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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专题|走私单位犯罪问题辩护实务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发布: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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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专题|走私单位犯罪问题辩护实务研讨会在北京举办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品货物罪(旧机电产品类),代理进出口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问题研究分析探讨会,在北京京师律师所成功举办。

      继上次【公司辩护联盟】走私犯罪辩护课题组和北京市京师律师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联合举办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旧机电产品类)辩护实务研讨会后(公司辩护线下沙龙第35期|案例研讨第15期),这次,针对该罪名有关单位犯罪问题,两个部门再次联合(属于公司辩护线下沙龙第36期|案例研讨第16期)又在北京京师律师大厦举办了内部研讨会。


      2018年3月31日上午,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举办的走私犯罪单位犯罪专题研究活动,如期举办。活动紧紧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研究和进行深入探讨。

      一、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单位犯罪双层面构成要件问题分析。首先,个罪构成要件问题,对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在上次开研讨会时作了详细、深入和细致的分析研究,以及案例适用中的具体表现行为和辩护实务特征;其次,是单位构罪要件问题,在个罪四个要件基础上,单位犯罪多了单位构罪之两个核心特征。研讨会活动,主要集中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进出口代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行为评价之研究。一方面是单位犯罪涉及到的主观明知问题,二方面是单位犯罪涉及到的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行为分析。在这两个方面,主要负责人行为是归于对个人评价,还是个人和职务双重评价问题,以及讨论案例中对于归责单位评价之理据是否确实、充分。大家分别发表了专业、深入和详实的看法与意见。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进出口代理公司关于单位犯罪要件问题研究。首先,是关于单位集体意志所支配问题。讨论案例公司注册信息、股东登记情况,公司经营范围,主要负责人实行的一些行为,是否在公司授权实施和经营范围内活动、或股东的集体决策范围内,是否代表单位意志问题;其次,关于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主要利益归单位问题分析。讨论案例代理进出口公司收取的代理费用是否市场价格、正当性问题研讨。从而,最终来判定案例是否具备了单位构成犯罪的两个核心要件,不具备,又是什么原因所致,律师辩护之观点成立和引流什么结果问题的研究和深入探讨。


       研讨会活动时间非常紧凑,整整进行了一上午。参加研讨会活动的主要律师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师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主任、北师大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公司辩护联盟副会长张雪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鹏飞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辅庭人员、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成员冯志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辅庭人员、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成员秦莹,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华辩网]创始人、公司辩护联盟会长张元龙,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登润]疑难案件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多所大学客座教授、公司辩护联盟实务顾问龙元富等律师同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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