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辩网欢迎您,专注公司犯罪边界辩护与刑事合规平台![广州]我是公司我是律师
请登录免费注册充值VIP
罪名分类 
  • 罪名分类
  • 线上讲座
  • 沙龙论坛
  • 公司辩护
  • 实战案例
  • 行业资讯
罪名分类
首页> 罪名> 传销犯罪> 程坤梅、陈传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程坤梅、陈传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10-10
浏览:2185
分享:
程坤梅、陈传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良刑初字第2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02-02
合 议 庭 :  孙炜磊黄冠毅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程坤梅 陈传兵
被告代理律师: 黄民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林霄华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坤梅,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霄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

辩护人黄民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陈传兵,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4)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祥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及辩护人林霄华、黄民钦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分别于2009年、2010年起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也叫“连锁销售”、“消费投资”)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程坤梅于2009年由杜红(另案处理)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杜红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于2010年5月上到老总级别。随着其上线老总先后离开该传销体系,其于2010年底成为其所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顶尖老总,负责行业里的所有事务。被告人程坤梅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达到老总级别的人员有陈传兵、宣某美、程某建、刘某甲、李某琴、吴某甲、梁某、刘某辉等20余人,伞下人员超过200人,其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关键作用。

被告人陈传兵于2010年4月由被告人程坤梅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程坤梅伞下人员。2010年9月,其与早在2009年就参加“资本运作”的程某甲(系陈传兵老婆,另案处理)互换了在“资本运作”传销网络中的上下线位置后上到老总级别,之后便在家通过电话遥控其下线老总来管理伞下人员,督促、帮助伞下发展下线,不定期与其他老总参加“老总会”。被告人陈传兵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人员超过120人,其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起到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

被告人陈传兵于2014年5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程坤梅于2014年6月18日去到合肥市西园派出所投案。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甲、梁某、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拉人头买份额的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程坤梅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其伞下成员超过200人有异议。被告人程坤梅辩称: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也是受害者;指控其伞下人员超过200人与事实不符;得知该资本运作行业是传销后,曾积极想办法终止该违法行为及对社会的危害;投案自首,初犯、偶犯。综上,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1、程坤梅是受骗而加入传销组织,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认定程坤梅伞下人员超过200人的方法存在问题,伞下人员有部分是程坤梅借用亲属身份证出资购买的“挂名”,没有排除在外;三条直接下线均不是程坤梅直接发展,而是被上面老总安排或自己加入;程坤梅是自首,在传销中仅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初犯,悔罪表现良好。综上,要求对程坤梅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传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购买份额加入传销组织是事实,但没有发展他人加入传销;虽已上总,但很少在南宁;刘某甲是其直接下线,但没有通过电话传达指示,没有得到提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分别于2009年、2010年起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参与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也叫“连锁销售”、“消费投资”)传销组织,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层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并依照层级网络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来获取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是: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虚拟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交纳69800元入门费申购21份额,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还19000元,因此也可缴纳50800元即可申购21份额。该传销组织的组织结构通过每个人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形成网络层级结构,以累积份额数量多少对人员级别进行分类,申购份额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该传销模式规定,老总级别名下份额要在600份以上且三个直接下线必须是经理级别,上线人员按照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根据组织网络层级排位和发展下线的数量以固定比例进行提成。

被告人程坤梅于2009年由杜红(另案处理)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杜红伞下人员。其加入后积极发展下线,于2010年5月上到老总级别。随着其上线老总先后离开该传销体系,其于2010年底成为其所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顶尖老总,负责行业里的所有事务。被告人程坤梅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人员超过120人。伞下达到老总级别的人员有陈传兵、宣某美、程某建、刘某甲、李某琴、吴某甲、梁某、刘某辉等20余人。

被告人陈传兵于2010年4月由被告人程坤梅发展交钱申购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成为程坤梅伞下人员。2010年9月,其与早在2009年就参加“资本运作”的程某甲(系陈传兵老婆,另案处理)互换了在“资本运作”传销网络中的上下线位置后上到老总级别,之后便在家通过电话遥控其下线老总来管理伞下人员,督促、帮助伞下发展下线,不定期与其他老总参加“老总会”。被告人陈传兵在“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层级超过3级,伞下人员超过120人。

