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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10-10
浏览: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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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赣0724刑初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7-27
合 议 庭 :  王建华彭修烨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  告: 张有
被告代理律师: 马达远 [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有,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上犹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被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马达远,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光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有及其辩护人马达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被告人张有经其上线罗诗耀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以“西部开发”、“中部掘起”、“连锁营业”、“资本运作”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出售一套名为“精品”衣服的名义骗取参加者加入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按发展下线人员提成计酬的模式,该组织自下而上分为会员、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具体模式为,新会员经人介绍后,由该传销组织进行授课、参观等活动一个星期左右,新会员加入组织要先缴纳3300元申购费、500元服装费合计3800元作为资格费,打入指定的账户才成为会员,新会员要出资购买21份每份3300元的申购费,再购买一套500元的衣服,合计出资69800元才能成为主任级别。打入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后当月会返还19000元,主任级别的发展一名直接下线(交纳69800元)后,主任可以提成6200元,主任的下线发展一名下线,主任可以提成3000元。主任发展三个下线,交纳65份申购费就成为经理级别,经理的直接下线即主任发展一名直接下线,经理可以提成3000元,经理的下线发展到29人,且具有三条直接下线,累计交满600份、每份缴纳3300元的申购费(即交满198万元并购买一套500元的衣服)就能成为老总。主任发展一名下线,老总可以提成500元,主任的下线再发展一名下线,主任没有提成。

被告人张有出资69800元汇入该传销组织指定账户后成为主任,之后被告人张有陆续发展了张统星、胡某1等人为其直接下线。通过被告人张有及其下线人员的运作,该传销连锁经营组织的层级关系达到十级以上,传销人员达到60余人。被告人张有及下线张统星、张统明、周某1等人都先后成为了老总。被告人张有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

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有以发展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张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动报警,构成自首;2、指控被告人涉传销犯罪金额250万元以上证据不足;3、指控被告人传销下线人员达到60余人,层级关系达到十级,与事实不符;4、被告人张有在传销活动中情节较轻;5、被告人退赔了部分损失,被告人本身也是被欺骗参与传销活动,也是受害者,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被告人张有经其上线罗诗耀介绍,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入以“西部开发”、“中部掘起”、“连锁营业”、“资本运作”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出售一套名为“精品”衣服的名义骗取参加者加入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按发展下线人员提成计酬的模式,该组织自下而上分为会员、主任、经理、老总等级别。具体模式为,新会员经人介绍后,由该传销组织进行授课、参观等活动一个星期左右,新会员加入组织要先缴纳3300元申购费、500元服装费合计3800元作为资格费,打入指定的账户才成为会员,新会员要出资购买21份每份3300元的申购费,再购买一套500元的衣服,合计出资69800元成为主任级别,打入传销组织指定的账户后当月会返还19000元,主任级别才能发展下线。主任级别的发展一名直接下线(交纳69800元)后,主任可以提成6200元,主任的下线发展一名下线,主任可以提成3000元。主任发展三个下线,交纳65份申购费就成为经理级别,经理的直接下线即主任发展一名直接下线,经理可以提成3000元,经理的下线发展到29人,且具有三条经理级别的直接下线,累计交满600份、每份缴纳3300元的申购费,即交满198万元就能成为老总。主任发展一名下线,老总可以提成500元,主任的下线再发展一名下线,主任没有提成。

被告人张有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出资69800元汇入该传销组织指定账户后成为主任,之后被告人张有陆续发展了张统星、胡某1等人为其直接下线,自己出资21.45万元申购了1条经理线,胡某1发展了刘某2、张丽等人,刘某2发展了刘某1、李宗贵、范世芳,张统星发展了罗慧、李传桃及自己出钱申购了1条经理线,成为了老总,李传桃发展了张统明,张统明发展了曹兰、周某1及自己出钱申购了1条经理线,成为了老总,周某1发展了张才香、胡某2及自己出钱申购了1条经理线,成为了老总。通过被告人张有及其下线人员的运作,该传销连锁经营组织的层级关系达到十级以上,传销人员达到60余人。被告人张有及下线张统星、张统明、周某1等人都先后成为了老总。被告人张有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张有补偿严远征5万元,补偿周某110万元,刘某2对被告人张有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例证据证实:

1、证人赵晓梅、周某1、周某2、刘某1、刘某2、胡某2、周某3、刘某3、张某1、钟某等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新会员加入组织要先缴纳3300元申购费、500元服装费合计3800元作为资格费,打入指定的账户才成为会员,会员购买21份每份3300元的申购费,再购买一套500元的衣服,合计出资69800元成为主任级别,成为主任才能发展新的会员,主任发展三个下线,交纳65份申购费(每份缴纳3300元,合计214500元)就成为经理级别,老总级别至少要发展3条经理级别的下线,至少发展29个人,所有下线购买满600份以上、每份3300元(即直接下线缴纳会费合计198万元以上),才能成为老总。

2、赵晓梅的证言还证实,其是经朋友曹兰、张统明夫妻介绍做传销,其发展了冯晓刚、赵某,冯晓刚发展了2人,其申购了65份,于2013年上半年成为经理级别,其共获利13000元,其上线是曹兰,曹兰的上线是张统明,张统明上线是张统星,张统星的上线是张有,张有上线是罗诗耀,罗诗耀上线是钟某。

3、证人周某1证实,其是张统明介绍做传销,其发展了3个下线,每申购1份3300元,其得500元,共获利5、6万元,其名下有32、33人,其自己出资50多万元,凑齐600份,于2014年1月当上了老总,其每发展1份,张有就可得500元,其上线是张统明,张统明上线是李传桃,李传桃的上线是张统星,张统星的上线是张有,张有上线是罗诗耀,都成为了老总。2015年10月,其多次找张有要回其参与传销的钱,但他以没有拿钱及没有钱还等理由躲着不见,10月10日下午,其看见张有的车在清华苑,其就上前拦住张有要他还钱,张有女婿张某2过来了,张有就打电话去了,不久民警来了,其对民警说因为传销,张有骗了他的钱,要经侦大队处理,于是就一起到经侦大队去了。

4、证人周某2证实,其弟弟周某3介绍其在合肥做传销,开始是在小区走访住户,每天走4户,每户交流1小时,他们都说做的是国家连锁经营业,申购21份即缴69800元应可以发展下线,最终可以获得1040万元,2013年12月,其儿子周某1以其名义申购了21份,成了会员,没有拉到下线,其家有29人参与了张有名下的传销,周某1为了当老总,自己出钱砸出一条经理线,周某1当上老总后,不像张有说的那么赚钱,后来就找张有退钱,张有、张统星、张统明、李传桃4人赚了其家人100多万元。

5、证人刘某1证实,2013年4月,经刘某2介绍,其来到合肥做传销,刘某2开着张有的轿车到车站来接,吃住在张有租住的房子里,第二天,张有、刘某2带其去参观,走外围,看现象,第3天开始走访住户,其申购了21份共缴纳了69800元成为会员,发展了4个下线陈太翠、刘建军、吴端英,陈太翠发展黄玉红,凑齐65份,成了经理级别,获利2万元,其上线是刘某2,刘某2上线是胡某1,胡某1上线是张有。

6、证人刘某2证实,其参与传销是张有介绍、接待、宣传、参观,其借得69800元申购了21份,返回19000元,成为经理级别,其上线是胡某1,胡某1上线是张有,其发展下线刘某1、罗忠连、范世芬,得款1万多元。

7、证人胡某2证实,其与其老公是张统明介绍去合肥做传销,其老公出资69800元帮其申购21份,成为经理,返利19000元,发展下线得款3万元,上线是周某1,周某1上线是张统明,张统明上线是李传桃,李传桃上线是张统星,张统星上线是张有,张有上线是罗诗耀,罗诗耀上线是罗诗健,罗诗健上线是钟某;其下线是周西良、刘某3,周西良下线有周某3、张玥开、周某4、周海东、周扬、周吉浩、赖光贵、仇双双、卓明金、杨云、周晓军、卓明丽、周积清、周善东、周彦希、张晓红、肖伟、周能全、蓝世英、陈立军、吕环萍等,刘某3没有发展下线。

