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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
发布: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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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0年12月22日)

      二、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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