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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国良犯集资诈骗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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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国良犯集资诈骗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陕08刑初5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01-31
合 议 庭 :  白娇刘建标张浩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李国良
被告代理律师: 郭富裕 [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国良,男,曾任安徽省国祺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系安徽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陕西省榆林市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09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外逃。2011年11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9日又因涉嫌诈骗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3月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2015年4月10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从商州监狱解回。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富裕,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诉刑诉[20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良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昊、乔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良及其辩护人郭富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榆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国良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以未年检的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验资的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每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返还本金的10%,第四季度返还全额本金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芦笋合作种植合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共计75人非法集资9173000元,其中兑付本金5000元,兑付利息1296050元,剩余7871950元无力偿还。李国良非法集资后并未将集资款用于芦笋种植等公司经营业务。2012年10月份其离开榆林时将公司流水账、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印章等全部销毁。(具体金额详见查明事实部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集资参与人党某等人的证言、合作种植合同、银行凭证及账户流水、扣押物品清单、山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对李国良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国良当庭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亦未实施诈骗的行为,非法集资的资金用于神木的芦笋实验基地、佳县经济物种植、北京融资及支付前期吸收资金的利息兑付,之所以未用于芦笋的种植,是因为仅靠吸收的几百万元无法启动该项目,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兑付的787余万元中包括前期30%的利息转为本金的部分,其也没有销毁账目,只是在请他人代为保管过程中账目遗失,请求对其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国良没有诈骗的故意,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是为了投资种植芦笋及其他农作物,虽有隐瞒公司验资情况的事实,但其集资的行为是为生产经营作准备,所集资金也用于09年至12年支付的返本付息、2009年投资神木芦笋实验大棚、2010年佳县蓖麻种植、2010年至2012年在北京兴邦公司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卷中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账目系李国良销毁或隐匿,故在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人李国良对任艳玲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李国良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国良于2006年1月4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六建公司综合楼注册成立安徽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信泰公司),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均为100万(李国良80冷鹏飞20万,核准日期2012年1月17日,企业状态吊销)。被告人李国良于2008年到榆林后该公司再无年检。2007年7月1日,被告人李国良的安徽信泰公司与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9月18日成立,法人宋宇,下称治沙公司)签订联营协议,约定双方就乙方自有的位于靖边县海则滩乡国有农业用地27846亩(靖国用(2002)字第D035号)联合开发,合资经营,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甲方以芦笋农业科技项目在陕西省有关部门立项,同时约定利润分配。2008年8月17日,李国良以中国香港合时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李国良,下称香港合时公司)与治沙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漠农业公司),注册资本6800万元,治沙公司680万元,香港合时公司6120万元,办公地点在榆阳区肤施路质监所家属院2单元401室。该公司没有验资,只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被告人李国良想用治沙公司2万多亩土地作抵押,向北京兴邦投资公司贷款1000万美元,后未果。

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国良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以未年检的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验资的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每年前三季度每季度返还本金的10%,第四季度返还全额本金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虚假芦笋合作种植合同,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共计75人非法集资9173000元,其中兑付本金5000元,兑付利息1296050元,剩余7871950元无力偿还。李国良非法集资后并未将集资款用于芦笋种植等公司经营业务。2012年10月份其离开榆林,再未付还本息,给广大集资参与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具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如下:

2011年1月份开始,李国良陆续向党某集资15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1000元;向党某某集资30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1000元;向张某集资3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7000元;向郑某集资10000元,支付利息2000元,实际造成损失8000元;

2010年9月份开始陆续向段某集资1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80000元;向白某集资2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4000元;向曹某集资60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实际造成损失51000元;向曹某集资1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80000元;向陈某集资14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22000元;向高某集资320000元,支付利息32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88000元;向郭某集资30000元,支付利息9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1000元;向刘某等人集资705000元,支付利息77500元,实际造成损失627500元;向刘某骗取60000元;向贺某集资100000元,支付利息5000元,实际造成损失95000元,向姬某集资2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90000元;向刘某集资145000元,史付利息27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18000元;向徐某集资2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80000元;向张某集资15000元,支付利息3500元,实际造成损失11500向张某集资1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实际造成损失7000元;向张某集资755000元,支付利息93750元,实际造成损失661250元;

2011年1月份开始陆续向牛某骗取145000元;向白某集资300000元,支付利息6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40000元,向白某骗取60000元;向白某骗取40000元;向刘某集资110000元,支付利息26000元,实际造成损失84000元;向刘某、常某骗取70000元;向高某集资2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50000元;向郭某集资6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实际造成损失54000元;向贺某集资240000元,支付利息24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16000元;向康某集资100000元,支付利息2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80000元;向雷某集资27000元,支付利息6600元,实际造成损失20400元;向李某集资10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70000元;向王某集资1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实际造成损失90000元;向刘某集资170000元,支付利息27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43000元;向刘某某集资340000元,支付利息49500元,实际造成损失290500元;向魏某集资70000元,支付利息11000元,实际造成损失59000元;向张某集资30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7000元。

2010年12月份开始陆续向任某等人集资2941000元(任艳玲、陈涛、朱希来128000元已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利息481700元,实际造成损失2459300元;向刘某集资90000元,支付利息25000元,实际造成损失65000元;向艾某集资20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实际造成损失14000元;向冉某骗取20000元;向辛某集资60000元,支付利息18000元,实际造成损失42000元;

