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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增、宋凤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9-13
浏览:5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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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增、宋凤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皖刑终3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8-05-02
合 议 庭 :  李森华波吴小东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程广增 宋凤莲
上诉人代理律师: 张世金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黄新伟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广增,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大专文化,原中国农业银行亳州市支行盛昌分理处主任,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金,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凤莲,女,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高中文化,原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三管理区主任,户籍地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广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宋凤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6)皖16刑初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广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宋凤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程广增向梁某等五十四名集资户退赔其非法吸收的五千零七十五万元存款,其中怀某等二十六名集资户的一千六百二十八万六千元存款由程广增、宋凤莲共同退赔;程广增向刘某等六十七名被害人退赔集资诈骗所得四千四百万零八千四百元。宣判后,被告人程广增、宋凤莲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6刑初6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小东
审判员华波
审判员李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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