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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罪名> 资本类其他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
发布: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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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
发布:2015-08-29 实施: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 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 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 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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