被告人陈传兵于2014年5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程坤梅于2014年6月18日去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传兵于2014年5月4日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程坤梅于2014年6月18日去到公安机关投案。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的身份情况。

4、证人刘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传兵是2009年7月来南宁大沙田的,但没有立即交钱加入传销,而是叫其老婆程某甲加入,但陈传兵没加入前就在老家负责用谎言把亲戚朋友叫到南宁来,到2010年4月陈传兵才加入,2010年9月就上总了。本来2010年9月应该上总的是刘某甲上线程某甲,但行业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夫妻双方交钱加入后可以互换在行业中的位置,只要跟上面的老总汇报就可以,陈传兵和程某甲互换位置后,9月份上总的就是陈传兵。为了行业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程某甲就把她和陈传兵互换位置的事情跟刘某甲讲,刘某甲就成了陈传兵的直接下线,行业里有什么事情都是由陈传兵向刘某甲传达,刘某甲下线的事情也要向陈传兵汇报。陈传兵上总前其下线成员都是其老婆程某甲管理,陈传兵上总后,程某甲不能再继续管理陈传兵的事情,只能由陈传兵自己管理下线人员。行业上面老总的所有通知,都是通过陈传兵电话告知刘某甲,刘某甲下线人员的发展情况、学习情况、生活情况等都需要定期向陈传兵汇报。刘某甲上总当天,陈传兵还来到南宁带刘某甲到南宁一家金店买金手表、项链,买新衣服,吃“老总饭”、参加行业大聚会。刘某甲和陈传兵上总回到老家后,仍然要按照顶尖老总程坤梅的要求,继续管理伞下的事情,督促、帮助伞下发展下线,不定期要出来和新人吃饭。基本上每个月陈传兵都要叫刘某甲一起来南宁跟新上总的人吃“老总饭”和行业大聚餐。经刘某甲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有陈传兵照片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能够辨认出8号男子是陈传兵。

5、证人程某甲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5月用老公陈传兵身份证交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陈传兵的直接下线刘某甲是其帮发展的、郑某松是程坤梅帮发展的,陈传兵之前是其下线,但后来其和陈传兵对换了上下线,程某甲就成了陈传兵的下线,其下线人员也都成了陈传兵下线。2010年9月陈传兵上老总级别,陈传兵来南宁上总后按照规定也不用在南宁。

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所参与的资本运作行业的老总有程坤梅、程某建、王某军、宣某美、刘某甲、李某琴、刘某辉、赵某冬、李某翠、郑某萍、吴某发、周某雯、杨某琦、张某秀、柴某华、王某珠、吴某甲、吴某乙、张某辉、刘某超。行业里面有叫陈传兵的老总,但只在王某军上总时和程坤梅、陈传兵、吴某发、宣某美等老总吃饭见过陈传兵一次。其做大经理后,一般都是跟程坤梅汇报行业的事情,主要对程坤梅负责,另外还跟刘某甲、李某翠、赵某冬联系多一点。

7、证人吴某甲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传兵是其所参与的传销体系的老总,吴某甲跟其见过两次面,一次是在安徽广德县的映山红大酒店开分体系会议见过,陈传兵比吴某甲上总要早。吴某甲上总后,一直都在广德县,行业的具体工作都是大老总程坤梅负责操作。经吴某甲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有陈传兵照片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能够辨认出8号男子是陈传兵。

8、证人梁某证言,证实陈传兵在其所在资本运作行业里是老总级别,是2010年10月上总的,比梁某上总要早,其跟陈传兵及行业里的其他老总在广德县吃饭时见过三四次,老总吃饭都是由大老总程坤梅召集的,吃饭时一般由行业大老总程坤梅总结当月发展新人的情况以及行业内的一些管理情况,要求下面的老总管理好伞下人员。