2011年2月份开始陆续向柴某集资270000元,支付利息25000元,实际造成损失245000元;向崔某集资95000元,支付利息9500元,实际造成损失85500元;向崔某集资60000元,支付利息4000元,实际造成损失56000元;向刘某集资110000元,支付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15000元,实际造成损失9000元;向马某集资100000元,支付利息17000元,实际造成损失83000元;骗取马某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第一部分证据户籍、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证人及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1、户籍信息证明,起诉书中所列的基本情况与被告人的情况一致。

2、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准逮捕决定书证明对被告人李国良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与起诉书一致。

3、搜查证证明,榆阳分局于2015年4月29日、5月19日决定对段某肤施路交通工程公司家属院、王某住宅进行搜查。

第二部分证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发、破案经过。

4、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5月以来,证人康某、郭某、魏桂香等人报案称,安徽省信泰农业枓技有限公司、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虚假芦笋种植合同,骗取社会公众存款,请求立案查处,榆阳分局于2015年4月10日对李国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第三部分证据: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一组关于涉案相关公司的证据

5、安徽信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安徽信泰公司)、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漠治沙公司)资质及联营协议:

(1)山阳县公安局2013年5月15日调取安徽信泰公司注册资料、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明,安徽信泰公司法人李国良,股东李国良、冷鹏飞,注册资金100万,实收资本100万,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中路六建公司综合楼,经营范围芦笋系列产品开发,农业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果木种植、家禽家畜养殖(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有效证件经营),经营期限2006年1月4日至2056年1月4日,成立日期2006年1月4日,核准日期2012年1月17日。但安徽信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情况空白。

(2)榆阳分局调取的大漠治沙公司登记情况证明,该公司住所位于西安市吉祥路82号诚信商业街A区35号,法人宋宇,注册资本300万,实收资本300万,成立日期2001年9月18日,宋某系经理,经营范围苗木、花卉培育等。

(3)安徽信泰公司与治沙公司联营协议证明,甲方安徽信泰公司(李国良)与乙方治沙公司(宋宇)于2007年7月1日联营协议书:双方就联合开发乙方自有的位于靖边县海则滩乡国有农业用地27846亩土地《靖国用(2002)字第D035号》,建设《靖边芦笋科技示范园》进行合资经营事宜达成联营协议。约定甲方负责芦笋项目的研发、生产种植加工的经营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的筹措工作,分享利润的60%乙方提供自用的2784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甲方的芦笋农业科技项目在陕西省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立项,享受利润40%。

I投资规模:甲方以货币和技术出资,乙方以土地出资,项目拟总投入3亿,在示范园建设22000亩芦笋种植基地,年销售芦笋4万吨,同时建立芦笋加工厂一座,系列生产保鲜芦笋、芦笋酒、芦笋茶叶、芦笋饮料等产品,年实现利税3.5亿元,为提高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广泛吸纳国内外芦笋行业专家,成立中国芦笋种植与高新产品开发研究院。双方协议生效后,以乙方公司名义立项,筹措资金,带资金到位,双方同意将乙方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甲方占60%股份,乙方占40%股份。本协议书生效以甲方到位不少于500万资金和开工建设300亩范田为生效日期,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如甲方有实际困难,应书面与乙方协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生效。甲方与其他企业及个人合作开发本项目,应得到乙方书面同意,自2007年7月1日其,共65年联营期。

(4)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漠农业公司)资质及相关材料证明:

榆阳公安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①大漠农业公司登记注册基本信息②法人、股东及变更登记、年检信息③公司验资报告④公司章程⑤公司开户银行及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批表、申请书、靖边县林业局关于大漠农业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及情况说明、大漠治沙公司登记情况。榆林市工商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证明,大漠农业公司为中外合资公司,法人李国良,投资者为大漠治沙公司(中方)和香港合时实业有限公司(外方、住所靖边县高海则,注册资本6800万,投资总额6800万,中方认缴出资680万,外方认缴出资6120万,经营范围芦笋产业开发、蔬菜种植,养殖。批准、成立日期均为2008年9月17日。公司董事为李国良宋某,监事崔某。

(5)靖边县林业局、国土局出具的关于大漠农业公司的相关说明证实,

靖边县林业局2008年8月26日出具的靖政林函(2008)21号关于大漠农业公司有关问题证明的函称大漠农业公司办公地址位于靖边县高海则林沙产业园区,公司具备完善的办公设施和办公场所。该公司承包了靖边县国营柳树湾林场低产劣质林地改造后的5000亩土地,现在水、电设备齐全,完全具备种植芦笋的基本生产条件
靖边县国土局于2008年8月27日出具的靖边县高海则万亩沙地开发项目的权属和有关情况说明:高海则万亩沙地开发项目位于靖边县城东北方24里处的海则滩乡高海则村,权属为国营柳树湾林场。该项目是国土资源部投资的土地开发重点项目,由我局负责实施,于2006年3月开工,2007年8月竣工,配套了管道、道路、电、树等附属,打机井57眼,已经达到了田、林、水、电、路配套齐全高标准农田。2008年7月底顺利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我们将该项目用地交给国营柳树湾林场管理使用。(附与原件相符李桂香签字,时间为2008年9月17日)。

靖边县国土局2015年4月22日出具的说明称《关于靖边县高海则万亩沙地开发项目的权属和有关情况说明》的文件,经该单位核查档案内无此说明文件。

6、调取证据通知书、靖国用(2002)第0035号相关资料:

