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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59号(文化宣传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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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59号(文化宣传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2016-08-23 实施:2016-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59号(文化宣传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物政函〔2016〕1485号)

傅惠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郊野文物保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公众的文物保护责任与义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相继制定了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法制保障体系。国家文物局专门召开田野文物安全工作会议,就加强田野文物安全防范作出进一步部署;制定《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等文件,加强文物安全巡视检查;支持内蒙古、湖北、甘肃、新疆等地,相继建设一批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防盗报警设施。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文物违法案件,国家文物局印发了《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文物违法举报中心,公布了文物违法举报电话12359,并受理多起举报线索,一批文物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对破坏、盗窃田野文物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各地以“处处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为目标,层层签订文物保护协议,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和文物保护员队伍建设,形成省、市、县、乡、村文物保护网络体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不断加大人员培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科学技术设施和装备,文物保护专业化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2016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统一纳入“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将按照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追究刑事责任。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和所做工作,对于全面加强田野文物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由于田野文物分布较为分散,保护难度较大,保护状况仍然不容乐观。

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很有针对性,我们将积极采纳。下一步,将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文物法制宣传普及,加大田野文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各地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进一步健全群防群治体系,加强文物保护同时做好文物合理利用,多措并举做好田野文物保护工作。

感谢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文物局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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