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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徐某、刘某、张某浩、卢某平集资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发布: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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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徐某、刘某、张某浩、卢某平集资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共同犯罪自首罚金有期徒刑上缴国库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305刑初26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集资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6-12-20
法  官:  何湘波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陈某 徐某 刘某 张某浩 卢某平
被告代理律师: 陈某平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 李某峰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潘某刚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彤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王某伟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 武某飞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梁某湫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判决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平,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5月10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潘某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浩,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日被逮捕,于2016年9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伟,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某平,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自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某湫,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某、张某浩、卢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黎某和的诉讼代理人王某刚,被害人庞某敬的诉讼代理人胡某军,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平,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峰,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潘某刚、王某彤,被告人张某浩及其辩护人王某伟,被告人卢某平及其辩护人武某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法定代表人陈某,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实收资本0元,股东陈某(出资170万,占股34%),股东徐某(出资金165万,占股33%),股东魏某强(出资金165万,占股33%,另案处理),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等。后于2014年6月18日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加入了“彩票电子软件的研发、销售及培训”。

2013年10月起,某某某公司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首先以10%-30%不等的提成招徕公司业务人员刘某、张某浩、卢某平、余某、谢某峰(后两人另案处理)等,再指导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发展投资客户,对外称公司拥有一种“体彩软件”的理财产品,使用该产品进行体育彩票的投注中奖率高,购买该产品的月收益率高达4%-5%。为骗取投资客户的信任,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某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香港某某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某,股东有陈某(15%股份)、徐某(14%股份)、魏某强(14%)、韦某朋(15%股份)、范某英(1%股份)、余某(2%股份)、刘某(1%股份)等,并都是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某某某公司通过向客户演示“体彩软件”、宴请客户吃饭、举办抽奖活动给客户发放苹果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等方式,不断骗取社会人员钱财,甚至在公司已出现亏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然大肆向社会公众骗取资金,用新客户的投资款来抵付老客户的高额利息。截至2015年3月,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5979.5万元。

陈某、徐某、魏某强将骗取的资金除去用于支付客户的高额利息、员工的高额提成及工资以及公司日常开支外,以配置资金造血为由进行分配,陈某分得320万元,魏某强分得850万元(其中550万元以韦某朋名义分得),徐某分得400万元,此外三人还以购买豪车的名义每人各分得60万元,以发放工资为名义每人每月分得2万元。由于公司没有具体的实体项目,集资的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被陈某、徐某和魏某强肆意分配,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公司无法正常运转,投资客户损失巨大。

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初在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开始成立时,就按照公司负责人陈某的指使,通过对公司高额利息的宣传吸收了黎某平、黄某霞、罗某平等约三十个不特定投资人,累计吸收总金额约1216万元。某某某公司共支付刘某账户佣金109.7375万元。

被告人张某浩,2014年2月成为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按照公司负责人陈某的指使,通过对公司高额利息的宣传吸收了陈某保、刘某新、孙某梅等约十个不特定投资人,累计吸收总金额约700万元。某某某公司共支付张某浩账户佣金116.6373万元。

被告人卢某平,2014年7月成为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按照公司负责人陈某的指使,通过对公司高额利息的宣传吸收了黄某彬、王某梅、孙某玲等约二十个不特定投资人,累计吸收总金额约810万元。某某某公司共支付卢某平账户佣金123.5864万元。

2015年5月2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5月10日,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1月1日,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6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刘某、张某浩、卢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被害人黎某和的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称,其同意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请求法庭依法追缴本金已经收回的投资人的利息及未退赔的佣金。同时,主犯陈某、徐某应对被害人的损失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被害人庞某敬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辩称,1、其是用真实身份注册的公司,本想做合法公司。某某某公司代理沙某某某软件,有二级证书,在国家的体育平台598平台上打彩。某某某公司销售软件有利润,做培训也有利润。公司配资给其的320万元用于代理沙某某某,获得2级证书,花费20万元,还有300万元在598平台上打彩,亏了570万元;公司配资给被告人徐某的400万元、配资给魏某强的850万元也是在598平台上打彩。2、公司吸收公众存款4700多万元,5979万余元里有其三人造血盈利的钱。其三人因业务需要买车用的是被告人徐某打到魏某强账户里的钱,其三人没有从公司账户拿钱买车。2015年3月有客户投资到期,其把车卖掉35万元打到公司账户,由公司还款。3、其没有占有客户的钱,其有退款给客户,其潜意识是希望公司更好,并非想占有客户的钱。其只是因为在管理方面和项目上的失误导致资金链断裂。其配资的320万元还在公司指定的民生银行账户中。4、其觉得自己触犯的是非法吸存公众存款罪。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关于股东造血的配资属公司经营行为,并非分赃;60万元的购车款来源是公司打彩的收益,被告人陈某已经于2015年2、3月期间将车辆卖得35万元用于给客户退款。2、某某某公司有经营项目,有收益,打彩项目合法,且有赚钱的可能性,不能以投资、赚钱比例来否定投资行为的真实性。某某某公司实际吸存2000万元左右,将1700多万元用于打彩,同时,公司的运作还需要办公费、佣金等,故某某某公司的投资比例是正常的。3、某某某公司向投资者发放的利息不合法,应折算为本金。4、魏某强打彩所得属某某某公司的业绩。5、涉案金额存在重复计算,同时,鉴定结论反映某某某公司有经营,有运作,有收益,不存在诈骗,不存在陈某等人非法占有的事实。6、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其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辩称,1、某某某公司成立的时候,被告人陈某说他有成功的先例,他是法定代表人,全权掌控公司;其未参与公司管理、经营,其只是兼职,作为股东也是虚设。2、其分得的400万元,其中200万元是民间借贷,另外200万元产生的利润共计300多万元其全部打到了陈某的账户上,2014年11月,李某逃跑,给其及公司造成了损失。3、其没有挥霍公司钱财,陈某奖励给其的60万元其已退还,起诉书所称工资也只算是拿回其投入的本金。4、其属于自首。