(1)转让治理合同两份、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两份:甲方靖边县国营沙石峁林场(法人冯世银)与大漠治沙公司就敖包沙林去宜林荒沙地的转让治理合同,签订时间2001年11月30日。乙方建设治沙示范区使用甲方转让的宜林荒沙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有偿转让使用,乙方对宜林荒沙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有偿转让使用,乙方对宜林荒沙地有使用权,其所有权不变。甲方转让给乙方敖包沙林区宜林荒沙地面积为13851亩、13995亩,四至由省林业厅森林资源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小组核定,使用年限70年,有偿使用费每亩35.9元,合计49.7万、50.3万,乙方签订合同后一次性付给甲方后才能实施规划治理。乙方签订合同生效后五年内完成示范区建设。

附:陕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两张,2001年7月12日,靖边县富源石油开发指挥部交来90万、10万(敖包治沙)。

(2)土地使用证申请证明,大漠治沙公司于2002年1月6日向靖边县国土局就办理靖边县敖包荒沙宜林区土地使用证提出申请(亩数27846亩)并获批准。

(3)合营合同书证实,甲方安徽信泰(李国良)与乙方陕西大漠治沙(宋宇)于2007年3月3日签订的合营合同书:双方就乙方所属位于靖边县27846亩农业用地,以甲方所研制开发的高科技农业项目《芦笋研发、种植、生产加工基地》达成合营协议,甲方负责芦笋项目研发、生产加工经营和管理,负责项目所需资金筹集及财务管理,分享经营利润90%。乙方为配合甲方项目资金筹措,以所属27846亩土地、以合营的芦笋农业科技项目在当地发改委立项;以所属27846亩土地为项资金筹措进行担保,分享经营利润10%。甲方以货币和技术出资,乙方以土地出资,项目拟总投入4亿元,靖边县海则滩乡建设划出22000亩芦笋种苗基地,发展建立十万亩芦笋种植基地,打造西部最大的、最先进的芦笋出口基地。年销售芦笋12万吨,实现利税3.6亿元。同时和当地政府协商,另在当地选址建立芦笋生产加工厂一座,生产芦笋酒、芦笋茶叶等产品,实现利税4.8亿元。合营期限为2007年3月3日至2073年3月2日,共65年。

(4)合作意向书证实,甲方英国富邦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洪全福)与乙方安徽信泰公司(李国良)于2008年4月22日签合作意向书,甲方投资约870万英镑,约合港币约1.3亿,合作期5年,担保方式为资产抵押。乙方每年按甲方实际投入资金总10%支付利息,款进入乙方账户首付一年利息,以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利息,到期还本。甲方不参与管理、分红,不承担项目经济责任和风险。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政府批文等相关企业文档。在洽谈取得共识形成意向协议后,乙方邀请甲方择期安排实地考察。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金,乙方应以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抵押担保。

(5)关于土地使用项目内容登记备案的申请证实,大漠治沙公司、安徽信泰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向靖边县国土局递交申请,称大漠治沙公司和信泰公司及英国富邦国际投资集团合营,与陕北榆林生态产业科技园合作,在靖边县发展芦笋种植,计划在大漠治沙公司靖边转让的沙地上进行治理,作为芦笋种苗繁育生产基地,与农户合作发展10万亩大田芦笋种植面积。现信泰公司与英国富邦商定,由英国富邦为该项目投资1.3亿人民币,用大漠治沙公司靖国用【2002】第D0035号土地证为此项投资提供担保。三方商定,在投资合同期限内,该项土地为英国富邦提供资担保,只作为芦笋生产加工基地项目使用,未经三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遗失补办、转让、出租、抵押等事宜。向靖边县国土局申请备案登记(附合同文本)。

(6)靖边国土局2008年7月25日出具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登记备案的复函证实,英国富邦国际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土地使用项目内容登记备案的申请”已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我局同意在你们三方投资合同期限内,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公司所使用的“靖国用(2002)第D035号”国有土地,未经你三方共同许可,我局不以其他形式办理遗失、补办、转让、出租、抵押等事宜。具体土地用途只作为芦笋生产加工基地项目使用,土地使用期限以县政府和你们公司有限协议为准。

7、被告人李国良关于涉案的两个公司的供述,安徽信泰生物有限公司2006年初在安徽阜阳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金100万,股份为我和冷鹏飞所有,经营范围为芦笋种植,该植物在安徵种植成功,因为安徽发洪水将地淹没,所以来榆林考察芦笋种植项目。中国香港合时实业有限公司是由北京兴邦投资有限公司帮我注册得到,法人代表是我,我本人没有去过香港,所有事物均有北京兴邦投资有限公司全权代办。我当时用西安市大漠绿色治沙工程有限公司在靖边的27000亩土地作为抵押,向北京兴邦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美元,最后贷款没有批下来。香港合时公司没有实质性业务,主要是为了我融资方便,香港合时公司阜阳分公司融资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建立分公司主要是想搞块地,尽心芦笋种植。
2008年7月创办榆林市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李国良,香港合时实业有限公司占90%股份,西安市大漠绿色治沙工程有限公司占10%股份)。西安市大漠绿色治沙工程有限公司要将持有的高海则一块土地转售出去,正好我和崔某(该公司副总)认识,想把土地转交给我。2008年我和崔某一起来榆林考察开发芦笋,同年9月17日在榆林市工商局注册榆林市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漠农业公司,法人李国良),系中港合资企业,注册资本6800万元,中方出资680万(名义为西安大漠公司出资,最后由我本人负担),占10%股份,外方香港合时实业公司出资6120万元,占90%股份,经营范围为芦笋产业开发、蔬菜种植、养殖,办公地点在榆阳区肤施路榆阳医院质监所家属楼2单元401。没有验资,因为资金不够,先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没有正式的营业执照。当时想把公司成立起来搞芦笋种植,资金不够才吸收存款的,存款利息是每季度10%,到第四季度就返回本金,公司没有设立部门及职务,就我一个人,无同伙。大漠农业公司2011年初开始吸收社会存款,没有建账,具体吸收多少钱我不知道,以合同为准。2012年初因资金链断裂停止返本付息,截止2012年4月份停止返本付息。

