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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展、陈昌盛诈骗、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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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展、陈昌盛诈骗、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刑终136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赌博罪
裁判日期: 2018-03-01
合 议 庭 :  刘潜连辉海胡晓明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陈诗展
上诉人代理律师: 刘业峰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江咏妤 [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诗展,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业峰、江咏妤,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昌盛,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诗展、陈昌盛犯诈骗罪、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粤12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陈诗展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开始,被告人陈诗展沉迷网络赌博,以赌博为业。为了筹集赌资,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诗展成立了广宁县恒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广宁县良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公司),以高息、高分红为诱饵,利用两间公司经营柴油、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投资德庆莫村富士瓷土场、投资广西南宁油站、银行过桥项目、短期五亿贷款项目、同学基金会等名义骗取他人资金4880.3918万元。具体如下: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诗展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柴油生意、投资广西南宁油站等名义骗取钟某3570万元。2.2013年12月,被告人陈诗展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柴油、矿山、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等名义骗取邓某187.2万元。3.2014年3月,被告人陈诗展以石油生意资金周转为由,骗取陈某130万元。4.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陈诗展借着参加广州市战略家培训班的机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利用经营柴油、成立同学基金会、投资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投资德庆莫村富士瓷土场、投资广西南宁油站、银行过桥项目、短期五亿贷款项目等名义分别骗取了培训班同学梁某117.1万元、杨某1166.98万元、段某85万元、李某169万元、沈某118万元、吴某190万元、江某18.5474万元、莫某1上67万元、刘某127.8万元、姜某1351.25万元、兰某292.5144万元。被告人陈昌盛在明知道陈诗展虚构各种项目骗取他人资金以及赌博的情况下,仍提供多个银行账户给陈诗展诈骗、赌博使用,并帮助陈诗展将骗取的大部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发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10月,被告人陈诗展、陈昌盛在资金链断裂后逃匿。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诗展在清远市清新区金碧天下花园被抓获。2015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昌盛主动到广宁县公安局投案。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1.银行卡、手机等物证;2.银行流水清单、《借据》等书证;3.杨某2等证人证言;4.梁某1等被害人陈述以及辨认笔录;5.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诗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德庆瓷砂厂、广西南宁加油站、基金会等项目,并以经营柴油、特色农产品项目、银行过桥项目、短期贷款项目、同学基金会等名义,以高息、高分红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4880.39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诗展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还构成赌博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昌盛明知被告人陈诗展实施诈骗、赌博行为而为被告人陈诗展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其进行转账等,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赌博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诗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昌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盛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参与诈骗、赌博的主要犯罪事实,不具有自首情节,鉴于其有主动投案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昌盛的犯罪情节、后果,依法对其犯诈骗罪减轻处罚,对其犯赌博罪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诗展、陈昌盛犯诈骗罪、赌博罪的定性准确,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陈诗展诈骗董某3、董某1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指控被告人陈诗展诈骗被害人杨某1、李某1、吴某1、江某1、刘某1、姜某1、兰某的数额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陈诗展、陈昌盛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诗展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0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昌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1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陈诗展的违法所得48803918元,发还给各被害人,其中:钟某35700000元;邓某1872000元;陈某1300000元;梁某1171000元;杨某11669800元;段某850000元;李某1690000元;沈某1180000元;吴某1900000元;江某185474元;莫某1上670000元;刘某1278000元;姜某13512500元;兰某2925144元。

四、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笔记本1本、手机6台(HEDY手机ETON手机、MOTIN手机、MI1手机各1台、IPHONE5手机2台)、银行卡12张(农业银行卡8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广发银行卡1张、建设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陈诗展上诉提出,1.一审认定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昌盛供述是陈昌盛赌博而利用我转账的油款,使用我的资金、账户赌博,我不知情,我侦查阶段供认赌博是因不了解赌博构成犯罪,陈昌盛要求我顶包才承认。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我赌博。2.我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被害人向我支付的款项是借款,而非被害人认为的投资款或其他款项,我法律意识淡薄,分不清合作投资和借款,我与被害人是民间借贷关系,由民法调整,不属于刑法调整。被害人对我的经济状况及经营项目均有深刻了解,基于保底才借款给陈诗展,项目是真实项目。数额不正确,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辩护人辩护提出,1.诈骗罪部分,陈诗展主观为做生意而融资,客观上确有经营一些生意,更符合非法吸存的特征,而非典型的诈骗。原判对涉案数额未经司法鉴定(审计),直接认定数额巨大,程序违法且导致认定事实失实、有失公平。检察院批捕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的数额一般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出具的借据或欠条不能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依据。原判未查清陈诗展归还被害人的数额。原判对陈诗展已经偿还陈某1的30万元仍认定诈骗不妥。陈诗展在2014年5、6月份以前的借款确实用于经营生意,原判认定陈诗展仅经营少量柴油与客观情况不符。本案发展分阶段,较早时陈诗展借款有足够的资产担保能够偿还,此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认定陈诗展虚构项目与客观情况不符。量刑畸重。2.赌博罪部分,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银行流水非陈诗展操作,其与同案人供述均存在反复、矛盾。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诗展于2009年开始沉迷网络赌博,经常以巨资参赌,以赌博为业。原审被告人陈昌盛明知陈诗展赌博,提供多个银行账户供陈诗展赌博使用,并帮助陈诗展向赌博网站转账、下注。2013年至2014年,上诉人陈诗展成立广宁县恒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广宁县良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友公司),虚构恒诚公司经营柴油的客户及利润、承租广州市黄埔油库,以良友公司经营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为名,虚构德庆莫村富士瓷土场、广西南宁加油站、银行过桥项目、短期五亿贷款等投资项目,以返还高息、高分红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合计4880.3918万元。原审被告人陈昌盛明知陈诗展实施诈骗行为,还协助陈诗展欺骗被害人,谎称陈诗展虚构的部分柴油客户及利润、承租广州市黄埔油库真实存在,并提供银行账户供陈诗展收取资金,协助陈诗展转移资金用于赌博、购买豪车、放高利贷等。具体如下:

1.2013年至2014年,上诉人陈诗展、原审被告人陈昌盛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柴油生意、投资广西南宁油站等名义骗取钟某3570万元。

2.2013年12月,上诉人陈诗展以高息为诱饵,以经营柴油、矿山、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等名义骗取邓某187.2万元。

3.2014年3月,上诉人陈诗展以石油生意资金周转名义骗取陈某130万元。

4.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上诉人陈诗展借着参加广州市战略家培训班的机会,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利用经营柴油、成立同学基金会、投资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投资德庆莫村富士瓷土场、投资广西南宁油站、银行过桥项目、短期五亿贷款项目等名义骗取培训班同学梁某117.1万元、杨某1166.98万元、段某85万元、李某169万元、沈某118万元、吴某190万元、江某18.5474万元、莫某1上67万元、刘某127.8万元、姜某1351.25万元、兰某292.5144万元。

2014年4月至10月,上诉人陈诗展资金链逐渐断裂。同年10月,上诉人陈诗展、原审被告人陈昌盛先后逃匿。2015年4月21日,上诉人陈诗展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3日,原审被告人陈昌盛主动到肇庆市广宁县公安局投案。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于2014年12月17日以陈诗展涉嫌集资诈骗进行立案侦查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诗展系被抓获归案以及被告人陈昌盛主动投案的情况。

3.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陈诗展、陈昌盛的身份情况。

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证实:恒诚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成立,法人代表为杨某2,股东有董某2,经营范围是国内商品贸易、房地产投资、商务信息咨询、零售。良友公司于2014年1月6日成立,法人代表为陈诗展,股东有陈某2,经营范围是自有资金投资工业、商业项目、投资策划、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商务咨询、国内贸易、零售。

5.税务资料证实:恒诚公司、良友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均未有缴纳过税金的记录。

6.搜查笔录、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1)侦查人员在陈诗展处扣押了账簿一份、借款明细一份和黄色笔记本一本;(2)侦查人员在杨某2处扣押了账单及工作证等。

7.在陈诗展处扣押的账簿目录表及笔记本经陈诗展指认,证实:(1)账簿目录表反映的是广州战略家投资团队成员出资情况,与本案有关的有刘某14万元、吴某18万元、李某18万元、杨某11万元、姜某10.5万元、莫某1上0.2万元、江某11万元、梁某12.2万元、陈诗展17.1万元;(2)明细表为陈诗展向钟某借款和利息情况,其中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频繁向钟某借款,利息为5分至1角不等,至2014年6月26日还欠钟某2845万元,欠利息150.45万元;(3)笔记本记录有“双色球”、“蓝球”号码,以及网络赌博网站收款的户名为黄某3、余某、李某2的银行账户号码。