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某某某公司的经营项目真实存在,从中赚取约927万元;同时,该公司退还投资人共计1600多万元,支付投资人利息2300多万元。2、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徐某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徐某向李某投资200万元,其遵守了每月回报要达到10%的约定,共计向陈某账户回款358万元,远多于其从公司领取的200万元。3、配资协议中载明某某某公司配给了被告人徐某400万元,但王某对某某某公司不信任,就把200万元通过借款的形式借给被告人徐某。南山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上述事实。故起诉书认定徐某配资400万元是不真实的。4、徐某分得的60万元是其打彩的利润,其被捕后,通知家人退还了上述60万元。5、徐某属自首。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该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徐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200万元,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辩护人以此证明某某某公司分配给被告人徐某的400万元中有200万元属借款。2、被告人徐某及其女儿王某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上述两账户每月均向被告人陈某账户转入数万元,共计3582332元。该辩护人以此证明被告人徐某履行承诺,每月均返还不低于10%的投资盈利。3、报警人为葛某红的报警回执。该辩护人称,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某与葛某红等人一起到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由葛某红作为主要受害人进行了录入信息。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徐某亦在上述经侦大队制作了笔录。4、工商银行客户回单若干:据统计,2013年11月2日至2014年5月17日之间,被告人徐某共计向李某账户转账400万元。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辩称,1、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名下的客户人数及吸收的金额、佣金金额有意见。其吸收了20到30个客户,吸收的金额应该是四五百万元,佣金有五六十万元,但也全部投入公司。司法审计存在重复计算。2、其看到公司有法律顾问,不知道公司有问题,其本人也是受害人,其也没有向公众宣传这个事情。3、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希望得到从轻判处。

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关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金额,根据其的供述,张某德的投资金额50万元、118万元存在重复计算;艾某靖不是被告人刘某的客户,相关金额应扣减;刘某及其亲属的72万元应予以扣减;刘某并从自己所得的佣金中拿出30万元返佣给其客户;鉴定报告未统计各客户已返还的本金。2、被告人刘某属自首,其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要求配合调查后主动投案的,其此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罪行,刘某认罪态度好。3、从被告人刘某的主观方面来看,其认为某某某公司存在投资行为及打彩行为,可帮助客户带来收益,其及其妻子在某某某也有投资,且未收回本金,亦属被害人。4、被告人刘某积极还款,并获得谅解。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该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魏某强与被告人刘某名下的部分客户(包括刘某本人、许某银、刘某等共计十四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2、被告人刘某及被告人刘某家属(许某银、许某兰)和某某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书,用以证明人刘某及其家属也是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浩在开庭审理中辩称,其认罪,但是其对犯罪金额有意见。其吸收了700万元,但犯罪金额应当扣减已经退还的部分。同一个人到期了,但是他又将资金投进来,这笔数额不应重复计算。其向大约10个人吸收了存款,但是有几个列在其名下的投资人其不认识。有几个投资人的投资款到期了但某某某公司不愿退款,其用自己的存款退了款。其行为对其家人、朋友造成了损失,其深感愧疚,在看守所的几个月里其积极反省、改造自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张某浩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辩称,1、被告人张某浩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被告人张某浩属从犯。3、李某花的介绍人为赵某阳,庞某敬的介绍人是唐某燕,唐某燕本人就是推荐人,钟某梅的介绍人并非张某浩,邓某芳系张某浩未婚妻,上述投资人的金额不应计算在张某浩名下。此外,张某浩自己投资50万元,加上给张某珠退款后转为自己投资的30万元、给胡某玲退款后转为自己的投资的10万元,张某浩名下90万元亦不应计入犯罪金额。4、部分投资人的佣金已返还。5、被告人张某浩属自首。6、被告人张某浩曾在国家仪仗队服役,表现一贯较好,案发后其极力筹措资金为投资人挽回损失。其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该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张某浩对起诉书列在其名下的投资人的确认表:该表中,被告人张某浩表示部分客户并非由其介绍或本金已返还。2、银行流水,显示张某浩分别向张某珠、陈某保转账30万元、198461元,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浩并向一信用卡还款49560元。辩护人称上述信用卡所有者为陈某保。3、邓世芳、付强、何方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浩向其三人借款用以归还孙某梅、陈某保、冯某鸣佣金,并将一笔款项转入陈某保名下信用卡。4、张某珠、邓某芳、陈某琪、胡某玲、廖某美出具的谅解书。5、某某某公司投资信息明细表:其中载明,李某花的介绍人是赵某阳,庞某敬的介绍人是唐某燕。6、徐某向王某出具的200万元的借条。该辩护人以此证明上述款项属个人借款,与本案无关。

被告人卢某平在开庭审理中辩称,黄某彬和王某梅两人后期增加的100万元资金是直接找陈某商谈的,佣金其也没拿到。其去找陈某,发生争执,其觉得这笔佣金应归其所有,但是陈某说只给其两个点。其作为投资人,也是被害人,其是因其投资收到了九个月的回报才出于希望其亲朋好友挣钱的目的将这个项目分享出去的。其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卢某平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辩称,1、被告人卢某平属自首,且系初犯、偶犯。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平吸收资金800多万元,其中包含了王某梅、黄某彬的后来投资的200万元以及被告人卢某平本人投资的160万元,应该扣除这部分金额。3、被告人卢某平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为支持其抗辩主张,该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雷某兰、张某荠出具的两份谅解书,内容为上述两名投资人表示谅解卢某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某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住所在深圳市福田区某某某路某某大厦22H,法定代表人陈某,认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0元,股东陈某(出资170万,占股34%),股东徐某(出资金165万,占股33%),股东魏某强(出资金165万,占股33%,另案处理),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管理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信息咨询;投资管理咨询等。后于2014年6月18日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加入了“彩票电子软件的研发、销售及培训”。

2013年10月起,某某某公司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首先以10%-30%不等的提成招徕公司业务人员刘某、张某浩、卢某平、余某、谢某峰(后两人另案处理)等,再指导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发展投资客户,对外称公司拥有一种“体彩软件”的理财产品,使用该产品进行体育彩票的投注中奖率高,购买该产品的月收益率高达4%-5%。为获取投资客户的信任,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某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在香港注册成立了某某某公司,法人代表为陈某,股东有陈某(15%股份)、徐某(14%股份)、魏某强(14%)、韦某朋(15%股份)、范某英(1%股份)、余某(2%股份)、刘某(1%股份)等,并都是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某某某公司通过向客户演示“体彩软件”、宴请客户吃饭、举办抽奖活动给客户发放苹果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等方式,不断非法吸收社会人员钱财,甚至在公司已出现亏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仍然大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用新客户的投资款来抵付老客户的高额利息。截至2015年3月,共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计5979.5万元。