8、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大漠治沙公司经理,住西安市碑林区,儿子宋某,英国巴克莱银行职工)的证言证实,2006年底我在朋友商店认识了崔某,他的名片显示是安徽信泰公司副总经理,其他信息不清楚。2007年初,崔某介绍我认识了李国良,后来一起合作外商投资公司,2009年初我和李国良失去联系。大漠治沙公司法人是宋某,公司情况同上。2009年公司地址从西安市高新路高科大厦11楼变更到西安市瑞欣大厦15楼A,2013年3月份变更到西安市吉祥路诚信商业街人A35号,2013年检变更到诚信商业街后,房屋租期为两年,期间房屋一直空闲。2007年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信泰生物公司建立联营关系,协议生效以甲方到位不少于500万资金和开工建设300亩示范田为生效日期,2007年7月1日签订协议后,由于安徽信泰公司资金和开工建设没有到位,经双方再次协商,延期至2008年底,两个月后,李国良以在香港买一个公司的名义向我借款10万,方便接受香港投资公司的资金,具体投资公司信息我不知道。之后注册的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公司是我本人同意的,注册成功后李国良电话通知我,但我一直没见到有效证件,公司具体情况我不知道。靖边高海则的5000亩土地是靖边县林业局的,李国良以种植芦笋的名义租用该5000亩土地,具体签订协议的情况我不清楚。我没有担任过榆林大漠公司的职务,该公司没有给我分红或提成。

(2)证人宋某(大漠治沙公司法人,2012年转为英国公民,护照号码500635955,现住址位于英国伦敦,就职于英国巴克莱银行,职业金融分析师)的证言证证实,陕西大漠治沙绿化公司2001年9月注册,注册后公司始终在招商引资过程。2001年9月,开始公司是为了治理靖边沙化土地的治理,占用靖边县海则滩27846亩土地,开始招商引资,在2006年前开展过沙化土地的治理绿化工作。2007年由于土地被划入靖边能源化工园区,所以一直未能开工种植任何作物。(据调查,吉祥路诚信商业街A区35号所在商铺为“西安雁塔余某诊所")。2013年工商局要求交税地址和登记地址必须统一,所以将公司地址变更,办公处所临时通过物业租用了吉祥路A区35号一问商铺。2008年因政府一直未能批准用地,所以公司一直未开展业务,也一直未到A区35号办公,具体情况不清楚。2006年底,经人介绍认识了崔某(安徽信泰副总),后认识李国良,双方经沟通签署芦笋种植联营协议,协议内容同上。信泰公司违约后经双方协商延期至2008年底,后和李国良和崔某失去联系。榆林大漠公司注册成功后电话通知其父亲了。在与李国良合作中未获利,其未见过李国良本人,所有工作方面的业务其父亲宋某代办。

(3)证人余某(现住西安市碑林区体育馆南路18号,医生)的证言证实,我在西安市吉祥路82号诚信商业街A区33-35号经营"西安雁塔余某诊所"。因为卫生局有规定,诊所面积必须达到80平米以上,我就占用了两间铺面。这两件铺面是商业街市场办的房子,我从2012年8月份开始经营的。之前经营这两个铺面的是范俊芳,经营鞋类和服装,我从她手里转租来的,我不知道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完全不知道这个情况,没人跟我说过。

上述证据证实,李国良吸收资金的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均无吸收款项的资格。

9、被告人李国良供述,2008年9月17日,我在榆林市工商局注册榆林市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漠农业公司),注册资本6800万元,办公地点在榆阳区肤施路榆阳医院质监所家属楼2单元401,没有验资,因为资金不够,先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没有正式的营业执照。当时想把公司成立起来搞芦笋种植,资金不够才吸收存款的,存款利息是每季度10%,到第四季度就返回本金。大漠公司从2011年初开始吸收社会存款,2012年初因资金链断裂停止返本付息。我雇佣牛某、任某、段某、王某帮我引资,到大漠公司投资的存款户,大都将现金拿到公司来,由我给出具公司的合同,盖公司印章。我将吸收来的存款用于偿还利息和日常支出了(第二次供述:吸收的资金一部分用于现金支付,还有部分在我工行和农行个人账户)。

