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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罪名> 集资诈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2018-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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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发布:2017-12-19 实施: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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