9、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2010年6、7月份其经张某辉和刘某凤介绍,其和老婆徐某兰各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伞下有胡某梅、徐某霞、汪某凤、王某磊、徐某兰、刘某璐、郑某金。其这条线的老总有程坤梅、程某建、张某辉、王某军。

10、证人陈某甲证言,证实2010年6月,其经郑某萍、吴某发、金某奇等人介绍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直接下线是姐夫夏某明,夏某明的直接下线有高某华和黄某卫,高某华的直接下线有李某芳和沈某义,李某芳的直接下线是柳某义,沈某义的直接下线是刘某威,另外一个下线是张某秀的妹妹张某霞,张某霞的直接下线是张某秀的儿子张某晨。张某秀是其直接上线,张某秀的直接上线是杨某琦,杨某琦的直接上线是丛某敏,丛某敏的直接上线是周某雯,周某雯的直接上线是吴某发,吴某发的直接上线是郑某萍,郑某萍的直接上线是李某琴,李某琴的直接上线是刘某甲,刘某甲的直接上线是陈传兵,陈传兵的直接上线是程坤梅,杨某琦以上都是老总。

1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其2010年7月经吴某发介绍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组织,并被安排在吴俊龙下线,后发展了妻子万某敏、王某甲、易某武,行业老总有:吴某发、吴某甲、吴某乙、梁某、郑某萍、梁某霞。

12、证人汪某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9月经吴某甲、吴某发等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组织,后发展汪某山、许某梅、孙某磊。行业的老总有程坤梅、刘某甲、吴某甲、吴某发等人。

13、证人谢某、潘某、张某解和张某艳证言,证实2011年4月,谢某经潘某、吴某发、刘某甲介绍、讲解,张某甲、潘某接待、带领“考察”后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了张某解、张某艳,每个月刘某甲、吴某发、吴某甲、吴某乙回到广德后就鼓励他们发展新人,传授他们如何物色对象、发展新人。吴某发、刘某甲都是老总,程坤梅购买了一辆越野车。
14、证人周某、李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7月,周某和熊某荣在李某乙、李某菊、曹某斌的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熊某荣是周某直接上线,熊某荣的直接上线是李某菊,李某菊的直接上线是李某乙,李某乙的直接上线是曹某斌,曹某斌的直接上线是唐某梅,唐某梅的直接上线是向某玲,向某玲的直接上线是吴某发。

1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其经张某甲介绍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上线是张某甲老婆万某敏,万某敏上线是张某甲。程坤梅、吴某发、刘某甲是行业老总。

16、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王某乙、李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4月经梁某、吴某甲、吴某发老婆、李红波老婆介绍,徐某甲、徐某乙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徐某乙为吴某甲下线,徐某甲为徐某乙下线,徐某甲发展苏某、李某丙,苏某发展了许某宝、欧某琴、王某乙,刘某甲、吴某甲、梁某都是传销老总。

17、证人苏某证言,证实老总有吴某发、吴某甲、刘某甲、刘某甲老婆、程坤梅、梁某等人,都是安徽广德县人。

18、证人张某乙、胡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6月,张某乙经汪某琴、刘某凤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胡某甲经张某乙、刘某凤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胡某甲的是线是张某乙,张某乙的上线是汪某琴;下线是胡某斌,汪某琴的上线是张长风;张长风的上线是刘某凤;刘某凤的上线是王某军。行业老总有程坤梅、吴某发、张某辉,行业大经理有李某甲、刘某凤。

19、证人向某玲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和陈某春经吴某发介绍资本运作行业。后发展了杨某林、陈某春、何某英三个人,下线有陈某春、杨某林、曹某、唐某梅、何某英、李某乙、李某乙的老婆、周某等人。吴某发、郑某萍、刘某甲、程坤梅是老总。

20、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经赵某冬、吴某发、刘某甲、刘某超介绍后,以其老婆陈某红的名义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下线有赵某芳,上线有彭某颖、刘某超、刘某辉、李某琴、刘某甲,赵某冬也是彭某颖下线。

21、证人查某证言,证实其经李某燕、刘某辉介绍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上线有李某燕、侯某凤、刘某辉。

