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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峰、文勇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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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林峰、文勇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西刑初字第82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4-22
法  官:  秦晓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李林峰 文勇强
被告代理律师: 黄志耀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 徐宏玉 [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林峰,曾用名李波,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志耀,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文勇强,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宏玉,广西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西检诉刑诉(2015)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林峰、文勇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林峰、文勇强及辩护人黄志耀、徐宏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林峰、文勇强参与的传销活动属于李某1(另案处理)伞下的常某(已判刑)体系,是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资本运作行业”、“连锁销售”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层级关系,要求下线缴纳一定数额的申购款购买虚拟份额作为参加该行业的入门费,然后由上线人员依照固定的标准予以瓜分的活动。

该传销活动的运作模式是:首先,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下线再逐级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发展者先以做生意等名义将欲发展的对象叫到南宁市,接着通过鼓吹“纯资本运作”行业是国家扶持的行业且加入该行业可获取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引诱,诱使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交钱申购一定的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的资格,每人最少需要申购1份,最多只能申购21份,申购第一份是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申购21份即3800*1+3300*20=69800元,上线人员则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等标准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同时,该传销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最多只能发展三个直接下线。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采用“五级三晋制”,对参加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成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所谓“五级”,就是根据参加者及其下线申购的份额将参加人员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其中,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所谓“三晋制”,就是低级别晋升高级别的三种方法,即主任以下级别晋升为主任级别只要份额累计到10份以上即可,主任级别晋升为经理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5份以上外,还必须有2名直接下线人员为主任级别,经理级别晋升为老总级别,除累计份额达到600份以上外,还必须有3名直接下线人员为经理级别。该传销组织内的老总级别人员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自己下线人员召开工作会议,参与召集刚晋升老总级别的人员开“老总复制会”,对新晋老总进行培训,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部分较高级别的老总的伞下人员累计申购份额和领取的老总工资达到一定标准后,就具备了独立收取申购款、独立管理伞下人员和独立发放工资的条件。此类老总还负责设立并管理伞下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大经理、控制收取申购款的银行账户、计算和发放体系内各层级人员的提成(传销组织内称为“工资”)。根据该传销组织的工资分配制度,老总级别的工资包括“税金”(该组织对外宣称向国家交税,实际由老总级别的人瓜分经理室开销后剩余的申购钱款)和提成,其中提成的标准是下线人员每申购1份份额,上线老总即从其申购款中获得500元的提成。因此,可以看到老总级别的工资数额呈现为500倍数的特征。

该传销组织内的经理级别人员负责管理好自己的伞下人员,向上线老总上报伞下人员的申购情况、下传老总下达的行业通知、指示信息,组织自己的下线人员召开行业工作会议,组织学习行业的文件精神、通知,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传授给新人洗脑的方法,同时也积极发展下线。

为管理该传销组织的众多成员,该传销组织根据需要成立了多个“经理室”,“经理室”内配备分别负责管理申购、学习、能力、安全、自律、保密的“大经理”及助理。负责申购的大经理负责为新加入人员办理申购手续、将申购款存入指定帐户和申购人员的统计等工作,并为组织人员排位和工资发放搜集和提供相关信息;负责学习、能力的大经理负责组织和安排组织内各种会议来增强组织成员进一步发展新成员的能力;负责安全、自律、保密的大经理负责对组织成员日常生活的约束、各种会议请假制度的落实、安排各种会议看门和看路人员等,保证各项组织纪律的落实和会议的正常进行。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林峰,于2008年9月由常某发展交纳69800元钱申购21份份额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成为常某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过程中,李林峰发展了路某、张桂丽、郭月珍、李某2、李茜等人加入“资本运作”行业,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李林峰于2009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路某、路会英、吴某、李建、薛某、李茜、王艳丽等人先后成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
2.被告人文勇强,于2010年底由文斌(另案处理)发展交纳69800元钱申购21份份额加入该“资本运作”传销活动,成为文斌的直接下线人员。在参与“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的过程中,文勇强发展了文娟、何志会、文登志、文登友、马建明、于尊荣、胡杰、马荣、刘瑛、刘某等人加入传销。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文勇强于2011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人员超过30人,层级超过3级。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林峰、文勇强伙同他人以“纯资本运作”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林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李林峰有自首情节;2.李林峰发展的人员不是特别多;3.李林峰是个受害者;4.李林峰不是组织者、策划者;5.李林峰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李林峰减轻处罚。