榆林大漠公司一直没有正式运营,由我一个人全部负责,我不在公司时由段某代理负责,公司一直没有开展过任何业务,只是用来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公众存款。当时因为要在榆林开办分公司,我先认识了牛某,后通过牛某认识任某、王某、段某3人。这四人没有在我公司担任职务,只是帮我引荐投资人,通过王某在神木凉水井帮我搞过芦笋试验田种植,王某本人也在我这里放过存款,具体数目不清楚。任某、王某、牛某、段某4人以他们本人的名义在我这里融资,我一个季度给他们每人10%的利息。大漠公司从2011年初开始吸收社会存款,具体吸收多少钱我不知道,也没有任何帐务,以合同为准。截止2012年初因为资金断裂停止返本付息。我在公司时,存款人向公司存款所有业务均由我一人办理,我临时有事由段某代我办理。榆林生态万亩绿色蔬菜(芦笋)合作种植合同和榆林生态芦笋育种基地合作种植合同是我本人在榆林肤施路办公室制作的,写好后在打印店做好的。合同上安徽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是我从安徽带过来的,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是在榆林市工商局临时注册办好后,我在肤施路附近打字复印门市私刻的印章,后来搬家时丢失了。

存款流程:在大漠公司投资的存款户,大部分将现金拿到公司,然后由我给出具公司的合同,盖公司印章,但是大漠公司审批手续没有办下来,我就用安徽信泰公司的公章作为我的公章使用。吸收来的钱一部分留在办公室用作日常周转,一部分存在工行、农行、中行。

存款的金额:任某共引资358.1万元,段某共引资278.5万元,王某共引资93.2万元,牛某共引资207万,我自己吸收过张琴、党某、党某三人存款共计7.5万,所吸收存款均无帐务记载,以合同为准。

关于账务:大漠公司在吸收存款过程中没有任何账务,当时开芦笋种植合同是一式两份,一份存款户拿着,一份在我办公桌里放着。2013年初,我从房东那里办出来后,将所有办公用品都搬到段某家院子里,之后我就离开榆林去北京办融资一事,现在我不知道收据原件是否存在。

其于2013年7月21日山阳县公安局供述:2012年10月份,其离开榆林时将公司流水账、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及印章等全部销毁了。

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上半年通过李国良弟弟李刚良认识李国良,我于2008年春节过后去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2月离职。李国良是董事长,崔某是总经理,成员有段某、王某、牛某、任某。公司财务李国良自己负责,他不在的时候把印章等东西交给我,我代他签合同,李回来后合同和收的钱都交给他。我在公司期间,公司运转资金大概有600多万,离开后我负责的工作都交给李国良了。李国良公司采取联合种植的方式向公众吸收存款,前3个月付红利(利息),第4个月如果客户不愿意继续投资了可以撤回投资、我在公司时,李国良在神木黄庙农场种过3个大棚芦笋,他说是60亩。李国良吸收的资金去向我不知道,我负责收的都按照他的要求存到他指定的账户里,具体怎么开支我不知道。我在干的过程中,我看他承诺的都没有实现,我心中不踏实,后来就不干了。我走的时候他承诺给我的工资至今一分钱未付,我在公司干的时候吃饭都在公司。

11、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份左右,我通过牛某认识李国良,牛某说李国良到榆林创办公司进行芦笋种植,发展前景广阔,和李国良公司进行合作种植,一年为一个合作周期,前三季度返还利息,第四季度返还本金,保底3%的年利率,收益可观,牛让我参加李国良在肤施路凯越酒店举行芦笋项目推荐会,我在路上遇见闫守信,我俩到酒店会议室,有四五十人参加。和李国良一起的有两男两女,一个是崔某,陕西蓝田县人,好像是大漠公司副总,一个姓冷,安徽人,是公司的芦笋种植技术员,两个女的不清楚,主要是负责农业项目。会上李国良具体介绍了芦笋种植、生长、发展前景、出口事项,说芦笋项目是榆林市朝阳产业,对榆林绿色产品有重要意义,还说他在靖边有2万多亩地准备芦笋产业种植。2010年3月份左右,我第一次到大漠公司存款,牛某介绍我去的,他说不管大漠公司经营好坏,利息和本金一定不会欠我的,我就到该公司存款1万元,姓赵的会计给我出具了芦笋种植合同,收据上盖有安徽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该款于2011年3月份将存款利息结清,本金未付。第一次存款没有给我好处费。后我又给信泰公司存了10万,到后期又凑了4万包括前面的1万总计5万存到大漠公司,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现在我共有两份合同,共15万元,至今本息未还。李国良的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榆林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他在榆阳区肤施路林管站家属院四楼设立了榆林大漠公司办公地点,大漠公司注册情况、股东、法人、经营范围等情况我也不清楚。当时在办公室里挂了一些芦笋系列产品宣传画册、李国良和领导的合影、靖边芦笋产业开发规划图等,但没有具体悬挂公司营业执照之类的东西,公司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我不认识。2011年3月份左右,李国良给我打电话说公司老赵(负责财务)老家有事,让我帮忙代开公司合同和收款收据,他承诺要么每月给我3000元工资,要么等工程开工后,给我承包一段项目,肯定比打工强,我就答应李国良请求到榆阳区肤施路秀园小区六楼(老赵负责租赁的地方)办公地点开始代替李国良进行吸收存款业务。当时孙铭谢(女,以前和李国良一起工作过,2010年9月到公司工作了半年左右离开)负责总体业务,掌管财务,负责盖大漠公司印章和收取存款。我主要负责代开合同和收据。李国良当时在榆林吸收存款一直用安徽信泰公司公章,我强烈要求使用榆林本地公司公章,李国良才将榆林大漠公司公章交给我,我在代开收据和合同过程中一直使用大漠公司的公章。孙铭谢2011年2月离开榆林后,公司的业务都由我一人办理。我将收到的款项如数交给李国良,李国良给我写个收条,共计15张,297万。期间李国良让我给崔某打款37万,我替李国良办理了一年的业务。2012年初,李国良就不在榆林办公了,说他在北京跑项目款(具体情况记不清了),存款户们不放心,集资派我去北京查看李国良的下落,我在北京住了一个多月,李国良一直推辞说在落实项目款项,就是无法支付存款户的本息。李国良还说他在香港还有一个公司,肯定骗不了我。我在大漠公司没有入股、没有提成、没有获利,也没有领过工资。

