店,分别向张某贩卖硬壳中华香烟90条、125条,交易价格共计人民币82560元。2013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戴某在将香烟运往路桥准备贩卖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车中扣押中华香烟139条。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系真品,共计价值696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戴某已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6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对账单、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委托书、入库清单、证明、鉴定检验报告及价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戴某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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