8.在杨某2处扣押的账单经杨某2指认,证实是陈诗展让其放高利贷给他人的利息等记录。

9.广宁县公安局以及山东省桓台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盈丰国际娱乐城的相关情况说明、证据说明及截图、立案决定等,证实:(1)根据网上搜索信息显示,盈丰国际娱乐城注册于国外,从事******业务;(2)桓台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31日对盈丰国际娱乐城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陈昌盛为该娱乐城赌博网站代理,发展大量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并以农业银行账户收取大量佣金;(3)户名为黄某3,尾数为8318的农业银行卡系盈丰国际娱乐城赌博网站收取赌徒赌资的银行卡。

10.银行流水清单,证实陈诗展、陈昌盛、杨某2、黄某3、钟家、黄某1、钟某、杨某1、莫某1上等人以及良友公司、恒诚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账情况。其中:

(1)陈诗展尾数为1578农业银行卡的账户与被害人梁某1、杨某1、吴某1、兰某、董某1、钟某、沈某1等人之间有转账记录,且上述被害人的钱款进入陈诗展账户之后,被陈诗展转到黄某3账户。

(2)陈昌盛尾数为5810、7818、1173、6273的农业银行卡与户名为黄某3、廖翔宇、梁某3、徐某、甘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之间从2013年10月份开始每天有多笔款项转出记录,最多的一天转出至上述账户累计达50万元。从2014年8、9月份开始,转入黄某3账户单笔增加至10万元至40万元不等。尾数为5810的账户还有部分资金转入被害人兰某、姜某1、莫某1上等人账户。陈昌盛尾数为0520的工商银行卡于2014年分六笔收到邓某1转入的77.6万元。

(3)杨某2尾数为8319、0312、7916的农业银行卡与被害人钟某、邓某1、姜某1、兰某、梁某1、志勇、刘某1、陈某1、段某的妻子罗某1等人之间有多笔往来款,并将收到的部分被害人的款项转入黄某3账户;杨某2尾数为4351的农某账户收到刘济志转来的55.8万元之后转入到陈昌盛尾数为5810的账户后再转入到黄卿的账户,该账户还收到杨某1转入的113万元,并多次收到姜某1共280.95万元;杨某2尾数为1897的工商银行卡与兰某之间有资金来往。杨某2尾数为9946的银行卡分别收到李某1、吴某1、陈树桂(董某3的亲属)、杨某1汇入的钱款。

(4)陈某3尾数为4011的农业银行卡与户名为黄某3、廖翔宇、梁某3、徐某、甘某的账号之间在2011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有多次转账记录。

(5)黄某1尾数为1770、6114的农业银行卡与杨某2、陈昌盛的上述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6)陈某2尾数为1572的农业银行卡与杨某2、姜某1的账户之间有资金来往。

(7)良友公司尾数为2765的农某账户的清水清单反映该账户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除了仅有一笔98万元的资金转入当天又转出外,其他交易资金均为几千元,且交易次数和金额都比较少。

(8)恒诚公司尾数为2884的农业银行账户仅在2014年9月15日至16日两天使用过,共从杨某2等人账户转入1000万元左右资金,又将资金转出至陈昌盛、韦某、黄某4等人的账户。

(9)钟某、杨某1、莫某1上的银行账户与陈昌盛、杨某2的银行账户之间有频繁的资金来往。

11.车辆购买及登记资料证实:粤S×××××小轿车登记在杨某2名下,以58万元购买,现已转让;粤S×××××登记在陈诗展的情人梁某2的弟弟梁某5名下,总价66.8万元,购车的定金2万元是用杨某2的银行卡支付,首期款29.4万元,其余为银行贷款;粤H×××××小轿车登记在陈昌盛的名下,总价21.88万元,首付款6.88万元,其余为银行贷款。

12.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肇)公(司)鉴(文)字[2016]01号文件鉴定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提供的手写稿纸、表格上书写的可疑字迹中,除了第二行18、标、王、韦和右下角散150以下的字迹外,其余字迹是被告人陈诗展所写。主要内容是柴油客户名单及这些客户欠陈诗展的金额、陈诗展从这些客户能获得的利润率等。

13.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钟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经朋友董某2认识陈诗展。2013年8月份左右,陈诗展和我说他正在经营石油生意,做得很大,让我也和他一起投资做石油生意。2014年春节后,陈诗展就带我去了他自称自己的工地,该工地在云南,哪个县不记得了,规模很大,是做高铁开隧道的。自从看了陈诗展所谓的工地,我就慢慢开始相信他的话。从此之后,他就以经营石油名义大数额向我借钱。后来陈诗展还拿了一份报表来我的鞋厂,跟我说报表上的公司还欠他4000多万元,也让我做这个石油生意,并且在报表上写明,投资多少钱有多少利润回报,我就相信了他的话。从这时候开始到2014年10月14日,一共给了陈诗展5700多万元,后来我才知道陈诗展和我说的工程、生意都是假的,根本不存在。陈诗展讲的石油工程有多家,具体有哪些公司我不记得了,我记得有云南的高铁工地,我投资了680万;广西车队投资了300、400万;东莞车队投资了960万。我没有实地去考察过这些公司或工地。陈诗展给我的报表上有具体的利润分红,在没做报表之前陈诗展给我承诺的利润是每个月按照投资额的3%-5%。5700万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有一小部分现金。我是用广宁县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的私人账户转账的,主要转到陈昌盛、杨某2、黄某3的农业银行账户。我信任陈诗展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之前借钱给他,他都能够按时归还;二是他其中做了份报表给我,称报表上的公司欠他4000多万,他有能力还钱;还有一个原因就是陈诗展以巨大的利润诱使我,投资之后有高回报。陈诗展说他的石油生意做得很大,在广州黄埔中石化油厂有两个油库,后来我问朋友得知,这两个油库是中石化的韦总租的,根本不是他的,他给我提供的报表上写的东芝海鲜车队、云南工地,我后来去查过,和他们做生意都是虚构的,根本没有投资钱进去,陈诗展当时完全是为了骗取我的钱而虚构出来的。我向陈昌盛核实陈诗展所说是否属实、是否承租广州黄埔两个油库,陈昌盛很肯定地说有这回事。

陈诗展写过两张借据给我,一张借据金额为3570万,一张为500万。经统计,我和陈诗展之间的款项往来大概超过一亿元,利息一般在3分至6分之间,到目前为止还欠我3500-3700万元本金,另外有500万是陈诗展向罗明借的,我做担保人。每次都是以做柴油生意的名义向我借。我没有统计过陈诗展归还了多少利息,2014年之后他就没有支付任何利息了。

(2)被害人钟某提供的借据两份、表格证实:陈诗展以制作表格列明其经营柴油的名义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9日,共向钟某借款3570万元。

14.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我经德庆县瓷土场老板认识陈诗展之后互相加了微信,陈诗展有在微信里发了一次有关开采矿山项目的信息,那是一张照片。我本人也到过陈诗展的良友公司看过,陈诗展说他们的公司做柴油、矿山、特色农产品等项目。后来,陈诗展打电话叫我也投资入股他所讲的那些项目,并跟我说他投资的项目回报率很高。当时我对陈诗展所讲的那些投资项目不是很了解,怕有风险就拒绝了他。后来,陈诗展就和我说如果我不投资入股,也可以将钱借给他,他每个月给我3%的利息回报。陈诗展还说他要把公司搞成集团化,将来要推出经营柴油、矿山、还准备要接手一个修路的工程等这些项目。于是我分别在2013年12月17日将20万元、2014年5月27日将30万元、2014年6月17日将50万元借给陈诗展。我共借了这三笔钱合计100万元陈诗展,一共收取了12.8万元的利息。到2014年的10月份就再也没见陈诗展如期给付利息了。我借给陈诗展的钱是分3笔分别汇到了杨某2、陈昌盛的账号上。

陈昌盛我见过一两次面,当时我去参加陈诗展在广州举办的特色农产品招商会的邀请函就是陈昌盛送过来给我的,杨某2我不认识,只是按照陈诗展的要求将钱汇到他的账户而已。我之所以会一次又一次的将钱借给陈诗展,是因为开始把20万元借给陈诗展,他都是比较准时支付利息的,使人觉得他这人可信。而且,我还去广州看过陈诗展办的特色农产品招商会,规模搞得很大,令我觉得他是一个做生意的人,不会骗我那么少的钱,此外陈诗展平时出入都开着高档的路虎车。那时候陈诗展搞这个项目是有一个专门团队的,与他们这个团队交流感觉他们个个办事都很有条理、是做生意的人。

辨认笔录,证实邓某1辨认出陈诗展。

(2)被害人邓某1提供的借据三份证实:陈诗展分别于2013年12月17日、2014年6月17日、2014年5月27日向邓某1共借了100万元。

15.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3月左右,我因资金周转向陈诗展以6分利息借了25万元,承诺2个月之后归还。陈诗展跟我说他在做石油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30万元,他会回报我几万元。我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和之前借陈诗展的25万元及利息8000元,一共558000元汇给陈诗展,他承诺2014年11月底还给我,并写了一张借条。到期后他说出了一点事,希望我给他一点时间。之后他的电话就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了。陈昌盛、杨某2和陈诗展是一伙的,他们联合起来骗人。