关于种植芦笋:李国良在神木锦界租赁了一个温室大棚进行芦笋试种,是自动化,种植成功,后因为管埋不善,温室大棚设备被当地人偷走了就失败了。李国良说他有温室大棚的修建技术,给靖边牛玉琴盖过几个温室大棚,李国良给我看过一个土地证(2008年已经进行了更换)复印件,说他在靖边有2万亩土地,准备和一个叫宋宇(具体情况不清楚)的老板进行合作种植芦笋,但后来一直没有种植成功。李国良的信泰公司在榆林种植芦笋没有成功,也没有获利。大漠公司吸收存款过程中我只是代开公司合同和票据,没有在大漠公司入股,也没有领过工资。李国良在榆林吸收多少钱我不清楚,吸收的存款主要是用于支付存款户利息和跑项目花费,具体用途不清楚。经我手替李国良代开票据的存款户共计十几户,涉案总计300万左右,我和孙铭谢共计给李国良现金300万左右,我没有作帐,只有每次移交现金的手续(提交交接手续)。合同和收款收据是李国良给我的,他说存款户以一年为一个合同种植期,一年按四个季度返还利息,年利率为3%月利率为2.5%—年前三个季度返还利息,第四季度返还本金,一年到期后,存款户可以取走现金,也可以继续存款,属于继续存款的存款户,一年到期后,存款户可以取走现金,也可以继续存款,继续存款的将原始合同和收款收据交回公司,重新开具新的合同和收款收据。我替李国良公司代开合同和收据过程中,有的存款户将现金拿到公司,我代替公司给存款户出具芦笋种植合同(一式两份)和收款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存款户保管,一份由我交给李国良。有的存款户是现金转账,李国良在肤施路中国银行给我办了个账户,存款户将现金打到我账户,我取现金交给李国良,具体存款流程和现金存款一样。李国良以育苗育种筹办处调用资金将我手下的资金调走,或指示我将现金转到那个账户上,我负责育种育苗处的财务工作。

关于账务:李国良大漠公司在榆林吸收存款过程中是否建有完整账务我不太清楚,应该有账本。我听李国良说大漠公司对公账户在靖边中国银行。大漠公司对吸收存款没有奖励措施。大漠公司如何对外宣传的我不太清楚,我没有宣传、介绍过任何存款户,都是存款户问我在大漠公司有存款没有,我告诉存款户我本人也在大漠公司有存款,利息一直按时结算。我代开票据的十几户存款户都是以前的老存款户,后来转到我这,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大漠公司2012年6月份左右开始停止返本付息,开始李国良一直在榆林,说他在北京的项目款2012年7月份就到账了,保证偿还存款户的本息,到2012年10月份,李国良就离开榆林了。李国良的信泰公司对存款户没有具体要求,谁去了都可以存款。李国良离开榆林时将办公座椅和芦笋种植合同、收款收据放在我居住的肤施路交通工程公司家属院了。任某、牛某、王某在大漠公司具体担任什么职务我不知道。

种植合同证明:段某于2010年9月28日存款10万,领取利息2万元;

段某2016年12月20日证言证实,之前称累计存款15万,但提供10万合同,有5万李国良2009年就还给我了。

10、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内蒙古通辽市活林木交易中心榆林分公司在榆阳区肤施路交通工程公司附近设立办公点,我被该公司雇佣,负责公司宣传工作。李国良自称是榆林市电力局工作人员,来公司咨询相关业务,我们就认识了。2008年秋,李国良在榆阳区肤施路凯越酒店二楼举行芦笋项目推荐会,我看见外面的横幅自己去的。在推介会上,李国良详细介绍了芦笋项目的发展前景、种植技术、收益(年利率30%的利润)、具体的操作等内容,我才知道李国良是搞芦笋项目开发的,而且这个项目还是榆林农业科技园引进的。推荐会当时有二十多人参加,都是想投资的客户,李国良说信泰公司进行芦笋种植,存款户可以自愿合作种植,公司将以年利率30%回报存款客户,我当时就相信了李国良的实力,开始向李国良公司进行存款。

