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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税罪】财政部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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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实施办法
发布:1994-09-26 实施:199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94)财检字30号)

(三)对重点检查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问题,一律从严处理,除按规定补交税款和收入外,必须依法给予处罚:

4. 查出偷漏税款和“两金”的问题,除依法追缴其偷漏的各项税款、滞纳金和“两金”外,对偷税和“两金”的,还应处以相当于偷税款和“两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偷抗税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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