(2)被害人陈某1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回单证实:2014年5月13日,陈诗展以做生意需流动资金为名向陈某1借款30万元,承诺2014年11月1日归还。同日,陈某1转558000元给陈诗展,其中的258000是归还陈诗展的借款和利息。

16.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陈诗展两次以投资项目的名义向我借钱,我总共借了17.5万给他,到目前为止我损失了17.1万元。第一次是以良友公司的团队基金会名义;第二次是以德庆莫村镇富士瓷砂场资金链断裂、和良友公司合作开发该矿山名义。陈诗展的团队基金会承诺每月支付3%的利息作为报酬;陈诗展在德庆瓷砂场的投资方案中承诺:一是如三个月取回本金的支付利息7%,另外有德庆莫村镇富士瓷砂场给良友公司佣金的70%按资金投入比例获取报酬;二是如不取回本金的每月支付月息2.5%,三个月后按矿山的收益情况有相应的报酬。这项目我投入了12万元,其中10万元是选择了第一种投资方案,另外2万是选择了第二种。我大约收了4000元利息。

经混杂照片辨认,梁某1辨认出陈诗展。

(2)被害人梁某1提供的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支付宝转账凭证、农业银行转账凭证、矿场资格证、统计投资资料、矿山投资方案等证实:梁某1于2014年通过银行转账给陈诗展17.5万元。

17.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陈诗展用以下几种名义向我借钱:在参加广州市战略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课程时,陈诗展以他的良友公司作为担保,成立了22人组成的投资小团队,承诺每个月支付3分利息来吸引学员和教练,前后我一共投资了5万元进去。陈诗展以广西南宁新建油站项目为由向我借款98万元,他开出的回报率很高,我投资98万,时间从2014年7月14日到2014年12月15日,到时候连本带利可以给我196万,陈诗展写了两张借据,每张98万元。投资德庆莫村富士瓷砂场,我借了25万元给他(有银行的汇款凭证),陈诗展答应其中的20万借款期限为3个月,以每月7分利息回报我,剩下的5万元作为长期入股投资的形式。以短期银行过桥的形式,我于2014年7月31日将30万借给陈诗展,陈诗展于2014年8月5日将本金30万和利息17500元支付给我;2014年8月12日,我又将本金43万借给他,他于8月28日至29日将本金43万和利息47515元支付给我。因为前两次都成功收回本金和利息,陈诗展在2014年9月7日再次向我借款90万元,这笔钱陈诗展答应10天之内给我8分利息,如果超过10天,每天按1分利息计算,我又将钱借给他。80万有汇款凭证。后来的90万就再没有支付利息给我,经我多次催还,陈诗展还了其中的42万给我,还欠我48万本金。经计算,我一共借了176万给陈诗展,我大概统计了一下,陈诗展共支付利息90200元的。

陈诗展向我借款的事,陈昌盛、杨某2、黄某1等都是知情的,他们三个我都见过,平时陈昌盛、杨某2都是跟着陈诗展做事的,我还给他们的账户打过钱。

经混杂照片辨认,杨某1辨认出陈诗展、陈昌盛、黄某1。

(2)被害人杨某1提供的借据、银行流水清单和转账凭证证实:陈诗展在2014年7月14日向杨某1借款98万,共196万,并约定于同年12月15日前归还。杨某12014年通过银行转账218余万元给陈诗展。

18.被害人段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段某的陈述,主要内容:陈诗展在2014年4月至9月之间利用广西油站和自己的油库项目诈骗我投资款项100万,是通过我妻子罗某1的账户转账到杨某2账户,我共收到约15万元的回报,实际损失85万元。我参加战略班培训之后,陈诗展自称其现在做柴油生意,和中石化有亲密合作。还说他现在广西买了一块地,用来建设中石化油站,等他手续办齐去当地国土部门拿证之后,就会由中石化收购,到时候价格会翻一倍。说他没有钱投资,就诱惑我们来投资,说在2014年12月31日前会有40%-100%利润回报。当时我没有相信,但是过了一段时间,陈诗展又找到我说让我在广宁策划投资一个柴油项目,一个月的业务量有固定的收益,他是做走私油的,中间可以赚的差价很多。我听了有点心动,就选择投资,主要投资广西油站项目和这个走私油项目。陈诗展收到100万之后就写了一张借条给我。2014年5月至8月,我一共收到大约15万的回报,9月份开始就找不到他人了,也没有收到任何回报。陈诗展称他在广州有一个油库,在广宁有一个油库,当我提出要去看看时,他就说是走私油,不方便带我去,所以我一直没有去查看过。广西油站由始至终都没有去考查过,直到后来才了解到陈诗展根本没有油库,在广西也没有油站,这些都是他编造出来的。

我投资后,陈诗展还以广西玉林的瓷土矿、德庆县瓷土矿、有机农产品等项目找我投资,因为之前的投资每月的分红陈诗展都是想给不给,或者以各种借口拖着,我就感觉不太对劲,所以其他项目我都没有投资。

(2)被害人段某提供的借据、银行汇款凭证证实:陈诗展于2014年4月24日以借款形式向段某借款100万元,段某于同日汇款96万元给陈诗展。

19.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陈诗展利用同学基金会、南宁油站项目、柴油及银行过桥、阳光资金贷款等项目投资的名义诈骗了我130万元。我于2013年10月份在广宁县御景大酒店举办“广州市战略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TA41期培训班”的时候认识了陈诗展。黄某1、钟某参加了42期,陈昌盛的老婆陈某2参加了43期,陈昌盛没有参加过。

银行过桥的名义他承诺说一个星期至十天给10%的利息。广西南宁项目是陈诗展于2014年7月份,在我们培训班同学群里发出信息并打电话说他跟中石化公司在番禺分公司的韦总有多年的合作和交情,获得了内部消息,即在中石化建设加油站的规划中有一块地在南宁可提前先买下来,转手再卖给中石化,为期五个月,就可以保证100%的利润,2014年12月5日本息一起进行结算,要求我们进行投资,并保证大家利润丰厚。所谓的柴油项目是陈诗展于2014年6月提出,至2014年10月份不定期的每个月一两次从北方有油过来,让我们大家买下来,说他有多年经营的业务以及稳定的客户,能够保证大家的资金回拢,并跟我说有10%的利润,在2014年6月至8月底的时候每个月的结算都是比较正常的,但之后陈诗展就开始拖,然后他就跑路了,找不到人了。银行过桥也是陈诗展于2014年6月份向我提出的项目,陈诗展说他跟广宁、四会、肇庆地区的银行比较熟悉,这些银行有过桥项目,他能够担保在一周至十天内本息可以一起拿回来,有10%的利润。阳光基金项目是2014年9月份我一个战略家的同学(邝文平)推荐用陈诗展的恒诚公司作担保的阳光基金贷款,要准备1000万元的资金证明,然后陈诗展就提出这个项目,让我们大家凑钱1000万元作阳光基金贷款,说如果贷款下来,可以借部分资金给我们周转。同学基金会是在41期培训班第三阶段中,有一部分内容学习财商知识,财商导师提出大家相互要作流水,每个人出一点钱做一些事。然后大家一起组织成立了这个基金会,由陈诗展担任会长,资金由陈诗展的良友公司进行托管,每月给大家支付3分利息。

陈诗展将这些项目介绍给我的时候,我将这些项目介绍给我的同学兰某以及我亲戚朋友。周某1、林某是兰某介绍的。我们这些人加起来总共给了陈诗展519万元。其中兰某给了陈诗展389万元(包括周某1、林某的钱),其它的130万元是我以及我朋友等人的钱。我投资及借给陈诗展的钱主要是转到陈诗展农业银行的账户(账号我记不起来)、杨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我记不起来,大部分的钱是转到杨某2的账户)。

我借钱或投资之后,2014年6月至9月,陈诗展带我来过广宁县古水镇考查过他的柴油项目(包括油库、车队),去了广宁县各工地和货运公司走了一遍,说这些公司和工地都是他的客户,都用他的油。其它几个项目我都没有去考查、核实过。2014年9月陈诗展带我去过德庆县的一个矿山,陈诗展说这个矿山是他的,让我们进行投资,但是当时我已经没有资金了,所以我没有投入。

陈诗展有兑现部分银行过桥和柴油项目的回报,2014年6月至9月,大约分六次给了我20万左右的回报,具体的我记不起来了。广西南宁油站项目没收过一分钱的回报。陈诗展大约2014年8月底就没有给回报我们了。2014年11月的时候,我们去过陈诗展的良友公司、黄某1的单位、陈诗展的家里都找过陈诗展追过钱。但是那个时候陈诗展已经跑路了,我们没有找到他,就报了警。