陈某、徐某、魏某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除去用于支付客户的高额利息、员工的高额提成及工资以及公司日常开支外,以配置资金造血为由进行分配,陈某分得320万元,魏某强分得850万元(其中550万元以韦某朋名义分得),徐某分得400万元,此外三人还以购买豪车的名义每人各分得60万元,以发放工资为名义每人每月分得2万元。据司法鉴定结论,魏某强及被告人陈某、徐某共计返回造血款927.86万元。

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初在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开始成立时,就按照公司负责人陈某的指使,通过对公司高额利息的宣传吸收了黎某平、黄某霞、罗某平等约三十个不特定投资人,累计吸收总金额1036万元。某某某公司共支付刘某账户佣金109.7375万元。

被告人张某浩,2014年2月成为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按照公司负责人陈某的指使,通过对公司高额利息的宣传吸收了陈某保、刘某新、孙某梅等约十个不特定投资人,累计吸收总金额约700万元。某某某公司共支付张某浩账户佣金116.6373万元。

被告人卢某平,2014年7月成为深圳市某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按照公司负责人陈某的指使,通过对公司高额利息的宣传吸收了黄某彬、王某梅、孙某玲等约二十个不特定投资人,累计吸收总金额905万元。某某某公司共支付卢某平账户佣金123.5864万元。

2015年5月2日,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5月10日,被告人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张某浩、卢某平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11月1日,徐某向公安机关退回赃款60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德、许某银、刘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张某珠、邓某芳、陈某琪、胡某玲、廖某美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浩;雷某兰、张某荠表示谅解被告人卢某平。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U盘及公司材料等。

二、书证

(1)某某某公司2013-2014年配资协议:证实2014年10月24日某某某公司出资1570万元用于投资。操作方魏某强获得300万元,徐某获得400万元,韦某朋获得550万元(实际为魏某强份额)。

(2)投资人到期还款份额表:证实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陈某、徐某、魏某强三人到期应还款份额。

(3)佣金发放明细。

(4)关于第一批投资返利汇总报告及投资、返利情况表等。

(5)彩票投资技巧和风险评估。

(6)会议纪要及公司账目表。

(7)公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8)某某某公司资金收支总表。

(9)某某某公司资金收支总表。

(10)某某某公司收支明细(经陈某确认)。

(11)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经陈某确认)。

(12)王某关于自身在某某某任职情况的说明。

(13)银行存款收支明细表(经谢某凌确认)。

(14)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经张某家确认)。

(15)情况说明:经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查询,魏某强2014年3月起至2015年2月,在598彩票网共充值31941689元,提现共计10008596.65元,总的投注量为60705640元,总返奖金额为35702368元,目前498.5元。

(16)被害人情况。

(17)王某的银行流水等。

(18)企业档案查询结果答复函及相关资料。

(19)罗某莲、林某弟、徐某、王某、周某、王某英、刘某、周某、李某武、周某杰、陈某、徐某、黄某婷、廖某秀、刘某、张某浩、陈某、谢某婷、陈某、马某霞、朱某玲的银行账户信息。

(20)徐某向李某投资100万元的投资协议二份。

(22)魏某强、陈某签署的关于不再转让200万元给吴某瑞的协议。

(23)魏某强出具的欠某某某公司48万元的欠条。

(24)张某德、黎某平、蔡某、许某银、刘某五人出具的对刘某谅解的谅解书(蔡某、黎某平庭后递交声明,称撤回对被告人刘某的谅解。)。

(25)某某某公司投资协议书统计表。

(26)侦查机关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调取相关账户信息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蔡某、李某举、宁某颖、韩某燕、吴某、陈某保、肖某元、余某军、许某雯、章某第、赵某安、麦某龙、彭某、彭某、孙某、颜某顺、李某玲、王某梅、龚某、古某海、管某青、郭某玲、黄某、卢某平、罗某萍、莫某琼、潘某光、曾某志、张某、钟某枝、周某强、甄某敏等人的卡号、开户信息、银行账户流水、国内汇出明细信息,贷款明细等。

(27))侦查机关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调取相关账户信息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徐某欢、杨某、叶某萍、曾某发、杨某品、庞某敬、彭某、苏某辉、孙某玲、涂某明、陈某鑫、戴某莲、范某英、范某豫、冯某、冯某鸣等人的银行账户流水

(2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若干。

(29)五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30)情况说明,反映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与香港警方协助调查的进程。

(31)关于《案件商情函》的复函,反映了深圳银监局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答复的情况。

(32)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制作说明。

(33)五被告人的人员指纹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反映公安机关扣押了王某人民币60万元(徐某退赃款)。

(35)更正说明:对粤万会司鉴【2015】会鉴字第17号第15页(共22页)第5、6行中出校对错误进行更正。

(36)情况说明:经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查询,魏某强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在598彩票网共充值31941689元,提现10008596.65元,总的投注量为人民币60705640元,总的返奖金额为人民币35702368元,目前账户余额498.5元。

三、证人证言

(1)陈某(陈某之女,曾在某某某公司任出纳):公司三个股东,一个是我爸,一个是徐某,一个是魏某强。做市场的有刘某,张某浩、范某桥(他们两夫妻,他老婆叫什么记不住了)、卢某平,范某英。公司的账号用的有四个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具体的账号记不清了。入账都是打到民生银行,具体数目由另一个女孩谢某婷统计一个表,每月做个统计,每进一笔账,谢某婷会叫我查下帐。我主要派发红息,还有工资。发钱主要用中信银行的账号。我们没有手写账本,都是用电脑做的,有两个U盘,听说U盘已经交上来了。之前魏总负责的一个打彩项目的平台项目,具体情况不清楚。2013年11月到2015年2月份我做过统计有4000多万元,具体多少我记不住了。这些钱的用途和去向:二元期权项目亏钱了,爱康项目,打彩的160万元出去,只留了几万元钱回来,其他项目记不清楚了。我没有介绍过客户,只有一个朋友找过我说要买,我没有拿过提成。公司POS机是谢某婷保管,但是基本上是谁的POS机,谁拿着。公司有20多个打彩人员,具体人名也叫不上来,他们上班时间和我们不一样,固定工资每个月2500元。魏某强威胁过我爸爸,我爸爸回来和我说过,魏总要我爸爸说话小心点,说我和阿姨的账号打黑彩,说我爸爸要再乱说话就把这个事情公开出去。