我只知道李国良在榆林有一个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兼董事长是李国良,有一个姓赵的老头负责公司账务,主要给客户开具芦笋种植合同和收款收据,还有李国良的老婆(具体负责什么业务我不清楚),公司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在榆阳区肤施路榆阳医院隔壁四楼设立办公地点,以芦笋合作种植为借口,开始吸收公众存款。在神木锦界租了两个大棚进行试种,试种成功了,但公司一直没有开展过具体的芦笋项目种植,也没有获利。后来听李国良说在榆林创办了一个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芦笋种植。该公司位于榆阳医院附近的居民楼四楼,里面布置了很多照片,其中有不少是李国良和领导的合影,办公室有赵法德(负责公司合同管理、还有崔晓艳(李国良对象),其他不清楚。2008年正月我第一次去李国良公司存款4000元,是自己去的,李国良承诺每年给我30%的利润,月利息为2.5%利息分三个季度结清,第四个季度返还本金。满一年后,我未取出存款,将本金和利息继续转存于大漠公司。我从来没有取过利息和本金,每次期满后,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再次存入公司。我在信泰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只是一个普通存款户。我回老家时,亲戚、朋友们问我最近忙什么,我说在榆林有个芦笋种植项目,投资利润可观,公司给我30%的利润回报,我存了不少。亲戚、朋友们就将现金给我,让我帮忙存到李国良信泰公司,进行芦笋合作种植,获取高额利息。没有公开帮李国良信泰公司宣传过,李国良在榆林吸收多少钱我也不清楚,吸收的存款主要是用于支付存款户的利息,具体用途不清楚。经我手介绍的存款户共十几户,包括我本人在内共计80多万。我在李国良信泰公司没有入股,没有提成,没有获利,也没有领过工资,也没有在该公司工作过。我本人在信泰公司存款本金34万(每次利息累积到最后才是34万,我没有任何获利,至今本息未还。

存款流程:存款户将现金拿到李国良公司,公司给存款户出具芦笋种植合同(一式两份)和收款收据(一式两份),公司最先办理这一业务的时姓赵的老头,从2011年开始由李国良老婆负责办理,合同和收款收据公司、存款户各执一份。李国良信泰公司在榆林吸收存款过程中是否建有完整的账务我不清楚,公司对吸收存款也没有奖励措施。

关于宣传:李国良就是通过在凯越酒店的芦笋项目推荐会上进行宣传的,他详细介绍了芦笋种植的前景、收益等情况,具体的展出了芦笋的实物样品,展示了芦笋种植的远大前景,保证让所有存款户获益,李国良自称是陕北地最多的农民。大漠公司对存款客户没有什么要求。我只是在平时进行宣传,我给投资人说安徽信泰公司在靖边县买下约2万多亩地用于芦笋种植,前景广阔,30%利息,我也在公司投资着了,我想应该保险着了,但并没有担任过公司的任何职务。我给白某、贺某、康某、张德润、刘艳美、刘某某介绍过大漠公司存款的相关事宜,至于存款金额和次数我没问过,其他人如何知道大漠公司存款事宜的我不清楚。白某、贺某、康某、张某、刘某、刘某某是主动找我往大漠公司存款的。我在李国良吸收存款过程中没有获得过任何提成。

吸收资金用途:李国良向社会吸收的存款大多数用于返还集资户30%的利息及公司的日常开销,资金没有用在芦笋种植项目上。大约在2012年7月份左右,大漠公司停止返本付息,之后知道李国良去了北京,我再没有继续介绍群众往公司存款。大漠公司芦笋种植在神木锦界试种成功,但没有具体开展种植工作,种植芦笋也没有获利。2012年3月份,李国良信泰公司资金断裂,不能按时给存款户支付利息,好多佳县存款户到公司闹事,有几个我认识,李国良叫我过去帮忙处理,说他去北京扶贫办要钱,等钱一到位马上偿还存款户欠款。我就主动出面担保起前来闹事的几个存款户,我记得有四个人(马某、高某、姓马的木匠、强某),我出面写了担保书,总计涉及二十几万,现在我替李国良偿还14万,剩余的被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等待判决当中。李国良没有给我具体承诺或者好处费之类的,我就是相信李国良说的扶贫款,我也是一个受害者。

牛某种植合同五份,证明牛某于2011年6月31日存1万,6月24日存1万,9月16日存10万,1月10日存2万,2月8日存0.5万,共14.5万。

11、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李国良大约2007年底来的榆林,2008年我老乡牛某将我引到榆阳区榆阳医院后一家属楼四楼411房间,我看见房间门口挂有榆林万亩芦笋蔬菜基地的牌子,房间内有介绍芦笋性能、特点,还有用芦笋制作的酒、茶等物品,还给我一些宣传投资芦笋种植项目的材料,投资一万一年能拿3千元利息,我有点动心,准备投资。2009年3月我给该公司投资了3万元,李国良和我签订了榆林生态芦笋育种基地合作种植合同,还开了收据,盖有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李国良四人印章,过了一个季度,我拿到了投资款的利息3000元。后我就介绍家人、亲戚、朋友给该公司投资,从2009年开始至2011年10月停止我共给该公司吸收资金422万元。安徽信泰公司是否具有种植芦笋资质我不知道,我们也没有考察过公司的手续和宣传所说的种植基地,我们只关心能不能按时返还利息。去投资的人都叫李国良李总,我听崔晓艳说崔某为副总(男,汉族,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新明村8牌1号),赵某为会计,聘请段某、牛某、王某为顾问,该公司叫榆林市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安徽信泰公司种芦笋就是个幌子,根本就没有开展过芦笋种植,只是通过芦笋种植这一虛假的幌子来吸收客户的存款,根本没有收益。