陈诗展在跑路前让他老婆将短信发给我们同学群,说资金链断了,让我们不要追,如果翻身了就会还给我们。黄某1跟我说钟某要求陈诗展给的利息过高,陈诗展压力过大,所以陈诗展找我们借了这么多钱,资金链断了,而且还说让我们要理解陈诗展,陈诗展如果翻身之后一定会还给我们的。黄某1还说让我们绝对不要报警,如果报警的话,谁报警就不会还谁的钱。黄某1发短信让我们不要追陈诗展了,他现在正在筹集资金继续扩大矿山的经营,如果回本了,就会将钱还给我们。杨某2说他知道陈诗展找我们借了钱,但是不知道借了这么多钱,说他也被陈诗展骗了,他是陈诗展的财务,陈诗展以他的名义开了很多信用卡,也被陈诗展刷完了,还说除了我们这些同学,广宁本地还有很多人借钱给陈诗展,杨某2说据他估计,没有一亿也有八千多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1辨认出陈诗展、陈昌盛。

(2)被害人李某1提供的借据一份证实:陈诗展于2014年7月5日以借款形式向李某1借款89万元,约定在当年12月5日前归还。

20.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10月,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国际采购中心502室曾举办了一个“战略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培训班,我在这个班做义工,接触到参加这个班的陈诗展、李某1等人。期间,陈诗展和其他学员提到只要投资他的良友公司,每月可以有5%的返还,他们谈论得热火朝天,说公司是投资矿山、油站等。我到广宁陈诗展的良友公司三、四次,都是和那个培训班学员一起去的,每次都是陈诗展接待我们,和我们说投资这家公司的前景有多好。我所知有些学员在这个班开班期间已经投资了这家公司。我看他们那么火热,在微信里也加入了他们培训班的微信群“TA41亿万富翁俱乐部”,也添加了陈诗展为好友,通过微信沟通联系投资情况。陈诗展曾带这些投资的学员到他说的投资的矿山那里看过,是在德庆什么地方,我没有去现场,但他们把矿山的情况拍照上传到微信,所以我们就相信了。2014年6月,培训班结束了,我忍不住投资了18万。但过了十多天,这家公司的总经理谢某2因为涉嫌非法拘禁出事了,我就要求陈诗展退回投资款,陈诗展说不够一个月不能退钱,但够了一个月他就失踪了,我就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该18万是转到陈诗展提供的账户,16万是我自己账户划转的,2万是我叫朋友赵晓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我没有收到一分钱的返还。
以混杂照片辨认,沈某1辨认出陈诗展。

2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12月参加广州市白云区梦庄酒店的“战略家咨询有限公司”TA41培训班,认识了班长陈诗展。陈诗展说他的良友公司业务很忙,资金紧缺,现在有一个很好的项目让我们投资,到时按照每批生意的百分之十分红回报给我们。他将以上内容发到班上的集体微信,还单独发信息给我。我没有反应,他就亲自打电话约我出来吃宵夜,陈诗展除了向我说明短信、微信的内容外,还说如果入股,每股50万元。他的助理“大明”说良友公司规范化运作,现在发展壮大,准备在天河区开一间农副产品分公司,以6万元的月薪聘请一个管理人员。2014年6月,我对陈诗展说可以出资一百万,三个月必须要还给我。他答应了,还说每月百分之十的分红。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100万给陈诗展。十多天后同学聚会,我要求陈诗展写了一张借据给我,落款时间是2014年3月9日。陈诗展在班上的微信群(有22名同学)提出建议成立一个“同学共同事业基金会”,筹集一笔钱,以良友公司保底,将这笔钱投资,收益按照比例分红。我就转账了30万到陈诗展的同一个账户。2014年7月中旬,陈诗展转账了10万元的分红给我。2014年8月底,我叫他还钱,他说通融一下,良友公司资金紧张,刚刚在德庆投资几百万搞矿山,又投资了2000多万搞南宁油站,我就相信了他。十一之后,他电话关机失联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吴某1辨认出陈诗展。

(2)被害人吴某1提供的借据一份及银行流水清单证实:陈诗展于2014年7月2日以借款形式向吴某1借款100万元,吴某1于2014年6月至7月间多次汇款给陈诗展。

22.被害人江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江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11月,我参加了“战略家教练技术学习班”,有22个同学,其中有陈诗展。陈诗展提出在同学间成立一个基金会,开一间公司。之后大家便进行集资,第一次我出资5000元。同学总共出资几十万元。陈诗展说几十万对一间公司来说太少了,又进行了第二次集资,我在第二次又出资了5000元,基金会共筹资几百万元。因为当时公司没有成立,陈诗展就提出先将这些基金放在良友公司处,说该公司是他的。良友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谢某1(又叫大明)、段某两人处理基金事务,我们将钱放在良友公司,该公司付四分息给我们,其中每月三分息给投资个人,留一分息到该基金会。我们在学习班时,陈诗展便拿了一两个月利息来分给出资者。学习班结束后,陈诗展便要求我们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以后的利息通过账户划给个人。大约在2014年8月,陈诗展通过微信群说他的良友公司准备投资德庆县莫村镇富士瓷砂场,还将有关计划发上微信,如有意参与项目投资的,在2014年8月28日付部分款项。2014年8月底,我和李某1、周某2、莫某1上、杨某1等同学有十多人在陈诗展、谢某1的陪同下到该瓷砂场现场察看过的,当天在石场烧了炮仗,当是开工。而我们同学周某2就在瓷砂场住下,管理那边的工作。一开始关于投资瓷砂场的有关事项是由陈诗展和谢某1向我们介绍的,之后看到周某2在管理瓷砂场,我们都相信了。我在2014年9月1日转了9万元到陈诗展提供的银行账户。我出资基金会的1万元,大约有七八个月收到利息,有些利息通过杨某2账户转过来的,最后一次收到利息是2014年10月。之后便没有收到利息了,投资到瓷砂场的9万元也没有了下文,至今也无任何收益。陈诗展一直躲着我们,拖着我们,还扬言谁报警就不还谁的钱,所以至今还有些人没有来报案。有一个叫姜某1的同学,之前投资瓷砂矿二百多万,后来听到陈诗展出事了,又划了百多万给他度过难关,姜某1总共划了四百万。我不想太多人被骗了,所以向公安机关反映。

(2)被害人江某1提供的银行流水对账单、计划表投资清单、矿山开采合作协议证实:陈诗展以矿山开采为由向江某1借款9万元,江某1于2014年9月1日汇款9万元给陈诗展,2014年9月至10月收到杨某2转入的款项每月2263元,两个月共计4526元。

23.被害人莫某1上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莫某1上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底,陈诗展在广宁成立了良友公司,他是法定代表人。我们培训班的大部分学员都参加了该公司的开业庆典。2014年8月,陈诗展打电话给我说他的公司正在做柴油供应生意,培训班的很多同学都在他公司投资了,有钱一起赚,投资一万元就有8分利润回报,如果20天至40天周转期不想做的话,良友公司可以把投资本金退给投资者。过了几天,我通过银行转账汇了33万到陈昌盛的账户,通过手机银行转了17万到陈昌盛或陈诗展账户,两次共投资了50万给良友公司。我和几个同学去过广宁,陈诗展带我们去看过油库、车队。2014年9月,陈诗展向我借了60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分三次给钱他,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和借据。他说将钱存进银行里面,再从阳光基金贷款出来做生意,按照1:100的比例,投资1万元可以占0.001/100的股份。2014年9月底陈诗展分两次还了我40万,支付了利息3万元,实际损失为67万元。

经混杂照片辨认,莫某1上辨认出陈诗展。

(2)被害人莫某1上提供的电汇凭证、客户回单证实:莫某1上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9月16日汇款33万元、10万元给陈诗展。

2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10月份我参加“广州战略家”41期培训班。2014年3月,陈诗展对同学说成立一个“41基金会”,每个人出一点钱,最低额度50万,同学们投集后不够50万的,陈诗展补足资金。陈诗展说资金放在他良友公司名下,如果他公司有项目就拿这些钱去做投资,如果没有项目就由良友公司“放数”给别人,赚取利息。陈诗展保证每个月按照4分息的标准发放收益,其中一分息扣下来作为这个“资金池”的管理费用,投资者每个月只能拿到3分息的收益。我投了3万元。后来,陈诗展让我投多点钱进去。2014年6月6日我又追加了1万元。每次同学聚会,同学们让我不要那么小气,投多点钱。我于2014年8月1日让财务刘小勇转汇了4万元给陈诗展。头两三个月,陈诗展都按照承诺付3分息,我收到了差不多2000元利息,后来我就不太关注每月利息收益情况了。后来,陈诗展说要搞一个矿山项目,以陈诗展良友公司的名义提出,说需要3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后来又变成需要400万元。陈诗展通过微信群发布了关于投资矿山项目的一些信息事项,包括投资提成情况,回报收益可观。陈诗展还让同学里面的周某2跟进这项工作。同学中姜某1投资了很多钱,他们还亲自到采矿山那里考察,还在微信群发布了一些实地考察的照片,让人感觉很真实。2014年9月1日,我通过个人银行账户转了20万到陈诗展的账户,作为投资良友公司采矿项目的启动资金。2014年10月,很多同学开始闹了,因为“41资金会”的投资收益没有按时到账,陈诗展也联系不上,这时我意识到被陈诗展诈骗了钱。