被告人文勇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文勇强是从犯;2.文勇强是初犯;3.文勇强受骗参与,也是受害者。建议对文勇强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李某1(另案处理)、常某(已判刑)等人在南宁市以“资本运作”(也称“纯资本运作”或“连锁销售”)之名进行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要求下线申购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获取提成的依据(即直接由相应层级的上线人员按照不同比例对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不断骗取财物。期间,被告人李林峰、文勇强等人亦加入所谓的“资本运作”,进行传销犯罪活动。

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所谓“五级”,是指传销组织中的五个级别。该传销组织鼓吹“资本运作”是国家扶持的行业,加入该行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以此诱使他人加入。加入者至少须申购1份份额(一种虚拟的数量标志,无对应的实物),第一份为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均为3300元,每人最多只能申购21份(3800×1+3300×20=69800元),但可以使用他人的身份证申购。该传销组织以加入者及其下线申购份额的数量为依据,将参与传销人员分为五个级别,即1-2份为业务员,3-9份为业务组长,10-64份为业务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所谓“三晋”,是指五个级别的三个晋升阶段。第一个晋升阶段是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的晋升,即只要份额达到要求的数量就可晋升为业务组长、业务主任;第二个晋升阶段是业务主任晋升为经理,该阶段晋升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份额须达到65份以上,二是须有2名直接下线为主任级别;第三个晋升阶段是经理晋升为老总,该阶段晋升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份额须达到600份以上,二是须有3名直接下线为经理级别。该传销组织以“三大奖金”(即“直接奖金”、“间接奖金”和“销售补助”)的形式,以发放行业工资之名,将下线缴纳的申购款予以瓜分,其中,对于老总级别的人而言,其可从下线申购每一份份额中获得500元的提成。该传销组织在管理上,由老总负责管理自己伞下的团队,组织下线召开各种会议,包括宣布某人晋升为老总级别的“老总复制会”。该传销组织还存在“分体”规则,即当某一成员晋升为老总级别后,经过发展又达到更大的规模,就可以从上线独立出来,独立管理伞下人员、独立收取申购款及发放工资。独立出来的老总设立自己的经理室,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充任大经理,具体管理传销组织。大经理们各有分工,具体负责申购、学习及能力培训、安全、自律、保密等工作。

被告人李林峰、文勇强的犯罪事实具体分述如下:

2008年9月,被告人李林峰由常某发展,缴纳69800元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李林峰发展了李某2(已判刑)、路某、张丽等人。经发展,李林峰于2009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李林峰伞下的薛某、路某、吴某等多人均是老总级别,李林峰伞下人员达12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2010年年底,被告人文勇强由文斌(另案处理)发展,缴纳69800元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加入后,文勇强发展了文娟、于尊荣等人。经发展,文勇强于2011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文勇强伞下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

另查明:2015年5月27日,李林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

2.抓获经过,证实李林峰于2015年5月26日到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太升路派出所投案,文勇强于2015年6月30日在湖南省津市保河堤镇湘北公路被公安人员抓获。

3.户籍证明,证实李林峰、文勇强的身份情况。

4.笔记本,证实文勇强于2011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

5.网络图,证实于尊荣伞下的人员超过30人。

6.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实李林峰62×××31工行账户、李林峰62×××29工行账户、文勇强62×××42账户用于传销活动。

