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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力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9-13
浏览: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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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力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刑终32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05-10
合 议 庭 :  石春燕邓敏波吴铁城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才力
上诉人代理律师: 刁太国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王凯 [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才力,曾用名才书,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才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老板,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12日由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刁太国、王凯,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才力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6)粤19刑初2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才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才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刑初2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铁城
审判员邓敏波
审判员石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邓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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