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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犯罪案辩护要有火力和激情 ——对王力军改判无罪案讲座之点评
发布: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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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9日晚,就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龙元富律师在微信群主讲的“王力军收购玉米案再审改判无罪——之有效辩护解读”,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张元龙主任作为该讲座的点评嘉宾,当晚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对待案件要有激情、信心,更要充分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才能最大程度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下面,我们将当晚张元龙律师的点评内容分享给大家!

      好的,各位群友,律界的同仁,还有中华公司辩护联盟的家庭成员,晚上好,感谢大家的支持,我们今天晚上,也是今年第一期的讲座及时举办了。

      而且还是针对热点案件广泛关注,切合实际,同时还找到了这个案件王力军非法经营罪改判无罪的辩护人,张雪峰律师亲自参加了,因此表明我们在公司犯罪辩护这个类罪,个罪,专业领域的研究,会持续深入的开展下去,精益求精,死死抓牢,期望能够结出硕果,做出我们的成效,打响我们的品牌。

       那么,对于今晚上讲座的这个主题,前期龙律师讲座的内容来看,讲得比较好,他主要是指出了这个案件在侦查阶段就应该拦截下来,或者是在不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就应该发挥到应有作用,把案件能够拦截。但是本案没有,在一审还做了有罪判决,然后也未上诉是由最高院指令再审从而改判的。

一、无罪判决为日后“兜底条款”的辩护提供了依据

       第一点先从改判判决书上所讲明的内容上来看。一方面他谈到了就是改判王力军“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个程度,同时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这两个字眼的情节点这里挑明了,为我们就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辩护提供的依据。 从改判无罪,挑明的与原来判决有罪的区别点上来看。首先是说这个案件尚未严重到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程度,但是这里面还有一定的人为主观认知程度,也就是主观认知的空间还比较大,什么才是尚未达到严重?这个也是由他们来说了算,但是他后面落地了一个条款,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说它提供了可以参照的条款,可以对照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所明令规定的,那些条款项构成犯罪的,也就是说这个兜底条款,其他这个类型的兜底条款与既定的非法经营罪构罪的,是否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怎么样相当呢?我想这个辩护人也是有存在难度,存在这个论证的难度。

二、把控好条、款、项规定的边界处

       其中,从这个辩护的技法上来讲,细节上来讲,黄坚明律师律师讲明了这个必须把里面的边界处,这个条款项的边界点,是收购玉米粮食行为还是收购玉米种子行为,如果是种子使用的是种子法。收购玉米行为,他损害的的是国家粮食流通领域的法益,是有区分的。然后罗秋林刚刚列得的非常的系还通过表格的形式,也就讲明了这个边界处构罪与非罪要充分把握。
那么没有违反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所既定的这些罪名,这些所列明的,包括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这个解释,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之外的那么就是属于兜底性条款,属于其它类型,其他那些也就包括了部委的规章,也就是本案所适用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因此就本案而言,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从事粮食收购的这个活动,他违反的不是法律法规,不是全国人大以及常委会国务院的规定,他是违法了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但他违反规定只能算是行政处罚,就应当按行政处罚来对待,我不能扩大到定罪量刑。

      其中改判里面就写明了,尚未达到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呢,也就是通过与前者的比较构罪比较来进行判断和衡量的,那么这里面就要讲到我们辩护的一些技巧了。

      我谈谈第二点,因为谈的主题是有效辩护,我第二点的看法,从再审判决书里面表述的内容,可以看出王力军的行为本身来看,一方面他是购销行为发生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到了粮农到粮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但并没有阻碍破坏粮食流通的正常渠道,未对粮食安全造成危害;第二方面王力军并没有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也就是说没有达到严重的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因此也就可以判断王力军的行为不具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所规定的既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性,之前形成比较,但是比较以后怎么样让我们的有力辩护变,能够彰显,能够与有效的让他们足够重视,那么这里面就要谈到辩护的一些技巧,黄坚明律师也谈了。

