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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江、辛风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9-13
浏览: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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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凤江、辛风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冀刑终37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8-01-26
合 议 庭 :  石明辉康立广李建平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赵凤江 辛风春
上诉人代理律师: 郑传锴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金树刚 [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辛风春。

诉讼代表人马玉荣,男,1947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系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凤江,又名赵铁锁,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住吴桥县,系吴桥县项目合伙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辛风春,男,汉族,大专文化,1974年3月25日出生,捕前住景县,系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传锴,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树刚,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河北鑫桥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赵凤江、辛风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凤江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6)冀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河北鑫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赵凤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查封、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查封、冻结机关依法处理,所得款项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赵凤江、辛风春连带退赔购楼人购楼款2295.6004万元,责令被告人赵凤江退赔集资参与人集资款4756.9005万元。原审被告人赵凤江、辛风春不服,赵凤江以其收取预售楼款及以河北鑫桥房地产公司吴桥分公司名义借款用于百祥园小区项目资金周转,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辛风春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赵凤江、辛风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刑初3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平
审判员石明辉
审判员康立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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