7.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2013)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等生效裁判文书,证实涉案“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运作模式、组织结构、晋级规则及瓜分申购款的规则,以及常某、薛某、李某2等人已被判刑、李林峰尾号为26729的工行账户中的资金已被判处没收。

8.证人李某1的证言:经赵晨阳发展,其于2008年6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加入后,其发展了常某、李永兵、赵晨江,而常某发展了马某、常珂、李林峰等人。

9.证人常某的证言:经赵成阳发展,其于2008年8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同年10月,其发展李林峰(曾用名李波)加入,李林峰为其直接下线。李林峰伞下有路某、路会英、赵战发等人,李菁是李林峰的空点子。2010年初,常某体系独立,常某独立管理伞下人员,掌控申购款的收取、工资的计算与发放等事务。2012年2月,李林峰体系从常某伞下独立出去,李林峰的经理室的大经理有李某2、张桂丽、薛静、赵战发。2012年3月,李林峰给其一张传销人员网络图,让其帮忙计算“工资”。路某体系也已从李林峰伞下独立出去。

10.证人马某的证言:由常某代为缴纳申购款,其于2008年9月加入“资本运作”。常某的另外两条直接下线是常珂、李林峰。自加入之后,其都是帮常某管理伞下人员,以及进入经理室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体系的订购单、统计申购数量、整理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等。2012年2月,李林峰和常某“分家”,自己管理自己伞下人员,李某2、张桂丽、薛静、赵战发是李林峰伞下经理室的大经理。李林峰不太会算“工资”,2012年3月,李林峰将新加入人员的名单交给其整理,再由常某帮忙计算和发放“工资”。

11.证人路某的证言:经李林峰发展,其于2008年11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成为李林峰的直接下线;加入后,其发展了李建、韩红岩、吴某、路建兵等人。经发展,其于2009年10月晋升为老总级别。2010年3、4月份,吴某体系从其伞下独立出去。

12.证人吴某的证言:经路某发展,其于2009年3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以母亲吴月英的名字加入“资本运作”,成为路某的直接下线,而路某的直接上线为李林峰;加入后,其又以自己的名字加入,以及发展了杜文洲、彭学忠、武月琴等人。经发展,其于2010年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在“老总晋升会”上见到了李某1、李永兵、常某、李林峰、路某等人老总级别人员。2010年8月,其向路某推送的份额达到了2500份,其伞下体系就从路某体系独立出来,其成立经理室管理自己伞下体系。2011年3月、4月、5月,汪小东体系、彭学忠体系、武月琴体系先后从其伞下独立出去。

13.证人李某2的证言:经弟弟李林峰发展,其于2009年3月底加入“资本运作”,成为李林峰的直接下线,后因其他事情回新疆。2010年,李林峰又叫其到南宁从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并安排其“走工作”;2011年年底,李林峰安排其到经理室任大经理,负责“自律”方面的工作(即负责李林峰伞下人员的纪律工作)。其伞下有李茜、常峰、薛某、王爱玲、王建东、姚宪玲等人,其中,薛某是老总级别。

14.证人薛某的证言:经李林峰发展,其于2010年2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其直系上线依次为:李茜—李茜—李某2—李林峰。经发展,其于2011年8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是李林峰对其进行“老总复制”。其伞下人员共有75人。

15.证人南某的证言:经杨朝国发展,其于2009年7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经发展,其于2011年3月晋升为老总级别。敬某、怡小波、张德郑、李纯青、白贤芬、张海龙、贾萍、陈武秀、李林峰、董军等人也是老总级别。

16.证人贾某的证言:经张海龙发展,其于2011年4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经发展,其于2012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当时参加“升总会议”有常某、李林峰、敬某、张德郑等高层老总。

17.证人周某的证言:经张海龙发展,其于2010年9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纯资本运作”。2011年7、8月份,其作为大经理进入经理室工作,负责安全自律保密工作。常某、李林峰、张丽萍等人是行业里的老总级别人员。

