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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档案馆设置方案
发布:201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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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档案馆设置方案
发布:2001-12-14 实施:200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安部、公通字[2001]95号2001年12月14日)

八、 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等公安档案馆(室)设置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应建立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公安档案室,到期后的公安档案向上级公安机关档案馆移交;也可以结合本系统工作特点,参照本方案,拟定建立公安档案馆具体方案,报公安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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