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争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06)朝刑初字第0148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 2006-06-20
法 官: 徐清岱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王争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争,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兴县贤寓镇南幸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9月7日被羁押,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2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争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6月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争于2005年9月7日1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和平街11区9号楼底商一无名音像店内非法经营CD光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CD光盘67760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均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被收缴。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伟、王宝忠、黄克勤、黄丽华、金友强、刘旭、王凯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争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销售非法出版物,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争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争系初犯,当庭悔罪态度较好,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王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徐清岱
裁判日期
二OO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