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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培凤、刘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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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培凤、刘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1182刑初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3-03
合 议 庭 :  朱萍赵军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董培凤 刘晖
被告代理律师: 王继明 [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刘敏 [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培凤,无业。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辽宁省盘锦市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继明,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晖,无业。2015年10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敏,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善明,与被告人刘晖系亲戚关系。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培凤、刘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培凤及其辩护人王继明、被告人刘晖及其辩护人刘敏、赵善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晖、董培凤以“纯资本运作”的名义,联系大批明光市居民发展下线,拉人头到广西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结构是“五级三阶制”,“五级”为A、B、C、D、E五个级别,A级为高级业务员、B级为业务经理、C级为业务主任、D级为业务组长、E级为实习业务员,“三阶制”即从业务主任到高级业务员分为三个阶梯,业务主任以上级别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获取下线人员上交的申购款作为其提成。本人或其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成为高级业务员(“升总”)后可以组建自己的“大经理室”专门用于管理其下线人员。每人购买第一份的价格为3800元(有产品),第二份至二十一份均为每份3300元(无产品、拉人头),每人最多购买21份共69800元。本人直接购买可以得到直接提成,发展下线购买可以得到间接提成,传销人员上升为A级业务员后,其下线每发展一名传销人员购买21份,A级成员就可以获得约30000元提成。

刘晖于2009年经陈某介绍缴纳69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刘某乙的下线人员。为了获取提成和返利,刘晖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发展江萍、李元生、宗胜芹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至2010年6、7月份,其本人及其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达到600份以上,成为A级业务员。刘晖发展下线人员达170余人并在南宁市工商银行开立账户(62×××36)用于传销交易,收取下线人员资金达67310元。

董培凤于2009年经张某甲介绍缴纳69800元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业务主任。为了获取提成和返利,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发展徐某乙、张志刚、汤某等人加入传销组织,至2009年9月,其本人及其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达到600份以上,成为A级业务员。董培凤发展的下线人员达80余人并在南宁工商银行开立账户(62×××58、62×××99)用于传销交易,收取下线人员资金累计达76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盘锦市看守所收押登记表、传销网络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往来记录;证人徐某甲、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董培凤、刘晖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培凤、刘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董培凤、刘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董培凤的辩护人王继明认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培凤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异议。2.犯罪事实方面: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培凤发展下线人员达80余人,收受下线人员资金达76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在传销活动中不是发起人,没有操纵权和决策权;其后来虽成为高级业务员(A级老总),但仅是多个分支中一个分支的老总,而且是没有成立“大经理室”的老总;其行为虽构成犯罪既遂,但在中途主动停止了传销犯罪活动。3.被告人董培凤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能够主动脱离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晖的辩护人刘敏认为:1.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情节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⑴被告人刘晖只有李元生这一条线达到上总级别,另外两条线发展20余人就中止了;⑵被告人刘晖直接发展的下线只有30余人,李元生发展到第4级时,被告人刘晖已出局,当时其因身体原因便离开了广西,其因上述原因脱离传销组织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⑶被告人刘晖并没有以120人以上人员来直接或间接收取报酬;⑷公诉人出示的传销网络图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被告人刘晖发展下线构成其“情节严重”的证据;⑸公诉人没有出示在被指控的170余名下线人员中有多少人被被告人刘晖直接或间接收取了提成。3.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因主观和客观原因主动停止犯罪的时间较早;愿意交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刘晖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晖的辩护人赵善明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晖发展下线人员达170余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量刑方面:被告人刘晖的主观恶性较小;所起作用也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偶犯,且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徐某甲、张某甲、陈某、姚某丙、刘某乙(均已科刑)等人先后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名义,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被告人董培凤、刘晖经介绍先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明光市发展大批居民作为其下线,然后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结构为“五级三阶制”,“五级”是指A、B、C、D、E五个级别,A级为高级业务员、B级为业务经理、C级为业务主任、D级为业务组长、E级为实习业务员;“三阶”是指从业务主任到高级业务员分为三个阶梯。本人或其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1-2份“业务”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成为高级业务员(“升总”)后可以组建自己的“大经理室”,专门用于管理其下线人员。每人购买第一份的价格为3800元(有产品),第二份至第二十一份每份均为3300元(无产品、属“拉人头”),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共69800元。本人直接购买可以得到直接提成,发展下线购买可以得到间接提成。被告人董培凤、刘晖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董培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被告人董培凤于2008年经张某甲介绍缴纳69800元后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业务主任,并作为张某甲的下线人员。为了获取提成和返利,董培凤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发展徐某乙、张志刚、汤某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至2009年9月,董培凤本人及其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达到600份以上,成为A级,即高级业务员。在传销期间,董培凤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70人左右,并用其身份证在南宁市工商银行开立了两个账户(21×××36、21×××24)用于传销活动,截止至2012年4月11日,累计收取传销资金数额达76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传销网络人员关系图:本案传销网络的人员数量及上下级关系。

2.书证:被告人董培凤的银行账户资料:董培凤用其身份证在南宁市开立了两个账户用于传销交易,其中一个基本账户号码为21×××36,经两次换卡,卡号分别为:62×××34、62×××66,现卡号为:62×××58,该账号开立于2009年9月3日,最后一笔收入止于2012年4月11日;另一基本账户账号为21×××24,卡号为62×××99,该账号开立于2008年3月17日,最后一笔收入止于2011年3月19日;董培凤收取下线人员资金共计760余万元。