18.证人何某的证言:经常珂发展,其于2010年9月30日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2011年6月,其“暗上总”。2012年3月,其进入经理室,负责能力培训等工作。行业里的老总级别人员有常珂、常某、李林峰、张海龙、李纯青、张德郑、薛某等。

19.证人岳某的证言:经李振立等人发展,其于2010年8月底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经发展,其于2012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行业里的老总级别人员还有李纯青、陈武秀、常某、常珂、张海龙、李林峰、常红、韩军成等。

20.证人张某的证言:经张德郑发展,其于2010年7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张德郑体系的老总级别人员有张祖寿、郑维珍、张德郑、张帆、蒋明哲等,其他体系的老总级别人员有常某、常珂、李纯青、白贤芬、陈武秀、侯诚、张海龙、李林峰、薛某等。

21.证人敬某的证言:经苟晓霞发展,其于2009年5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成为苟晓霞的直接下线。经发展,其于2011年1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下线苟某、苟晓红、怡小波、怡萍、梁成连、杜小英、文勇强、文娟、于尊荣、刘瑛、敬利英、敬全英、敬义明、罗菊英、梁明强都是老总级别。

22.证人苟某的证言:经常珂发展,其于2009年年底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并被安排在敬某的伞下;加入后,其发展苟晓红、赵娟,而苟晓红又发展了文勇强等人。经发展,其于2011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的苟晓红、赵娟、文勇强、文娟、于尊荣等人也是老总级别。

23.证人刘某的证言:经于尊荣发展,其于2011年1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被安排为刘瑛的直接下线。加入后,其发展了刘一敬、刘庆华;其伞下有刘一敬、石艳玲、刘庆宇等33人。常珂、常红、苟晓霞、苟晓玲、苟晓红、苟某、敬某、文勇强、文娟等人都是老总级别。

24.被告人李林峰的供述:经常某发展,其于2008年9月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成为常某的直接下线。加入后,其发展了张丽、李某2等人,以及以郭月珍、李茜的身份证申购份额;其伞下还有路某、路会英、吴某、韩红岩、李建、王艳丽、孙国义等人,其中,路某是常某发展、安排在其伞下。经发展,其于2009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伞下的路某、路会英、吴某、李建、薛某、李茜、王艳丽等人也老总级别,其中,路某、吴某于2010年年初独立出去,自己收取申购款、发放提成。

25.被告人文勇强的供述:经堂叔文斌发展,其于2010年年底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加入“资本运作”;其直系上线依次为:文斌—苟晓红—苟某—敬某,下线则有文娟、何志会、文登志、文登友、马建明、于尊荣、胡杰、马荣、刘瑛、刘某等人。2011年7月,其晋升为老总级别。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峰、文勇强以“资本运作”之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申购虚拟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李林峰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李林峰、文勇强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李林峰辩护人提出李林峰不是组织者、策划者的辩护意见,以及文勇强辩护人提出文勇强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李林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文勇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李林峰辩护人提出李林峰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以及文勇强辩护人提出文勇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李林峰、文勇强加入“资本运作”后,积极参与传销犯罪活动,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均起到关键作用,且从犯罪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而非所谓的“受害者”,故对二辩护人提出李林峰、文勇强是受害者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林峰辩护人所提李林峰发展的人员不是特别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常某、马某的证言证实,李林峰体系已独立,证人常某、路某、吴某的证言证实,李林峰伞下至少有一体系独立,根据涉案传销组织的“分体规则”,这意味着李林峰伞下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120人;而根据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网络图,仅薛某、赵战发二人伞下的人员就超过120人;可见,李林峰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有失偏颇,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林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文勇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在案冻结的李林峰62×××31工行账户、文勇强62×××42工行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秦晓
人民陪审员张卫红
人民陪审员闭汉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陆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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