22、证人胡某乙证言,证实其经儿子邓某乐及邓某广介绍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上线是邓某乐;邓某乐的上线是潘某云;潘某云的上线是邓某广,行业大经理安排陈某香、陈某芳、黄某求三个人作为其下线。行业老总有刘某甲、赵某冬、行业大经理有李某甲。

23、证人袁某甲证言,证实其经邓某广和邓某乐介绍交3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上线有邓某广、赵某冬。

24、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11年2月其经吴某发介绍与老婆唐某梅各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下线是唐某梅、李某乙、李某乙的老婆、周某等人。上线有吴某发、郑某萍、刘某甲、刘某甲的老婆、程坤梅等人。

25、证人袁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9月其经袁某强、吴某发、刘某甲介绍交50800元申购21份加入。其上线有袁某强、傅某平、杨某琳、金某奇、杨某琦,上面的老总还有杨某琦、吴某发、郑某萍、刘某甲、刘某辉、李某琴、程坤梅。

26、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经郑某群、吴某发介绍资本运作行业后,交50800元加入行业,后发展了其老婆郑某翠、王某己等人。其伞下有郑某翠、王某己、张某丽、张某洪和管某晖;行业老总有周某雯、吴某发、程坤梅等人。

27、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3月其经张某丽、王某己介绍,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

28、证人夏某明证言,证实2010年9月其经陈某甲、吴某发、张某秀介绍资本运作行业,后其交50800元加入,并发展高某华、黄某卫。其上线有陈某甲、张某秀、杨某奇、吴某发、郑某萍、刘某甲、程坤梅等人。下线有高某华、黄某卫、李某芳、沈某义、柳某义。行业大经理郑某群、李某甲。行业规定、制度都是由老总制定,由大经理来执行。行业的大经理负责管理他下面的人学习、生活,给新人办理申购手续,收取申购款,定期发放福利等,大经理要及时向上面的老总汇报行业成员的最新动态。

29、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经杨某、程坤菊、杨春凤、刘某乙等人介绍,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伞下有蔡某珍、余某汉、王某芳、冯某义、王某春。李某甲是大经理,平时主要管理经理以下的行业人员。

30、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其经张某辉介绍,交50800元加入资本运作行业,下线有王某珍、张某义、柳某应和冯某芳。

31、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其经李某戊、韩某娣、韩某斌等人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直接上线是李某戊,李某戊上面是韩某娣、下面是王某戊,韩某娣上面是韩某斌,韩某斌下面是韩某琴,韩某娣下面是韩某双、许某琪。吴某甲、吴某发是老总。

32、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经舅舅胡某丙介绍加入资本运作传销行业,其上线是胡某丙、胡某丙上线有宋某平等人。

33、证人林某证言,证实2010年其经王某丙、宋某平介绍,由梁某霞办理申购手续加入行业,后发展老婆李某兰。

34、证人王某丙、林某证言,证实王某丙经宋某平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发展了林某,林某发展了李某兰。其直接上线是张某谊,张某谊上线是宋某平。

35、证人余某、王某丁证言,证实2010年9月余某经陈某丙介绍加入行业。余某直接下线是李某娟,李某娟的直接下线是王某丁;余某直接上线是陈某安,陈某安的直接上线是陈某丙,陈某丙的直接上线是吴某乙,吴某乙的直接上线是吴某甲。

36、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李某戊经韩某娣、陈某安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韩某斌下线有郑明波、胡某丁(夫妻)、陈某乙、董素荣、梅某。陈某安下面有余某,韩某娣下线有韩某双、许某琪。老总有:吴某甲、梁某。

37、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其经韩某琴、梁某霞、郑某群、陈某安等人介绍加入纯资本运作行业,其上线依次是李某戊、韩某琴,韩某琴、何利民、方某、韩某彬、陈某丙、吴某乙、吴某甲。