3.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07年底,其受朋友高兰峰介绍到南宁市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结构为“五级三阶制”,是指A、B、C、D、E五个级别,A级为高级业务员(老总)、B级为业务经理、C级为业务主任、D级为业务组长、E级为实习业务员。本人或其发展的下线人员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每人购买第一份的价格为3800元(有产品),第2份至第21份每份均为3300元(无产品、属“拉人头”),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共69800元。“纯资本运作”实际上就是拉人头,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成为高级业务员(“升总”)后可以组建自己的“大经理室”,专门用于管理其下线人员。每当下线申购21份,即69800元,19000元作为工资发给申购人,钱直接打到卡上的老总得31500元。之后其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将郭丽、黄书洲、张传永发展为其直接下线,郭丽就一个直接下线,是她姐姐张某甲,张某甲的下线是姚某丙、董培凤、姚凤静,姚某丙的下线是潘友龙和陈某。其下线约有70-80人,至2008年10月,其成为传销组织的“老总”(最高级别业务员),成立了自己的大经理室,2009年7月出局,期间其获利70-80万元。

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08年春节,徐某甲以做工程为由将其骗至南宁市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购买了21份。该传销组织运作模式为“五级三阶制”,“五级”是指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三阶”是指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其中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10份为业务组长、11-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每人购买第一份的价格为3800元(有产品),第2份至第21份每份均为3300元,无产品,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共69800元。后其陆续发展董培凤、姚某丙、殷玉琴为其直接下线,陈某经其介绍到南宁后,同意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姚某丙的下线。董培凤发展了徐某乙,徐某乙又发展了董光超,董培凤已经出局,徐某乙、董光超也发展为老总级。至2009年下半年,按照其发展的下线人数升级为该传销组织最高级别的业务员,2010年下半年成功出局。其是直接升为老总级的,另外还有潘友龙、陈某、董培凤、殷玉琴直接升为老总级。其大经理室人员有姚某丙、刘某乙、王玉华,轮流负责开会讲课、管理财物、带新发展人员申购份额。

5.证人汤某的证言:2009年2月份,其经董培凤介绍来到南宁市,当时董培凤向其介绍了“纯资本运作”的内容以及“五级三阶制”的规定,后其同意,在2009年8月份交了69800元,成为业务经理。钱是直接打到张某甲的银行卡上。其的直接上线就是董培凤,下线只有杜红卫一人。

6.证人姚某甲的证言:2011年,其哥姚某乙以做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五象岭镇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其被骗50800元,钱被打入张志刚的账户。后姚某乙安排三个人作为其的下线。

7.证人姚某乙的证言:2010年9月,陶某乙以做建筑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当时董培凤给其上的课,内容是宣传“纯资本运作”,运作模式就是“五级三阶制”,其被洗脑后遂参加了该传销组织,被骗50800元。其上线依次有陶某乙、陶某甲、禹某、高旭枝、杨旭峰、张志刚,下线有姚某甲、吴某甲、李树田、吴某乙,该支系的老总是董培凤。其在广西南宁大沙田区五象岭镇住了近两年时间,在这里的生活、学习都由其这个支系的大经理室负责。其这个支系的钱打入董培凤的银行卡,管理财物的是杨绪峰,管理生活的是禹某,他负责每月给其等人发放米、油。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2011年,其丈夫王某甲让其到南宁市做工程,其和王某丙去了南宁,后王某甲以其名义投资了50800元,其遂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让其拉人进来投资才能赚到钱。其上线依次有王某甲、杨道华、高旭芝、杨旭锋、张志刚、董培凤,下线有宗启梅和她的一个朋友。

9.证人殷某的证言:2010年6月,其被女儿袁新拉到南宁市做生意,到南宁后发现所谓的生意就是交钱获取资格后再发展下线获取提成,这个组织叫“纯资本运作”,其介绍袁某、丁云准等人去参加了该组织。这些人交的钱大多数打入了董培凤的账户。

10.证人陶某甲的证言:2010年夏天,其丈夫禹某以做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后被洗脑参加了“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骗50800元。该传销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所谓产品最多买21份,第一份是3800元,是保健品,后面的没有产品,就是每份3300元。进公司要买21份,即69800元,同时返还19000元。“五级”分别为:1-2份为实习业务员,直接提成3800元的15%;3-9份为业务组长,直接提成3800元的20%;10-64份为业务主任,直接提成3800元的30%;65-599份为业务经理,直接提成3800元的42%;600份以上为老总,直接提成3800元的52%。提成还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其上线依次有禹某、高旭枝、杨旭峰、张志刚、董培凤,下线有朱(永)玲、陶某乙,陶某乙下面有陶某丙。禹某在大经理室负责发米发油,负责人员的日常生活。

11.证人袁某的证言:2010年殷某介绍其到南宁做生意,后来被洗脑参加了传销组织,其投资了50800元,钱打到徐某甲帐户。该组织主要通过拉人头赚取提成,其下线有杨某乙、杨永艳,后来发展了王兵、杨保荣、袁继云、杨某丁、陈龙、盛元惠。上线依次有陈军、戴某甲、戴横轩、董广超、董培凤、张某甲、徐某甲。

1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2010年,袁某以旅游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参加了传销组织,其被骗了50800元,由陈军带其打入董培凤的账户。其上线是袁某。杨某丁、杨保荣、杨某乙、袁继云等人也加入了该传销组织。

1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2011年6、7月份,陶某甲以做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五象岭镇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杨旭峰帮其垫资50800元,其上线有陶某甲、禹某、高旭枝、杨绪峰、董培凤。

14.证人赵某甲证言:2010年,朋友戴某甲以做蔬菜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从事连锁销售(“纯资本运作”),其被骗50800元,钱被打入董培凤的账户。后其介绍丈夫张广利加入,提成6000元,还介绍赵永正、赵佩进、阚乃青加入该传销活动。其上线有戴某甲、戴红、徐某乙,下线有张广利、赵佩进、赵永正、阚乃青等人。

