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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12-13
浏览: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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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磐刑初字第22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13-11-30
法  官:  张玥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周某某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审理经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3)第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指派检察员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无改装机动车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磐石市明城镇、吉昌镇、长春市双阳区等地,为他人组装改制农用机动车两辆,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0元;其以自己购买零件组装加工成农用机动车销售的方式,销售农用机动车八辆,销售金额人民币109000.00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00余元。2012年6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周某某进行讯问。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磐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证人李某甲、尹某某、舒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刘某甲、王某甲、赵某某、冯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部门许可,擅自为他人拼装农用机动车及拼装农用机动车销售他人,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周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关机关被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玥
人民陪审员张龙
人民陪审员褚世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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