(2)王某(徐某之女,曾在某某某公司做出纳):我于2013年9、10月入职,2014年3月离开公司。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开支,行政需要钱的话就打报告给陈某,他批了就把钱给我,有时候给现金,有时候打到我的账号上面。我每个月八千的工资,每个月打到我的账号上,没有提成。股东有三个,陈某、徐某、魏某强,公司的帐是由魏某强管,做业务的有范某英、刘某、余某、谢某峰,财务当时是一个叫谢姐的人管,陈某是在我走之后接管我的工作,之前在公司也干什么,其他的就不清楚。(关于公司账户)有一个是用公司名字开的账号,工商银行的,我去开的,用于发工资。其他的就是陈某自己开的私人账号,用于收钱的。其他账号我就不清楚。公司的账本我做了一本帐,是记录公司的行政开销的,其他的账本就不清楚。公司的盈利项目我就知道打彩,其他不清楚。我就见过魏某强打彩,其他人就没有见过了。公司的POS机由范某英、刘某负责,之后是由陈某负责。我只见过魏某强给客户演示,魏某强有要求将工资打到广西的个人账号上,但是具体的名字记不住了,我在的时候一直有打钱过去,钱是26000元左右,具体记不住。这其中包括账户这个人的工资,还有4个打彩人员的工资。

(3)谢某凌(曾在某某某任财务):我于2013年10月到某某某上班,兼职财务,2014年1月全职做统计,2014年6月在家做兼职,2015年2月离职。关于我的工资,兼职期1500元一个月,全职6000元一个月,后面兼职3000元一个月,没有提成。公司三个股东,一个是陈某,一个是徐某,一个是魏某强,核心业务员:范某英、驻广州的余某、谢某峰、刘某、张某浩、廖某秀、卢某平、范某桥、李某兰;刚开始是魏某强管投资人的钱,王某管日常开支,我全职统计时,王某管所有开支,包括收投资人的钱,最后我兼职期的出纳是陈某女儿,陈某。2014年5月左右魏某强开了另一家公司,做打彩软件,还有一些行政人员我记得有:彭某亮、谢某婷、乐某彬,王某玫,股东和行政人员的工资是固定的,股东每个月是两万,核心业务员是根据业绩来发放。公司的开支主要有日常支出,房屋租金,员工工资,每月发放投资人的利息,购买打彩软件的费用,业务员的佣金(2014年4月之前收一笔投资按30%分12个月发,2014年4月后按4%-10%不等,约两个月后一次性发)。收入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公司打彩项目,会有一点收入,整体是亏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公司集资大概6000万元左右,后期我离开公司后,公司统计不清楚还让我去帮忙,大概有4000万元左右。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月期间,公司用魏某强的个人账号,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王某在管,用王某、王某、徐某三人的个人账号,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用陈某、陈子钧、王某三人的个人账号。公司的POS机都是个人的,范某英、刘某、魏玮、张某浩、陈某他们每个人都有一台。

证人谢某凌对侦查人员出具的某某某公司的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收支总表、某某某收支明细表予以确认。

(4)张某家(沙某某某公司后勤部主任):上海沙某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姐姐张某荣,公司是她和丈夫的公司。这个软件是一个类似U盘大小的存储器,里面有我公司对彩票中奖概率的分析数据,首次购买的话最低要30个,每个3000元,即可成为代理商,之后购买每个900元,主要是辅助购买彩票,提高中奖率。成为代理商以后可以销售公司生产的软件,就是从我们公司以900元购买公司的软件。他再销售的指导价格3000元-5000元,同时公司提供免费培训,他们派来的人免费培训学习,其他费用自己解决。目前公司大概有几百个代理商,这些代理商里有一级代理商魏某强,但没有陈某、徐某。魏某强是2013年的下半年成为代理商的,具体需要看合同。成为一级代理商必须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五年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购买30个即可成为代理商,但他以后只有100个代理权。如果购买100个成品的,他就可以代理400个900元价格的软件,这30个或100个的价格是每个3000元。我们卖的软件只是针对彩票的中奖率进行分析的一种软件,并不提供彩票的销售。

四、被害人陈述

(1)黄某彬:经朋友介绍,其于2014年7月向某某某公司投入150万元,当时其和陈某以50万元一份的协议共签订3份《资金委托理财协议书》第三期,2015年1月又与陈某以50万元一份的协议共签订3份《资金委托理财协议书》第四期,但2015年3月开始陈某那边就没有按月将收益打到其账户上了,其打电话时陈某要么关机要么不接,到公司也找不到人,其就发现被骗了。其是通过刷POS机和转账方式交款给陈某的,陈某说这种委托协议在香港那边才受法律保护,所以是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其无权过问钱的用途,其一共收到了50万元收益。2015年3月,某某某公司的律师约其签订了5份保障其权益的《保证合同》。某某某公司还有两个股东魏某强、徐某。

(2)王某梅:2014年7月,经朋友介绍,其向某某某公司投入150万元,当时其和陈某以50万元一份的协议共签订3份《资金委托理财协议书》,2015年3月开始陈某那边就没有按月将收益打到其账户上了,其打电话时陈某要么关机要么不接,到公司也找不到人。其是通过刷POS机和转账方式交款给陈某的,陈某说这种委托协议在香港那边才受法律保护,所以是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协议。按照规定其无权过问钱的用途,其一共收到了50万元收益。2015年3月,其朋友让其到某某某公司签订了3份保障其权益的《保证合同》。某某某公司还有两个股东魏某强、徐某。

(3)罗某宝:陈某自2014年7月15日开始就以理财项目的名义向其借款,其先后转了250万元给陈某。2015年5月2日,提供250万元的其与黄某彬、另外两个朋友一起在某某某饺子馆约了陈某见面,没有殴打行为。

(4)蔡某:2014年5月初,其在中国银行认识业务员李某林,李某林说可以带其去做高回报投资,并带其和朋友彭某到福田某某大厦认识了刘某。刘某说公司打彩项目回报率高,其和丈夫张某德先后投入了348万元,都是用银行卡转账或者刷POS机,其名下收到34万元利息,其丈夫名下收到20.72万元利息。2015年2月之后没有再给利息。刘某、陈某不再接电话。