15.证人陶某乙的证言:2010年夏,妹妹陶某甲以做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禹某安排人给其上课,讲的是连锁销售,就是“纯资本运作”,其投资了50800元,后发现其所从事的是传销。其上线有高旭枝、杨绪峰、张志刚、董培凤、禹某、陶某甲,发展下线陶某丙、陶园、姚某乙三人,他们又带了柴某、王某乙、李雪、贾某、汤道权、姚某甲、吴某甲、李树田、吴某乙。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0年秋,杨道华以在广西装修工程为由骗其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投资了50800元,钱打入董培凤的账号。其获利10000余元。其上线分别是杨道华、杨学(绪)锋、高夕(旭)枝、张志刚、董培凤、张某甲、徐某甲,其下线有王加永、高夕兵、王某丙。其是老总级别。

17.证人朱某乙的证言:2011年8月,妹妹朱某甲以在南宁做生意为名让其投资,其准备了30800元让董懿带给朱某甲。后知道是那是传销。

18.证人戴某甲的证言:2009年,其经父亲戴恒宣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其申购了21份所谓的产品,投资69800元,在南宁待了一年时间,发现是传销就回明光了,其拿了3万元提成。其上线有戴恒宣、董广超、徐某乙、董培凤、张某甲、郭丽、徐某甲。其下线有袁新、赵翠荣、丁云准。

19.证人徐某乙的证言:其经张某甲、徐某甲等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董培凤等人帮忙垫付了50800元。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业务提成。其上线依次是董培凤、张某甲、郭丽、徐某甲,其下线有董广超、张艳、殷传浩。

2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11年4月,姐姐杨保凤以做蔬菜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其被骗50800元。该传销组织分为“五级三阶制”,靠拉人头赚钱。其上线依次有袁某、袁新、戴某甲、戴红、董光超、董培凤,直接下线有王兵、陈龙,王兵下面是杨保荣和王兵的一个朋友,陈龙下面是陈永敢。大经理室负责下线人员的日常生活,组织学习和管理财务。

21.证人陶某丙的证言:2010年9月,禹某以做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后被洗脑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骗50800元。其上线有陶某乙、陶某甲、禹某、杨绪峰、张志刚,下线有柴某、王某乙、贾某等人,其提成了13000元左右。该支系老总是董培凤。

2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0年10月,柴某以投资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交易,其投资了50800元,转帐给董培凤。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最多买21份所谓的产品,总共69800元,返还19000元,实际投入50800元。其上线依次有陶某甲、禹某、高旭芝、杨旭峰、张志刚、董培凤,没有发展下线。

2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0年秋天,姐夫柴某以做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五象岭镇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被骗50800元,钱转给了董培凤。上线依次有柴某、陶某丙、陶某乙、陶某甲、禹某、高旭芝、杨绪峰、张志刚、董培凤,下线有贾某和李雪。杨道华、王某甲、王某丙、高夕兵也是老总,是董培凤的另外一条线。

24.证人禹某证言:2010年5月,其经杨旭锋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其发展下线二十余人,通过拉人头获取提成近4万余元,后来发现该组织系传销组织。其上线分别是杨旭峰、高旭枝、张志刚、董培凤、张某甲、徐某甲,其下线有陶某甲、吕家东等人。陶某甲下线是陶某乙、刘某甲、朱琳(朱某甲),朱琳下面是她姐姐;陶某乙下面是陶某丙、姚某乙;陶某丙下面是柴某;柴某下面是王某乙、贾某;姚某乙下面是姚某甲,姚某甲下面是吴某甲,吴某甲下面是他舅妈。

25.证人贾某的证言:2010年秋,妹妹贾秀以投资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五象岭村参加传销组织,其投资了50800元。其上线有王某乙、柴某、陶某丙、陶某乙、陶某甲、禹某、高旭枝、杨绪峰、张志刚、董培凤。

26.证人柴某的证言:2010年9月,其经陶某乙介绍进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又叫“1040工程”,其被骗取50800元,钱通过其外甥陶某丙打给董培凤账户。后发现该组织是传销组织,实行所谓“五级三阶制”,本质是拉人头赚钱。其获得提成8万余元,直接下线是王某乙,王某乙下面是李雪、贾某;其上线有陶某丙、陶某乙、禹某、高旭枝、杨绪峰、张志刚、董培凤。

27.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1年,杨道华以做工程的为名将其父王某甲骗至南宁市,后其和母亲张某乙也去了南宁,三人均被洗脑参加了“纯资本运作”组织,每人被骗50800元。该组织通过发展人头和下线获取提成。其上线王某甲、杨道华、高旭芝、杨绪峰、张志刚、董培凤、张某甲,直接下线有王加永、王家伟,王加永下线有高夕兵、黄明海,王家伟的下线有桑泽平、陈国行,其共有下线三、四十人。其和父亲王某甲都是老总级别。

28.证人徐某丙的证言:2011年吴某甲以做小吃生意为名让其去南宁市,同年3月其与妻子吴某乙到了南宁,杨旭峰给他们上课,宣传“纯资本运作”。6月,其以吴某乙的名义交了50800元到董培凤帐户。吴某乙的上线依次有吴某甲、姚某甲、姚某乙、陶某乙、陶某甲、禹某、杨旭峰、张志刚。这枝系的老总是董培凤。

29.证人杨某丙的证言:2011年3、4月份,其丈夫王某丁让其到南宁市参加一个叫资本运作的项目,王某丁帮其投资了50800元,感觉是骗人的就不做了。

30.证人王某丁的证言:2011年春天,衡孝峰以做采砂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后发现所谓生意就是“纯资本运作”,其借了五十多万为其亲友投资,后来听说是传销就不做了。其上线有王某乙、衡孝峰、高文(夕)兵、王加永、王某丙、王某甲、杨道华、高旭芝、杨绪峰、张志刚,下线有两条线分别是杨某丙和张莉莉。杨某丙下面两条线是杨克新、吴友德;吴友德下面是王灯梅。

31.证人王某戊的证言:2011年6月,父亲王某丁将其骗至南宁市参加“纯资本运作”项目,被骗了50800元。其上线依次是王某乙、衡孝峰、高夕兵、王加永、王某丙、王某甲、杨道华、高旭枝、杨绪峰、张志刚,下线是张江(红)艳。

