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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平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2018-08-17
浏览: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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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平犯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关 键 词 】 有期徒刑罚金并处罚金追缴缓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连刑二终字第0004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5-06-18
合 议 庭 :  张清磊倪洁张伟
审理程序: 二审
上 诉 人 : 赵建平
上诉人代理律师: 王元伦 [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平,原任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元伦,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建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赵建平集资诈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赵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建平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赵建平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赵建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平撤回上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02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伟
审判员倪洁
代理审判员张清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宜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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