经混杂照片辨认,刘某1辨认出陈诗展。

(2)被害人刘某1提供的客户回单、转账记录证实:刘某1分别于2014年3月3日、6月6日、8月11日、9月1日共汇了28万元给陈诗展。

25.被害人姜某1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姜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我于2013年11月参加广州市战略家培训班时认识陈诗展,投资过陈诗展提出的几个项目。我实际损失约380万元。第一次投资是我们41团队培训结束后,陈诗展组织大家成立一个投资公司“思亿投资有限公司”,因这个名字已经被人注册了,所以就一直没有注册,还说让我担任这家投资公司的总经理,让大家每人投资一点。当时陈诗展向所有人总共集资了80多万元。他让我起带头作用,我一个人投资了50万元。柴油投资项目是陈诗展自称他有一家公司是做柴油的,在广宁有几个油库,而且广宁大多数的柴油用量都由他供应,在给几个车队供应柴油。陈诗展承诺给大家8%-15%的利润,利润空间非常大。德庆县的矿山项目是陈诗展说德庆莫村有钠石矿,这个矿山是德庆县为数不多的具有合法证照属于守法经营的合法矿山,从2010年开始已经投入了1600万元,年开采量可以达到100万吨以上,每吨利润可以达到30元以上,利润非常高,由于运输途径出现问题,该矿山停产,资金链断裂。在当地政府的带动下,准备重新启动开采,与良友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让良友公司操作,如果我们进行投资,就以2.5分的利息回报投资人,并根据矿山的出产量给投资人一部分提成。据陈诗展说如果正常出货,每个月可以有40万元左右的提成。投资之后的2014年9月,我在陈诗展的带领下去过广宁县古水镇看油库和几个车队,陈诗展说油库是他的,我们感觉车队有点大,就有点相信陈诗展。陈诗展还带我们41团队的人去过德庆县莫村看矿山,陈诗展说矿山的老板欠他的钱,如果加大投资就可以重新运转。我们看到矿山的的规模也不错,如果能够开采,效益应该不错。陈诗展又带我们去看了当地另一个矿山,还说含量更大,效益更好。

我在思忆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了50万元,在德庆矿山投资了180万元,在柴油项目中投资了大约185万元。我投资的共415万元左右都是转给了陈诗展农业银行账户上,还转过陈诗展提供给我的账户名是杨某2的农村信用社的账户。思忆投资公司的项目是2014年8月份投资的,只收回来3个月的回报,每月2分息,有1分息押在公司里面的。柴油项目回报也只是收了两三个月,每月有12万左右,德庆矿山就一分钱回报都没有收到。陈昌盛我只见过一次,忘记他说过什么话了。

经混杂照片辨认,姜某1辨认出陈诗展。

(2)被害人姜某1提供的聊天记录、银行流水清单证实:经姜某1指认,其于2014年6月至9月期间多次汇款390.25万元给陈诗展。

26.被害人兰某的陈述及相关书证。

(1)被害人兰某的陈述,主要内容:陈诗展利用虚假项目诈骗我300万投资款。我于2014年1月参加广州市战略家教练技术培训班,经李某1介绍认识陈诗展,通过李某1才知道陈诗展做的几个项目,我投资了柴油项目和广西油站项目。陈诗展说柴油项目投资时间短,回报高,陈诗展说他经营柴油生意多年,在珠三角有很多供油客户,给很多建筑工地以及车队供油,柴油的需求量很大,还说在广宁县有几个大油库,有一个很大的码头,码头上有很多车队,油的销售不是问题,现在是旺季,柴油供不应求,只是缺资金周转,需要融资来启动这个项目。至于广西油站项目,陈诗展说他跟中石化一个高层领导有亲密关系,可以拿到广西建设油站的经营权,这个项目非常稳定,很靠谱,运作资金需要半年,半年之后本利可以翻几倍。李某1说他也去广西油站项目那里看过,还和那里的人吃过饭,陈诗展说前期投资需要一笔资金。这个项目怎么运作我也不太清楚。柴油项目是按照投资额支付月息,月息按照3分至6分不等,李某1说陈诗展还将自己做柴油的账务给他看,说这个柴油项目回报确实可以。广西油站项目的回报是固定的,一次性投资半年之后连本带利可以翻一倍。柴油项目陈诗展带我们去看过他的所谓车队、油库、码头,广西油站项目我没有去考察过,李某1去过。柴油项目2014年6月开始我共投入了160多万元,具体也没有计算过,因为投入去后,陈诗展开始会按期将钱返回兑现,返回之后又投入,这样循环投资。柴油项目我收回部分回报,本息共收回115万左右,目前大约有50万左右没有收回。广西油站项目我在2014年7、8月共投入300万,陈诗展写了一张借据给我,至今一分钱都没有收回。我目前损失有350万左右,其中我自己有150万,其他的200万左右是程某、邹某、林某等人的。他们追我,我给他们打了欠条,相当于我自己损失了350万元左右。

经混杂照片辨认,兰某辨认出陈诗展。

(2)被害人兰某提供的借条一份及银行回单、转账凭证、取款凭条等证实:2014年7月5日,陈诗展以借款形式向兰某借款300万元,兰某于2014年7月至8月期间多次汇款404.1万元给陈诗展。陈诗展汇给兰某111.5856万元。

27.证人杨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陈诗展开了恒诚公司,让我做公司的法人,他做公司的股东。2014年他又成立良友公司,我也跟着他做。之前陈诗展还做一些比较切合实际的生意,去广州拉一些柴油回来卖给车队,虽然生意比较小,起码还能做,有时有点钱赚。但2014年初,他去广州参加了一个“战略家培训班”后,整个人都变了,变得很漂浮,经常和一帮人搞什么投资,也渐渐疏远了我们。他的目标一下变得很大,又说要投资特色农产品,又说要做橄榄油、茶籽油生意,还说要上市什么的。后来我听说他经常找人高利借钱做项目,资金链断裂,陈诗展就出事了。陈诗展和培训班的同学一起搞了特色农产品项目,没有搞成,陈诗展亏了好几百万,后来就向钟某高息借了很多钱。2014年4月,他的资金链就出现问题了,有几次柴油运到以后要求陈诗展汇款,陈诗展拖了很久才给油钱。2014年6月,钟某过来找陈诗展还钱,告诉我陈诗展借了他4、5千万元。当时我就想陈诗展借那么多钱用到哪里去了,除了做生意亏钱、还别人利息之外,也不至于借那么多钱,我就想到有可能陈诗展赌博输了。2005年我跟陈诗展的时候,他就有赌博的习惯,经常带我去农村的一些赌场赌博。2013年做公司之后,有一次我去他办公室,他见到我就慌张地把笔记本电脑关了,我就想他是不是网上赌博。

德庆莫村砂场是陈诗展的一个朋友的,据我所知陈诗展没有股份。我知道他给他战略家培训班介绍过这个项目,说是要投资,有钱赚,但是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恒诚公司成立的时候做了一点柴油的生意,在陈诗展跑路后,恒诚公司这边基本都没有运作了,陈诗展一直说以良友公司搞什么项目,但是一直也没有见过什么项目,更不用说搞出什么结果了。

我主要帮陈诗展做柴油生意,还有“放数”即放高利贷。良友公司成立后开始几个月没有事情做,陈诗展就放高利贷维持公司运作。“放数”的钱是陈诗展借来的,我所知道和经手“放数”的利息都是月息8分,是陈诗展定下来的,陈诗展借来的钱利息应该都是5-6分。利息和本金有的直接给现金,有的用我农业银行尾号为8319,农信社尾号2867的账户汇款。刘某2、冯某、杨某5、李某3曾某、莫某2、陈某5都是向陈诗展借款的人。陈昌盛和陈诗展的关系更为密切,他帮陈诗展放数的事情保密,放数的金额也更大,但是具体放给哪些人,放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大明”的全名我不是很清楚,四会人,是我们良友公司的董事长助理,以前在战略家培训班当过教练,陈诗展读完41期战略家培训班之后“大明”就开始跟着陈诗展,在良友公司主要负责特色农产品、橄榄油以及矿山投资等项目。后来“大明”因为五亿贷款项目的事情将对方非法拘禁被公安机关抓了。他在良友公司还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室,良友公司和陈诗展搞的项目“大明”全都知道,他基本天天跟着陈诗展,这些项目都是陈诗展和“大明”、陈昌盛等人商量好之后,带着他们去谈的,对陈诗展的项目都很清楚。我知道陈诗展有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广西矿山、德庆莫村矿山项目。特色农产品和橄榄油的项目是2014年3、4月陈诗展和他们41团队的人共同出资搞的,为了扩大宣传还在广州琶洲搞了招商会,花费了100多万,但是项目没有搞成,陈诗展亏了400多万。2014年5月,我听陈诗展说要搞广西矿山项目,陈诗展去过好几次,后来搞成什么样他没有说。