38、证人梅某证言,证实其经董素荣、韩某斌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并以韦美范的名义又申购了21份,董素荣将其安排在董学奎的下面,后发展了胡俊男、韦海燕。韩某斌下线有郑明波、胡某丁(夫妻)、陈某乙、方某、韩某娣等人,陈某丙下线有陈某安。老总有:吴某甲、梁某、吴某发、刘某甲、李某琴。

39、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其经胡某丙介绍,将3800元交梁某霞帮办理申购手续。胡某丙的上线是宋某平。

40、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其经阮某付、陈某成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直接上线是陈某成,陈某成的上线是阮某付,阮某付的上线是吴某乙、吴某乙的上线是吴某甲。

41、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其经徐某乙、梁某霞、郑某群、陈某安、吴某乙等人给其讲解资本运作行业,后交50800元办理申购手续加入行业。行业的老总有吴某乙、吴某甲、梁某、王某珠、李某翠、刘某甲等人。

42、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其与宋某平、梁某经吴某发、刘某甲介绍加入“资本运作”项目,后来其发展了儿子徐某甲、秦某艳、许某宝。徐某甲下面是他老婆苏某,苏某发展了李某丙,许某宝发展了他老婆欧某琴,欧某琴下面是王某乙,秦某艳自己也发展李某己。刘某甲、吴某乙、吴某甲、吴某发、梁某都是老总级别。

43、证人胡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经宋某平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直接下线是陈开升和彭某,彭某的直接下线是姚某;其直接上线是张某谊,张某谊的直接上线是他老公宋某平,宋某平的直接上线是徐某乙,徐某乙的直接上线是吴某甲,吴某甲的直接上线是梁某。行业老总有刘某甲、梁红霞、吴某乙、吴某发、程坤梅、李某琴、刘某辉。

44、证人陈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其经胡某丁、韩某斌、李某翠、吴某乙、郑某群、周某雯、吴某甲、梁某等人介绍纯资本运作项目,后申购21份加入,并以其哥哥陈孝全、嫂子李卫华的名义分别申购。其上线依次是郑明波、韩某彬,陈某丙、吴某乙、吴某甲。该行业是每个星期都要开经理会,在由参会的经理来传达上面高层的意思给伞下的主任和业务员。

45、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经吴某甲说、吴某乙、梁某霞、吴某发、刘某甲等人介绍纯资本运作行业,后其与儿子陈某安、老婆金泽菊申购份额加入。

46、证人方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其和丈夫韩某斌经陈某丙、吴某乙、吴某甲等人介绍资本运作,先后申购份额加入。韩某斌发展的下线有:郑明波、胡某丁、陈某惠、董某荣、董某奎、韩某娣、何某民。董某荣发展梅某;韩某娣发展韩某琴、李某戊;韩某娣发展韩某双、许某琪;李某戊发展王某戊、邓某。老总有吴某甲、吴某发、周某雯、梁某、吴某乙、梁某霞、刘某甲等人

47、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其经阮某付、吴某乙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老总有梁某、吴某甲、吴某乙、刘某甲。

48、证人阮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其经阮某华、阮某付、吴某乙介绍资本运作行业,后申购份额加入,并发展儿子阮某广。

49、证人胡某丁证言,证实2010年10月其经吴某甲、韩某斌、李某甲、柴某华、郑某群、吴某乙、梁某、吴某甲等人介绍纯资本运作行业,其以妻子郑某波名义申购21份,后其又申购1份。

50、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其经许某、郑某翠介绍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后来其发展张某丽,张某丽发展李某丁、张某洪、张有东,张某洪发展管某晖,管某晖发展王某红。老总一般不露面,行规和会议都由大经理郑某群负责传达执行。行业老总有吴某甲、梁某、刘某甲、程坤梅等人。

51、证人曾某证言,证实其上线是推荐人张某华(顾某珍)。其上线还有从某敏、周某雯、吴某发、刘某甲、程坤梅等人。张华的下线有万培培、殷人才、万培培的父亲等人,郑某群下线有许某、郑某翠、王某己、张某丽、李某丁等人。

