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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集资诈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发布:2018-08-02
浏览: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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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集资诈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关 键 词 】 追缴罚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川11刑监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8-01-15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性质:决定

文书正文

审理经过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胡宗云、王玲君、宋某才集资诈骗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川11刑初2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胡宗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王玲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宋某才无罪;五、责令被告单位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退赔未归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11659388元;六、追缴杨某等234名集资参与人(具体人名及金额详见判决书附件一)违法所得16203926元,返还其他集资参与人。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集资参与人苏军、杜某、苏某、李某、陶某等86人以“申诉人与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不是集资参与人,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未返还所借本金,原审却判决追缴申诉人收取的利息,且原审未通知集资参与人参加诉讼和质证,审判程序违法;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在售车辆被部分集资参与人哄抢,原审未作处理;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资产未及时查封和处理,损害了广大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信访申诉。2017年12月28日,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亦出具《关于红中公司车辆被哄抢的情况说明》。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关于红中公司车辆被哄抢的情况说明》系新证据,且原审判决第六项涉及的集资参与人在申诉中反映的问题需在再审中进一步查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六项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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