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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德金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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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德金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有期徒刑罚金追缴并处罚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闽刑终字第33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5-04-20
合 议 庭 :  李明杉邱晨炜林伟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苏德金
上诉人代理律师: 林荣源 [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德金,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系南靖德鑫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荣源,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德金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苏德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苏德金集资诈骗的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原审被告人苏德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萍、代理检察员黄国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苏德金及其辩护人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荣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苏德金集资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漳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伟
代理审判员邱晨炜
代理审判员李明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庄绮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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