(5)陈某保:其通过张某浩介绍于2013年11月开始在某某某投了60万元左右,截至2015年1月连本带利共89万元,签了四期。其收到张某浩打入其银行账户的利息30万元左右,其是转账20万元到魏某强账户,其余都是通过POS机刷给张某浩的。某某某说是收钱用于打彩票,以某某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其介绍冯某鸣投资10万元,介绍钟某梅投入5万元。2015年3月22日,某某某公司让其签了保证合同。

(6)彭某:其共在某某某公司投入了60万元,2014年5月16日签了40万元,2014年8月28日签了10万元,2014年9月9日签了10万元,是同事蔡某被银行业务员推荐的,该公司王某账户打过来23.5万元利息。其是转账到陈某、刘某账户,通过POS机打给刘某。某某某说是收钱用于打彩票,以某某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其没有介绍别人投资。

(7)徐某波:其是陈某的大舅。其投入25万元到陈某的某某某公司,已经拿回本金和部分利息。陈某见过代理律师之后让其去陈某住处取了U盘、公章、公证书、合同书、表格和会议纪要等提交给派出所。

(8)万某乐:2014年7月4日其与钟某枝在某某某公司投资30万元,2014年7月18日其女儿万某又在某某某投资了20万元,该公司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的理财协议,约定时间12个月,但2015年2月该公司就没有发放约定的每个月5%的收益,而且本金也退不回来,其发现被骗。平时是陈某接待的,都是通过该公司的POS机刷卡支付的。一共收到了14万元的收益。2015年2月之后某某某公司与其签订了保证合同。

(9)陈某荣:其于2014年12月8日在某某某公司签投了10万元,该公司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的理财协议,约定12个月,每月收益4%,一共收到8000元利息,但2015年3月开始没有收到利息,本金也退不回来。其是该公司陈某接待的,其是通过转账到张某浩名下银行账户投资的。

(10)江某:其于2014年12月16日在某某某公司签投了20万元,该公司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的理财协议,约定12个月,每月收益4%,一共收到16000元利息,2015年2月开始没有收到利息,本金也退不回来。其是该公司陈某接待的,其是通过刷卡投资的。

(11)黎某平:2014年7月,经刘某介绍,其知道某某某公司的时时彩投注软件中奖率有8成左右,其和黄某于2014年6月12日分四次投入了55万元,该公司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的理财协议,已经收到15万元左右的利息,还签订了保证合同,该公司股东有陈某、徐某和魏某强三人,其还介绍了弟弟黎某和投资了100万元,介绍黎某香投资了10万元,目前都没有拿回本金。

(12)聂某坤:2014年8月,经朋友范某桥介绍,其知道某某某公司有一种彩票投资理财软件,其和叶某萍于2015年1月13日和1月20日分两次投资了20万元和80万元,该公司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的理财协议,约定资金委托授权期限为一年,月收益4%,其只在2015年2月27日收到4万元利息就没有再收到利息。该公司有三个股东陈某、魏某强和徐某,主要经营一项体彩投资。

(13)温某平:2014年3月,经朋友聂某坤介绍,其知道某某某公司通过一种软件买体育彩票的中奖率很高,可以保证月收入至少4%,其于2014年10月28日投资150万元,之后到手9万5千元利息,三个月的,后面没有再收到利息。该公司以某某某公司的名义签的理财协议,约定资金委托授权期限为一年,月收益5%和4%,该公司有股东陈某、魏某强。

(14)吴某瑞:2013年10月,经朋友曾某志推荐,其在某某某公司投资了90万元,共拿到收益27万元,2015年2月之后没有再收到收益,其投资150万元,之后到手9万5千元利息,三个月的,后面没有再收到利息。其到某某某公司找陈某,陈某说该公司按照每个股东的占股比例分摊客户的投资本金,魏某强负责偿还其90万元钱款,还款协议约定2015年8月25日开始分10个月偿还。其知道该公司是购买中国政府发行的体育彩票获取收益的。其通过转账到陈某账户投资的。

(15)孙某梅:2014年3月,邓某芳说她男朋友张某浩在某某某公司上班,融资高利息而且没有风险,其先投入95万元,到期后,撤回45万元,50万元继续投。中间邓某芳、张某浩又鼓动其投了70万元,现在50万元和70万元合在一个合同里,目前仍有120万元在某某某公司,其收到40多万元利息。其是用银行卡转账到陈某、邓某芳账户,对方先后用王某、张某浩的账户转利息给其。其不知道某某某公司实际做什么,他们说是用来买彩票,公司有专业人员买彩票赢利。其是与香港某某某公司签的合同,其参与过两次某某某公司的活动,陈某、徐某、魏某强说公司2016年要上市了,要大家发展客户。其介绍了李某浩到某某某公司投资了10万元,是打入张某浩的账户上,只收到一个月的利息。2015年3月22日,某某某公司让其签了保证合同。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陈某: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3年10月,经徐某提议,其与魏某强(也叫“魏某”)、徐某三人合伙注册了某某某公司,注册内容是投资咨询,但其三人对来咨询的客户说该公司与某某某公司合作,客户不管该公司的操作,该公司每个月可以返利5%,最多的时候是8%,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任何实际的投资业务,都是用后期投入的客户的钱返还给前期投入的客户,而且该公司还搞活动,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可以有10%左右的提成,这样不断地吸引更多的客户融资给该公司,共吸引了100多个客户,一共融资4700万元左右,都是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签订一份香港某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合同,然后每月返利5%至10%给客户,为了让客户看到该公司有实力,公司购买多台奔驰轿车,办年会宴请客户吃饭,宴请时搞抽奖活动送多台苹果手机、苹果电脑之类的电子产品,三个股东分了60万元用于买车,是徐某转账到魏某强账户给其的,融资的钱主要是拿去购买中国598实时彩票,但开始时赚钱,后来都是亏损,公司地址租金和员工工资800多万元,发放红息1400多万元,市场佣金145万元,还有活动奖品,股东每人每月2万元工资,公司业务员刘某、谢某峰、王某、小谢、范某英是固定工资8000元,如果介绍客户还可以按照10%至20%拿提成,前台、出纳、会计也有固定工资,公司是代理上海的体育彩票,是二级代理,要交18万元的代理费,有10%的提成。刚开始是徐某和魏某强去操作彩票事宜,后来是刘某操作,他们在沙某某某的软件操作598网络彩票。客户的钱大部分是通过POS机刷卡的形式借给公司的,公司一共有张某浩、魏某强、范某英、刘某四人名下的POS机,也有部分转入徐某丈夫的账户,徐某丈夫没有参与公司事宜。客户有黄某彬、刘某、徐某波、王某梅、谢某峰、范某英、余某等100多人。公司融资的资金是逐步配置给三个股东的,其中魏某强850万元,另外他欠公司48万元;配置给徐某400万元;配置给其320万元,其已经还给公司200万元。其公司以某某某公司名义签订协议是因为某某某公司没有融资资质,为了让客户相信该公司有资质才套用香港公司名义,实际上某某某公司也没有实际业务。公司发放工资和给市场部回佣都是用徐某丈夫的银行账户来进行操作的。公司有财务收入和支出方面的账本,但2015年2月开始公司没有正常营业,所以不知道账本放在哪里。韦某朋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给客户发红息及给员工发提成的记录都在U盘里,但其不记得U盘放在哪里了。公司给了850多万元给魏某强用于打彩票,但他只返还了400多万元利息,公司给了徐某400多万元用于打彩票,她只返还了300多万元利息,这些返利都到了其名下的民生银行账户上。其不清楚魏某强和徐某打彩票的具体情况。