52、被告人程坤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09年下半年经杜某红、吴某娟、王某科等人介绍资本运作行业,后交69800元申购款申购21份加入资本运作行业。其为尽快上总,拿老公张某辉、弟弟程某建、父亲程某乙、母亲石某、姐夫郑某松、弟媳龚某梅及王某东身份证交钱申购份额。并发展了王某军和杨某加入,将两人安排在其老公张某辉下线,其三条直接下线为陈传兵、宣某美、程某建,2010年5月达到老总级别。其上线老总依次有王某君、黄某荣、朱某莲、杜某红、朱某民、杨某彬、王某生(顶尖老总)。后由于体系过于庞大,顶尖老总王某生就分出去另外发展,朱某民成为最大老总,其上总后就不在大沙田了,行业申购款由大经理(大经理有郑某群、李某甲、王某艳、陈某安)收取转给朱某民管理。后来杨某彬、朱某民、杜某红、黄某荣、朱某莲等老总被重庆警方抓了,其就成了该体系的最大老总,并和刘某甲、吴某甲一起负责体系的事情,给体系成员发放的米、油等福利也是由其和吴某甲、刘某甲一起商量决定的。其他老总还有陈传兵、宣某美、程某建、刘某甲、李某琴、刘某辉、赵某冬、李某翠、郑某萍、吴某发、周某雯、丛某敏、杨某琦、张某秀、柴某华、王某珠、吴某甲等人。

53、被告人陈传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7月陈传兵来到南宁加入行业,加入后由程坤梅和程某甲负责安排位置。后为了上总,就用袁某姄的身份证交69800元补齐一条经理线。上总后由程坤梅带到南宁市内购买金项链和新衣服,参加上总会和行业聚会。按照行业规定,其发展王某辉,王某辉又发展王某斌和徐某晨,其下线有老婆程某甲、王某辉和王某斌。

以上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所提辩解意见、辩护意见,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程坤梅及辩护人提出对于程坤梅及伞下人员自己出资且借用他人身份证申购份额的位置(即空点或空单)不应计算在参与人数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纯资本运作”的规则,明确参与人需凭身份证申购份额并交纳申购款,取得加入资格,并且加入后即在传销组织网络体系中占据一个位置或一个点。参与人以本人身份证申购份额或以他人身份证申购份额即空点(空单),无论申购多少份额,每个身份证只能对应一个位置或点。每个位置或点的操控者可以是以本人身份证申购份额的参与者,也可以是利用他人身份证申购份额形成空点(空单)然后操控该位置或点的参与者。不论空点还是实点,每个位置或点都有实际的操控者,操控者可凭此位置发展下线组成金字塔状网络,并可根据该位置下线情况获取工资提成。因此,在本案传销组织中每个空点都有实际操作者,每个空点均起到承接上下、连接左右的作用,实际操作者因此获取非法利益。空点(空单)应当计算为发展人员的数量。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坤梅及辩护人提出程坤梅在本案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坤梅在本案“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中属老总级别人员,相对自己伞下人员而言均是传销组织中高层级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因此,在案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传销犯罪活动并在传销活动中均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主要职责,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对象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一般参与者并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于传销活动的发展、组织、管理均起到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程坤梅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程坤梅伞下人员超过200人的证据不足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证实程坤梅、陈传兵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已达120人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因此应认定程坤梅、陈传兵为“情节严重”。

对被告人陈传兵提出没有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虽已上总,但很少在南宁;刘某甲是其直接下线,但没有通过电话传达指示。经查,陈传兵加入行业后,发展了王某辉。陈传兵为了上总用袁某姄的身份证交了69800元补齐一条经理线。按行业规定,上总回到老家后,仍然要继续管理伞下的事情,督促、帮助伞下发展下线,不定期要出来和新人吃饭、参加上总会和行业聚会。刘某甲是陈传兵的直接下线,按规定,行业里有什么事情都是由上线陈传兵向下线刘某甲传达,刘某甲下线的事情也要向上线陈传兵汇报。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对传销活动的实施起关键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程坤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坤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传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已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5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程坤梅、陈传兵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冠毅
代理审判员孙炜磊
人民陪审员周树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如洁
推荐阅读
手机版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