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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付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9-13
浏览: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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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付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豫刑更219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8-04-19
合 议 庭 :  周青松庞宝峰刘太键
审理程序: 其他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国付,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罪犯李国付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赃物依法返还集资群众,其余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以罪犯李国付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并公示立案信息,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2日在河南省第二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磊、王和平、王婧媛,河南省第二监狱指派警察吉湖光、陈凯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河南省第二监狱认为,罪犯李国付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罪犯李国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且狱内消费偏高,建议不予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付获得表扬7次。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为3次良好、2次优秀。有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改造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减刑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付犯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又系主犯,在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情况下,狱内消费偏高。综合考查罪犯李国付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国付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太键
审判员庞宝峰
审判员周青松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秦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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