某某某公司是其让魏某强注册的,注册时间比某某某的注册时间晚一点,魏某强、其和徐某是两家公司的股东。某某某公司注册时没有融资范围,徐某和魏某强负责公司的彩票业务,做了几个月就开始没有返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打彩票业务,打彩票业务大概营利700万元返还给客户,现在经没法还钱给客户,没有返还的数额大概有4655万元。徐某、魏某强都知道公司只有打彩业务,知道是通过高息吸收存款融资。其从公司配置了300万元。

其不知道莫某言的真实姓名,后面知道他姓韦,但是名字不太清楚,今年大概40岁,广西人,是魏某强的朋友,在广西那边开了一个打彩公司,其见过莫三次,他知道其开公司以后会把投资人的钱配到他的公司打彩,因为第一次见面的时候就跟他说过,当时有其、魏某强、徐某还有莫在场,是在莫的办公室见面谈的这个事情,当时配给莫的钱是由公司转到魏某强的名下再由魏某强转给莫的,至于魏某强真正转了多少给莫进行打彩其就不清楚了,第二次见面的时候,其、徐某、魏某强、莫某言签了一个配资协议,协议上来看300万元人民币是配给莫的,他也有签名确认,当时这个协议是由其交给魏某强的,由魏某强让他签完字以后再交回来给其保管,一开始莫是直接将打彩产生的利润直接转到由其开户的工商银行账户上,在其印象中转了50多万元,在魏某强去了上海培训回来以后,魏某强又提出配资给莫的钱都是他负责的,必须先转到他的名下,再由他转到公司的账上,直到2014年9月为止魏某强一共转了有大概400万元人民币回公司,因为其没有直接经手莫的钱了,所以其也不清楚这400万里面有多少钱是莫某言名下产生的利润,其与莫某言第一次见面时在某某某公司成立之前,魏某强带着其、徐某一起去广西柳州找莫某言并去考察他的打彩公司,考察完之后就定下打彩这一块的业务主要由魏某强和莫某言进行衔接。第二次见面是在公司成立之处,魏某强后来又自己成立了一个打彩公司,莫某言到深圳这边来庆祝魏某强的新公司成立,因为其公司用于打彩造血的钱已经通过魏某强转到了莫某言那边去进行打彩,其们这次见面的目的主要就是聊打彩的业绩怎么样,莫某言当时说每个月业绩都不错,而且把打彩造血的钱都转给魏某强了。第三次见面的时候,当时上海沙某某某公司总部的谢恩杰到某某某公司进行打彩培训,莫某言也到公司这边来,还见过一面,当时在公司培训打彩的时候主要是由魏某强和莫某言进行交流的,其没有和莫某言有更深入的接触,其不记得莫某言在广西的公司的具体位置,只知道是在广西柳州市的市区,魏某强和莫某言没有把配资的85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公司,莫某言挂职到公司的技术部,魏某强提出要给莫某言每个月2万元的工资,其公司同意了,工资是由王某的账户直接发到莫某言的指定账户,具体是什么账户其现在也不记得了,印象中莫某言是没有介绍客户投钱到公司的。

有850万元给魏某强打彩,都是魏某强提供的不同账号,有3-4个账号,有他本人开户的,还有其他人的,另外徐某有400万元,其中有250万元是走公司的账户转到徐某名下的,另外150万,是由余某在广州所拉客户的资金,由余某直接转给了徐某,给了这些造血钱之后,魏某强转回了约700万元的利息,包括韦某鹏的在内,徐某名下转回了约300万元的利息。其本人名下拿了320万元进行造血,其名下就转了约200元的利息回公司。2015年1月份的时候年关将至,当时有一部分的客户是合同已经到期不再继续投退回本金,这些钱大概有300万元,另外在1月份期间还有一些新进的客户,这些客户大概投了有300万元进来。从2015年2月份开始,一些投资合同到期都基本退出了,另外还有一些合同没有到期的就基本没有再退出了。2015年2月份之后就没有拉进客户进来了,2014年12月份开始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三个股东都无法返还利息和本金到公司,资金链断裂的当月还有新客户投钱进来,也有合同到期的客户退出,但是12月份具体有多少钱投进公司其就确实记不清了,其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转钱至亲属或者朋友名下,但是配给魏某强和徐某的部分造血本金以及所产生的红利他们有没有转出去其就不知道了。

(2)徐某:2012年其在李某所在的公司投资了沙某某某的软件,当时收益还不错,李某每个月给其10%的收益,2013年其认识了陈某之后提出这一块比较赚钱,陈某说希望合伙成立公司吸引更多的资金过来投资,其介绍魏某强认识陈某,三人决定成立公司,为了吸引资金就定下4%至6%的收益,同时公司为了鼓励业务员拉资金还设定了30%的业务提成,后来降到4%至5%,陈某具体负责打彩的业务,公司分三笔配置400万元给其,其把这些钱投到李某账户,李某每月转给其的10%的收益都转到陈某的账户。公司一开始还分给每个股东60万元用于买车,还举行年会请客户过来参加并送电脑和手机。客户如果问起投资款的用途就说用来买理财产品了。一开始公司有收益给客户,通过其丈夫王某招商银行卡转给客户,具体是陈某持卡的。后来其联系不上李某也报过案了。公司没有任何实体项目,还要支付高额红息和佣金,迟早出问题,其有提出过反对意见但反对无效就听之任之,其做过一段时间财务。