我尾数为8319、0312、7916三个账户的银行卡都是陈诗展使用保管,陈诗展会从这些账户拿钱去放数,有时候陈诗展也拿陈昌盛的银行卡的钱去放数。这些银行卡和U盾平时都是放在良友公司,转账的时候陈诗展就自己在良友公司操作,如果他不在的话就让公司财务或者陈昌盛帮忙在网上银行操作。恒诚公司经营柴油的时候有一个油库,是租用吴某2的场地,陈诗展经常用的有两个油罐,一个大约20吨,一个大约50至60吨,油库经营了大约一年时间。陈诗展有一台粤S×××××路虎汽车登记在我名下。
28.证人黄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老公陈诗展的良友公司做橄榄油和农产品生意,恒诚公司做柴油生意。德庆县莫村富士瓷砂场庆贺重新开工的时候,我和我老公以及41团队的杨某1、梁某1等人去到该砂场吃过一顿饭。当时邓某2说砂场的证快要到期了,他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办证,让41团队的人可以投资到该砂场。我当时还提醒过我老公瓷砂场要投资很多钱的,问他们哪里有那么多钱投资,他就说我没有做过生意,我不懂,叫我不用管。我不知道德庆莫村富士沙场的老板是谁。陈昌盛、杨某2两个都是帮我老公打理公司的,我老公平时出去谈生意都是和他们两个一起去的。

陈诗展是2014年9月30日之后逃到外地的,2014年10月回来广宁一次,呆了十多天,10月中旬出去一直就没有回过广宁。陈诗展跑路后基本每次打电话都是让我筹钱,说很多人向他追债。2015年清明节前后,我帮他还了10万元左右利息给别人。我本人账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都是我将钱先转到我妹妹黄某2的账户上,由我妹妹通过网上银行将钱汇到41团队微信号为“安琪儿”、“大熊”等人的账户上。我老公跑路后,很多人找我了解有关德庆县莫村富士瓷砂场的事情,我骗他们说该项目依然运作得很好,其实我是不知情的,我也知道我老公在富士瓷砂场没有任何股份,我是为了安抚那些借钱给我老公的人,让他们不要追得那么紧,好让我老公有翻身的机会。陈诗展跑路后我给过钱陈诗展十几万生活费。

陈诗展在2014年9月30日跑路时叫我转发微信给大雄我才知道陈诗展欠下了几千万的巨额债务,陈诗展跑路后我在家中的抽屉内发现陈诗展向钟某借钱的账单,账单上写着好几笔陈诗展向钟某的借款,具体数目我没计算,另外我见到欠单上写着最高的利息好像是20分。我老公购买了一台路虎车,我听说他买了一台宝马和一套房子给他的小三梁某2,是否用借来的钱买的不清楚。2008年之前,我就知道我老公比较好赌的,不过都是在广宁范围内赌博,输赢也不会很大。后来他跟我说戒赌了。我平时在他的电话中发现他还是继续赌博,只是不知道赌得多大。我不知道他是否参与网络赌博。

29.证人梁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至2013年,陈诗展在广宁县开了二家公司做工程和柴油生意,据我了解是做柴油生意比较多。陈诗展在广宁县古水镇有一个油库,我看到油库比较大,有几个很大的油罐。陈诗展参加了培训班之后,整个人变得不实际了,整天说投资项目,目标非常大,说是做上市公司。我感觉这些很空很虚的。陈诗展在德庆一个瓷砂场做生意,2013年底陈诗展带我去过一次德庆瓷砂场,在砂场陈诗展说了一些关于投资这个砂场的一些话。陈诗展带我去过梧州谈柴油生意。陈诗展给陈昌盛说让他送油去广西、云南这些地方。2014年我听说陈诗展做这些的资金都是从“大胡子”阿明那里以高息的方式借来的。2014年4月我知道陈诗展的资金很紧张了,陈诗展跟我说他资金周转困难,我借给他12万元,陈诗展说会按3分到5分的利息还给我。之前陈诗展找我借钱会及时还,这次他一直没有还。他做特色农产品项目亏了很多钱,他又没有这么多钱,亏的钱只能靠借别人的高利贷去还了,欠钱越来越多。

30.证人黄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4年1月至9月在良友公司和恒诚公司担任财务,两家公司的老板都是陈诗展,陈昌盛、杨某2、谢某2也是公司员工,陈昌盛是陈诗展堂弟,平时负责跟进公司的柴油生意;杨某2负责监督员工,还有公司的资金运作都是用他的银行卡及网银。两家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都不好,恒诚公司刚开始是经营柴油的,后来少了,多的一个月大约有三、四十万的营业额,少的时候只够日常开销。做特色农产品项目亏损几百万元,该项目一直都没有真正去做的,就是印了一些宣传农产品的资料以及去广州办了一个招商会,由始至终我都没有见过那些所谓的特色农产品。做橄榄油生意也亏损了一百多万。

平时陈诗展叫我去银行取现的银行卡都是用杨某2的比较多,取现之后都是交给陈诗展、陈昌盛、杨某2,他们如何处理我就不清楚了。良友公司和恒诚公司的资金运作都是用杨某2的银行卡以及网银U盾进行操作,杨某2的U盾平时放在我那里保管以及操作,我休息的时候就将U盾交给陈诗展,再由陈诗展交给陈昌盛操作。陈诗展叫我用杨某2的银行U盾汇过钱给钟某、黄某4、吴某2、韦某、黄某3等人账户,转出去的金额都比较大。我听说陈诗展有参与网络赌博行为,并且赌得比较大,但是没有亲眼见过。

31.证人陈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陈昌盛是夫妻。良友公司是2014年1月陈诗展成立的,陈诗展让我做股东,什么都不用我管,我就同意了。法定代表人沈某2和我都只是挂名。恒诚公司也是陈诗展的,挂杨某2名字,平时没有什么业务,公司很小,就一个卡位,里面有办公桌、电脑、沙发和饮茶的地方。陈诗展、陈昌盛、杨某2有时候到公司饮茶。良友公司成立后,他们就经常在良友公司,没有见到他们有具体工作,在良友公司就是坐坐、喝茶、聊天。我只知道良友公司拿到了橄榄油代理,进了很多橄榄油,卖给广宁的超市、商店,没有见到其他生意。陈诗展让我开一张农业银行卡,并要开通网银给他用,刚好我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尾数1572),我就把卡号告诉陈诗展,U盾和卡都在我身上。有时候陈诗展会把钱转到这张农业银行卡,再吩咐我把钱转到哪里。我记得向黄某1、杨某2的账户里转过钱。2014年11、12月,有警察到我家找陈昌盛,说让我通知陈昌盛到公安局投案自首。我打陈昌盛电话已打不通了。过了几天,陈昌盛打电话给我,我就劝他到公安局投案。

32.证人董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陈诗展合伙做柴油生意。我投资恒诚公司,是公司股东,还有一个股东是杨某2,实际操控人是陈诗展。恒诚公司经营柴油,没有做其他生意,开始有正常运作,陈诗展从外地联系柴油,叫陈昌盛去拉回来送给陈诗展联系的客户。听陈诗展说是销售到东莞、广西。我知道的客户是吴某2的顺通车队。恒诚公司从2014年8、9月开始就没有正常运作了。陈诗展说柴油生意资金短缺找我多次借钱,共借了300多万,按照月息6分还款,目前还欠我200多万本金,我借给陈诗展的钱是从钟某那里以月息3分借来的。

33.证人郭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于2014年1月至8月在良友公司、恒诚公司兼职做会计,每月500元报酬。良友公司、恒诚公司的账目没有任何收入,出纳黄某2提供给我的发票只有工资、办公费用、餐费等项目,每次申报国税、地税都是零申报。两间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营收入项目,公司的对公账目除了工资、社保支出外,没有什么资金往来账目。

34.证人吴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8月,陈诗展向我租用了我车场旁边的一块地,购入3个约60吨存量的槽罐埋入地下用于储存柴油,每月租金5000元。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我每月都向陈诗展购买价值约100万的柴油给我的泥头车使用,柴油款已经结清。