32.证人徐某丁的证言:2011年,徐某乙以做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被骗了3万元。

33.证人曹某甲的证言:2011年4、5月份,衡某以做采砂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被骗了50800元。

34.证人衡某的证言:2011年5月份,其被衡孝峰以搞工程为名骗至南宁市从事传销活动,他们向其介绍“纯资本运作”和“五级三阶制”,当时其交了50800元。曹某甲和其一起去的,算是其下线,他们还向其卡里打了几千块钱。其在那里待了三四天就回来了,曹某甲后来也没带人去。

35.证人吴某甲的证言:2010年,朋友姚某乙以做小吃生意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后被洗脑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被骗了50800元。其上线依次有姚某甲、姚某乙、陶某乙、陶某甲、禹某、高旭枝、杨绪峰、张志刚、董培凤;下线有吴某乙,提成6031元。

36.证人杨某丁的证言:2011年底,姑姑杨某乙以做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参加传销活动,其被骗了50800元。

3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2011年被吴某甲以开饭店为名骗至南宁市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内容就是“五级三阶制”。同年7月份,其被骗了50800元,直接打入了董培凤下线高旭枝的工商银行卡。其上线是吴某甲、姚某甲、姚某乙、陶某乙、禹某、高旭枝、杨绪峰、张志刚和董培凤。

38.证人杨某戊的证言:2010年夏天,其经戴某甲介绍投入29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现金转到董培凤账上。其发展了直接下线干书先、邵文龙,上线是戴某甲、戴恒宣、董广超等人。

39.被告人董培凤供述:其在2008年经张某甲介绍来到南宁参加了“1040工程”也就是“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纯资本运作”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直接提成规定是:购买产品1-2份,成为实习业务员,即E级,直接提成3800元的15%,得570元;业务组长提成3800元的20%,得直接提成760元;业务主任提成3800元的30%,得直接提成1140元;业务经理提成3800元的42%,得直接提成1596元;高级业务员,即老总提成3800元的52%,得直接提成1976元。间接提成规定是:实习业务员没有间接提成,每发展一名下线,购买一份产品,业务组长拿3800元的5%间接提成,得190元;业务主任拿3800元的10%间接提成,得380元;业务经理拿3800元的12%间接提成,得456元;高级业务员拿3800元10%间接提成,得380元。实际操作很简单,每当下线申购21份即69800元,19000元作为工资发给申购人,钱直接打到卡上,老总直接得31500元,剩下的钱按照五级三阶制的比例分别分给能拿到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的人。

传销组织结构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为高级业务员(老总),B级为业务经理,C级为业务主任,D级为业务组长,E级为实习业务员,即是标准的五级三阶制度。本人或发展的下线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每人购买第1份的价格为3800元(有产品),第2份至11份均为3300元(无产品,拉人头),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共69800元。

其在南宁的具体地点是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五象岭。2008年4月份,其交了69800元,成为业务主任,钱是打到徐某甲卡上的。之后,其就开始从事“1040工程”。其上线是张某甲,下线有徐某乙、张志刚、汤某。汤某下线只有一个人,徐某乙下线有20多人,张志刚下线有50多人,其下线合计在70人左右。其在2009年9月成为了老总,但是没有自己的大经理室,因为徐某甲说其太小,没有说服力。期间,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58)用于传销活动,关于“1040工程”的交易都是通过这张卡进行。另外其还有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是62×××99,也是其用身份证注册的银行卡,也用于1040工程的现金交易流水。其大概挣了五六十万元,2010年10月份出局,出局后这些钱被其用于生活上的开支和做水产及餐饮生意都花光了。

40.被告人刘晖的供述:在南宁期间,其见过董培凤,她是张某甲的直接下线,董培凤后来达到老总级别并出局了,她的下线有徐某乙、张志刚、汤某。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被告人刘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事实

被告人刘晖于2009年经陈某介绍缴纳69800元后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业务主任,并作为刘某乙的下线人员。为了获取提成和返利,刘晖积极发展下线,先后发展江萍、李元生、宗胜芹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至2010年6、7月份,刘晖本人及其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达到600份以上,成为A级,即高级业务员。在传销期间,刘晖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人员近110人,并用其身份证在南宁市工商银行开立了账户用于传销活动(其供认加入传销组织时所用银行卡已遗失;2012年10月17日开立的账户为21×××44,卡号为62×××36,最后一笔收入止于2013年5月5日,共收取资金673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传销网络人员关系图:本案传销网络的人员数量及上下级关系。

2.书证:被告人刘晖的银行账户资料:刘晖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账户21×××44于2012年10月17日开立,卡号为62×××36,最后一笔收入止于2013年5月5日;共收取资金67300元。

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08年春节,徐某甲以做工程为由将其骗至南宁市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购买了21份。后其陆续发展董培凤、姚某丙、殷玉琴为其直接下线,陈某经其介绍到南宁后,同意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姚某丙的下线。陈某发展了他妻子刘某乙,刘某乙又发展了她姐刘晖,李元生、李元秀和李明媚都在南宁搞传销,他们三个都跟在刘晖后面。

4.证人陈某的证言:2008年春节时张某甲邀请其去南宁玩。几天后其来到南宁,张某甲、姚某丙介绍其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其以69800元购买了21份,成为姚某丙的直接下线,应刘某乙要求,其为刘某乙交了36800元,钱打到徐某甲帐户。该组织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其发展刘某乙、吴启荣、陈章明为其直接下线。至2010年5月1日升级为高级业务员,组成自己的大经理室,对下线人员进行管理。刘某乙在大经理室管理财物,姚某丙教刘某乙计算下线的提成及发放。其于2010年9月1日出局。在传销期间其用身份证办理了尾号为0314的南宁工行卡用于传销活动。