王某没有参与某某某公司的业务,他办理招商银行账户给陈某使用。其不清楚某某某的主要收入来源,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公司给其400万元,其用于投资李某的软件项目,其给了陈某账户330万元,其自己拿了20多万元工资和60万元买车款。

大概在2013年年底,公司刚成立的时候魏某强就提出说他的一个好朋友在广西的柳州那边开了一个打彩公司,陈某就提出说想去考察一下,然后其就跟着陈某和魏某强一起去了,到了那边以后是一个叫小莫的男子在办公室接待了其们,当时主要是由陈某和魏某强去和小莫进行交谈的,当时小莫给其们的承诺是只要其们公司愿意配资给他,他愿意每月返10%的红利给公司,小莫的公司也是一个打彩公司,具体名称和地址不记得了,小莫名下的钱是由其们公司直接配资到魏某强名下,再由魏某强配资给他,据其的了解,配到魏某强名下是850万,其中有300万元是配给魏某强了。其问过陈某,小莫是有正常返利到公司的,客户投到公司的钱,除了配资给其们股东名下用于造血,还有给业务员的佣金,客户的红利,公司的日常开支都是从客户投到公司里的钱来进行开支的,另外公司还给了其们三个股东每人60万元的奖励,至于其他地方具体哪里花了多少钱,陈某才比较清楚。

2016年1月13日:以公司名义配给其进行造血的就有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是当时一名王某的男子转到其名下的,当时王某还要求其以个人名义写一个借据给他,其把王某的钱就直接用于造血了,这没有经过公司的账上,是直接转到其名下的账户上的,也就是其一共有约400万元进行造血。到案发时,其一共向公司支付了约310万元的利息,这些钱按月转到陈某的账户上,其不知道公司的资金流向,因为是陈某打理,其名下没有拉客户投钱,至于其他股东或者员工其就不清楚了。2014年11月的时候公司就开始出现资金链断裂,三个股东都无法返回利息和本金到公司,公司资金链断裂以后其没有拉客户进来,其他人的情况其不清楚,其也没有转钱到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其一共转了400万元到李某名下,其中有200万元是王某转给其以后再转到李某名下的,另外还有200万元是公司直接转到李某名下的,这些钱都是给李某用于网络打彩造血的,一开始某某某自己搞的打彩的业务就是亏的,但是其投资到李某那边的一开始是有按时给回利息的,后来李某也出事跑路了,其才意识到他打彩也是亏的。

(3)张某浩:其不清楚客户投到公司的钱用来做什么,只有股东才比较清楚,其只是在公司打工,公司主要是做网络彩票业务,其没有参加过公司的会议。

其客户孙某梅投了大概120万元,陈某保投了大概89万元,冯某鸣投了10万元,陈望荣10万元,刘某新10万元。这些人是其记得名字的,不记得名字的人就是认识的人介绍的。其名下大概有700万元,但是这里面包含了其自己投的170万元,还有其老婆邓某芳的150万元,还有一部分就是到期退出的,分为两类就是到期了自己退的,还有一部分就是到期了,公司没钱退的,其就自己出钱退给人家了,一个是张某珠30万元,还有胡某玲10万元,剩下大概250万至300万之间就是其名下的客户,公司无法退还本金的客户,2015年3月份其是用自己的建设银行账户直接转到张某珠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的,胡某玲就是其老婆给她的,方式就不清楚了,其退给她们的钱公司是不知情的,也没有还给其,其是2015年3月份公司开会的时候才知道公司资金链断裂的,资金链断裂之后其没有再拉客户进来,公司说准备通过新项目来维持,但是没有实施。

(4)卢某平:客户投到公司的钱具体用来做什么其不清楚,只有股东才清楚,其只知道公司是专门做网络体彩的,大概2015年5月初的时候,黄某彬叫了人去魏某强的公司找魏某强要回40万元,但是具体有没要到这个钱其不清楚,其当时刚好去找魏某强签赔偿的合同,到了以后魏某强就和其说办公室外面的人是黄某彬叫过来的,后来办完事以后其也就离开公司了。

其在某某某公司投资10万元,曾有志转了10万元,龚云转了50万元,其男朋友吴某瑞以他自己名字投了90万元,共计160万元,本金没拿回来,利息拿了约79万元。

其名下的总额是810万元,其中打三角号的是其自己介绍的客户,一共375万元,打圈的就是其自己家属投的钱(其标注为吴某瑞,50万元;龚某,40万元),一共是90万元,没有打任何标记的就不是其直接介绍的,是其他人间接介绍的,除了直接给介绍人的,其他都是其按照公司规定的业绩拿介绍费。2015年3月份的时候其才知道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当时陈某就说公司准备开发新项目来吸引更多的资金进来补救,魏某强除了是该公司的股东之外,还负责技术打彩以及风险控制的业务。

(5)刘某:其了解客户投到公司的钱是用来进行网络打彩的,但是并没有全部用来打彩,公司的日常开销,另外陈某、徐某、魏某强还每人分了60万元来买车,至于这些钱真正用来做什么了,其不清楚。从2014年11月份开始,由于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对网络彩票进行整顿管理,公司打彩造血出了问题,这段时间发给业务员的佣金和客户的红利都是从客户投的钱里面支出的,至于支出了多少其也不清楚,因为管钱的是三个股东。