35.证人韦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从2013年春节后至2014年10月,和陈诗展合作经营柴油。陈诗展没有车运输,他联系黄埔区中石化油库购买柴油之后,就让我帮忙运输,将柴油运到广宁“高佬新”那里。合作期间断断续续,实际就大半年时间。开始是陈诗展自己去油库购买柴油,我负责运输,后来陈诗展直接将油款给我,让我去帮忙购油。这个时候开始每月大约一百多吨,60多万元,后来增加到到三、四百吨左右,具体我没有核算过,应该有价值几百万的油。目前陈诗展还拖欠我200万元油款。

36.证人邓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德庆莫村富士瓷砂场于2009年筹建,后来办齐了五证一照,一直由我独资经营至今,合伙人是我老婆。我与陈诗展是朋友。陈诗展没有集资投资进我的富士瓷砂场。他带过几男几女来瓷砂场烧了几串鞭炮来贺我瓷砂场重新开工(原来我因资金周转问题停工了一段时间)。我们签订过矿山开采合作协议。当时签订协议的原意是我希望从陈诗展处借款四百万元,陈诗展答应借给我,同时他提出不能将借款的利息记录在书面上,于是就采用另外的方式来交易,即以我经营的矿山开采出来的沙石的价值等同于归还四百万元的利息,我和他初步协商好采用这一方式,我就在陈诗展草拟好的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上的乙方签下了我的名,当陈诗展将四百万借给我时他才能在甲方签下他的名,到时我和他各执一份合同,协议才能生效。后来陈诗展未能借给我四百万元,只能借120万元给我,我提出既然借不了我四百万元,那份矿山开采合作协议书就算作废了,陈诗展接受了,我就与他重新签订一份借据,借了他120万元。后来陈诗展催我还款,我手头没钱,我提出用富士瓷砂场开采出来的每车沙石来抵债,以我收4他收6的方式分红,陈诗展同意了,我以这样的方式归还了陈诗展几十万元。

37.证人伍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2014年2月到德庆莫村富士瓷砂场工作,负责日常管理。据我所知,富士瓷砂场是邓某2独资经营的,工资由邓某2支付,我向邓某2汇报工作,没有听说或者见过邓某2有其他合伙人。曾听说邓某2向广宁老板借钱,后来以货来当作还款。

38.证人陈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陈昌盛的哥哥。经我确认,尾数为4011的农业银行账号是我在2010年左右开设的,2011年,陈昌盛说借我的这个账户用一下,到现在也没有还给我。这张卡的实际使用人是陈昌盛,资金流向我不清楚。

39.证人刘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7、8月,我分两、三次以月息3分向陈诗展借了大约50万,目前已经通过现金和转账全部还清。

40.证人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朋友莫某1上在2014年7、8月份左右借用我的农业银行卡(尾数为2213)用来转账两次,一次是10万、一次是20万,转到了陈诗展的账户。

41.证人黄某3的证言,主要内容:我的身份证于2013年7月在南宁逛街时丢失过,过了几天没有挂失就直接补办了。我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没有去过天津市、北京市,没有开过账户为62×××18的银行账户,也没有委托他人在其他省份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等业务。我不认识陈诗展,与陈诗展没有经济和生意来往。

42.被告人陈诗展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一直做生意,缺少资金有时候就会向朋友借高利贷,基本都是月息3-5分,做生意有赚也有赔,赚的钱有时候我用于网络赌博了,生意资金一直有点紧张。2013年,我想做特色农产品的项目,把生意搞大,2014年初成立了良友公司做特色农产品项目,我也在广州战略家投资班上给他们说了这个项目。因为资金不足,我就以借款的形式集资,每个月支付3—5分的利息。投入了400多万元之后,没有做成,就亏了400多万元,加上我又网络赌博,一下子资金就出现了巨大的缺口。2014年4月开始,为了支付其他人的利息,我就不断的以其他的名义向别人集资借钱,并支付高额的利息,有的高达月息10-30分,结果借的钱只能支付以前借款的利息,还有用于我网络赌博,这样就搞成了恶性循环。到2014年7月,我的资金链更加紧张,借来的钱连还利息都不够了,资金链开始断裂,越来越多的借款人向我追债。2014年10月底,我确实没有办法了,就带着仅剩的大概10万元,换了电话号码,躲了起来,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借来的资金都汇到了陈昌盛或者杨某2的账户中,还给借款人的利息或者本金也是通过陈昌盛或者杨某2的账户。陈昌盛或者杨某2账户里的资金汇给上面那些人都是我还给他们的利息本金。我因为资金紧张,就想在银行贷款,但我的信用卡透支没有及时还款,进入了银行诚信黑名单,各方面特别是贷款受到限制,我就想把陈昌盛或者杨某2的银行资金流水搞大一点,以后贷款就可以多贷一点。他们两个人跟着我做事十几年,都信任我,也把银行卡给我使用,所以我就把资金汇到他们的账户。

钟某、吴某2和黄某4和我一直都有资金往来的,杨某1、陈某1、梁某1、李某1等人是从2014年8月左右开始借钱给我。和我相熟的人,像钟某、吴某2、黄某4等人我就直接向他们集资借款;和我不相熟的人,像杨某1、陈某1、梁某1、李某1等人我就以投资做柴油生意、德庆莫村富士砂场、广西博白矿山项目、广西南宁新建油站项目、投资橄榄油、特色农产品项目等名义向他们集资借钱。柴油生意我从2011年开始做,一般从广州、深圳、佛山等地购买柴油,然后销往广宁、广西、清远等地。后来我资金紧张,没有钱投入去做了,我就想向别人借钱做这个生意,但是别人怕亏本,我就许诺给他们一定的利息,只要别人借钱给我,不管赚不赚,我都会保证每月给他们550元/吨的利息。我以投资做柴油的名义向吴某1、钟某等人集资借钱。德庆莫村富士瓷砂场是邓某2的,我没有任何股份。我在2014年8、9月份以投资该砂场的名义向梁某1、杨某1、江某1等41团队的人集资借钱。我和他们说投资到该砂场,每月给他们利息6分,我拿到他们的钱后再以10分息借给邓某2,从中赚4分息差价。我有支付利息给梁某1、杨某1、江某1等人,具体给过多少利息我记不起了。广西博白矿山项目是我在2014年8、9月和欧某1一起合作搞的,我和他前期共同投资了70多万元(每人一半股份),用于修路、购买山林款、村民补偿款等,但是这个项目没有搞成。搞这个项目的钱是向钟某等人集资的。广西南宁油站项目是我在2014年8、9月份想搞的,当时有这个意向,但其实没有搞。当时广西南宁有一块地皮,我想买下来卖给中石化公司做加油站,但是项目投资很大,和南宁那边没有谈拢,后来就没有搞了。这个项目向钟某、杨某1等人借过钱。后来他们借钱给我之后我就跟他们说这个项目做不成。这些钱也没有投入这个项目。我以投资橄榄油项目向钟某、邓某1等人借钱。做橄榄油项目亏了100万左右。我以投资特色农产品名义高息向钟某借钱,做特色农产品亏了400多万。我以柴油项目、短期五亿项目、短期过桥、德庆矿山、基金会以及其他项目向41团队的人集资借钱的。41基金会矿山投资清单以及41基金会利息核算表是李某1制作的,投资项目意向表是我制作的。江某1、梁某1、姜某1、周某2、杨某1、刘某1等人借钱给我的利息刚开始是有支付的,从2014年10月份开始就没有支付了,因为那时我的资金链彻底断裂了,没有人愿意再借钱给我。投资意向表是我想投资做柴油生意的一些厂家,上面手写的内容也是我写的,这些项目是我想去谈,有些就谈过一下,但是没有谈成,只是一个投资意向。短期过桥项目是我资金紧缺的时候,问41团队短期借款,承诺支付一定的利息给他们的项目,我向41团队的李某1、杨某1借钱,当时承诺给他们1-3分利息。短期五亿项目是41团队的李某1介绍给我的,当时有一男一女说我只有汇1000万资金到恒诚公司的账户,就可以帮恒诚公司贷5亿元,我花费了几十万接待他们后才发现是骗人。该项目我向莫某1上、李某1借了一百多万元,后来还了一部分。

陈昌盛、杨某2等都知道我向别人借钱的事情,但是借钱的用途我没有告诉他们。我向别人借钱谈事情的时候,都有带他们一起去,具体商谈事情他们没有参与。他们都知道我资金紧张,向别人借的钱都用于还之前借款的利息了。陈昌盛是我堂弟,也跟着我做事很长时间了,我的很多事情他都是知道的,我做什么生意,投资什么项目他基本都是清楚的,我也经常和他去跟别人谈借钱的事情,至于他有没有上心我就不清楚了。我每个月给陈昌盛、杨某21万左右的工资,这些钱都是从借款人那里集资过来的。