大漠公司是按合同作帐的,先前是赵某处理账务,赵某走后李国良负责。我听说段某、牛某、王某是李国良聘请的顾问,具体事务不清楚,李国良不在榆林的时候由他们三人负责。李国良所吸收的资金根本没有用在芦笋种植项目上,我听说李国良让段某给崔某打款400万,还给北京高官的女儿送了辆价值80多万的车。2012年初我向李国良要钱,李国良说没钱,我才知道他资金周转不开。

其截至目前向该公司存41万,其儿子任某19万,儿媳常某17万,女儿任某128万,这128万有任某55万,她同事陈某63万,朱某10万。被骗后任艳玲向山阳县公安局报案,李国良被山阳县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了六年,听说李国良赔了7万。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李国良在神木锦界西沟租地试种芦笋的土地是他帮助联系的。我联系的麻某介绍给李国良认识后,就没有再问过种植芦笋的事情。一年以后,李国良告知他芦笋试种成功。靖边种植芦笋的事实他只知道李国良在那里有5000亩土地,并没有去靖边考察过。其它关于公司运营模式、资金去向、账务情况与牛某的证言一致。

13、被告人李国良引荐的集资参与人的证言及相关合作植合同证实,党某、党某某、张某、郑林霞存入的资金的过程、金额及支付利息的情况。

14、证人段某、牛某、任某、王某引荐的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相关合作种植合同及陕正德信会专审字(2015)047号审计报告证实,各集资参与人的存入资金的过程、金额及支付利息的情况。

15、查询存汇款通知书、李国良、赵法德、崔某的银行流水证实,被告人李国良并未将所集资金并未用于芦笋种植,被其全国各地消费或转账。

16、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榆阳分局于2014年9月23日从段某处扣押陕西大漠治沙绿化示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靖国用(2002)第D035号土地证复印件两份(2002年度一份、2008年度一套),收条14份,借条1份。

李国良给段出具收条:2010年12月6日10万(凯越大酒店纸),2011年3月12日10万、28日14万,4月28日20万,6月30日10万,7月6日20万、17日16万、24日15万,8月4日5万,10月14日30万,12月23日10万(是借条),计11张,160万;

李国良给崔某:2011年7月3日给崔15万,8月4日10万,9月I4日12万(三次,崔已收到);计3张,37万;

中行2010年I2月17日汇兑支付凭证一张,孙铭谢于2010年12月17日给赵法德5612账户转款100万;以上合计297万。

17、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颖泉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山阳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山阳县人民法院(2013)山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颖泉分局于2013年11月6日将李国良在阜阳市颖泉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74000元的案件移送山阳县公安局,山阳县公安局将该起事实及李国良其他事实一并移送审查起诉;山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国良有期徒刑六年。

18、证人麻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农历9月左右,王某带安徽李国良找我,我当时是锦界高新生态农业示范园法人,王说给李国良联系试种基地,我答应在我的示范园试种,当时李国良和示范园签了50亩合同,每亩3000元,一年租赁费15万,这15万租赁费李国良一分钱也没付。李国良只翻了一部分土地,他叫我垫资修了两个温棚,我修两个大棚共花材料费带工人工资60420元,2007年12月全部建好,李国良的合伙人崔某只给我付了1万,其余未付。李国良从北京调的两个大棚带设备花了20万,大棚修好后李国良和崔某让崔某的哥哥和嫂子看护大棚试种芦笋和蔬菜,他们只试种了半年多,在2008年5.6月份没有种植就搬走了。我到榆林找李国良要过10多次钱,直到现在还欠50420元。李国良带人参观过大棚一两次,有北京的,还有榆林市的一些老干部,王某也一起来参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安徽省信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榆林大漠合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的合作种植芦笋合同,采取出具凭条、承诺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良非法集资的事实及金额成立,但指控被告人李国良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经查,被告人李国良在2005年7月至2006年5月担任安徽省国祺公司阜阳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以虚假的芦笋种植高效回报客户的方式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97.4万元。期间未有芦笋的生产经营行为。之后,被告人李国良又于2010年9月至2012年4月在榆林市榆阳区用同样的犯罪手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9173000元,在此期间山阳县的四名集资参与人向其存款128万元。2014年3月6日,山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国良在安徽省非法吸收存款697.4万元及在榆阳区吸收山阳县四名集资参与人存款128万元的事实,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定罪处罚。卷中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国良在非法吸收存款之前,确有成立相关公司、寻找合营伙伴,报批立项、在神木开展芦笋试点种植等前期筹备行为,后期亦有赴北京融资贷款的行为,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未反映其有大肆挥霍或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现卷中仅有山阳县公安局的侦查卷中有过一次被告人李国良对销毁账目的供述,之后其供述中均对此不予认可,且被告人李国良先后用同样犯罪手段非法集资的行为,山阳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生效判决,故认定被告人李国良犯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李国良所持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持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国良通过签订虚假的合作种植芦笋合同,采取出具凭条、承诺一定期间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事实清楚,有其本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芦笋合作种植合同及审计报告在卷佐证,但卷中无充分证据证实其有销毁账目行为及实施诈骗的故意,故对其及辩护人所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被告人李国良在2014年3月6日被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山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因同样犯罪方式非法吸收安徽不特定公众存款697.4万元,非法吸收山阳不特定公众128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判处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本案系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于2015年4月10发现在李国良被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据此,为了维持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国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其前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9日起执行至2022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国良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建标
审判员白娇
代理审判员张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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