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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发布:2018-10-11
浏览: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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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辽0211刑初47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10-25
法  官:  卢明利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王某 朱某某 任某某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系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系山东芦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系辽宁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朱某某、任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富丽、代理检察员庄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以个人名义注册山东青岛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2015年5月份至2015年8月初期间,王某以某公司名义在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旗下微信平台注册成立“粉丝帝国”、“实战专家”、“青岛范儿”、“微销之家”微信公众账号,除“粉丝帝国”外其他三个公众号由常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运营管理,王某继续从中获取利益。微信用户关注以上公众账号,通过向“某公司”银行账户缴纳9.6元人民币或者9.9元人民币的方式获得初级会员资格,初级会员往下发展三级会员均可得到相应比例返利,返利比例逐级递减。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搭建以上公众平台、提供源代码等技术维护,被告人任某某受雇于王某,负责为客户返利,管理客户等管理工作。
“粉丝帝国”、“实战专家”、“青岛范儿”、“微销之家”四个微信公众账号共吸收会员182060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1803135.4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朱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区别于传统的传销犯罪,本着疑罪从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被告人朱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朱某某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所起的是次要作用,应属从犯。被告人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任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任某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个人名义注册山东青岛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2015年5月份至2015年8月初期间,王某以某公司名义在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旗下微信平台注册成立“粉丝帝国”、“实战专家”、“青岛范儿”、“微销之家”微信公众账号,除“粉丝帝国”外其他三个公众号由常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运营管理,王某继续从中获取利益。微信用户关注以上公众账号,通过向“某公司”银行账户缴纳9.6元人民币或者9.9元人民币的方式获得初级会员资格,初级会员往下发展三级会员均可得到相应比例返利,返利比例逐级递减。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搭建以上公众平台、提供源代码等技术维护,被告人任某某受雇于王某,负责为客户返利,管理客户等管理工作。

“粉丝帝国”、“实战专家”、“青岛范儿”、“微销之家”四个微信公众账号共吸收会员182060人,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为1803135.4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书证“粉丝帝国”微信公众平台推广图复印件、部分用户登录粉丝帝国加入会员的截图、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附图、部分用户登录“粉丝帝国”、“实战专家”、“青岛范儿”加入会员的截图、青岛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和王某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表、孙某某尾号0757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被告人王某、朱某某、任某某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常某某户籍证明存根及无劣迹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加入“粉丝帝国”的微信复印件、情况说明、关于中检侦监续查(2015)10号工作的情况说明、大连公安医院X线诊断报告、会员加入“粉丝帝国”、“实战专家”、“青岛范儿”公众号的微信截图复印件、证人张某某、连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朱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大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大公电鉴字(2015)第28号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大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大公电鉴字(2015)第29号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大连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大公电鉴字(2015)第31号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粉丝帝国传销组织人员架构图附证据来源情况说明、“粉丝帝国”、“实战专家”、“青岛犯儿”、“微销之家”微信公众号用户基本信息及返利、提现记录、微信支付记录表、青岛某文化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账号的交易流水明细、支付宝账户账号的交易流水明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朱某某、任某某以提供加粉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吸引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朱某某系主犯,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始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始至2021年2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0日始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卢明利
人民陪审员陈锋
人民陪审员王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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