我从2009年开始参与网络赌博,一直到2014年10月,期间我多次在网上的“盈丰国际”赌博网站参与赌博。我用陈昌盛农业银行尾号为“5810”和“6273”两张银行卡共申请了两个账号密码,如果要参赌的话,就通过上述银行卡的网银将赌资汇到该赌博网站公布的赌博收资账号,我被扣押的那个小笔记本后面写的黄某3农业银行账户62×××18、余某银行账户62×××14、李某2账户62×××45是我汇赌资的账户。如果不是用绑定的银行卡往该网站汇钱,在将钱汇进去收资账户之后,在该网站客服的留言板上留言告知客服人员我汇款的时间、金额。之后,客服就会将我汇入的钱加到我的赌博账户上;如果赢钱了,我就可以在该赌博网站申请将钱转出来,该网站经过审核之后,就会将我想要转出来的钱通过网上银行汇到我申请会员时绑定的银行卡上,如果将钱转到其它的银行卡上,就要到该网站的客服留言板上留言,之后该网站的客服就会打电话和我联系,我将银行卡账号告诉客服人员后他们就会将钱转到我指定的账号上。陈昌盛知道我参与网络赌博的情况,因为我叫他用他本人以及陈某3的银行账号往该赌博网站的收资账号汇过款,至于他本人有无参与网络赌博我不是很清楚;杨某2是不清楚我网络赌博的情况的,我只是叫他把他的银行账号给我使用,他没有参与网络赌博;陈某3没有参与网络赌博,他的银行卡是陈昌盛在使用。2013年1月到2014年底,我估计输了大约1000多万。

陈昌盛和杨某2都知道我用来“放数”的资金的来源,知道是我借来的钱,这个事情陈昌盛和杨某2各自负责各自的,谁借出去的钱谁就负责收回来。10万以下的只要和我打声招呼就可以了,如果我觉得利息可以就直接借给他们,如果觉得利息低的话就会告诉陈昌盛或者杨某2一个利息,然后看客户是否同意这个利息,如果同意的话,我就会把现金给他们或者叫公司的财务将钱转到借钱人的账号上。陈昌盛和杨某2“放数”给刘某2、曾某、黄某5、莫名超、“澳雪金”等人,是直接找我借钱,钱由我直接给他们。陈昌盛和杨某2负责放出去的钱他们自己都有记录的,他们每月负责把利息收回来,然后将钱拿给我。一般都是以8分到10分放出去的,我本来从别人那里借来的钱利息都比较高了,是以2分息到8分息不等向陈某1、钟某、段某等人借的,我一共向段某借了100万。

我平时开一台路虎小汽车,是2013年7月购买的,花了近70万,汽车挂在杨某2名下,我还花了3万多元竞拍了一个比较好的车牌号码,购买小汽车的钱是向钟某借的。我帮梁某2买了一台宝马小汽车,总价60多万,首期我帮她出了十几万,也是向别人的集资借款。

43.被告人陈昌盛的供述,主要内容:陈诗展是我堂哥、老板,我从2003年开始跟着陈诗展做事,是陈诗展的司机,每个月工资2500元,陈诗展偶尔给我二、三千元辛苦费。良友公司和恒诚公司的实际操控人是陈诗展,杨某2只是挂名法人代表。良友公司平时投资经营农产品、橄榄油项目,听陈诗展说还有矿山项目。恒诚公司主要经营柴油贸易。2013年开始陈诗展让我负责柴油运送,不定时。柴油来自董某1、邓老板、简老板等人。柴油存放在古水车场的四个槽罐,加起来能够存放一百多吨。客户需要再送货上门,送去广宁、广西、四会粤运泥头车队和六叔。

陈诗展投资了德庆矿山、有机农产品、柴油等项目。柴油项目投资人有董某1,韦某也是和陈诗展一起做柴油的;有机农产品项目投资的老板是陈诗展41团队的人,我知道的有段某和李某1;德庆矿山是陈诗展投资的,具体投资的钱从哪里来不清楚。2014年,邓老板说他在德庆莫村有一个矿山,问陈诗展有没有投资意向。陈诗展就带我去了德庆莫村,在邓老板的带领下看了矿山。他们是否商议成功就不知道了。过了几个月,我连续几个月送油过矿山。陈诗展在矿山是有投资的。我跟着陈诗展去过钟某在佛山的鞋厂。

我提供了几个银行账户给陈诗展使用,农业银行有五六个账户、农某有三个账户,工商银行有一个账户,都开通了网银,U盾平时由陈诗展保管,有时候放在良友公司里。陈诗展被银行列入了黑名单,办不了银行卡,他就要求以我的名义开几个账户给他用。尾数为5810的农业银行卡的U盾平时就放在公司或由陈诗展拿着,如果我操作的话就由我使用,主要是陈诗展做生意用的,有时由陈诗展用网银操作,也时吩咐我操作。

我知道陈诗展经常用电脑赌博。陈诗展让我开个账户,如果有老板来赌博的话,就让我用帮他开的账户买码付钱。陈诗展在“盈丰国际”开了一个赌博账户,将钱打入该账户买码。平时我都是用我大哥陈某3的尾数5810农行账户帮陈诗展买码,输赢都算陈诗展的。陈诗展需要赌博的时候就直接将钱转到陈某35810的账户,让我帮忙操作赌博付款。有时候我会直接去银行提现金出来交给陈诗展。陈诗展在陈某3的赌博账户投入了约几十万。赌资都是去了户名为“黄某3”和“李某2”和一个姓付的账户。我平时也会上“盈丰国际”网站看看,能看到自己赌博账户里的资金。我不认识廖翔宇、李某4、罗某2、蒋某、蓝某、梁某3、徐某、甘某等人,转到这些人账户的钱,是陈诗展吩咐操作的,不清楚是什么性质的钱。

2014年1月,陈诗展给我、杨某2安排了对外放高利贷的工作,我放数的对象有陈某6、欧某2等人,放给陈某6大约6至8万元,月息为本金的6%-8%,放给欧某2大约有20多万。还有大约20多万没有收回来。如果是转账的话,我会让借钱的人直接将还款打到我和杨某2的银行卡上。

我名下有一台粤H×××××第九代本田雅阁小轿车,总价25万元,购买时间是2014年3月,这辆车是陈诗展为方便我开展工作才买的,实际所有人是陈诗展,挂在我名下,陈诗展支付了首付款9万多元,是从我尾数为5810的农业银行转账支付的。

对上诉人、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认定上诉人陈诗展、原审被告人陈昌盛犯诈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1)陈诗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明知恒诚公司仅有少量经营柴油生意,而向被害人虚构大部分用油客户及利润、承租广州黄埔油库等,明知良友公司无实际经营、巨额亏损,而虚构投资德庆莫村富士瓷土场、广西南宁加油站、银行过桥项目、短期五亿贷款等项目,以返还高息、高分红为诱饵,吸引被害人投资。上诉、辩护提出被害人向陈诗展支付的款项是借款而非投资款、是民间借贷关系、被害人对陈诗展的经济状况及经营项目均有深刻了解的意见不能成立。(2)陈诗展诈骗过程有被害人陈述及矿山证书、照片、合同等相关书证证实;收取被害人资金、高息返利的情况有借条、银行流水、网络支付记录、被害人陈述等证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审判决量刑适当。上诉、辩护提出数额不正确、量刑畸重的意见不能成立。(3)陈诗展将诈骗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赌博,少部分用于购买豪车、放高利贷等。足以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诈骗行为。综上,陈诗展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辩解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能成立。(4)陈昌盛在诈骗钟某犯罪中起到协助陈诗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作用,明知陈诗展实施诈骗行为,还协助陈诗展欺骗被害人,谎称陈诗展虚构的大部分柴油客户及利润、承租广州市黄埔油库真实存在,并提供银行账户供陈诗展收取资金,协助陈诗展转移资金用于赌博、购买豪车、放高利贷等。在诈骗其他被害人犯罪中起到提供银行卡、收取资金、转移资金用于挥霍赌博的作用。陈昌盛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是从犯。

2.认定陈诗展、陈昌盛犯赌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银行流水证实陈诗展将诈骗所得资金大部分转入网络赌博网站用于收取赌资的户名为黄某3等账户,陈诗展供述从2009年开始参与网络赌博,一直到2014年10月,并详细供述了其参与网络赌博的操作流程及赌输金额,与陈昌盛归案后的指证能够相印证,陈昌盛协助陈诗展转账、下注的情况二人供述相印证。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诗展以赌博为业、陈昌盛帮助陈诗展赌博,均构成赌博罪。上诉、辩护提出陈诗展不构成赌博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诗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高分红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合计4880.391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诗展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还构成赌博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陈昌盛明知上诉人陈诗展实施诈骗、赌博犯罪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赌博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陈诗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昌盛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参与诈骗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其有主动投案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原审被告人陈昌盛的犯罪情节、后果,对其犯诈骗罪减轻处罚,对其犯赌博罪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诗展及辩护人所提上诉、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晓明
审判员刘潜
审判员连辉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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