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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非法经营案
发布: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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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强非法经营案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09)浏刑初字第28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09-06-02
法  官:  林鹏飞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黄强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强,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现住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人民东路33号1栋1单元1楼2号。因本案于2009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月23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犯非法经营罪,于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检察员肖建平,被告人黄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1月23日,被告人黄强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地下“*********”为上线聂忠义接受投注,按其所收受投注额的2%谋取非法利益,并将其所收投注款通过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汇到聂忠义的帐户上。期间,被告人黄强接受本市淳口镇农大社区居民林飞飞(另案处理)投注7万余元,其中25300元未收到;接受本市沙市镇秀山村村民陈文革投注7万余元,其中27000元未收到;接受本市文家市镇文家市社区居民刘阳投注3万余元,其中15200元未收到。以上共计接受码民投注17万余元,其中67500元未收到。
2009年1月24日,被告人黄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对被告人黄强有监管帮教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借条、地下“*********”码单、查询汇款通知书、辨认笔录、电话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破案报告、浏阳市淳口镇鹤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书证;证人林飞飞、陈文革、刘阳、王爱媛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强所接受的投注中的67500元投注款未实际收到,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强系初犯、偶犯,且所在居民委员会证实对其有监管帮教条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二千元,余款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鹏飞
人民陪审员陈克强
人民陪审员卢光正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付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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