三、类似案件辩护要有火力和激情

      我也谈谈,我的个人看法的第三点,对于这类型兜底条款——其他,这种兜底条款,基层法院法官由于权力在手,而没有制约的权力,是会膨胀的,加上你辩护人没提出意见,那么他在这种情况之下,它的内心认可上,他不愿放过你,有放过你的话他怕哪一天放错了他自己要担责任的,所以,因此水平和责任担任度不够高的法官会判你有罪,那么对于这类型案件如何辩护呢,

      第一、要有有效辩护这个火力。也就是你的火力和激情足不足?如果活力不足是很难拦截下来的,这类型的案件,为什么呢?因为裁量权在他们手上。他的采信是由他们来决定的,由他们来衡量把握,那么我们辩护人怎么样来在这类型的案件能够打赢呢?我认为从这几个小点来着手,寻求突破,一方面要找到案件的这个命门找到突破口,如何能够打赢的关键点、关键要害,在哪个地方,也就是边界处,要找明,同时是很清晰的,往往公诉部门都是模模糊模棱两可,但是我们辩护人不能模糊。 我们一旦善于模糊的话就上了他们的当了,这是一点。

      第二、要准备好素材。要有材料有自己的有利点,也就是说有自己充足的子弹,那么这个需要取证,包括黄坚明律师也提了常情常识常理,这个需要辩护人有大量的时间和功夫出去取证、调查访问,然后建立自己的材料,所以说这类型案件辩护需要团队辩护,这就是属于另外一个话题,单个律师辩护,往往是没有这个能耐的,很难做的到,而且收费又低的话,那么就导致你不能有效付出,我们这类案件收费应该要高一些,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收费高,付出多,花的精力也多,花的功夫高相应的我们成功率也会高,你也只有具备足够的这个理据有材料有素材,才能够保证你的这个激情和活力。

      第三、做辩护人内心要有激情,有梦想,有这个案子必赢的信念,要建立这种信念,那么这一点,像我们律师所龙元富律师是从内心上去确认一个案件的胜诉是正直的! 那么就相应的收费高,付出也多,花的的功夫也多,花的精力搞那么成功的也相应的回报。同时要求辩护人要有激情,有梦想,有这个案子必赢的信念,这个必赢的信念,是来自你对这个案子充分论证相当熟练的情况之下所建立的,这一点上,我们所龙元富律师做的比较好,他内心确信一个案件赢了,往往是很有激情的。

       第四、找到案件的症结点,找到按键的这个障碍处关键点。 障碍处、症结点有的是在案情上,案情上有些辩护人花的功夫不够,如果在案情上没有的话,那么是否在这个采信的部门上,是在侦查部门,还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还是在法院部门,还是在他们部门的个人上,比如主办法官,主审法官,侦查人员或者是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这个要每打一步的时候要进行分析,也就是要我们辩护人要花很多精力和功夫,把心思放在案中才能够打好一场官司。

      第五、需要形成组合拳来进行攻击。这个也就是外面很多大侠很爱嚣着的,就是这一点,什么招法,一刀封喉,一招锁喉万箭齐发,那么就是属于这样的一个类型了,要出组合拳来进行攻击。最后的话就要主动攻击了,刚刚黄坚明律师也讲到了,辩护人办理一个案件你是主动的,你是走在他们的前面,走在侦控是他们都是为前面,有效布控,有效的提出辩点,有效的突破,这个案件就可以有效的拦截下来。 

      这个案件已经判了,我认为对于非法经营罪以后我们的辩护,树立了标杆,形成了榜样,以后我们可以拿这个判决书,还有最高院那些司法判例的案例,好的案例,做我们的挡箭牌,在以后的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辩护当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尤其对于非法经营罪,这类型的辩护,里面所谈的兜底条款,适用的时候注意它里面讲的两点来,一个是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另外的话就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这也就是为我们提供了对这类型的案件的论证提供了依据,

今天晚上的点评我就结束了,就是谈了几点自己的看法,交给主持人,谢谢大家,谢谢各位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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