5.证人姚某丙的证言:2009年其经张某甲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交了1万元,成为张某甲的下线。潘友龙、陈某被张某甲安排成为其的下线。2009年张某甲晋升为老总组成自己的大经理室时,其进入该大经理室给张某甲管理财务,每当下线人员将申购款打入张某甲账户时,其便依照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的规定将钱分配给相关人员,一直干到2011年年底。

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09年其经陈某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陈为其垫付几万元,其成为陈的下线。刘晖到南宁看望其,被张某甲等人安排为其的下线,2009年陈某晋升为老总后成立自己的大经理室,其便进入大经理室给陈某管理财务,在大经理室干了几个月,期间姚某丙教其管理、计算传销账目。当有下线打入申购款时其就按照提成的规定将钱款分配相关人员。在南宁从事传销期间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尾号为8733的工行卡用于传销交易。

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刘晖系其母亲。其父母被三姨刘某乙骗至南宁市,2010年暑假,其到南宁时了解到他们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其没有参加该组织,是其母亲出资用其身份证办理的。其知道的还有陈某、李建、李元生、李元秀、李明媚、徐某己等人也参与了这个组织,但是不知道他们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8.证人赵某乙的证言:2010年底,其经王某己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申购了21份价值69800元,打入陈某的账户,后返还了19000元,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通过拉人头获取直接和间接提成,下线人数越多获利越多,2011年底,发现不对劲便回明光了。其上线是王某己,王某己的上线是马传斌,马传斌的上线是魏本梅,魏本梅的上线是李某甲,其下线是来某和朱某己,他们又发展了杨某己、刘勇、朱万梅。大经理室负责管理传销活动,包括组织人员上课、开会,发米发油,管理账目,发工资等。

9.证人朱某丙的证言:2011年3月,魏本梅和朱某丁以到南宁从事咖啡厅经营为由让其参与投资,其以本人和老公陆连州的名义参加,给其姐姐朱某丁16.96万元。其姐将该笔钱交给魏本梅。但投资后未见任何收益,感觉被骗参加了传销组织,遂报警。

10.证人史某甲的证言:2011年其经魏本君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被骗取了19万元。该组织实行所谓“五级三阶制”,就是按照人头各级收取相应比例的钱。其上线是段倩倩,下线有李某乙、陈金忠、韩殿芝。韩殿芝的钱是其交的,钱交给了魏本君,打入了魏本梅的工商银行卡。

11.证人蒋某甲的证言:2011年段晓华以做建筑工程的名义让其参与投资了69800元,后其得知参加的是“纯资本运作”组织,每天开早会和晚会进行洗脑,该组织需要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才能获取提成和返利,其并未获取相关回报,上线有魏本君,没有下线。

1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2010年3、4月份,马士利以干工程的名义骗其至南宁市,马士利宣称投资69800元即可获得丰厚的回报,其投资了69800元,存入魏本梅卡上,但并未获取相关回报。后得知该组织需要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才能获取提成和返利,才意识到是传销组织。其上线有马士利、王某己等人,没有下线。

13.证人朱某丁的证言:2010年前后,魏本梅以到南宁经营咖啡厅为由骗其至南宁市五象岭村,其听了几天课,回来后交了69800元给魏本梅。魏本梅让其拉人头,其发展了8个人作为下线,有张守成、朱某辛、朱某戊、朱某丙、朱海、朱某壬、张洁及朱某丙丈夫。

14.证人朱某戊的证言:2011年夏天,姐姐朱某丁说带其一起投资做生意,其将身份证交给了朱某丁。2012年10月听朱某丁说她投资的钱都被魏本梅骗了,并知道朱某丁发展了朱某丙、朱某辛、朱海、张守成等几个下线。

15.证人朱某己的证言:2011年6月,其朋友赵某乙以做工程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对其宣传“纯资本运作”,本质就是找人来投资,找的人越多赚钱就越多。其投资了50800元。其上线有来某、赵某乙、王某己、马传斌、魏本梅,下线有杨某己、刘小根、朱万梅,获提成19000元。

16.证人来某的证言:2010年11月,其朋友赵某乙以开饭店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魏本君向其宣传“纯资本运作”的事情,后其投资了50000元。其发现所谓“五级三阶制”就是找人来投资,找的人越多赚钱就越多,本质是传销。其上线有赵某乙、王某己、马传斌、魏本梅,其下线依次有朱某己、杨某己、刘小根等人。

17.证人朱某庚的证言:2012年3月,其朋友纪敏以到云南旅游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到达后给其洗脑让其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其投资了69800元,转账到林彩霞卡上,后发现被骗。“纯资本运作”的本质是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其上线有纪敏、魏本梅,没有下线。

18.证人杨某己的证言:2011年6月朱某己以开饭店的名义让参与了“纯资本运作”,其投资了50800元。同年7月,其到南宁后发现他们在做传销,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赚钱。其上线依次是朱某己、赵某乙,没有下线。

19.证人王某己的证言:2010年7月,其经段小华、徐卫国、蒋家慧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投资69800元,成为马传斌的下线。该组织实质是拉人头赚取提成,发展下线越多提成越多级别也越高,其上线有马传斌、魏本梅、陈某、张某甲;下线有马士利、赵某乙,马士利下面有赵某丙,赵某乙下面有来某、朱某己、刘小根、杨某己、朱万梅。
2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0年11月,其朋友史某甲以到南宁旅游为由将其骗至南宁市,后说到一些投资工商银行的事,其转账69800元给魏本梅。后听其女儿说这是传销,通过拉人头赚钱。其上线是史某甲,其发展了一个下线李兴兰。

21.证人高某甲的证言:2011年11月,弟媳刘翠美以做水果批发生意为名由将其骗至南宁市,给其说到一些资本投资的事,通过拉人头赚钱,后其转账69800元给魏本梅。后其知道这是传销组织。其上线依次是刘翠美、刘翠美丈夫、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下线是高某丙等人。