8、证人周某3证实,其是经周某1介绍参与做传销,其上线是妻子周西良,其申购了69800元,成为经理,返利19000元,其夫妻俩发展下共获利4、5万元,周西良上线是胡某2,胡某2上线是周某1,周某1上线是张统明等,其下线是周吉浩、张玥、周扬,周扬下线是卓明军,卓明军下线是肖伟、卓明丽,周吉浩下线是杨云,杨云下线是周吉清,周吉清下线是其父母,都是自己的亲属。

9、证人周某4证实,其是经周某1介绍参与做传销,后来其哥周某3也做其工作,2013年9月,其以其丈夫赖光贵名义出资10万元申购了21份,成为经理,其上线是周西良。

10、证人胡某1证实,其丈夫张有在合肥做了两年多传销,之前不知道,自从周某1及其家人找张有要钱,才知道。

11、证人张某2证实,2015年10月10日下午,其岳父张有与周某1在争吵,其听到周某1说“你把我的钱搞空了,”张有说“这个事你自己清楚,即然这样,我们就找政府处理,”周某1就说“找政府就找政府,”之后,张有就用手机打110报警,不久,东山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民警了解情况后就将他俩带至经侦大队处理。

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了周某1就其开车追上并拦下张有汽车的事实及经过。

13、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6、7月,其坐车来到合肥女儿胡某2、女婿周某1家,周某1带其去朋友家做客,周某1朋友就向其介绍连锁经营的项目,称申购21份缴纳69800元就可以发展下线,最终可赚到1040万元,其认为女儿、女婿都参加了,其也就决定参加,其凑齐69800元给了周某1,申购了21份成为主任级别,当月就返19000元,要成为老总,名下至少发展3条经理线、至少29人,所有下线申购达到600份,其上线是胡某2,胡某2上线是周某1,周某1上线是张统明(老总),张统明上线是张统星(老总),张统星上线是张有(老总)。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亲戚张有叫其去合肥看一看,其同妻子邓华菊坐车来到张有住的小区,张有带其玩了半个月,期间,他就向其介绍做连锁经营业,称申购21份缴纳69800元就可以发展下线,要成为老总,名下至少要发展29人,且具有3条经理线,申购满600份,之后最终可赚到1040万元,其回家凑了30000元交给了张有,申购了9份,当月还了一些钱,其上线是王定飞,王定飞上线是张有,张有是老总级别。

1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其姐赵晓梅以找工作名义将其叫至合肥市经开区雍景台小区,第二天其姐及曹兰带其去朋友家玩了几天,向其介绍69800元赚1040万元的生意,是国家阳光工程,张有以长辈的身份向其介绍该项目,并说他也赚钱了,曹兰老公张统明也一起介绍,张有还鼓励其借高利贷去做及如何骗家里人的钱,其与其姐赵晓梅以做水电生意为由向家里要了14万元,两人各投资69800元交至张有指定的账户,其在几个月后都发展不到人,连吃住都快成问题的情况下,张有还说他当上老总后会帮助其,可等到张有真的当上老总后,没有履行承诺,还隐瞒挣不到钱及不是国家项目、是传销的事实,后来才知上当受骗。其上线是赵晓梅,赵晓梅的上线是曹兰,曹兰的上线是张统明,张统明的上线是张统新(星),张统星的上线是张有。

16、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其经邱浪彩介绍到合肥做传销,经过一个星期的宣传介绍,其缴纳了69800元给邱浪彩,成为主任,要加入组织首先要缴纳1份3300元及500元的精品费就成为业务员,缴纳21份加500元即缴纳69800元才算正式会员,才可以发展下线,个人发展21份至64份才能成为主任,发展65份至599份是经理,所有下线发展600份,就成为老总,其属于第4、5代老总,其下线有罗诗健、罗诗耀、胡原瑞、罗诗玉、罗礼谦、张有、蒙忠兰、彭建刚是老总。其直接下线有罗诗健、蓝明福、黄钦,罗诗健的直接下线是罗诗耀,罗诗耀名下直接下线有罗礼谦、胡原瑞、张有,胡原瑞下线有蒙忠兰、彭建刚做成了老总,罗诗玉成了老总。

