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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护】谈经济犯罪领域“冤”“假”错案措辞之思考
发布: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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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护】谈经济犯罪领域“冤”“假”错案措辞思考:

       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之伤害是巨大和多方面的,其程度无与伦比。人的生命和自由无价,失去不能再来,无论如何赔偿都无法弥补所受之伤害。尤其近几年发现和平反多宗传统意义上人为主导的冤假错案,没有犯罪事实,违法甚至犯罪取证,制造、捏造假虚证据和犯罪事实定案,惨不忍睹、灭绝人性(例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河南赵作海、湖北佘祥林、聂树斌案)。这是特殊历史时期严打、人为干扰、破坏科学办案的产物。

       冤假错案对被告人是最不公平的;对被害人也是不公平,让真正的凶手逃之夭夭、逍遥法外、藐视法律,亵渎了国家司法制度;对司法威信也是巨大的破坏,让司法没有公信力可言,人人自危,都不安全。

      可以说,冤假错案具有非常明显时代背景和历史特征。

      那么,经济犯罪领域辩护实务冤假错案该如何措辞呢?

      去年我们在参加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年会时,私底下同几位老师即讨论过这个话题。

      (1)经济犯罪领域,在案件事实上,多是多人涉案、团伙作案、相互指证,多是市场经济经营活动中涉案,难有抓错人;

      (2)在取得的证据和取证程序上,大异议的少,多认为是瑕疵。经侦部门办案、取证相对较文明,难人为制造虚假证据(当然不排除有特例);

      (3)被告人和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发生和存在,没有异议,而对案件事实之认定、定性和定罪上,有重大争议。

      (4)在法律适用上,创新在先,刑法规制在后,个罪立法上入刑门槛低、袋子很大,控辩双方在边界词义解释上有重大争议。

       (5)审判实务中,常常是大家的认知不同,或者角度、层面不一样、知识背景不同,导致判断结果不同。

       而主要的争议在后面三点。因此说经济犯罪领域很难用得上“冤、假”案两个字来措辞,进出都觉得不太妥当,用“错”案之措辞相对得体些。

       经济犯罪辩护主要集中在实体部分和法律适用上之争议,与前面传统意义的冤假错案,人为制造虚假证据、严重刑讯逼供、违法甚至犯罪取得证据,在性质上,结合当前时代背景和特征下,已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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