22.证人顾某的证言:2011年4月,邻居高某甲以做土方工程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对其说他们的工程为“纯资本运作”,投资后通过拉人头获取提成和返利。其投资了50800元给魏本梅。后来感觉赚不到钱,呆了一个月就回家了。其上线依次是高某甲、张宏斌、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没有下线。

23.证人朱某辛的证言:2011年其身份证被姐姐朱某丁借用,说用来到南宁投资咖啡厅生意。2013年4月,朱某丁对其说被传销组织骗了,朱某丁为其投资了6万元。

24.证人朱某壬的证言:2011年前后,其母亲朱某丁将其身份证拿去到南宁从事传销行为,后被骗十几万元。与其母亲一同被骗的还有朱某戊、张洁、朱某辛。

25.证人高某乙的证言:2011年3月,段小华以做工程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后向其宣传“纯资本运作”,运作模式为“五级三阶制”。同年4月,其交给魏本君50800元。其上线是叶某。

26.证人叶某的证言:2010年4月,表弟段小华以干工程名义骗其至南宁市,其投资了20800元,发现并没有什么工地或者工程,段小华让其拉人进来投资,后其发现该组织是传销便回明光了。其上线有段小华、何一凡、徐卫国、魏本梅等人,段小华将高某乙作为其下线,其提成4000元。

27.证人祁某的证言:2011年7月,周某以做工程的名义让其投资了50800元,钱转到张红梅账上。后周某等向其宣传“纯资本运作”,就是找人来投资,找的人越多赚钱就越多。其上线依次有周某、施保艳、史家齐、张红梅、魏本梅,下线是祁德然。

28.证人赵某丁的证言:2011年夏天,赵发洲以到南宁做土方工程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后让其投资参加“纯资本运作”组织,并拉人头赚钱。其投资5万元。其上线依次有赵发洲、周某、史家齐,没有下线。

29.证人赵某戊的证言:2011年3月,周某以做拆迁工程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告知其所作的是“纯资本运作”,运作模式就是“五级三阶制”,本质是传销。其投资了50800元,现金转账到魏本梅卡上。其上线依次有周某、史某乙、史家齐、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下线是赵某丁。

30.证人马某证言:2011年6月其经周某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投资50800元,交到魏本梅的帐户。进入后发现该组织所谓“五级三阶制”本质是通过拉人头赚钱,是传销。其上线依次为周某、史某乙、史家齐、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其本人没有下线。

3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1年春天,其被齐德美以干工程的名义骗至南宁市从事“纯资本运作”组织,该组织通过发展下线骗取他人钱财,其投资了50800元。其上线依次有齐德美、周某、史家齐。

32.证人齐某的证言:2011年5月,齐德美以做土方工程的名义骗其至南宁市五象岭村,后发现他们所做的系“纯资本运作”,运作模式为“五级三阶制”。其投资了50800元,后每天上早课和晚课,呆了17天后,没有发展到下线,就回家了。其上线依次有齐德美、施保艳、史某乙、史家齐、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等人。

33.证人周某的证言:2011年3月,其经史家齐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其和妻子施保艳被骗取101600元。至2012年7月发现该组织是传销组织,就是拉人头获取提成骗取钱财。其下线共9人,有施保艳、马某等人,施保艳下线有熊运娥、齐德美、赵发洲;熊运娥下线是徐兴昌;齐德美下线是李子(志)成、齐某;赵发洲下线是赵某丁。每人都投了50800元,施保艳、马某转账给了魏本梅,熊运娥等人都转账给了张红梅。其上线有史某乙、史家齐、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

34.证人曹某乙的证言:2011年夏天,其朋友史家齐、王少云以做工程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五象岭镇,向其宣传“纯资本运作”等。后其投资了50800元,转账到张红梅卡上。后经了解是传销,钱也要不回来了。其上线有王天军、王少云、史家齐、张红梅,没有发展下线。

35.证人高某丙的证言:2011年11月底,母亲高某甲说以其名义在南宁市投资了一笔50800元的生意,其到南宁后感觉被骗。该传销组织的经营模式是“五级三阶制”,主要通过发展下线人员获利。

36.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10年9月,其朋友宋道场以做土方生意为名将其骗至南宁市,其投资了50800元。后发现所谓的工程叫“纯资本运作”,所谓“五级三阶制”就是找人来投资,找的人越多赚钱就越多,本质就是传销,其上线有宋道场、史家齐、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其下线有李永福、梁国民等人,获提成7000余元。

37.证人史某乙的证言:2010年12月其通过史家齐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其和女婿吴琼被骗取101600元。之后发现是传销组织,本质靠拉人头赚钱。其上线是史家齐、张红梅、徐卫国、魏本梅,下线是吴琼、周某。

38.证人高某丁的证言:2011年,其姐姐高某甲以做生意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投资了10万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之后让其拉人头进来投资。

39.证人滕某的证言:2011年3月,其经谢丽敏介绍加入南宁的“纯资本运作”组织,投资了50800元。后来听女儿说这是传销,就找魏本君要钱,但是要不回来了。其上线有谢丽敏、颜蕾、戴宏芝、魏本梅,没有下线。

40.证人孙某的证言:2010年国庆前夕,张红梅以做美容院生意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其投资了50800元,转到魏本梅帐户。其上线有张红梅和魏本梅,发展下线王康军。

41.证人杨某庚的证言:2011年10月,朋友王少云以做建材生意的名义将其骗至南宁市,后给其上课洗脑,说他们是“纯资本运作”,交钱入股后再拉人头入股可获得提成。其投资了50800元,转账到张红梅卡上。后来发现不可靠就离开了。其上线依次有王学松、王少云侄儿、王少云、史家齐、张红梅。

42.证人郭某的证言:2010年3月,其经李明媚介绍投资7万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其在南宁以丈夫汪龙斌的名义存款50800元到张某甲卡上,其共收到返利19000元。该组织实行所谓“五级三阶制”,通过拉人头提升级别从而获取提成和返利,人数越多级别越高,获取的利益也越多,2011年6月知道该组织系传销组织。其上线依次分别有徐某己、李明媚、李元秀、李元生、刘晖、刘某乙、陈某、张某甲,其下线有汪农斌、丁新顾、丁某、毕某、许宗志、许英杰、许宗义。