17、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与丈夫钟某于2013年3月经邱浪彩介绍去合肥做传销,后来其凑了4万余元给了钟某去安排,具体怎么交钱不清楚,也不知道自己是什么级别,其上线是钟某(老总),钟某上线是邱浪彩(老总),邱浪彩上线是廖满娘,廖满娘上线是廖才娘,其下线是张宗波、罗诗健(老总)、钟世仅,罗诗健下线是罗诗耀(老总),罗诗耀下线有胡原瑞、张有(两人是老总)

18、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经过、出警经过与报警电话录音、报警录音光碟、接处警登记表能相互印证,证实张有向110报警时称清华苑小区有人因纠纷要闹事,巡警朱纪贵、王诗碇出警后见周某1在现场拉住张有,不让张有离开,旁边还有围观群众,张有未主动说出其涉嫌传销,周某1说张有搞传销骗了他好多钱,巡警遂将张有与周某1带至公安局经侦大队,在经侦大队时,张有开始未说出其涉嫌传销,经民警询问,前三次未如实供述,第四次才如实供述涉嫌传销。

19、收条证实,张有补偿严远征5万元,补偿周某110万元,谅解书证实刘某2对被告人张有予以谅解,黄埠镇政府、黄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张有一贯表现良好;上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暂未对张统星、张统明、周某1立案处理的情况。

20、被告人张有的供述,证实了其是罗诗耀介绍参与合肥传销,申购21份每份3300元加1套500元的衣服(即缴纳6980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会员再申购11份,就成为业务主任,主任名下申购满65份就可以成为经理,经理名下至少发展3条下线,所有下线申购达到600份以上,就能成为老总,其是第4代老总,其下线张统星、张统明、周某1都上了老总,其名下三条下线分别是妻子胡某1、侄子张统星,及自己出资用别人的身份证申购的经理线,其下线张统星名下3条下线分别是罗慧、李传桃,及自己出资申购的经理线,张统星名下至少有48人,胡某1名下至少有14人,罗慧名下有7、8人,李传桃只发展了张统明,张统明名下发展了周某1、曹兰及自己出资申购的经理线,周某1名下30多人,因此,其名下至少有62人,1200多份,其是2013年6月成为了老总,其获利有3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有以发展连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加者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被告人张有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有的罪名成立,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张有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立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组织、领导的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直接间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的;4、造成参与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严劣社会影响的。

关于被告人张有名下参与传销涉案金额的认定。经查,证人周某1、刘某3、张某1、赵某、钟某、张某3的证言及张有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张有成为第四代老总,证人周某2、周某5的证言与被告人张有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周某5成为了老总,按照成为老总的前提是直接下线至少缴纳600份、每份3300元,合计应缴纳198万元;根据证人刘某2、刘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张有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张有下线胡秀芳这条线有1人以上成为经理及张有个人出钱申购的经理线,证人赵某、周某1等人的证言与被告人张有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共同证明张有下线张统星名下还有罗慧这条经理线及张统星个人出钱申购的经理线,张统明名下还有曹兰这条经理线及张统星个人出钱申购的经理线。因此,被告人张有名下除周某1之外至少有6条经理线,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共同证明成为经理线至少要申购65份、每份3300元,合计21.45万元计算,被告人张有名下参与传销申购的金额有326.7万元,达到了25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被告人张有的行为能否构成自首。经查,110报警录音记录证实张有向110报警时称清华苑小区有人因纠纷要闹事;巡警朱纪贵、王诗碇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周某1在现场拉住张有,不让张有离开,旁边还有围观群众,张有未主动说出其涉嫌传销,周某1说张有搞传销骗了他好多钱,巡警遂将张有与周某1带至公安局经侦大队询问;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张有被带至经侦大队时,张有开始未说出其涉嫌传销,经民警询问,前三次未如实供述,第四次才如实供述涉嫌传销;被告人张有的供述,证实其在清华苑小区被周某1缠住要退钱,还说要打其,其就打110报警,巡警来了后,将其送至经侦大队,其说出了参与传销的事实。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被告人张有是在不能脱身的情况下打电话报警,不是主动报警,而是在不能脱身的情况下被动报警,其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张有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有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能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有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县退赔了部分赃款,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张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彭修烨
审判员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黄清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刘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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