其名下客户所投的钱是1216万元,其中表格中打圈的客户就不是其介绍的客户,总计有600万元,其也没有从中拿佣金,打叉的是其名下的客户,但是投资期限到了以后,已经将本金退回的,打三角号是其自己名下或者亲戚所投的钱款。其他都是其介绍的客户,但都是到期了后公司无法退回本金的客户,这些钱款中有66万元是其还有其家人所投的钱款,另外还有550万元就是其本人介绍的客户,这些佣金公司都是打到其的名下,但是600万元不是其介绍的客户里面的,大部分的佣金其都是转回给客户或者介绍客户的人,其自己留了一部分。其把自己拿到的提成收入加上其积蓄和其妻子许某银一共投资了86万元。2015年2月份的时候陈某打电话说公司的资金链断了,李某和韦某鹏都跑路了,他说公司的钱都拿来发佣金和红息以及日常开支了,当时公司准备做新项目,但是被要债的人打扰所以无法进行,开会的时候有三个股东、张某浩、其、李某兰夫妇、卢某平等人在场,魏某强是公司的股东,一开始他也对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后来他就负责带一个团队进行网络打彩。

六、鉴定意见

粤万会司鉴【2015】会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依据投资协议书及投资台账:某某某公司以某某某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的《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金额为7502.5万元,公司投资台账登记的吸收存款金额为6244.5万元。两者核对信息一致的累计金额为5979.5万元;依据公司银行收支明细表及银行流水:某某某公司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累计吸收投资款6428.5万元,收回造血款927.86万元。累计发放投资者利息2302.29万元,退还投资款1610.81万元,造血及打彩款1873.91万元,支付佣金685.43万元,佣金及利息121.5万元,转陈某/魏某强120万、转徐某/王某65万,其他日常支出及内部转账573.11万元。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五被告人及某某某公司相应人员之间的互相指认。

(2)深公(南)刑勘[2015]050313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录像(陈某、徐某)。

对于控辩双方各争议焦点,综合本案证据,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陈某、徐某的罪名。

本院认为

确定上述两被告人罪名的关键在于其二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此,综合全案证据可见,某某某公司以打彩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款近6000万元,其中,向投资者还本付息近4000万元,发放被告人陈某、徐某等人造血款(陆续收回900余万元)及公司用于打彩共计1873.91万元。综上,某某某公司将大部分所吸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及公司对外宣传的打彩项目,被告人陈某、徐某虽分得数百万元造血款,但依约返还了相当比例的款项;除月固定工资之外,被告人陈某、徐某从公司以购车名义每人分得60万元,该款相较于某某某公司所吸款项的金额而言比例较低。由此,在案证据无法确实、充分的证明被告人陈某、徐某存在恶意拖欠、拒绝支付投资人本息或未将所吸资金用于对外宣传之途径的行为,无法证明其二人对于涉案绝大部分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依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原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徐某犯集资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二、关于本案犯罪金额。

1、关于某某某公司的犯罪金额。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分别根据《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公司投资台账、公司银行收支明细表及银行流水统计出三笔金额,现公诉机关已依对被告人有利原则将《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与投资台账相一致的金额5975.5万元确定为犯罪金额,合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关于被告人徐某的配资金额。就此,公诉机关提交了配资协议、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该表载明王某投资额为200万元,推荐人为徐某)、其及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同时,被告人张某浩账户已收到王某所投200万元的佣金20万元。后续投资人虽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被告人徐某等人,但该诉请与上述证据相矛盾,且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上述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的借条系事后补签。由此,本院对于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徐某仅配资200万元的辩解不予采信,并确认被告人徐某配资金额为400万元。

3、关于被告人刘某、张某浩、卢某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首先,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中包含了各投资人的介绍人、投资时间、金额、合同编号及联系方式等,该证据采自某某某公司,且经该公司财务人员陈某确认,上述三名被告人亦未对该表真实性予以否认,本院对此予以采信;但是,经与在案其他证据比较,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并未包括某某某公司所有投资人的投资信息,有所遗漏,故本院结合上述三被告人的陈述、三人对其名下投资人列表的辨认及相关投资人的陈述综合确定其三人的犯罪金额。其次,上述三被告人均有本人及亲属亦有投资、部分投资人并非由其本人直接介绍的辩解。对此,本院认为,各被告人本人所投金额应予以扣减;至于各被告人亲属所投资金,依照本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亲友及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才不属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鉴于各被告人曾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故其亲友所投款项亦应依法计入犯罪金额。关于部分并非由上述三名被告人本人直接介绍的投资人,据在案证据,确有部分投资人在自己投资后介绍亲友加入,但该部分款项始终需由业务员履行相关手续而投入某某某公司,相关佣金亦已发放至各业务员账户中,佣金其是否返还给其他投资人及返还的比例不影响上述三名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

(1)关于被告人刘某的犯罪金额。根据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艾某靖的推荐人确为刘某,该笔款项不予扣减;该明细表中包含被告人刘某本人投资30万元,不予计入犯罪金额;该明细表中有数笔金额存在重复记录(投资人姓名、合同编号及数额均一致),不予重复统计。据此统计,被告人刘某犯罪金额为1036万元。

(2)关于被告人张某浩的犯罪金额。据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记载,唐某燕的推荐人为张某浩,故该笔款项不予扣减;庞某敬(30万元)的介绍人确为唐某燕,李某花(40万元)的介绍人确为赵某阳,故上述款项均不予计入被告人张某浩的犯罪金额。据该明细表统计,张某浩所吸存款金额为300余万元;但经被告人张某浩确认、且为同案犯谢某峰否认的陈某保、孙某梅、陈某琪、冯某鸣五人的投资金额均记载于谢某峰名下,本院在确定张某浩犯罪金额时予以考虑。综合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被告人张某浩供述及其获取的佣金金额,本院确定其犯罪金额约700万元。

(3)关于被告人卢某平的犯罪金额。据某某某公司投资人投资信息明细表,被告人卢某平名下吸收的投资款为905万元。被告人卢某平及其辩护人辩称卢某平借吴某瑞等人名义投资160万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告人卢某平已获取相应佣金,故本院对该辩解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人卢某平犯罪金额为90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刘某、张某浩、卢某平,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对被告人刘某、张某浩、卢某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徐某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徐某系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张某浩、卢某平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张某浩、卢某平减轻处罚。据各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本人供述,五被告人均属自动投案,其后五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均属自首,本院依法对上述五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相应被告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金额,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及退赔、获得谅解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日起执行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11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卢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执行至2017年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张某浩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抵先前羁押的1年3个月零20日,自2016年12月20日起执行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缴获的犯罪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冻结的账户内资金作为涉案非法所得及被告人徐某家属所退赃款人民币六十万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其余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湘波
人民陪审员陈铁军
人民陪审员赖秀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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