43.证人丁某的证言:2010年6月,其经父亲丁新顾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被骗50800元。该款交给了李明媚,其在南宁呆了一个月左右就回来了。其上线依次是丁新顾、郭某、徐某己、李明媚、李元秀、李元生、刘晖、刘某乙、陈某、姚某丙,没有下线。

44.证人王某庚的证言:2011年3月,其通过江萍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后经了解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实质上就是通过拉人头获取返利和提成。同年5月以其和妻子曹保芳的名义各买了21份,每人50800元,钱直接转到张某甲卡上。其上线是江山(萍),从江萍自下而上是刘晖、刘某乙、陈某、张某甲,其下线有曹保芳、马文谨。曹保芳下线是曹保珍,曹保珍下线有蒋某乙、戴某乙,蒋某乙下线依次是吴启根、蒋章明、蒋青云、蒋科学,蒋某乙还有另外一条线,依次是姚某丁、吴某丙、吴成成、张某丁。他们每人都交了50800元,钱有的打入张某甲账户,有的打入刘晖账户。其是业务经理,获利3万元。

45.证人房某的证言:2010年7、8月份,其经徐某戊介绍加入广西南宁“纯资本运作”组织,其投入50800元打入陈某账户,但没有按月得到收益,遂于1个多月后回到明光市。该组织通过拉人头获取提成和返利,其上线依次为房小红、徐某戊、徐某己、李明媚、李元秀、李元生等人。

46.证人郑某欠的证言:2010年10月,其经李江儒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骗取50800元,钱转到刘晖卡上。该组织实行所谓“五级三阶制”,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和返利。其上线依次为林树昌、李江儒、高玉荣、李某甲、李明媚、李元秀、李元生、刘晖、刘某乙、陈某,其发展下线郑锐,提成6000元左右。

47.证人李某丁证言:2010年8月,其经叔叔李江儒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被骗取50800元,钱打到陈某帐户。该组织采取的经营模式实质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和返利,下线人数越多级别越高提成越多。其上线依次为李江儒、高玉荣、李某甲、李明媚、李元秀、李元生、刘晖、刘某乙、陈某、姚某丙,发展下线桑盛斌,拿提成6000元。

48.证人王某辛证言:2010年12月,其经丁玉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被骗50800元,钱转到陈某卡上。其上线是丁玉,加入该组织后发现无法发展下线,做不到老总级别,半年后就回明光了。明光市有四、五百人参与了这个传销组织,赚到大钱的都是晋升到老总级别的,潘友龙、陈某、魏本梅、张某甲都是老总级别的人。

49.证人毕某的证言:2010年5月,其经汪龙珍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投资50800元成为会员。参与组织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交钱成为会员后再发展三个下线人员,其加入后发展了许宗志,许宗志又发展了许英杰、许英杰又发展了许宗义,这条分支的上线是陈某和刘某乙夫妻俩,他们之下是刘晖,之下是李明媚。大经理室的负责人是刘某乙。2011年8月感觉被骗就回明光了。

50.证人许某的证言:2010年12月,其经许宗志介绍到南宁投资69800元参加“纯资本运作”项目,钱打到李明媚的账户,但是后来发现他们并没有兑现当初按月拿1000元工资的承诺,并要求他发展下线人员才能获取提成。其发展了直接下线许宗义,其上线依次是许宗志、毕某、汪龙兵、郭某、李明媚。

51.证人秦某的证言:2010年11月,其经李江儒介绍投资6.8万元参加“纯资本运作”项目。其未发展到下线人员,未获得相应的提成。

52.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11年8月,其经吴成成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投资50800元,转到刘晖帐户。之后并未获取他们允诺的利益和回报,后来知道所谓的“纯资本运作”只是一个幌子,是一个骗局,实质就是拉人头赚钱,下线人员越多级别越高获利和提成就越多,2012年5月通过南宁当地的人了解到这个组织是传销组织。其上线依次是吴成成及其父母、蒋某乙、蒋某乙丈夫、曹宝珍、王某庚、江萍、刘晖、陈某,没有发展下线。其知道张某甲、陈某等都是老总级别的。

53.证人吴某丙的证言:2011年其经蒋某乙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蒋说只要投资5万元获得入会资格后再发展下线来投资就获得返利。其和妻子姚某丁、儿子吴成成均投资5万元。后其感觉这种投资不靠谱,蒋某乙也没钱给其,遂报案。

54.证人姚某丁的证言:其报案称被蒋某乙和刘晖骗了十万多元。2010年11月,其经蒋某乙介绍到南宁参加一个投资项目,投资50800元之后再寻找下线人员参与投资即可获得提成和返利,其本人和丈夫及儿子吴成成均参与了投资,但是只获得了几千元不等的返利,也无法要回成本,感觉被骗遂报警。

55.证人蒋某乙的证言:2011年春节后,其经曹保珍介绍参加了南宁的传销组织,曹说只要投资获得资格后再发展下线加入就可以获得提成,其发展了蒋章明、蒋科学、蒋青云、吴某丙、姚某丁、吴成成为其下线,共提成3.8万元左右。

56.证人徐某戊的证言:2011年2月,其经李明媚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投资69800元,钱转帐给张某甲的。该组织没有产品,靠拉人头赚钱,是个传销组织,其发现是传销组织2012年夏天就回明光了。其上线依次有徐某己、李明媚、李元秀、李元生、刘晖、刘某乙、陈某、姚某丙、张某甲,其直接下线有房晓红、徐虹,他们钱是转给陈某的。

