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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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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赔偿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2012-12-14 实施:2012-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10. 李灵申请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济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  

     【案情摘要】李灵于2001年2月16日被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2001年3月2日被逮捕。同年5月2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嘉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2年7月26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于同日将李灵释放。2003年2月25日,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李灵犯贪污罪再次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嘉祥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再次建议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5年9月22日,李灵书面请求嘉祥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被违法扣押的50000元现金,后于2007年3月13日向嘉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嘉祥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未作决定。2007年8月,李灵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期间,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由,撤销了对李灵的不起诉决定书,并于2008年2月23日以李灵犯贪污罪向嘉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因此终止赔偿案件审理。2008年12月9日,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李灵犯贪污罪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追缴扣押在嘉祥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1722元。李灵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1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嘉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7日以认定李灵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撤销李灵涉嫌贪污罪一案。

      李灵随后向嘉祥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嘉祥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赔偿决定:1.支付李灵被羁押526天的赔偿金74865.58元;2.对李灵的其他请求不予赔偿。李灵对该决定第二项不服,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以抚慰受害人、案结事了为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做了大量释法析理工作,在此基础上作出赔偿决定,由嘉祥县人民法院支付李灵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李灵对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工作及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国家赔偿工作事关国家机关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不仅要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法赔偿,更要注重能动司法,注重案结事了,避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济宁中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赔偿请求人既讲法理又讲情理,通过大量的释法析理、沟通协调工作,最终使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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