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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
发布: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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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
发布:1993-07-31 实施:1993-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通字〔1993〕75号)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一、 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到,反走私斗争不仅是一场经济斗争,而且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也是一场反腐败的斗争,至关执政党生死存亡。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强化各项查缉措施,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前首先是要抓大、要案,一查到底,依法严惩,把走私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打下去。

八、 对在我领海内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后逃往公海的走私船实施紧追权时,要掌握其准确的走私证据,要不间断地对目标进行拍照、录像。紧追时不准进入其他国家和台湾、香港控制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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