57.证人赵某己的证言:2011年春,其经赵德文介绍加入南宁的传销组织,投资了50800元,该组织宣称只要投资后拉人头进来投资就可获得利润。其发展了吕浮云和李善春作为下线,其上线依次是赵德文、丁玉、李明凤、李静、李某甲、李明媚、李元秀、李元生、刘晖等人。

58.证人沈某的证言:2011年9月,其经徐某戊、李明媚介绍将69800元打到李的账号去南宁投资,后返还给其19000元。其到南宁后,徐让其拉人头发展下线才知道是传销,但是找李明媚要钱要不回来了。其上线有徐某戊、李明媚和徐某己等人,其没有下线。

59.证人戴某乙的证言:2012年4月,其经曹保珍接受来到广西南宁,后于5月份交了50800元加入“纯资本运作”组织,钱打入刘晖的卡上。该组织靠拉人头赚钱,就是传销组织。该组织分为五个级别,进公司必须买产品,最多买21份,第一份有产品,是3800元,后面都没有产品,买21份要69800元,返还19000元。五级分别是: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等级越高,提成越多,提成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直接提成就是自己拉人的提成,间接提成是自己下线拉人所获的提成。

60.证人徐某己的证言:其系李明媚丈夫,李明媚让其到南宁,其到后才知道她在搞“纯资本运作”。李明媚觉得很赚钱,就拿其身份证申购了。其在传销中所处的位置是李明媚安排的,其是李明媚的下线,其没有发展下线。

61.证人邢某的证言:2010年10月份,其被李明媚骗至南宁市从事“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该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当时被骗了50800元,后来她升总了就将这个钱还给其了。其直接上线是李明媚,她下线是其、李某甲、徐某己;李某甲下线是魏本梅;徐某己下线是郭某、徐某戊、徐红。

62.被告人刘晖的供述:其经明光人陈某宣传来到南宁,2009年12月份,其交了69800元加入了“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1040”工程),成为业务主任,钱交到徐某甲账户上的。当时其在南宁工商银行办理了一个账户用于传销交易,用了一年多时间,交易额等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后来这张卡遗失了,也没有再补。尾号为3736的工商银行卡是否用于传销其也记不清了。

传销组织结构分为A、B、C、D、E五个级别,A级为高级业务员(老总),B级为业务经理,C级为业务主任,D级为业务组长,E级为实习业务员,即是标准的五级三阶制度。本人或发展的下线购买1-2份为实习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业务经理,600份以上为高级业务员。每人购买第1份的价格为3800元(有产品),第2份至11份均为3300元(无产品,拉人头),每人最多可以购买21份,共69800元。

“纯资本运作”分为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直接提成规定是:购买产品1-2份,成为实习业务员,即E级,直接提成3800元的15%,得570元;业务组长提成3800元的20%,得直接提成760元;业务主任提成3800元的30%,得直接提成1140元;业务经理提成3800元的42%,得直接提成1596元;高级业务员,即老总提成3800元的52%,得直接提成1976元。间接提成规定是:实习业务员没有间接提成,每发展一名下线,购买一份产品,业务组长拿3800元的5%间接提成,得190元;业务主任拿3800元的10%间接提成,得3800元;业务经理拿3800元的12%间接提成,得456元;高级业务员拿3800元10%间接提成,得380元。实际操作很简单,每当下线申购21份即69800元,19000元作为工资发给申购人,钱直接打到卡上,老总直接得31500元,剩下的钱按照五级三阶制的比例分给能拿到直接提成和间接提成的人。

其的上线是刘某乙,是陈某安排其作为刘某乙的直接下线。其直接下线是李元生、江萍、宗胜芹。江萍发展了20人左右,宗胜芹也发展了约20人,李元生这条线发展了李元秀、李明媚、李某甲,李某甲下线出现了魏本梅,魏本梅这条线人员众多,达到100多人,从而其的下线总数也达到了100多人。

其在2010年6、7月份成为老总级别,同年9月份,其就出局了,期间其大约赚了30万元,这些钱主要用于在南宁时接待下线人员和为李元生、李元秀各交了69800元。其身体不好,所以没有成立自己的大经理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5年9月25日和同年10月5日,被告人董培凤、刘晖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案被告人董培凤、刘晖的案发经过、自然身份等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刘晖、董培凤的自然身份情况。

2.书证:受案登记表:2013年2月16日,本市居民郎济好到明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在2010年被张某甲欺骗,参加传销组织。侦查机关当日予以受理。

3.书证:案发经过:本案由本市居民郎济好、郭某等人报案至明光市公安局,经审查,该局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侦查。2013年8月12日董培凤被批准刑拘,2015年9月25日董培凤被该局抓获;2013年8月12日刘晖被批准刑拘,2015年10月5日刘晖被该局抓获。

4.书证:盘锦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015年9月25日,盘锦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根据明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供的线索,于当日下午,在盘锦市大洼县赵圈河镇红海滩路河蟹市场前路旁将董培凤抓获归案。

5.书证:盘锦市看守所收押登记表:2015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9日,董培凤被临时羁押于该市看守所。

6.书证:抓获经过:刘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明光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侦查,通过工作措施,于2015年10月5日在明光市二中路一出租屋内将其抓获,同日将其刑事拘留。

7.书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本案同案犯李明媚、徐某甲、张某甲、陈某、姚某丙、刘某乙分别被明光市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科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董培凤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培凤发展下线人员达80余人,收受下线人员资金达76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被告人董培凤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及银行帐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董培凤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达70人左右,其利用专用帐户收取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为760余万元,故本院认定被告人董培凤发展下线人员的人数为70人左右;辩护人有关被告人董培凤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刘晖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晖发展下线人员达170余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刘晖发展下线人员的人数近110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晖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及其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所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均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培凤、刘晖分别组织、领导“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并以经营该传销组织的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董培凤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70人左右,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达76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晖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近110人,本院查明其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为67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培凤、刘晖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董培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董培凤的刑期自2015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晖的刑期自2015年10月5日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朱萍
人民陪审员郭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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